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财金〔2000〕183号,2000年12月19日发布并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三)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贷款国别和金额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不相符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待省级财政部门的确认函上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五、及时通知采购公司中标。在收到采购公司招标结果的上报文后,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标采购公司。
六、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一)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国驻华使馆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材料。
对外方要求先经转贷银行初评的第三类项目,在收到转贷银行初步评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外提交项目材料。
转贷银行评估后否定的第三类项目视为自动撤销,转贷银行应书面通知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七、在得到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对项目的反馈意见后,财政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八、项目的国别调整和撤销。向外方提出项目后,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或擅自调整贷款国别或撤销项目。如确需调整项目贷款国别或撤销贷款,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对无需与贷款国协商的项目,财政部在收到调整国别或撤销申请后将及时提出意见,并复函省级财政部门。凡需与贷款国进行协商确定的,财政部将及时通知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并在收到外方的答复后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九、申请增加贷款金额。对于确需申请增加贷款金额的项目,如申请增加的金额在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内的,第一、二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第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函回复。
如申请增加的金额超过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计划部门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如增加贷款金额需与贷款国事先进行磋商的,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的申请后,及时通知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并在收到外方的反馈意见后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
十、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变更转贷银行的申请后,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十一、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有关事宜。对于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收到国家计委批复后,财政部将及时发函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落实借、还款单位和担保责任。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函后,及时对外提出,并发布采购公司招标公告。限上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规程将参照本规程办理。
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规程依照本工作规程办理。
十三、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二部委
发文文号: 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法规类别: 利用外资类-->> 全部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1-09
失效日期: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6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三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金[2000]18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直属采购公司,各转贷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经济建设,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尽快转发至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地方采购公司。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
(一)的规定办理。
(三)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贷款国别和金额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不相符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待省级财政部门的确认函上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
(一)的规定办理。
五、及时通知采购公司中标。在收到采购公司招标结果的上报文后,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标采购公司。
六、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
(一)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国驻华使馆或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材料。
对外方要求先经转贷银行初评的第三类项目,在收到转贷银行初步评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外提交项目材料。
转贷银行评估后否定的第三类项目视为自动撤销,转贷银行应书面通知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七、在得到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对项目的反馈意见后,财政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八、项目的国别调整和撤销。向外方提出项目后,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或擅自调整贷款国别或撤销项目。如确需调整项目贷款国别或撤销贷款,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对无需与贷款国协商的项目,财政部在收到调整国别或撤销申请后将及时提出意见,并复函省级财政部门。凡需与贷款国进行协商确定的,财政部将及时通知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并在收到外方的答复后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九、申请增加贷款金额。对于确需申请增加贷款金额的项目,如申请增加的金额在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内的,第一、二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第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函回复。
如申请增加的金额超过计划部门原批准金额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按计划部门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如增加贷款金额需与贷款国事先进行磋商的,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的申请后,及时通知贷款国主管部门或驻华使馆,并在收到外方的反馈意见后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
十、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变更转贷银行的申请后,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十一、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有关事宜。对于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收到国家计委批复后,财政部将及时发函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落实借、还款单位和担责任。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函后,及时对外提出,并发布采购公司招标公告。限上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规程将参照本规程办理。
十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规程依照本工作规程办理。
十三、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6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五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
一、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从投向领 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开始于1984年,截至2005年底,已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含日本政府)建成或在建109个项目,累计贷款金额达62601万美元,单个项目平均贷款金额为574.32万美元,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医疗卫生、城建(城市供水、城市集中供热、城市天然气、消防等)、电力、环保、广播电视、邮电通信、工业、水利、交通、社会公益事业、文物保护、教育、扶贫等。外国政府贷款有效弥补了政府资金投入的不足,为我们引进了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我们接受了国际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经验,开拓了视野,更新了管理理念,培养了一批难得的项目管理人才。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1、属主权外债,强调贷款的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相对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种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多数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贷款货币币种由贷款国指定,有一定的汇率风险。
4、使用投向具有一定限制,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带有一定的政府间接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 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待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金融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一、二、三类。一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政府还款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三类项目是指非政府担保、项目单位还款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二类项目为最多,这里重点介绍二类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
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首先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有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
二、有关各级财政部门同意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担保。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2、申请列入备选项目清单
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后,项目单位向项目 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列入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3、审批可研,选择转贷银行和代理公司
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和进口设备代理公司。与此同时,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4、对外提出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并且批复可研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
5、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6、招标、签订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
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商务合同;转贷银行与外方签订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
7、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签订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后,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包括:(1)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确认书》;(2)在商务部门办理《机电证》。
8、前往海关办理免税登记
设备快到港或到港后,项目单位凭《项目确认书》和《机 电证》、可研批复和商务合同等,前往海关办理免税登记。
具体参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四、注意事项
选择贷款国别,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比如,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期限,要和贷款期限联系起来;项目所要采购的设备,要看贷款国提供的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要在国内或其他国家采购设备,要看贷款条件是否允许和允许采购的比例。如果用贷款搞土建,要看贷款条件是否允许搞土建。如果设备明显比土建重要,选择贷款国别,首先要满足设备采购的需要。总之,在选择贷款国别的时候,要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项目建设需要的国别。
参考资料:详见“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利用外资”栏目——办事指南。网址:www.teniu.cc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
2、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3、外国政府贷款国别信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