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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5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7406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03:2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

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一)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

要调价的企业在向规制机构提出调价申请之前,至少需要60天通知规制机构,以便规制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递交调价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在企业的服务区域内有广泛影响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除了包括对调价方案的简要介绍之外, 还必须说明如何从有关机构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同时,规制机构会将接受企业调价申请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并在出版的联邦登记上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通常会有 25到30天的时间来对企业的调价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出现对企业调价方案的异议, 企业的提案就成为非争议性案件,这时规制机构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灵活处理, 其原则是公正和效率。如果规制机构在 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 企业的调价方案就会自动获得通过。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异议提出, 正式的公开听证会将不可避免。这时, 企业要求的调价方案将会被暂停实施, 直到规制机构最后的裁决生效为止, 滞后期通常为 5到10个月。

(二)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告

在听证会召开之前, 规制机构需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的内容通告各利害关系人。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得到通知和参加听证。在价格听证会召开之前都会进行公告,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申请要求参加听证会, 并且其申请总是会获得同意。第二个问题是何时得到通知。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复杂的数据核实和计算, 往往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 因此价格听证会的通告时间往往比其他类型的听证会的通告时间长很多。美国联邦规制法典要求正式的听证必须提前至少 60天通知利害关系人, 而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通知时间往往相对较短。

(三)价格听证参与方的确定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

在美国, 价格听证会的参与方包括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利害关系人由听证机构进行确定, 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认为案件涉及自身的利益却没有收到听证机构的通知, 都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通常其请求会获得同意。任何个人如果有兴趣参加听证会或者希望在听证会上发言, 都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发言的申请是否会获得同意由听证机构来决定,依据是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对决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是否具有重要的价值。

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支持并鼓励消费者个人参加听证会, 但实际上在美国的价格听证会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主要力量是各种消费者组织。这种消费者组织在美国称为公用事业消费者律师事务所。公用事业消费者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代理机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组织, 其责任是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与规制机构进行协商。这是因为, 对个人来讲, 不论是时间还是精力都是有限的, 个人提交的材料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性和说服力, 对行政法官(听证的裁决人)的影响力有限。而作为广大消费者利益代表的消费者组织由于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和较充足的资金保障,提出的意见往往具有技术性强、逻辑严密、材料翔实的特点, 对行政法官的裁决能产生重要的影响。

(四)受规制企业生产信息的申报和检查

在美国, 受规制的企业需要定期向规制机构提交其所要求的各种生产数据。按照法律规定,美国规制机构的委员或其授权的官员或雇员可以在公用事业企业日常营业的任何时间进入其生产地点进行检查并核实其账户、文件、工作手册等资料, 并且可以安装、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测试。公用事业企业的官员和雇员, 必须对检查和测试提供便利, 并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利用受规制的企业提交的各种信息和法律授权的各种获取数据资料的手段, 规制机构能够对受规制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并且能够在召开价格听证会时, 有更多的数据资料用于分析和计算。这对于最终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有很大的帮助。

(五)调查审计和听证费用的负担问题

在美国, 调查、审计和听证的费用都是由受规制的企业负担。听证机构通常会在调查之后、审计之前和听证会召开之后, 将各种开支的账单寄给申请调价的企业,要求企业在 30天内将有关款项汇入联邦或州国库。如果审计工作由独立的审计公司进行, 则费用由企业直接汇入审计公司的账户。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将按照 6%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如果企业最终拒绝进行支付, 将由联邦或州司法部长(AttorneyGeneral)采取行动追缴应缴纳的费用、利息和行动开支。当然, 规制机构不能无限制地要求企业进行各种支付, 美国的相关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来约束规制机构的不合理要求。首先, 规制机构每一年要求支付的款项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年经营收入的 0.14%, 企业可以拒绝支付超过规定比例的款项要求。其次, 企业可以对其认为不合理的支付要求提出异议, 规制机构应当在 6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对此进行裁决。企业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六)对干预者参加听证会的补充规定

