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九江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大全
军转干考试
九江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
暂 行 办 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军转干部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进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安置:
1、原籍属九江市区或从九江市区入伍(不含从外市考入九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
2、配偶在九江市区工作(属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的正常工作手续)且在九江市区有常住户口的;
3、驻九江市区部队的随军配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九江市区或从九江市区入伍或离退休在九江市区定居的;
5、军转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九江市区,在九江市区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军转干部未婚的,其父母在九江市区有常住户口的(均需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及房产证);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九江市区或从九江市区入伍,或一方部队在九江市区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军队职工,不能认定为双军人);
军转干考试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九江市区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本人要求在市区安置的;
9、军转干部及其配偶一方具有高级职称的。
第三条 军转干部的配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常住户口,非因随军、正规渠道办理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动的,不得作为进市区安置的理由。
非驻市区部队军转干部的配偶,其户口空挂(指工作、生活基础均不在九江市区的且军转干部的配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常住户口、非因随军、正规渠道办理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动的)九江市区的,如其配偶系外省、市籍的,原则上回干部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如其配偶系九江市所辖县(市)的,可回军转干部原籍或入伍所在地安置,亦可回配偶原籍或现工作地安置。调整进市区安置的,均应提供其配偶户口及房产证原件,并且在安置军转干部本人时不安排其随调配偶的工作,同时由其本人向军转办写出不予安排随调配偶工作的认可意见书。
第四条 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本着分散派遣、均衡安置的原则,参照本办法一、二、三条之规定,由市委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原籍、入伍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进行妥善安置。
第五条 凡驻地在九江市范围内的部队干部就地转业时,其配偶一般不列入移交;个别需要回干部或配偶原籍异地安置的,方可列入移交安置范围。
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
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原则上参照计划安置的条件执行,鉴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不需地方政府安置,在进市区的条件上予以适当倾斜照顾,以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走自主择业之路。
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进九江市安置条件,且已在市区购房定居的,可以在市区安置,其随调配偶工作亦可在市区安置。如本人愿意,也可回原籍县(市)安置。若其随调配偶工作在县(市、区)的,在安置时不予考虑。
第八条 外省、市籍不符合进九江市安置条件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如其在九江市区已购房定居的,可视情将军转干部列入管理服务范围,但不负责安置其配偶的工作。
其它有关问题
军转干考试
第九条 凡在军转干部确定转业之后办理的随军、随调、随迁及就业手续的军转干部配偶,不予接收;凡从企业到事业、从事业到行政逆向调动不足一年并且缺少相关调动、调资、考核等手续的配偶随迁安置时,依调动前单位所有制性质对口安排。
第十条 每年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军转办应严格把关。档案内资料必须符合实际,发现涂改一律退档,并取消当年分配资格;发现弄虚作假并经查实,一律退档,并在两年内不予接受。档案接回后,由军转办依据上述原则对本年度军转干部逐一分解,并于年度军转安置工作会议期间将任务下达有关县(市)。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一个月后即将档案退回并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军转干部安置经验
1、转业安置要早作打算。
这点军转们心里应该都清楚,转业安置关系到我们后半生,对待这个事情上需要做足够细致的准备工作。
首先 应该多接触地方的人,了解地方的事情。确切一点就是多去接触对地方了解的人,如果能接触到在安置上可以有所帮助的朋友当然最好;另外也要了解各个单位怎么样,工作性质、发展、福利如何等等,这样方便我们找准努力的方向和切入点。这个方面其实在确定转业前就应该开始,甚至只要确定自己不能长留部队就要开始着手。关于人脉的问题,有些军转可能不太擅长发掘人脉,那么就要发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为安置做打算,可能算是废话吧,不过仍然忍不住要强调一下。
