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0-8109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5 12:05: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部)申请,经开户信用社(部)审查同意,联社营业部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信用社、再由联社营业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联社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信用社(部)开立存款账户;

三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社(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

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信用社(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信用社(部)申请承兑。第十条

承兑申请人在申请承兑汇票业务时,须在开户社存入百分之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客户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以客户名义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保证金数额,客户应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第三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二条

承兑申请人开信用社(部)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用社(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

第十四条

基层社全办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资金营运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经联社资金营运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联社资金营运部门登记台帐,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基层社(部)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第十六条

联社营业部收到资金营运部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部)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

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

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2511保证金 ”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九条

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

联社营业部设立台帐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部)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第二十一条

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帐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年度授信总额范围内。第二十三条

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第二十四条

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六条

资金营运部、财务会计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资金营运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核定的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财务会计部要做好会计科目核算,实施柜面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资金营运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帐,联社营业部要建立登记簿制度。贴现、转贴现的联社营业部应逐笔向承兑行进行查询,确定真伪,得不到答复的,不得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本行的资金情况,及时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第二十七条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所以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第二十八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资金营运部、财务会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部)应暂停对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一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三违反印、压、证管理的。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可以取消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第三十二条

出票人采取欺诈手续骗取承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联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银监局、上级联社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3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经开户信用社(部)审查同意,我联社营业部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信用社、再由联社营业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条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联社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七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在我联社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

三是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联社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四是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

五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第八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社提交下列资料: 一是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是上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是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是我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申请承兑。第十条承兑申请人在申请承兑汇票业务时,须在开户社存入百分之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客户提出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以客户名义开立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保证金数额,客户应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第三章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二条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是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是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是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是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六是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用社(营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

第十四条信用社(营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经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联社业务发展部登记台账,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信用社(营业部)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

第十六条联社营业部收到业务发展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营业部)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第四章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2511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第十九条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联社营业部设立台账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营业部)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第二十一条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第二十二条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授信总额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

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业务发展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核定的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财务计划部要做好会计科目核算,实施柜面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业务发展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联社营业部要建立相关登记簿。第二十七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要进行严格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所以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业务发展部、财务计划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出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营业部)应暂停对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一是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是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三是违反印、压、证管理的。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可以取消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第三十二条出票人采取欺诈手续骗取承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并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联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篇: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44号(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四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承兑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 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 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 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 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

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

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 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审查人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一笔交易合同申请办理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交易合同金额,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不得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得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

第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经支行授权审批后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用信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支行受理调查后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应尽职审查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基础资料、交易资料、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保证金与担保

第十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取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5%。

第十六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集中上划,由总行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核算,并按月核对银票余额和保证金余额。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明确:

1.必须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足100%的,须提供有效担保;

2.申请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前一次性将非全额部分承诺手续费付给受理支行;

3.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

4.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等内容。

第五章

用信审查与审批

第十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用信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主要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资料的完整性和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批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支行应按审批意见落实保证金等放款条件,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合同)等合同文本。

第六章

汇票签发与承兑

第二十三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实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按授权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网上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支行柜面会计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汇票签发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操作,并实时将汇票保证金上划至总行清算中心保证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汇票记载内容、汇票审批签发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财务会计部审核后,由总行清算中心在核实保证金足额到位后在汇票承兑栏加盖汇票承兑专用章。

第七章

用信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行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管理。重点检查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商品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后应撰写检查报告并留档保存。支行要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账,逐户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承兑协议(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审查、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清收记录等。第二十七条

支行应在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15天通知出票人及时足额存入票款,并跟踪其兑付资金到位情况,防止到期时兑付资金不足。

第二十八条

支行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对方拒付理由。

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人(支行)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承兑协议(合同),执行扣款;

2.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具体利率标准按照本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落实专人对汇票垫款进行清收,并立即停止该汇票出票人的其他授信业务。

3.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出票人,一年之内支行不得再为其办理银行承兑业务。

第三十条

承兑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行应暂停或取消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未以商品交易为背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2.出现逾期等不良行为的; 3.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

第三十一条 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可以取消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1.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 2.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收取不足的;

3.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收取承诺手续费的;

4.收取承诺手续费未按规定入账的。

第三十二条

承兑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承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产生银行垫款行为的,视同不良贷款管理,并考核。

第三十四条

凡由于违规操作,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按时承兑或承兑资金遭受损失的,总行依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收 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前应一次性支付汇票手续费、工本费和汇票敞口部分的承诺费。

第三十六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

第三十七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签发份数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以总行有关票证工本费价格为准)。

第三十八条

支行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非全额部分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诺手续费。费率按总行公布的标准执行,承诺手续费=敞口部分金额×费率。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

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 1 — 第条

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

第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

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臵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大额贷款业务管理