价格听证中最困难的工作是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由于企业有隐瞒自己真实成本的动机, 而调查、审计工作有时并不能发现企业的真实成本。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设法降低生产者和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干涉者参加听证会进行补助就是美国在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时的一种做法。干预者(Intervenor)是指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调价方案有异议, 并且提供了对决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有价值的资料, 从而其要求参加听证会发言的申请被批准的个人或团体。由于干涉者的参与对于决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参加听证会的费用开支有可能对干涉者能否参加听证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 对干预者参加听证会进行补助就成为必要。

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干涉者的补助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只有获得干涉者地位的个人和非营利组织才有资格获得补助。第二, 由公用事业企业提供对干涉者参加听证会的合理开支的全部或部分补助。在一个听证程序中对单个干涉者的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000美元。第三, 干涉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对听证主持机构的决定有实质性的帮助, 而且没有这笔补助将给干涉者参加听证会造成财政上的困难。第四, 寻求补助的干涉者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申请者的姓名、地址、非营利组织不盈利的证据、免税证明以及当年和前一年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清单、参加听证会的详细支出记录和要求补助的总额等。第五, 听证机构需要在干涉者提交申请后的 60天内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干涉者可以在听证机构拒绝其要求后的30天内要求听证机构再次考虑其申请。第六, 如果听证机构发出了支付的命令,申请调价的公用事业企业必须向干涉者进行支付, 并且在干涉者要求听证机构再次考虑其申请的有效期终止后的 30天内向听证机构提交已经进行支付的证明。

二、中国价格听证制度沿革

(一)酝酿阶段(1989年至1998年)

早在《价格法》颁布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就已经对价格决策制度进行了一些改良。比如1998年以前,福建、北京等省、直辖市就推行过“联合议审制”,就是由价格主管部门把审计、财税、人大等各相关部门请到一起,共同商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问题。这种制度比起仅由物价部门自己定价有了明显进步,这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最初尝试。但由于此项制度中没有邀请社会相关利益群体参加,所以说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价格听证制度。

最早推行价格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1989年,深圳市率先成立了“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人员、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居委会以及普通民众代表等,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是两年。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成立后,深圳市在有线电视、自来水、医疗、公共交通、教育等领域的举行过价格决策听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997年1月25日,河北省邯郸市物价局曾举行了收费标准听证会,湖北省当阳市于同年7月25日举行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各地政府在价格决策方面的开展的类似活动和尝试,为国家制定《价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推动了我国价格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国家计划委员会总结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积极推动了《价格法》的出台。

(二)起步阶段(1998年至2001年)

我国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在价格听证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价格听证在实践中步履维艰。2001年两个引起全国关注的事件折射出当时价格听证制度的弊端,一个是铁道部的春运期间涨价,由于没有举行价格听证,从而引发了律师乔占祥与铁道部的讼案,一个是广东律师李劲松叫板汽运公司的春运涨价。这些纷争促使政府更加坚定了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决心,加快了政府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步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7月公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8月1日起生效,这弥补了价格听证程序操作上的某些不足,使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建设向前迈了一大步。

(三)成长阶段(2001年至今)

国家计委认真总结价格听证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2002年11月22日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至此,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使价格听证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有了可靠的依据。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程序设计等方面较之原来的听证办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下面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来说明,并根据美国的这种经验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给一些建议。

三、案例简介

近些年来,甘肃省会兰州市的供暖价格一直富有争议。在2008年之前,兰州的供暖价格一直保持低位运行,但是2008年经过了煤价的疯涨之后,兰州的供暖价格也大幅上涨,当年涨幅就达到50%。过高的涨幅让居民难以承受,政府为此在召开了听证会之后,最终决定涨幅不变。

2009年占到供暖成本60%-70%的煤价同期下降近4成,有关兰州市民向兰州市物价局提出了要求召开降价听证会的申请,对此兰州市物价局表示“兰州市物价局请示省物价局、兰州市政府同意后,已经下发了通知,2009年冬季采暖期供热价格保持去年水平,不再调整。”