还有些准备工作就算没有关系也是力所能及的范畴,比如个人简历。
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在地方上关系很重要,但不是全部。各单位其实也需要做事情的人,甚至部分领导需要新人,原因很多,部分原因是领导想干点工作、想要出点成绩。不管什么原因,对我们来说都是需要把握的机会,一些事情也不象我们想的那么糟糕,当然这里面需要一些运气。其实如果不怕辛苦,甚至可以拿着精心准备的个人简历到心仪的单位试试运气。
2、充分地分析个人的实际情况。
必须要充分地分析个人在转业安置上的综合能量。分析确
定有哪些单位你有意愿去,你可以去,你有能力去,去了以后对个人有发展。这里我所指的发展其实很宽泛,主要取决于个人意向和喜好,比如是选择福利待遇还是仕途或者别的发展机遇等等。
3、正确合理地设定个人期望值。
除非有不寻常的背景和关系,否则不要抱太高的期望,平常心很重要,当然个人的后路和备用方案必须要明晰,强调这点更不代表过程中个人不去努力。临到转业的年纪了,有一点应该要清楚,那就是很多事情只靠个人努力是不够的,运气也很重要,新年要到了,在这里也祝愿大家新年运气好,都安置到如意的单位。
4、要及时、充分了解安置地军转安置的制度、程序、进展等情况。
地方安置工作开始后会编制当年的安置单位名录和相应的安置指标。关于安置指标这里有个情况要跟大家说明,之所以要制定安置指标,部分原因在于地方安置压力大,不愿意接收军转干部。一般来说如果定下指标不会再做更改,但是如果碰到某些单位愿意多要人,单位是可以增加指标名额的,当然必须单位领导向上级申报解决。
总之就是一句话,制度是死的,具体事情是可以灵活的,况且中国的制度都会留后门的。
5、遇事不急噪,要多思考。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除了自己分析还要多向比自己高明的人请教,这点非常重要。
6、等待安置的过程中,多学点东西、冲冲电,为即将开始的地方工作做一些准备。比如不会开车的同志去考个驾照,熟悉熟悉安置地路况之类,否则以后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领导开车你坐车的一类窘事,虽然不敢说是坏事,至少也算不很光彩的事。
需要说明一点每个人情况不一样,需要具体分析,不一定各个适用,具体事项个人把握。
以上就是个人的安置经历和小结,供各位转友参考。本人从小语文成绩不好,表述能力非常有限,另外有些话没说全,还有些事情我觉得不好说的太明白,请各位包涵,如有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再次祝愿军转们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工作顺利!
过完年就要上班了。一年来,经历挺多,感觉有写下来的必要,办关系之余,写了一点文字,也许能对后来人有点用。还是用三点论吧,过程,体会,建议,转友们莫见笑。过程值得回味。
我曾经努力过。我所在的省,省直是需要考试的,而且一旦考取第一(一个单位一般只招一个人),则会直接录取,没有任何繁文缛节。转业之初,我就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第一,我把老婆孩子送到岳父家,两天或三天去看望;第二,饭菜多做,放冰箱里,每天热着吃,省时间。我曾经做一大盆土豆茄子豆角,热了七顿才吃完,汗啊;第三,保证每天至少十个小时以上的学习时间,不得中断,有事必须事后补上。学习的内容就是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时事。从转业离队到八月初的考试,彻底修行了一把。然而考试却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由于自己涉猎面有点宽,而考试大多是书上的小标题,虽然在省直考试总成绩中名列前茅,甚至可以说很靠前,但就在我报的单位中,有一个转友比我高一点点,我,挂了。
彷徨、迷茫中艰难寻找。此路不通,另开辟通路吧,等死总不是办法。交待一下,我所在的市,这几年都是警察保底,可以说也是很不错的,但自己对制服实在是谈不上什么感情,于是决定不去。市直的军转安置,既不考试,也无档案分,一句话,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如果自己找不到单位,那就去当光荣的人民警察吧。转业之初,就采取了两条腿走路,能找的关系,可以利用的资源,一个不漏,提前打好招呼,这次考砸了,一通电话,都答应帮忙,但得运作一段时间,等吧。等待的期间,我自己也没闲着,背上包,带上简历、学历学位证明、发表文章、各种证书,自荐去了。事非经过不知难啊,我碰的不是一颗钉子,碰的是体制的一块钢板。百般推拖,空话套话我就不细说了,更无法理喻的是,有的单位交待保安,军转干部自荐的,拒绝入内,大火。几天下来,舌生疮,嘴起泡,省老婆,睡不着觉啊。灯火阑珊处,我如愿了。曙光来得太及时了,在我彷徨不知何处去时,通过熟人联系到军转办人员,帮着推荐了一个很不错的单位,通知我去面试。我本着死马当活马医、宁杀一千不放一个的思维,来到了目标单位。之前,我仅知道面试我的是管人事的处长,当我推开处长的房门,兴奋指数一下子顶点,估计就是股票十个涨停板的感觉。面试我的处长,竟然是我的战友,略长我一些,曾在一个小小的政治处共事过几年,一起喝过酒,打过牌,玩过球,当时我们就感叹世界太小,寒喧了一番之后,问我自己有什么想法。我就把自己的情况赘述了一遍,想法也说了。他就拿着我的简历,直接向单位老大汇报,老大到他的办公室,又和我了解了情况,又给我曾经共事的一位领导打电话,侧面了解一下,最后基本同意进人。当然,我个人的条件自以为不错,学历、经历、材料,都说得过去。我的战友,最后和我拍板,工作包在他身上。(他在组织部工作多年,解决实职才下来当处长,见到我时,刚到这个单位一个月)。好事多磨,由于想进目标单位的人太多,都是相当一级的领导的关系,我战友最后找到市委常委一级,才把这事搞定,年前通知我办关系。天亮了的感觉真好。体会也是难免不了的。
部队不是地狱,地方不是天堂。很多转友一提起部队,恨不得扒皮割肉,敲骨吸髓,我认为,大可不必。诚然,基层的、边远的、野战的单位,确实是一些的艰苦的单位。但我们只是草根,不在最苦最累的地方努力,能成就自己的事业吗?部队也有好地方,你自己能不能去上?就算能去上,那里都是一些什么人,干不了几年,转业时首选让你走,你没关系啊!调职也轮不上你,因为有比你更有门路的人在那等着呢。最后,只能象温水煮青蛙一样,让你的意志消沉,让你心劲泯灭。地方的情况,远不如网上说的那样,福利超好,工作超闲,办事超顺,记住一点,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好事,不会轮到我们的手中,我们更多的是做事,而没有机会给你使权。大部分转友,回到地方之后,工资收入比不上部队,有的地方会差一大截,而且花销会增大,如果没有车,天天挤公交,就会让你烦的不得了,我是烦了。工作时间卡的很紧,不象部队,说一声就可以晚一点,还可以打打球,一待八个小时,也够喝一壶的。强调一点的是,如果你是草根,不要想换个环境,就可一步登天,你,没机会的。做一个好人。做坏人也是需要本钱的,如果你不能比别人更坏,我建议你还是做个好人,是是非非会少一些,尔虞我诈会少一些。当然,我没有做坏人的本钱,我也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做好人的。我在部队有挺长一段时间了,也见多互相倾轧,尤其是调职的时候,同学同事之间勾心斗角,无根据的匿名信狂飞乱舞,背后使坏也是经常得见,如果我那样了,那么,如何在多年未联系之后仍得到哥们的信任。在前文提到的曾经共事的领导,并不是直接和主
