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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5篇)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7143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15:00: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丹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山丹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为确保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内容和移交资料清单

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及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及我县实际现状,为保障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应向登记部门移交如下资料:

1.房产数据

房管部门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提供所有房产信息,进行房产数据的分析、检查,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数据库中,为统一登记发证奠定数据基础。

需提供: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房产测绘报告、房屋楼盘表数据、房屋分层分户图数据、登记台账数据、登记档案数据等。

2.其他不动产数据

已办理的草原、林业不动产登记数据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转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并关联图形与属性信息,实现图形、属性与登记业务的关联。

林业管理部门

需提供:林地调查信息、林地图形数据、林业登记数据、林业登记档案数据等;

草原管理部门

需提供:草原调查信息、草原图形信息、草原确权数据、草原登记发证数据、草原登记档案数据等;

农业管理部门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农业登记数据拥有5年缓冲期,所以目前暂时不提供。

二、建立档案共享机制。

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县农委(五年过度期完后照此制度执行)等各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共享机制。2016年9月15日之前各相关部门形成的纸质不动产登记档案,由原单位保存、管理和利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各部门建立档案查询互用制度。各部门不动产登记档案须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移交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三、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的电子档案,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标准,为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原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须2016年11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电子扫描,通过数据接口与不动产相关部门共享,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应实时做好电子备份,确保不动产登记电子文件与实体档案的安全。

在各部门扫描电子档案未全部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因登记不动产需要查询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查询结果,必须由原单位查询人员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维护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开展后,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测绘资料,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保存、管理、查询和电子档案的共享。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度,制定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信息保密制度。各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档案查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借阅人须持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的借阅单,经存档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在档案查询记录上均签字后,方可借阅,否则不予借出。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单位公章。

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执行。

第二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

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八条

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

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

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电子档案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单页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第十五条

不动产档案的立卷归档整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九章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档案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和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分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区域,由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存放区,存放区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第五章 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凡须将不动产登记档案借离不动产登记档案室的,须经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均需在档案查询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五条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存放区。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章。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档案查询和利用的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不动产登记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第四篇: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条例》无疑更重要,也具有强制力,却推行不畅,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第五篇: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

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办法(暂行)

为规范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各类已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第三条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管理工作,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常德市本级(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具体工作。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协助司法机关调查、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等情形,需要查询本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均可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一)登记簿记载信息包括不动产基本状况(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二)登记原始资料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登记材料。登记申请材料是指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审核材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中形成的过程及结论性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之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下列主体可以申请查询、复制部分或全部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

(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不动产交易的受让方、受赠人、抵押权人、承租人; 2.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申请人或起诉人; 3.登记异议人;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其他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簿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资格证;律师受法院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和法院调查令;

(二)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代理人资格证、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四)查询申请人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查询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查询内容。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查询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并提供申请文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 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

(二)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包括:

1.因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租赁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2.因仲裁事项、诉讼案件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应裁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3.对登记结果有异议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主张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4.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注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户口簿或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或遗赠抚养协议;

5.因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交易纳税、中小学学生入学、户口迁移4种情形涉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户口挂靠同意意见以及结婚证或由法定机构出具婚姻证明和户口簿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查询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和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查询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提出查询申请。

(二)受理审核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查询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查询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提供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并在规定的查询时限内完成。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登记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复制材料和查询结果证明应依据有关规定加盖查询专用章,并注明查询时间。查询时间标注年、月、日、时、分、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登记机构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查询申请人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二)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事项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查询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按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不动产坐落或不动产权证查询无结果的;

(二)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单位或个人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四)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对查询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

查询申请人不得直接接触不动产登记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指定场所。不得损坏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四条 应建立查询窗口,配备检索工具和设备,完善查询系统功能,为查询申请人提供优质便捷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查询,做好查询登记,将《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和查询结果等查询资料及时归档,单独保存。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因公需要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数据的,应按《常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1、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书

编号:

查询申请人 姓名

(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类别 □不动产权利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 □查询人身份证明 □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仅适用国家机关)□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查询的需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查询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交)□协助查询文件(仅适用国家机关)□其他

查询目的或用途

需查询的不动产及查询内容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不动产自然状况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内容□不动产查封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异议登记□其他

查询结果要求 □查阅 □抄录 □复制 □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承诺:本表填写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查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查询结果。如有虚假或违反,由本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查询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编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受理编号为_______。

经查询,结果如下: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 领取日期:

山丹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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