2010年兰州市对天然气供热价格进行调整,此次涨幅超过30%,并且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召开听证会,对此兰州市解释说,此次价格听证已在两年前举行。

2011年兰州市决定供暖价格不变,因燃气价格上涨而出现企业亏损的情况由政府予以补贴,因燃煤价格波动影响供热企业供热的情况由有关部门在本供暖期内对市场进行跟踪调查和成本核算,在此基础上适时研究解决燃煤供热企业的相关问题。

2012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最新公布的整体降幅已经超过20%,但是在今年煤炭价格走低的情况下,兰州的供热价格听证会公布供暖价格的两套调整方案,涨幅却分别超过了20%和30%。对此参与听证会的13名代表中,6名消费者代表无一例外投了反对票。相关领域的2名专家学者建议对此次涨价的两种方案均应进行修改。但是就在超过半数人的反对下,兰州市最终在对方案进行修改后还是涨了价。

四、案例分析

简单分析兰州市这种一波三折的价格听证会的召开,从中可以管窥出,我国价格听证的某种尴尬境地。

(一)价格听证的困境

1、听证会只是一个“美丽花瓶”,逢听必涨以成为普遍特点。

这里包括两点,一是要开听证会,就意味着涨价,一是不开降价听证会。

2、政府当听证会为一种负担,座谈会何以能够取代听证会?

2010年,煤价下降,兰州市民要求开价格听证会的呼声很高,但是政府部门对此普遍都是采取抵触情绪,中国青年报报道采访有位官员的话是:“现在要马上供热了,开降价听证会只能把供暖秩序给搞暖了”,因为物价局内部就搞了那个座谈会,其结果就是一致同意涨价。

3、听证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听证会不是决策会。

在近年来举行的多次价格听证会上,我们可以见到代表们慷慨激昂的陈词以及闪烁着智慧和理性光芒的真知灼见,也可以看到有关部门的认真态度。但是,听证会结束后,该涨的依然在涨,听证会上代表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前的听证会对于涨价的结果没有丝毫的制衡协调作用。听证会上的观点并未被吸收到最后的决策中,听证结果未能成为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听证会上代表发言是一种程序,而听证会后的决策得出却又走的是另一套程序,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之声而照样提价,甚至还无视价格听证结论而径行做出涨价决定。正是由于我国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拘束力,价格听证会往往被民间戏称为“涨价会”,以至于有人得出“逢听必涨”的结论。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在的规定没有对听证会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决策机关应当考虑价格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

关于价格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听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于听证结论的效力是不明确的。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履行法定程序与最终的行政决定割裂开来,糊弄了广大公众。

(二)听证制度的问题

1、听证制度代表的选任制度不合理。

首先是法律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对代表的构成和产生办法做出了原则规定,第九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但由于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代表产生的倾向性和随意性大,严重地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

其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遴选方式固然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其公正性却大打折扣。同时,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单位推荐、委托选拔或自愿报名,并且身份成为价格听证会代表遴选的主要标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公务员等社会精英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

2、听证的透明度不高

代表不透明。08年听证会的时候,本次听证会成员中,消费者代表共9人,占据参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于大部分消费者代表拒绝对外公布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兰州市物价局仅于26日通过媒体公布了其中3名消费者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而至于“同场博弈”的企业代表和政府单表名单,物价部门却拒绝对外透露。

听证会材料保密。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证实,该局已按相关法规,提前10天向听证代表提供了听证材料,但这些材料不能向媒体提供,理由是:“相关听证法规未明确要求公布听证材料及人员组成名单。”此外,记者曾试图联系多位听证代表,但却得到了一致的说法,“物价局有要求,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以免影响听证代表的主观意见”。

3、对企业生产信息的申报和检查遭质疑

上面提到美国对企业上生产信息的申报和检查制度,但是我们的听证会在这块,老实受到民众的质疑。企业老实那成本亏损作为挡箭牌,政府对这个也没有很好地调查,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肯定有隐瞒企业成本的激励。