管的领导,但交办的事情,也会尽心尽完成,转业之后,也曾经问候过几次,也因为如此,这位领导也美言甚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此事。俗话说的好,两山到不了一块,两人总有到一块的时候,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好人,也是不错的选择。
进则想退,退则想进。在一切你认为顺利的时候,应当寻找不顺利的证据,继续完善自己的工作,尽善尽美,如果不顺利的时候,应当寻找顺利的证据,给自己以信心,同时做到全面出击。如托人找关系,一切都很顺利,自以为即将成功的时候,要寻找关系人说话、办事的纰露,佐证办不成功,以有所准备;托人找关系,如果事事不顺,步步是坎,也要寻找证明关系人有信心、有能力的事,防止过早陷入迷茫,还要做多手准备,避免竹篮打水。
几点建议
浪费时间是不对的。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军转论坛上,记住,是大量,因为你的着力点不在于此,而在于自己的转业安置,论坛里只有个别贴子能用得上,尤其是你安置省市的专属区,才会给你最大的帮助。如果花大量的时间在涨资、裁军间徘徊,个人认为,一点用也没有,这也不是你左右的;不要为了一点点积分,顶贴子,回贴子,除了增加论坛的人气和为坛主的广告增加收益外,你什么也没得到;也不要打开军转论坛就发呆,世界上那些最容易的事情中,拖延时间最不费力。
懈怠是最不负责的行为。给自己一个机会,虽然无法达到还世界一个奇迹的宏图,至少让你的妻子、孩子及至于周围的人,看到一个努力的你,勤奋的你,不甘为人后的你。用句俗话,思维顶天,工作落地。咱们思维不顶天,定一个蹦一蹦,够得着的目标,总还是可以的吧,连目标都没有,那就说不过去了;工作落地,一个人,不能仅有想法,而无行动,最简单的道理,从小学走到大学,历经十二载而成就一个目标,现在几个月乃至一年,就不努力了,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啊,兄弟们。继续、持续、连续的努力,因为,我们还没有到休息的时候。
审时度势是必须具备的能力。走与留,需要审时度势;选择单位,需要审时度势。这两件事,是军转无法逾越的大山,选择好了,后几十年就会开心一些,选择差了,至少一段时间会郁闷的。如果进好单位,就要想到会不会给你好职位,如果差职位,你会不会不开心;如果给你一个好职位,你自己的能力会不会干好(有很多人自以为是全能型选手),干不好还不如不干,不然,你更没有出头之日。所以,不要听别人如何去说,要度单位,度职位,度素质,天人合一才是最高境界,不选贵的,只选对的。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感谢一个人,那就是我深深爱着的妻子。长年的机关工作,使我睡觉特别轻,甚至是有一点神经衰弱,为了不打扰我的复习,和孩子回了娘家,那几个月,白天上班,晚上看孩子,很辛苦。妻子常常抱怨觉不够睡,却总不肯让我看几个晚上。她常说,咱没啥关系,就靠考试吧,机会不多,也不差这几个月。成绩出来以后,她没有埋怨,有的只是安慰、勉励。她又说,我要的是老公,不是工作,到什么单位,干什么工作,我都会支持你。当工作最后落实的时候,老婆哭了,哭的很动情,很淋漓,她对我说,一年了,我煎熬了一年,期盼了一年,等待了一年,工作重要,但也不重要,我们要的一家快快乐乐的。我爱你,老婆。
第三篇: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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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为广大军转干部提供政策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南通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希望可以对广大军转干部提供帮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 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 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 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 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江苏中公微博:江苏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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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 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 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 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 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 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 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 的,累计扣分。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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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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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关键词:军转 军转公选 张为臻 军转政策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天津军转安置政策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题目: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篇:军转干部安置的新思路
