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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2917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8:33: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

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

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 2009年 8月1 日起执行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及装修和附属物经补偿后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拆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8月1 日起执行,吴政发[2006]93号《关于印发吴江市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第二篇: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授权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拆迁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县,区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 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进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 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根据实际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单室37平方米、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叁室75平方米、90平方米。

2.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收取建设费用,安置户型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30元收取建设费用,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3.无产权产籍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符合在该区域居住、独立开门的唯一住房,有1999年12月31日(含1999年12月31日)前正式户口,具有与户口相符的集体土地使用证3个条件的,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安置并收取建设费用。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本人在此居住,具有与户口相符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拆迁区域内2000年1月1日以后正式户口的无产权产籍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规定标准(见附件1)给予适当补助。如属独立开户的唯一住房,且具有批准拆迁之日前3年正式户口的,可将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50%计算后,比照合法住宅房屋按面积“上靠”确定安置面积,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30元收取建设费用,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3)本人不在此居住,无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户口与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相符的无产权产籍房屋,不予安置。按规定标准(见附件1)给予适当补助。

4.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拆迁之日起18个月。过渡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200元。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拆迁人按照每户每月120元标准付给被拆迁人租房补助费。

无产权产籍房屋不发给上述补助费。

5.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回迁的立体单元,按照被拆迁人迁出顺序号和交纳扩大面积建设费用顺序号相加除以2的先后顺序,公开自选住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

为确保该区域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由鞍山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评定所在区域住宅房屋最低保障价格。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最低保障价格的,按最低保障价格计算;高于最低保障价格的,按实际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200元。

第七条 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原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原非住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三)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以下费用:

1.对于可拆除的设备(设施),按照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运输费和拆装费;对于拆除后无法恢复的设备(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补助费。标准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坐落于沿街并经营的商业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拆迁办公用房、车库等,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未经营、停业的,不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工厂、养殖场等生产性企业合法用房及附属物,一律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宅基地地面附属物以县(市)、区政府核发的《宅基土地使用证》确定的范围为准,补偿按规定标准(见附页2)执行。

第十条 电话、有限电视等设施迁移费按实际发生的迁移费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封闭冻结期间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以及在宅基地上栽植的树林等均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市有关部门或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对超过搬迁期限的违章建筑,由各城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组织拆除。

第十三条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由2006年三月十日起施行。附件:1.无产权产箱房屋补助标准。

2.农村宅基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与《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号)一并遵照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屋证照建筑面积的,以被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屋证照建筑面积的,以被拆房屋证照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按照户口登记的人口数,以拆迁人合法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

30平方米以内部分“拆一还一”,不收取建设费用;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如超出面积部分要求产权调换,按照超出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06年3月16日印发

第三篇: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拆迁腾退工作,保障2014年世界种子大会重点工程如期举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位于洛平村土地、地上物以及附属设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补偿标的物

1、补偿土地位置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地上物补偿

在甲方尚未足额支付补偿款给乙方之前,乙方当然的享有在乙方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苗圃等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待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二条:补偿与支付

1、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见评估报告

2、其他补助:

_______台空调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电话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台电视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网线共计_________元:

其他相关财物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3、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_________元:

5、双方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解决:甲方进行新村委会建设时,为乙方留出960平米的底商,乙方对底商享有优先选择权,甲方同意以低于同等底商租金80%的价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如果乙方同意则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0年。该底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交付。

6、支付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并保证在补偿款支付前保证不甲方延迟履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将钥匙交给腾退办公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2、乙方义务

(1)负责支付有本协议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2)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结算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协调甲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甲方违法拆迁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本块土地的;

(3)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支付乙方补偿款的;

(4)第三方对地上物主张权利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

(5)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权益情形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

(2)乙方未经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物,或者地上物因受其他物权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实上不能对地上物予以使用,按本协议租金总额的10%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安置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按照乙方2010年的收入水平赔偿经济损失;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交付底商的,应按照乙方上一月均收入水平按月赔偿损失,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底商无法交付,无法使用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以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为乙方寻找底商;

(5)因甲方的拆迁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6)应当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 月 日

第四篇: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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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方式有哪些呢?对此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具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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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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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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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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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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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律师点评:

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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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最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2006]12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安置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建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已经2006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顺义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一)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

导价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元/m2。

二类地区:包括任何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微1900---2600元/m2。

三类地区:包括我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500---2000元/m2。

我区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二)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m2/户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400元/m2

(四)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照0.3亩计算。

第五条 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认定。

(一)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30%给予补偿。该宗宅基地内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且户籍户口单独立户的共居人,可以按分户处理。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本村村民每户建房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对因征地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按照近3年内纳税总额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数额。各镇、村进行占地拆迁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 2

镇人民政府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税务部门近3年内的完税证明文件原件;

(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原件。

第七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一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镇,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住房,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购买楼房时,拆迁人可以按照当地楼房商品价的10---15%给予优惠,其优惠购房面积热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十条 搬家补助费标注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3000元。第十一条 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2000元。

第十二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3]34号)同时废止。

吴江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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