4、启动听证程序上的不平等。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企业、消费者都有权提起听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涨价了都是由政府或者企业来召开听证会,个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很难被受理。这里有一个例子,就是09年煤价下降的时候,政府决定供暖价格不变,有个叫做洪维的市民,给兰州市物价局写申请召开听证会被拒。

5、听证会的公告

美国是提前60天将材料发给听证会参与人,但是兰州市是9月18日前后确定了听证代表名单,并向听证代表下发了相关材料,9月28日召开听证会。

6、政府在听证角色中的不公正

组织定价听证会的本意就是希望通过听取各方意见使公共产品的价格得到合理的规制。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就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使政府的价格管制失效。因为生产公共产品的垄断行业产权单一,且行业行政属性明显,属于行政性垄断行业,而行业价格主管部门属于公共权力机关。这样的“亲缘”关系,使提供公共产品的垄断行业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而想方设法对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施以强大的影响力。另外,它们的亲缘关系使得它们的目标相似,容易形成政企同盟的现象,所制定的价格往往考虑企业的利益多于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偏袒企业,不是偏袒消费者。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单个消费者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是有限的, 无论代表选择方式怎样设计, 恐怕也很难保证挑选出来的代表能够提出有专业深度、逻辑严谨、说服力强的意见。从实践来看, 很多消费者代表仅仅能够对听证方案提出自己的感性认识。在价格听证的博弈中, 只有将分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 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 才有可能在与厂商这样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各级消费者协会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但目前各级消费者协会仅仅起推荐或选择消费者代表的作用, 还没有起到将消费者组织起来, 在价格听证中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与厂商和听证机构进行协商交流的作用。在美国, 正式的价格听证会举行之前, 消费者组织往往会举行一些公开会议,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有兴趣的消费者参加, 对将要提交听证会的材料进行讨论, 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收集消费者有价值的信息, 使其能够在听证会中更好地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内部增设一个负责价格听证的部门,同时吸收一些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 从而提高消费者协会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充分发挥其在价格听证中应有的作用。另外, 由于消费者协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性团体组织, 也可以考虑其主要负责人员由消费者直接选举产生, 以便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第二, 制定公开听证的程序性法规, 适当延长听证会的通告时间, 以保证听证的公开和透明, 形成对听证过程的有效监督。我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上述规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对公开听证的规定过于简单,仅限于建议性的规定, 缺乏强制力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其次是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听证会可以不公开举行, 这就造成了很多听证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举行的情况。我们以为, 由于价格听证的产品基本上由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企业提供,公开企业的生产信息不会对企业的生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为这些企业很少面临外部的竞争。另外, 由于产品价

格的调整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切实利益, 消费者应该有权知道产品调价的相关信息, 听证会不应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即使有些听证会由于某些原因确实需要保密, 也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听证会可以不公开, 并由听证机构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解释。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6 中规定至少在举行听证会 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很多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环节, 关于企业生产成本的调查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 10天的准备时间显然不够。从美国的价格听证程序来看, 从申请调价的企业公告其调价申请开始, 中间经历对调价方案提出异议、规制机构对异议的反应、预听证会的召开等环节, 到正式听证会召开时, 一般至少要经过两三个月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 利害关系人可以有较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取证。因此, 我国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适当。延长听证材料的送达时间。

第四, 在价格听证程序中对各利害关系人启动听证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来解决逢听必涨和应听未听的问题。

我国目前举办的绝大部分是涨价听证会, 只有极少数听证会最终降低了产品的价格。另外, 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应听未听就涨价的情况。什么商品应该列入价格听证目录, 也是价格听证领域目前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确定听证目录的困难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产品的不断出现, 应该进行价格听证的商品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 很难确定一个一劳永逸的价格听证目录, 而听证产品的动态调整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很难让绝大多数人都满意。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办法其实很简单, 就是在价格听证程序中对各利害关系人启动听证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我国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虽然规定除企业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但是仅限于原则性的说明, 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但造成听证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 而且留给听证机构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实际上使消费者丧失了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力。在实践中, 还没有出现消费者启动听证会的情况, 几乎所有听证会的召开都是企业要求的结果。这