军转干部上访问题解决之思路
夏 晓 宴
文章摘要: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既是党的一贯政策,又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军队建设大局的政治问题,同时还是一项让所有人充分享有改革开放成果的民心工程。
序
言
全国军队转业干部要求落实政策、维护政治生活待遇等权益的上访活动,从1992年个别地方、少数人上访算起,至今已持续16年之久,且愈演愈烈。上访规模也从个别地方、少数人发展到全国各个省市,成百上千名的军转干部的联合进京上访,甚至是上万名军转干部联名上访,有些地方几千名军转干部围聚省、市党委、政府机关,与警察发生冲突。如: 2009年1月8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咸阳、渭南等市2000多名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集体到省政府上访,67岁的军转干部陆德录在上访过程中因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而倒地身亡。2月11日,山东省千余名企业军转干部大规模上访省委要求全面落实解困政策;2009年02月24日,来自山东、北京、广西、云南、山西、河北、四川、湖北、内蒙等十八个省市百余名企业军转干部代表齐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大楼前,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反响。
军转干部自从开始上访就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此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军转干部实际问题的政策和文件,同时也拿出了相应的资金予以解决问题。只是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并没有从源头和实质上去真正落实和解决军转干部反映的问题,致使军转干部的上访势头丝毫未减,并有进一步升级扩大之势。如今军转干部的上访,已与反贪腐、拆迁并列为国内信访的三大热点问题,也成为了地方党委和政府深感头疼的大事。落实政策、正确对待和认真处理军转干部的上访问题,本应是一个政策性很强、很严肃的政治问题,是关系到党的威信、国家形象和政府诚信的问题,也是取信于民、取信于军的问题,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军队建设大局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把军转干部上访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不能让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了。
几百万军转干部为什么会如此执着的上访呢?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理清一下。
一、造成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根本原因 军转干部上访诉求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就其共性上有如下几点:
(一)、各阶段军转安置的待遇不一
退出现役的军官在安置政策上,自新中国成立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1)、1949年10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军转干部,他们退休后一律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国家把这批军转干部“养”起来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都高于或持平国家机关同等工作人员;
(2)、1949年10月1日至1999年底退出现役的军官,他们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分配的,属于国家“保”起来的一批干部。相当一部分分到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有部分军转干部被分到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随着企业的改组改制,分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无论是政治待遇还是工资和工作都现已难以保障;
(3)、2000年以后退出现役的军官,政府规定一律不安排到企业工作,这此军转干部被国家“包”起来了。都被安置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军转干部个人要求外),同时为了鼓励军转干部自谋职业,政府还大幅度提高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及配套各种优惠政策。
上述三种转业安置政策,前后两种的安排都较为科学、合理,承认了军转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也为军转干部的后半生的生活无忧注入了保障。唯独被“保”起来的这批军转干部,对他们的保障政策始终不能到位。目前上访的军转干部大都基于这些被“保”起来的军转干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生活待遇差距在日趋拉大
分配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总体来说政治、生活待遇等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保障。这些军转干部既不承担因改革而带来的任何风险,也不用对改革付出任何牺牲,相反是尽享改革的成果,如果不因个人原因的话,他们会享受各种优厚的待遇。尤其是退休后,其退休后的工资及医疗保障等待遇与在职时相差无几;
