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山引进建设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暂行办法
中山市引进建设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暂行办法
中山科发„2016‟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创业科研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引进工作,审定引进名单,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协调团队引进的实施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团队引进公告发布、受理评审、公示签约、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各镇区负责辖区内团队引进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条 团队引进资助经费从“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
2第九条 申报推荐。市科学技术局拟定团队引进申报公告并在中山科技信息网发布,明确年度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资料,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受理评审。团队申报采取统一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三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或委托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团队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二)专业评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团队的专业领域,组织技术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进行专业评审,重点评价申报团队的整体实力和研发水平、团队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和产业化能力。各组别专家应不少于5名(单数)。专业评审获专家过半数通过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综合评审。
(三)综合评审
1.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单数,不少于7人)对通过专业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综合评审。
2.综合评审采取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重点评估用人单位的配套能力、经营状况和申报团队的建设基础和产业化条件等。评审专家独立打分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确定拟推荐名单和团队层次。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评审专家从省、市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技术专家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团队层次。根据团队整体创新水平、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水平等综合因素分为A、B、C三类:
(一)A类:团队整体科研实力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成员的行业影响力大;项目的创新性强、自主知识产权程度高、产业化基础好。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技术职务的人数占70%以上。
(二)B类:团队整体科研实力达到或超过国内领先水平;主要成员具有较大的行业影响力;项目的创新性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程度较高,产业化基础较好。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三)C类:团队整体科研实力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主要成员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项目自主知识产权清晰、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产业化基础。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
(一)团队带头人全职在岗或所有成员全职在岗。
(二)排名前三的成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成员;
6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团队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臵、改善科研条件和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经费具体可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单位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方面,并符合以下要求:①外部协作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10%;②单位管理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③其他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人员费、劳务费具体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筹资金配套保障。我市对团队项目的财政资助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五章 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合同期内团队须主动提交书面年度执行报告,对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人员到岗情况等进行自评总结,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实地考察,了解团队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变更。经评审入选后,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期检查。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团队的项目实施、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团队,暂缓市财政专项经费的后续使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完毕后,用人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相关部门终止共建合同并有权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建设期满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六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延期验收的,用人单位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提交延期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中山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实施意见》(中山组发„20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09-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我省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世界一流、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
第四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审批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专项办成员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科技厅承办。
第六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省内外公布引进需求。
第七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专项办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各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的党委组织部门和科技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专项办。中直驻粤单位和省直单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可在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上报专项办。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创新科研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请,专项办在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填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专项办负责;
(二)专项办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匿名函审。
(一)匿名函审工作由专项办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对每个团队进行匿名函审的专家应不少于9名。
(二)该阶段重点是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由抽取出来的同行顶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函审,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专项办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11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
(二)现场评审采取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五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一般应在省内一定范围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省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专项办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手续按原有引进渠道办理。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与专项办签订协议。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必须与专项办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引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引进国内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用人单位,全职在单位工作。引进海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三)用人单位与专项办签订协议。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下达。原则上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经费总额的30%,剩余的70%按项目计划从第3年起逐年支付,每年的年终检查合格后,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下达。如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科研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专项经费由创新科研团队与用人单位联合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下达。
第二十一条检查。创新科研团队工作2年后,从第3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工作进展报告》。由专项办和用人单位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专项经费停发,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发放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继续发放剩余工作经费。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评审暂行办法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我省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世界一流、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
第四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审批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专项办成员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科技厅承办。
第六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省内外公布引进需求。
第七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专项办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各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的党委组织部门和科技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专项办。中直驻粤单位和省直单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可在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上报专项办。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创新科研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请,专项办在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填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专项办负责;
(二)专项办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匿名函审。
(一)匿名函审工作由专项办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对每个团队进行匿名函审的专家应不少于9名。
(二)该阶段重点是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由抽取出来的同行顶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函审,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专项办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11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
(二)现场评审采取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五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一般应在省内一定范围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省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专项办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手续按原有引进渠道办理。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与专项办签订协议。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必须与专项办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引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引进国内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用人单位,全职在单位工作。引进海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三)用人单位与专项办签订协议。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下达。原则上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经费总额的30%,剩余的70%按项目计划从第3年起逐年支付,每年的年终检查合格后,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下达。如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科研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专项经费由创新科研团队与用人单位联合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下达。
第二十一条 检查。创新科研团队工作2年后,从第3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工作进展报告》。由专项办和用人单位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专项经费停发,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发放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继续发放剩余工作经费。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评审暂行办法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13‟8号)精神,根据《珠海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市有关单位(下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市现有企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科研团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专项办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工作。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内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和申报推荐工作,对入选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予以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
第七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制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市内外公布。
第八条 创新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珠海市创新团队前,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在有关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2年以上。创新团队应为近2年内从市外引进。
(二)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九条 创业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必须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备所申报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创业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四)创业团队必须是近5年内首次在珠海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创业团队以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直接申报。已经入选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通过“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和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1次评审工作。股权投资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采用随时受理、随时评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
(一)形式审查工作由专项办负责;
(二)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的条件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条件、工作基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团队反馈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该阶段重点是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和团队的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判,并给出定量和定性意见。专家评审阶段分为匿名网上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环节:
(一)匿名网上评审。
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
创业团队进行网上评审,匿名网上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答辩评审。
答辩工作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科研、技术、管理、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匿名网上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答辩评审。专家委员会由9位专家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答辩采取拟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答辩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实地考察。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创新团队引进单位和创业团队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团队项目产业化情况。
第五章 审批和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网上评审、现场答辩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名单、资助方式和拟资助经费额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应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创新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引进境内外创新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安排足够的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二)用人单位或创业团队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创新创业团队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对团队项目予以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资助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项目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资助经费由市政府批准的受托机构负责投资和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对同时入选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无偿资助经费的发放。对创新创业团队的
无偿资助经费原则上分三期发放到位,首期发放总经费的50%,剩余50%按团队项目实施情况,在第2和第3期分别发放总经费的25%。团队申报单位应按此原则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无偿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科研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检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实施1年后,从第2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工作进展报告》。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如实上报报告或检查不合格者,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并暂停其专项经费的支付。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实施,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管理。团队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延期管理。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期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
项办同意后方可延期,1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期满验收评估。项目期满后,由专项办组织专家依照合同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项办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团队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估等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团队专项经费资助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团队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评审组织、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开支项目及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发布日期: 2010-08-26
粤组通[2010]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省直、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创新科研团队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现将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由原分期逐年拨付调整为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二、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比例最高可以占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30%。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七项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总额可以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为3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与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其他支出比例最高可以占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经用人单位同意,团队带头人可支配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的经费用于科研过程中未纳入预算的其他支出。
四、创新科研团队承担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团队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合同书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如发生违反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团队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适当范围甚至在海内外公布有关情况。
五、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应当承担对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日常监督与管理专项资金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团队如发生违反专项资金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同时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所在地市的组织、科技等部门,按隶属关系协助用人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