也是绝大多数听证会都是涨价听证会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真正赋予消费者启动价格听证的权力, 才能避免应听未听和逢听必涨的现象出现。第五、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保持独立性。独立性首先要求政府官员廉洁自律,要做出公正的决策,不能偏袒任何利益集团。一旦监管者被监管对象收买,或者政府的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混淆,就会出现导致监管失效的局面。同时,政府在指导定价时,还必须要同时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引导双方实现某种妥协,而且,政府还应该比经营者和消费者看得更高,能从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来考虑价格问题。

第六、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4项内容。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第七、明确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讲,听证活动作为一种民主程序,其实质就是要通过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以使立法与行政决策能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公意,借此达到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听证活动的双向性质决定了听证不仅要让公众表达,而且还要让社会公众知道自已的意见是否起了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起了作用。价格决策听证结论是指在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对调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而得出的同意、部分同意或不同意调定价方案的判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价方案,必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再次举行听证。”可见,这一办法对于听证结论效力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我认为,这里牵涉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即听证结论与最终决定之间的关联性和因果性。

第二篇:浅议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

来源: 硕士论文 http://www.teniu.cc

摘要: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当前的价格听证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随着市场化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 通过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多方努力, 中国的价格听证将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价格听证;主要缺陷;制度层面 引言 002 年1 月1 2 日,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价格听证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听证会所要探讨的是铁路这样的垄断应该如何定价, 政府在指导垄断企业定价中应该起到作用, 以及如何使政府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次听证会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进步, 也是听证制度从幕后走向前台的重大范例。价格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文明化的必然产物, 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背景:

2.1 市场经济的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价格形成一般有两种机制: 自由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和非市场形成的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在竞争性行业, 企业完全拥有定价权, 价格完全放开, 政府不加干预, 它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在垄断性行业, 政府则要对企业的定价权进行某种限制。因此, 如何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的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垄断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价格听证正是解决中国经济市场化当中所存在的政企不分、利益垄断现状的根本出路。

2.2 公共管理的需要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 但并非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 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参与或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不能脱离政府外公共组织而开展。价格听证会便是政府与政府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 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契约平台。价格听证意味着政府管理手段从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 政府管理价格的方式从注重定价、调价等日常价格工作转变为注重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价格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工作上来。价格听证制度面临的问题

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此, 以结构和制度的视角探讨当前价格听证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

3.1 听证透明度不高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价格听证的公开, 既要求听证的公开, 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 包括听证会之前的代表选拔与名单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发言与论辩的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与质询等。但是, 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 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作秀的嫌疑。

3.2 听证公正性不足听证是防止部门化倾向、保证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听证会的公正性, 不仅是听证会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也是听证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所谓听证的公正性, 不仅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更重要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因此, 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是听证的必然要求。听证的公正性也要求克服非正常的、不合法的场外交易。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

听证, 事实上就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利益相关人追求与其谈判能力相称的最优利益配置格局, 从而实现利益整合与博弈均衡。只有民主制度的规约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化、公共政策的合理化、公共管理的规范化。因此, 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克服价格听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民主缺陷, 作为听证相关利害人的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博弈主体必须做到:

4.1 经营者要自知垄断行业经营者首先要具有群众意识, 面对消费者、面对全的公众。经营者有义务把听证让消费者代表了解和熟悉, 有必要把本行业听证资料散发给消费者代表;其次, 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市场意识, 避免垄断经营者在制定营销策略时闭门造车, 与实际情况脱节。在不能存在竞争的情况下, 过长时间的过高价格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分流, 反而减少经营利润。因此, 垄断行业要深化自身内部改革, 引进竞争机制。

最后, 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诚信观念。面对消费者代表要坦诚相见,能够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不能夸大或隐瞒行业经营状况, 以避免更大、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和话语霸权。同时, 也能坦诚地接受专家或消费者或中介机构的调查和质询, 以保证价格听证的客观公正性、可信度和质量。