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由于军转政策的基本不落实或完全不落实,使他们在政治、生活待遇等合法的权益上受到了严重损害。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其
一、军转干部从“国家干部”一下子沦为了企业的一般员工;其
二、军转干部在职务的安排被大打折扣,大都没有安排职务,这给转业干部在调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绝大多数分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一直干到退休都分不到住房;其
三、工资待遇的不落实。转业干部刚分配到企业时,初次的套改工资,可谓不低。企业的 调资是按实际任职等级及职称高低来确定,几年下来军转干部的工资就被拉下来了,如今不少军转干部都已沦为“低保”对象。
(三)、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人为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改革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更加频繁,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相继退出市场。由于保障措施不力,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一夜之间下岗失业,从此衣食住行无着落。这些军转干部都已是50岁上下的人,打工没人要,学技术超过了最佳年龄段,再就业难度增大;由于以前长期的夫妻两地分居,在低工资高奉献的年代干了大半辈子,没有存下钱,想做生意也难,闯市场难度更大。
军转干部都是刚从学校毕业就到军营,在军营工作了十几年以上,思想单纯,身正影直,且有着很强的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观念。到地方后特别不适应,对贪污腐化行为及不正之风嫉恶如仇,对看不习惯和不平之事敢于仗义执言,在工作中难免不去得罪那些以权谋私的企业领导,有的企业领导就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借改革之机来对军转干部进行排斥和打击,从而达到排除异己之目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只管制订政策,执行单位和部门却用实用主义态度随意解释政策
需要企业按照中央的“解困”精神对军转干部落实政策,往往来是很难的。中央及各省市军转政策出台后,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对落实情况如何监督检查,一直就没有具体措施,政策发布后便了事。就是有军转干部上访,上级有关单位下来检查落实情况,无外乎也只是走马观花,听听汇报,看看材料,根本不去找军转干部本人了解和沟通。如果没有上级的督促检查,单凭靠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单靠执行单位的自觉性,在企业是很难把军转干部政策落实好的;
企业及有关部门借口企业改革以此否定企业军转干部政策,否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利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对中央军转政策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得。有的地方的军转办不仅不努力去帮军转干部积极落实政策,反而说“分到企业就得随企业,就得按企业的规定办”,致使不少企业的领导视中央政策为儿戏,想落实就落实,不想落实就不落实;
(五)、公然挑战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抵触和违抗 “解困政策”已实施达六年之久,中办发(2003)29号、人发(2002)82号文件中的许多政策至今仍然处不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对于企业军转干部目前的生存状况,他们也承认“确实存在实际困难”,却认为“这是改革造成的”,不承认是政策 不落实造成的。对军转干部反映的问题采取“一推二拖三敷衍”,甚至将来访的军转干部冷嘲热讽和拒之门外。军转干部如此大批量地上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军转干部所在单位及当地政府在对待落实政策这个问题上梗阻和不作为所造成的。
公正地说,给企业分配军转干部,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当企业改制以后,自负盈亏,因此说军转干部“解困”的完全由企业来担承也是不尽合理的。有的企业领导对军转干部说,“我承认军队转业干部对国家有贡献,但你对我企业没贡献,凭什么让企业白养活你们?你们是由国家分配下来的,要找也应该去找国家。”在改革开放年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光有政策不给钱,让企业自己去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是很难行得通的。只是我们的这些企业虽然改制了,但也还是国家的企业,不应当以企业的困难就把对军转干部的“解困”之责推得一干二净。
二、军转干部上访访求要求及理由
军转干部在上访活动中提出了一些诉求。从各地所反映的上访材料来看,主要是向上级领导和机关如实反映本地和本单位在落实中办发[2003]
29、人发(2002)82号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最大化地用全、用足中央对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给军转干部从根本上解决政治和经济上的待遇问题。具体诉求大致有以下点:
(1)恢复国家干部身份,享受相应待遇
同是军队转业干部,分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仍然是国家干部,享受着公务员的待遇,享受着改革的成果,而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国家干部身份被剥夺,不明不白地沦为企业的员工,既丧失了国家干部待遇,还得承担改革风险;这对企业军转干部是既不公平也不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