第一节 贷前管理

第条 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条 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

第条 业务发起单位(各分社、支行或直营业务部门)负责贷前管理。

第条 用信申请。申请人直接提出书面信贷申请,说明信贷种类、信贷品种、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基本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抵押担保方式,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2 — 第条 用信申请受理。业务发起单位根据信贷的种类、品种不同,分别按本办法要求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和材料审查工作。

第条 贷款调查的要求。贷款调查须针对不同的授信种类、品种,有重点的、客观、公正、全面、系统地做好尽职调查。在符合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客户授信评定等级在A级(含)以上,申请用信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在授信范围内。

(二)信用状况良好,应当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系统查询客户的基本信息、负债和或有债务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融资情况及信用状况,与当地未进入征信系统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联系,尽可能地了解和掌握其非银行的融资情况、民间借贷情况。申请人是否存在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多家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现象等。

(三)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四)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有匹配的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流,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除外;

(五)融资银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3 — 第条 调查和落实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包括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担保实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独立性。

第条 业务调查应由不少于2名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

第条 调查结果。调查完毕后,调查人员要形成详实的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予贷款、贷款种类和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和抵押担保等意见。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结论明确表述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向客户做出合理解释。

第条 授信调查的时间要求。业务发起单位从授信申请人递交材料开始到调查结束,并形成最终的用信调查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除非有特殊的原因或情况,或有充足的理由,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受理时间从申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算起。

第二节 贷中管理

第条 贷中管理是指对信贷业务的材料审查、信贷业务风险评估、信贷业务最终批准使用的管理。具体包括用信业务审查、评估、审批、合同签约及相关手续办理、出账及支付管理。

第条

行社应建立风险评价制度,全面审查大额信贷业务的各种风险因素,必要时需派人员到实地进行查看核实,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 4 — 第条

公司类大额信贷风险评价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借款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审查及风险评价要点,从客户背景状况、行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申请信贷业务原因、还款能力、确定用信额度和担保等八个方面,对客户展开风险评价,并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该项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签字确认。

第条

个人类大额信贷风险评价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借款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审查及风险评价要点,从客户的主体资格、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调查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否客观详实等,对该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签字确认。

第条 大额信贷业务在完成风险审查后,按权限上报相应审批机构最终审批。

第条

业务发起点对最终审批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完善审批意见、签订贷款合同、办妥抵押担保手续、登记和权证入库保管手续。

第条

行社应根据“贷放分控”原则,设立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的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等工作。授信评审部放款中心对业务发起单位提交的、已办妥的授信业务合同手续进行合规性审查,手续已达到

— 5 — 合规、合法、齐备并符合授信使用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授信申请人授信业务的使用办理完毕。由于信贷额度的限制和影响,授信业务申请人不能及时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发起单位需向授信申请人作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 条 严格执行支付管理,对于授信使用人使用的金额达到受托支付额和授信审批要求应实行受托支付的,必须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对于授信使用人使用的资金符合自主支付的,可实行自主支付。

第三节 贷后管理

第条 贷后管理是指申请人获得信贷支持到偿还信贷本息整个期间内,贷款人对借款人动态管理的整个过程。

第条 信贷业务发起单位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做好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有序的建立和管理;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照我行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工作;通过检查发现和借款人、担保人主动提供的相关变动信息,应及时更新,将更新的信息资料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将纸质的材料归档管理;对信贷业务属于贷款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收息工作;对即将到期的信贷业务及时通知借款人,保障如期履约。

第条 信贷档案建立和管理。

(一)信贷档案保管场所和使用的保管设备必须符合档案保管要求,档案材料的摆放顺序、排列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信贷档案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档案的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管理技能和知识,熟知授信业务知识,客户经理不得兼任。

(三)贷款档案的检查、查阅必须建立格式化的查阅登记簿。每次检查、查阅必须按档案名称建立查阅登记簿,登记簿上必须有上述经办人、审批人和检查、查阅人的签字。(外部人员检查、查阅必须经过负责人审批)

(四)信贷档案检查、查阅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应认真核查交回的档案是否有损毁、遗失等问题,经核查档案完整无损后应及时归档。

第条 信贷业务的检查。信贷业务的检查是业务发生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检查时间。业务发起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申请人和担保人(包括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业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主要针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类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以后每季度至少1次对信贷业务实行常规性贷后检查,个人类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后原则上一年不低于两次,对于有风险的客户在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前每月跟踪一次检查。贷后检查须形成书面报告。

(二)检查内容要求。包括借款人的目前的基本情况、生成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目前融资和或有负债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当前情况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生成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抵质押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影响该笔业务安全运行,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检查报告。建立双人贷后检查制度,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形成详实的书面检查报告,签字后将检查报告提交负责人审阅,单位负责人进行审阅主要是从内容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授信业务的安全状态做出结论性的判断,注明结论后签字归档。