4.2 监管者要自律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首先要有独立性。政府官员自身要求廉洁, 要做出公正的决策, 不能偏袒任何利益集团。政府在指导定价时, 就必须要有独立性, 要同时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引导双方实现某种妥协。其次, 要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是会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过程中实施监督的公开和透明, 它能够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 也能够使公共政策执行成本大大降低, 同时还能有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出现决策的失误。要完善代表产生机制, 建立代表咨询、专家论证、民意调查的决策系统, 形成价格决策多方制约的格局, 从而有利于减少政府价格政策制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第三篇: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县物价局

二、责任人

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四、行使权限

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

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8、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①听证会通知;

②定价听证方案;

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④听证会议程;

⑤听证会纪律。

9、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10、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②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③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对行业平均成本、企业成本审核情况等进行介绍;

④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县物价局的初审意见等发表意见;

⑤主持人总结发言。

11、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12、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②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③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13、县物价局要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审批机关。

14、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审批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县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15、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6、定价审批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17、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①只设主持人;

②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③听证会按照本制度第三项10款1、4、5条规定的议程进行。

(二)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一)健全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制度,用制度制约各个环节工作行为;

(二)局党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三)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局纪检组负责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开、公示办理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审核人员在组织实施价格听证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批准的;

2、法定条件不符合予以受理批准的;

3、超越范围和职权行使职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待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致使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应予以追究过错的;

(二)责任过错认定

承办、审核人员在工作履职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批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出现过错的,主持人承担责任;

4、应提交而未提交给局价费审批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审议而产生的过错,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5、价费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承办人员、股室负责人违反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负进行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本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的工作。

2、分管领导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价格决策听证流程图

第四篇:关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关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摘要]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但是由于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价格听证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通过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多方努力,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正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价格听证 主要缺陷 公共政策 博弈分析

Public Policy Analysis About Price Hearing Institution Abstract: As a price-making system, price hearing originated in the West.Price hearing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many provincial cities of China since 1990s.But at present the system of price hearing has a lot of problems and flaws in the first stag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the system of price hearing is becoming complete step by step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efforts of managers, consumers and supervisors.Key words: price hearing mail flaws public policy

game analysis 2002年1月12日,备受瞩目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铁道大厦正式举行。参加听证会的包括33名正式代表、30名旁 听代表和国家计委有关人士、申请人铁道部的代表、中介机构的代表以及新闻记者等100余人。据介绍,此次接受公开听证的铁道部调价方案涉及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日期间列车及部分城际列车、特别繁忙线路列车、季节性客流变化比较大线路列车的票价浮动情况。在经过听证会申请人方案介绍、听证代表自由发言、双方辩论、申请人代表最后陈述等程序后,我国首次公开举行的国家级价格听证会正式结束。

价格听证是指政府价格决策部门在制定某一方面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之前向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提供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自证辩论。根据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随着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意识不断增强,广大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价格听证作为一项公众参与的决策制度,正在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公共政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听证制度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价格政策的合理性,有效地避免重大的政策漏洞;其次,价格听证过程本身就是一 个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的过程,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它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价格政策的代表性,不至于在价格政策出台后面临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反对和抵触;第三,它可以及时发现价格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不足,以便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因此,公共价格的形成过程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过程,是就各方利益的公共政策论辩过程,反应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政策民主。

价格听证制度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价格的新形式,确保了政府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性、民主性、公正性。其产生的必然性在于:第一,来自市场经济的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的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垄断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价格听证正是解决目前中国经济市场化当中所存在的政企不分、利益垄断现状的根本出路。第二,公共决策的要求。由于决策本身的复杂性、决策者知识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由行业意识、社团意识、地域意识、阶层意识所导致的利益非均衡性,各级政府面临公共决策新问题。通过举行价格听证会,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也可以避免无视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个人或行业为重的极端本位主义的决策行为。因此,价格听证制度 是公共政策维持其公共性的民主路径。第三、公共管理的需要。“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昭示着,政府并非唯一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不能脱离政府外公共组织而开展。价格听证会便是政府与政府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契约平台,它意味着政府管理手段从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政府管理价格的方式从注重日常价格工作转变为注重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价格法规体系等工作上来。