要在落实政策的基础上,对在职的企业军转干部,实职务安排,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对下岗的军转干部,要重新安排工作;对内退和买断工龄的军转干部,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退标准办理内退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由于职务安排和不合理及相应待遇不落实而使军转干部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落实退休政策、医疗待遇及其他待遇
按政策规定提高养老金待遇。对已按工人退休、办理了《职工退休证》的军转干部,要按国家干部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改换《干部退休证》,并由人事部门管理,享受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同等退休人员相应的各种待遇。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是由国家批准的,这是国家行为,所以政府对军转干部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部被分配到企业,同样是政府行为,也不能一分了之。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妥善安置,要对企业军转干部后半生的政治经济生活负责。
三、军转干部之特殊性及军转干部上访之危害性
军队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群体,这是由它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她是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强大的人民军队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人民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军转干部曾是军队的中坚,几乎是清一色的中国共产党员,这是任何一个特殊群体都不所具备的;
当兵就要准备打仗,打仗就要准备牺牲。军转干部在生与死的面前是经受了党和人民的考验的。哪里有困难,哪里有我们的军队;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我们的军人。“当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只要有了军队,就有了希望”这句话已经在国家的多次危难中得到了印证,这是任何特殊群体都不能做到;
军人舍小家为国家,刚成年就到了部队,青年时代没有花前月下、漫步林荫小道的浪漫;婚后离多聚少,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不能抚养子女,不能孝敬父母,老人去逝大多不能送终。当兵几十年,很少能与亲人要一起过个春节。如此“苦行僧”的生活,这是任何一个特殊群体也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
对于军人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和付出的牺牲,党和政府并没有忘记,人民同样也没有忘记。为了保证军转干部的各种待遇,党和政府制订了多部法规,对每一批转业干部,中央领导都要作明确指示,国家都要制订具体政策和作周密的安排。这是任何行业、任何阶层的特殊群体都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党根据我国发展的现状、国际国内发展形势所作出的一项重大而正确的抉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被“保起来”的这批军转干部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行为,党和政府没有放弃保障这些转业干部待遇的责任,只是少数地方和单位对中央的政策理解不够、落实不力,对军转干部采取排斥和冷遇。
企业军转干部是依靠政策,按照宪法、党章和信访条例等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上访。他们全是中共党员,完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其所执行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访并没有任何政治企图,也不危害社会,更不妨碍他人,只是想让自己的政治经济 待遇得到合理的保障。如果漠视军转干部的上访,不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帮助解决问题,将军转干部反问的问题边缘化或忽略化,甚至采取简单粗暴、推三阻四来激化矛盾的话,就会使事态逐渐扩大和升级。可能产生的危害性有如下几点:
(1)、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曾担任过一定的指挥员角色,具有组织管理和指挥的能力,具有坚强的意志力,问题得不到解决是不会停止上访的。随着时间的拖长,一些退役的志愿兵、士官、退伍兵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如果也加入到这个上访大军中来,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对社会的稳定将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
(2)、军转干部几乎是清一色中共党员,长期的上访得不到解决,果他们将会认为共产党连自己党员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保障,这样的话,你能让他们还相信共产党吗?其结果就是对党的纲领失去信心,对党的信念产生动摇。这会严重影响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形象和威信的;
(3)、军转干部的上访没有任何政治企图和政治主张,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争取,相信党中央和政府能对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排除国内外敌对势力也有企图利用上访军转干部中的一些激进人员来达到转变问题性质之目的,由此将人民内部矛盾逐渐转化为敌我矛盾。军转干部都是在部队从事军事、政治等工作十几年以上的特殊群体。如真出现对抗,其危害性就会更大,这绝非危言耸听。