第条 信贷业务到期前一个月,业务发起单位应电话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到期情况;业务到期前15天,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业务到期通知书》,以便借款人和担保人提前做好履约准备。

第三章

风险监测

第条

建立台账监测机制。行社职能管理部门应建立大额贷款监测台账,对大额贷款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分析国际形势、国家宏观政策、市场前景、行业集中度、风险评估等,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向全辖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第条

建立风险分析制度。行社每半年应召集支行(信用社)、行社相关业务部门和信贷、风险、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 — 8 — 分析研究大额贷款风险状况和管理政策,逐户分析评估信贷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意见,讨论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第条

建立联系访谈制度。行社应建立大额贷款联系人制度,班子成员定期开展访谈活动,实地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行社对新发生的大额贷款风险,应逐笔分析原因,制订清收处臵方案,并于2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向当地办事处和省农信联社报告。

第 条 通过共享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并能有效识别客户、各关联方信息、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授信情况、信用记录等,及时掌握和分析授信客户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发现及时预防。经办行社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资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减少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归入问题授信。

第 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除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经办行社应该制定专人管理。

第 条 风险预警信号:

(一)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二)客户不愿意提供与授信审核有关的文件;

(三)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多家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

— 9 — 行中间借新还旧;

(四)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五)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银行的现金流是否正常;

(六)经常接到供货商核实客户银行账户情况的查询;

(七)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八)主营业务削弱和偏离;

(九)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十)有影响正产生产或日常经营的劳资争议;

(十一)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第 条

对已发放的大额贷款,要经常持续、方式不限,掌握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及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对项目贷款特别关注其项目进展情况、匹配的自有资本金陆续到位情况、整体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国家相关产业的政策调整对该项目的影响是否存在风险、项目建成后其现金回笼是否与预期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诸如此类直接关系到信贷资金安全的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的人员研究控制或化解风险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报告主任(行长)和理事长(董事长)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 条 对发现问题的大额贷款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 10 —(一)确认客户用信额度及业务到期时间;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和用信档案资料,完善和避免出现法律瑕疵;

(三)对于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五)向法院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六)在授信客户出现利息逾期支付现象或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业务发起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掌握其原因;在贷款到期两个月前应充分了解和把握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否能够如期履约做出提前准确的判断;对于利息逾期或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是由于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造成和贷款到期预计很难归还的原因,及时报告总行业务条线的主管部门并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将解决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认为方案可行,按拟定的解决方案监督业务发起单位执行,如方案不可行风险管理部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方案;

(七)经多方努力化解,仍未能收回的,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调整为次级贷款后,按《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

— 11 — 法》处臵。

(八)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 条 遵照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按照“按季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及农村信用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责任管理

第条

建立健全大额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尽职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对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条

省农信联社制定大额贷款考核目标值,对各行社执行情况实行考核通报。

第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新发放单户超比例大额贷款的;

(二)新发生大额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量的比例超过考核目标值的;

(三)未建立大额贷款授信制度、评审制度,违规授信、违规发放大额贷款,包括多头授信、化整为零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以及逆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发放大额贷款的;

(四)未建立双人贷后检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台账监测机制、风险分析制度、联系访谈制度以及风险报告制度的;

(五)未建立大额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未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落实责任的。

(六)非信贷部门审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七)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不含借新还旧);

(八)未落实上级联社确定的授信条件而办理融资业务或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本行信用;

(九)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十)对客户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以致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

(十一)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十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三)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四)其他未尽职的行为。

第五章

第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订和解释,各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内行社的指导和督促,各行社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议管理办法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本着务实、高效原则,确保联社各类会议规范、有序、高效,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落实到位,切实提升联社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议会务规范

第二条 会前工作

会议将提前发布通知。会议通知需明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与会人员、会议议程等。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

第三条 会中工作

(一)会议签到

与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场并签到(视频会议提前20分钟到场并签到)。会议签到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应提前对到会情况进行现场统计,对未按时到会的与会人进行电话督促。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委托他人参加的,会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会议主办部门说明原因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迟到、无故不到者,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罚款等相应处罚。

(二)会议纪律

参加会议时,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通讯工具须置于静音或振动状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负责控制整个会议进程,把握会议的方向和时间,保证会议效率和质量,严格按照会议规定的时间范围完成会议任务。

第四条 会后工作

会议精神要在三天内传达到本单位每一位职工。联社将成立由综合部牵头,审计部与检查考核中心配合的检查组,对会议精神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通报进展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与会人员会议记录、各单位传达会议精神的会议记录、单位人员会议记录。

对没有在限定时间内落实会议精神的,根据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通报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联社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