二、价格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在行政程序上,公民不仅有资格请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而且也有权要求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过程。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都包含了听证程序的内容。此后听证制度广泛适用于政府行政的各种决策过程之中,包括了涉及价格决策的价格听证制度。

我国的行政听证以价格决策为突破口举行价格听证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2001年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听证的组织方式和听证程序作出 了规范。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首个全国性价格听证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听证会在京举行,这是听证制度从幕后走向前台的重大范例。

三、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主要缺陷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化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现象的存在,致使当前的一些价格听证会成为非对称的、不充分的“论辩”。其中,以听证平等性缺位为价格听证最主要的存在缺陷。

在价格听证会上,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谈判或论辩地位是否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听证会是否能够保证双方发言的机会均等,这又表现在发言的人数和每个人发言的时间是否相同;其二,双方是否都能够提出举行价格听证会的请求。从第一方面来讲,在已有的听证场合中,每个代表的发言机会是均等的且每个人的发言时间被限制在五分钟之内,表面上看来是平等的。但由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和时间的相对限定性,难以掌握一些行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只能从感性认识方面发表意见,致使双方话语权沦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论辩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位”现象。如 铁路票价上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经过精密的分析,如成本、客流量、客流分布计算等,纵使给普通消费者更多的认知时间也无济于事,即使是这方面的专家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从第二方面来讲,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谈判地位更加不平等。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三类机构可以要求举办听证会,一类是欲调价的经营者,一类是欲调价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有一类就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单个的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提出举行价格听证会的请求,提出申请的基本上是前两类。而经营者在提出申请之前就已经做好了详细的准备工作,消费者只有在听证会组织者发出公告之后才知道听证会要举行,他们能用来作准备的时间比申请者要少得多。因此,这种情形下的价格听证只能是一种非对称的公共政策论辩。

四、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听证,事实上就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利益相关人追求与其谈判能力相称的最优利益配臵格局,从而实现利益整合与博弈均衡。因此,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克服价格听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民主缺陷,避免不听不证的“决策怪象”或只听不证的“听证失语”,乃至为人诟病的“民主表演”或“政治作秀”,作为听证相关利害人的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博弈主体必须做到:

1、建构多方参与、互相制约的公共决策格局。要完善听证代表产生机制,形成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咨询者等多方 制约格局,建立代表咨询、专家论证、民意调查的决策系统,特别是针对某一公共政策议题的相关专家和律师代表的组成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减少政府价格政策制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2、尽可能多地获取听证相关信息。听证代表的发言不是其个人的发言,而是代表整个群体的发言,因而必须要广泛听取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且针对听证内容开展公共政策调查,了解和熟悉行业的成本状况与经营实际,使其发言更具代表性、更全面、更符合实际,从而有利于改变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大众传播媒介也必须配合听证代表,公正、客观地反映民意,进行科学的民意调查。

3、提高价格听证的透明度。要增强价格听证的内容和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这既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又有利于听证相关利益人获取充分的信息,同时也能够使公共政策决策成本和执行成本大大降低,还能有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而出现决策的失误。因而听证举办者和监管者有义务把听证内容让消费者代表了解和熟悉,有必要把本行业听证资料散发给消费者代表,也有必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把听证方案公之于众,并能现场直播或跟踪报道。另外,在征集消费者代表时,也要做到透明,绝不允许出现各种各样冠以“价格听证”名称的“暗箱”或“灰箱”操作。

4、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保持独立性。独立性首先要求政府官员廉洁自律,要做出公正的决策,不能偏袒任何利益集团。一旦监管者被监管对象收买,或者政府的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混淆,就会出现导致监管失效的局面。同时,政府在指导定价时,还必须要同时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引导双方实现某种妥协,而且,政府还应该比经营者和消费者看得更高,能从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来考虑价格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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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与相关建议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与相关建议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

缺陷

建议

一、新闻背景

近几年,各地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如下:

