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8389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6 00:21: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户口在武侯区;

2、确系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4、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资料

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一份;

2、伤残人员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三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区(市)县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函;

5、本人申请;

6、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

7、两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8、本人近期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7张(照片:审批表3张、鉴定表3张、、伤残证1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

9、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

10、本人身份证明(复员退伍证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或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区市县编办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认定的正式文件);

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

12、其他相关材料。

原始证明、原始病理、由原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原始档案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核查并报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医院做伤残鉴定,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区民政局受理评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六、办理费用:无

第二篇: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可否办理病退

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可否办理病退?

记者同志您好,请帮我咨询陈局长一下,谢谢!

1、我是部队转业分配到我市事业单位(属于差额编制)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我是六级(原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听说按国家有关规定我应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所以请问我该如何办理公费医疗手续?

2、由于伤残原因现在工作非常吃力,我今年35岁了,我想再请问此情况在部队是可以办理病退的,不知道在地方是否也可以办理病退,怎么去办理? 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复:(1)如果所在单位末改制,由单位一次性缴费4万元,如单位已改制,由单位一次性缴费3万元,可享受离休同等待遇。有关手续请带相关等级鉴定证件、单位报告到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

(2)你是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今年35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你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并提出意见,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凭病退鉴定结论去我局机关事业养老办公室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第三篇:评残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评残)办事指南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贴小一寸近照);

2、伤者书面申请书(并在签名上按手指印);(一份)

3、出示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历次原始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和单位盖章);(一份)

5、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历次疾病诊断书等;(一份)

6、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7、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保证书;(一份)

8、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工伤评残的,要在医疗终结后方可申请评残,并且需要有医疗终结证明书或出院

小结等,出院小结须写明伤情基本稳定或医疗期已终结等,特别注意须有近期诊断书。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三、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资料----审查资料----是否受理----作出鉴定结论及送达

四、领件须知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请持身份证原件到原受理部门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受理部门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咨询电话:83129337

注:

1、请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贴小一寸半身近照。

2、所有书写材料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书写要清楚、整洁,请勿涂抹。

第四篇:伤残军人补助

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今天(2010年9月19号)下午3:00刚下发的文件。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2010-09-19 1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8690

因公

27780

因病

26870

二级

因战

25960

因公

因病

三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四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五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六级

因战

因公

因病

七级

因战

因公

八级

因战

因公

九级

因战

因公

十级

因战

因公

24600 23680 22770 21410 20040 18670 16850 15490 14580 12750 11840 11390 10780 9110 8660 7740 5470 5010 4550 3640 3190 2730

第五篇: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

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二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有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3、两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二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切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切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民政部****年四月十五日

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升%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

7、肝切除二分之一;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氨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