四、如何对待军转干部上访问题
军转干部的上访可说是中国上访大军中的一道独特之景,如今长达十六年之久,从个体上访到群体聚访日趋愈演愈烈,我们各级党委和政府再也不能漠视不管和任其发展了,一定要把这件事认真处理好。
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军转干部如此执着上访呢?我们应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军转干部的安置政策从未发生过改变:
首先,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军转干部的态度是一贯的也是明确的。江泽民同志说过:“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 的。”胡锦涛总书记也曾说:“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具体怎么‘包’,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享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其次,建国以来,军队每年都有一批干部退出现役,为了安置好转业干部,中央每次都要出台相应的安置政策。中发[1998]7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特别强调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退役军官的待遇,是个人对国家特殊贡献的回报,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个人原因(违法乱纪受处置),其它任何改变退役军官待遇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按照中央政策的原则和精神,各地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相应地制订了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强调军转干部接收单位要认真地按照上级要求去贯彻落实。
2001年12月28日,国家发布实施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从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地方在安置工作中的随意性,彻底消除了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从《办法》发布实施前的安置政策来看,虽然政策年年有,好象一年一个令,但其基本的原则和条文都是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政策精神是一贯的、连续的,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既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郑重承诺,更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保障。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对加强军队建设和地方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大的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军转政策在很多地区得不到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这个现实问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人说这是“改革造成的”,改革是改掉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做法,到目前为止,中央还从来没有出台任何一项改革法规以此来否定军转政策的,更没有任何领导说过或中央发文说在企业改革中可以不执行军转政策的。因此说,企业军转政策不能落实是接收单位人为的因素造成的。
五、如何解决好军转干部上访这一问题 解决好军转干部上访问题,我们的党委和政府应该从政治上和生活上主动去关心他们,和军转干部交朋友,从政策上去考虑也要从人情上去考量,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三点原则:
(一)、不能用改革来否定军转干部政策
军官退役保障与市场改革尽管分属不同、规矩各异,但两者都是通过人的途径来发挥作用的。退役军官虽然人在企业,但不是普通的职工,他们是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国家载体接收的特殊保障对象。企业制度的改革,改的是企业的性质,不是退役军官的属性。不能不加区别地把退役军官当作普通职工来“切割”下岗;
军官退役保障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给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为现役军人为国作贡献的肯定和对其后半生能幸福生活的机采取的一项措施;改革是用市场的办法来搞活经济,增强国力。二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不能用改革来否定保障,同样也不能用保障来排斥改革。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只能用统筹而不能用否定的办法。
(二)、用已有政策的落实来解决当前的问题
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细化政策,将中央的解困政策和措施逐一落实到位。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人发[2002]82号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这是解决军转干部当前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人发[2002]82号文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转业到地方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关闭、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就业。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