(1)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物价局就教育一费制举行听证会。会前,教育厅、物价局都对听证的内容三缄其口,发给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材料也被当作机密,不让向外界透露。

(2)2004年9月10日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引来一片嘘声,先是媒体和市民质疑代表100%同意水价上涨,继而更多的人开始怀疑听证代表是怎么选出来的、究竟代表了谁。

(3)2005年6月,重庆举行的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近半数代表缺席。

(4)2009年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5)2009年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不止这些,听证会还存在更多的问题,听证会的不透明,代表的产生问题,以及民意“被代表”等等。随着听证会的逐渐发展,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听证专业代表户”,有不少群众认为听证会更多是政府的形式主义。

二、听证会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1、听证会代表缺乏广泛性,代表的选择不够透明

听证会代表产生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不合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不能真正做到反映群众的意见。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1)政府部门能否做到公正,确保随机选取的透明性;(2)政府可以委托消费者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代表,推荐的代表只能代表这个组织的利益或者根本不能代表谁,因为其并不是主动想要参加的。第三款规定: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这同样产生了类似的问题。大多数听证会在举行前会向社会发出招听证代表的通知,但是大多数群众反映报名之就没有消息了。

《办法》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办法》中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但具体产生的过程却是未曾明确要求的,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人被网友调侃成“听证帝”、“专业听证户”。

2、听证信息不对称

一般的价格听证会几乎沦为了垄断行业的单方面的涨价听证会,消费者看不懂财务报账,也不懂技术分析,而社会提供的支持与帮助也非常有限。而垄断企业却掌握着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商品成本和价格的决定因素,一般的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无法对垄断者提出实质性的反驳,只能靠其对价格的感性认知来为自己的利益辩护。

其次,《办法》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但是有些地方的听证会却采取对听证会材料保密的措施,告知听证会参与者对材料保密,否则取消其听证资格,而且不允许媒体采访。听证会的不透明性也让信息公开的难度加大。

3、政府立场普遍不公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的很多决策是基于企业盈利而考虑的,这样就能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国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向政府寻租。最终导致,政府立场不公,腐败的产生。

三、听证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1、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

价格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2、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听证会作为利益的调节者,一定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众的认知度。但是《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规定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主持,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价格部门的负责人就不能很好的保持其独立、公正性。

3、听证会中公众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不明,发言时间受限,公开性不够,专业性程度偏低,组织化程度和参与效能不高。

价格听证会是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定价博弈的平台。保证听证代表具备充分的代表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公开听证代表的身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听证办法也明确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价格听证会一般只举行一天就结束。在这短短的一天时间之内,扣除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到场人员等所占用的时间,代表的发言时间就很短。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就遑论对价格行政决策的影响。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同时,在参与听证会方面,社会公众是一个分散的群体,缺乏组织和协调,这不仅分散了参与者讨论的主题,降低了参与过程的效率,也使社会公众对垄断集团的对话能力下降。

四、对听证会的建议

1、修改主持人产生制度,建立专业的主持人队伍

破除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主持人的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价格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主持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并对某些行业状况有所了解。依法赋予价格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一方面确保其独立、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保证充分发挥其作用。

2、完善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

应当对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专业性进行初步的评估,提高代表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使代表充分代表其背后广大群众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

对代表的产生方式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开,可以事先向社会广泛公告,再通过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随机选取,增强公信力。摇号活动既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还可以由新闻媒体组织,并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3、完善听证的信息公开

对于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及相关材料,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一段时间向社会公开,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对于听证会,应当实行听证现场直播,参考***案的审判过程,通过微博,媒体报道,电视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4、对听证记录进行法律解释

很多的听证会只是走过场,只听不证,对于听证者的意见不给予法律参考,而在决策过程中又无视听证者的意见。对于这一点,听证会应当严格依照听证会的笔录决策。

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民众对特定价格决策的直接参与,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价格决策机关的权力。要真正实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价格具体听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将民主参与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相结合,将公开原则贯彻于听证过程的始终。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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