中办发[2003]29号文也着重强调各级政府和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
(三)、在稳定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的政策和措施 企业军转干部是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困难群体。帮助这部 分人员解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中宣发〔2007〕9号文件指出:“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要按照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实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系统的研究制定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长效机制的政策措施,以加大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力度、用全用足解困政策为指导原则,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企业军转干部意见的基础上,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企业军转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管理。
六、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由于全国各地对军转干部问题解决的幅度和重视的程度不一,目前也没有一个具体的问题解决模式。过去我们总是采取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办法,上访一次解决一点,小动小办,大动大办,不动不办。这种挤牙膏式不讲政策的严肃性的工作方法,是造成军转干部屡屡上访产生的主要源头。要想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就必须制定好各项政策,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一定要政策到位。
全国各地对解决好军转干部困难问题都已经有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去肯定和借鉴。笔者在这基础上提出一点不成熟看法,仅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人发[2002]82号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作是处理和解决军转干部上访的指导性文件,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这是解决军转干部上访问题的第一步。在这基础上根据军转干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研究出一套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从根本上彻底去解决军转干部的上访问题:
(一)、参照国外的一些作法,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退役军人。对安置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退役军官及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使其与原企业完全脱离关系;
(二)、参照《公务员条例》对企业军转干部进行政策性倾斜,对连续工龄满30年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提出申请,报请上级批准,可以批准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三)、军转干部提出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无外乎这只是一个口号,所谓的政治待遇只不过是强调军转干部也应当享有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只要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不发生改变,我们的政治待遇是有保障的。“一 个身份,两个待遇”说白了其核心应该就是一个工作待遇的问题。可根据个人意愿,45岁左右的企业军转干部,以其工作能力和政治表现来作考量,经考核合格后充实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能发挥军转干部作用的岗位上去工作。50岁以上的根据个人意愿调出企业安排内退或安排从事公益性工作。
(四)、对下岗失业或本人有其他要求的军转干部,可以参照自主择业的安置模式进行安排,比照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标准进行一定的补偿;
(五)、对已按工人退休、办理了《职工退休证》的军转干部,改办《干部退休证》,参照公务员标准适当提高待遇,给予适当地经济补偿。
以上五点只是笔者的一点粗略想法,我相信,如果各级党委和政府能够高度重视军转干部反映的问题,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坚持以人为本,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中央政策和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就一定能解决好军转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的,也能从根本上杜绝已经持续了十六年之久的军转干部上访这个挠头问题。同时这还是一项让所有人都充分享有改革开放成果的民心工程。“军队永远听党指挥!”“军转干部永远跟党走”这将不会只是一句喊在嘴上的空话!
夏晓宴 二OO九年四月五日 联系方法: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31-2-301 邮编:300160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