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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审批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65233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3 14:33: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审批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审批

一、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审批

二、受理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审批机构:海南省港航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22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第10条;

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交水发[2003]541号)

五、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六、申请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具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七、申请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事故应急预案;(2份)6.至少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资质证明(2份); 7.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8.消防、环保部门书面核准意见。资料说明: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核发的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为企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及检验检测报告;

3.“事故应急预案”为具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中列明的基本条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4.“至少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资质证明”指企业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取得交通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

5.“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指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或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单或不予受理通知单→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项目:无。联系电话:65203031(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投诉电话:65382722(省交通运输厅审计监察处)文档附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申请表及示范文本

第二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审批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号令第8条、第9条、第10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验收证明;

3、消防、环保部门的相关核准意见;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区域平面图;

5、事故应急预案;

6、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

8、一人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资质证明材料;

9、从事危货港作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

审批程序:

向市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港口危险货物资质认可证

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第三篇: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局、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小化工企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省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彻底整治“小化工”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是危险化学品存贮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港口作业过程中出现爆炸、泄漏等事故必将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做到层层把关,落实港口(码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业人员思想麻痹,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成为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对初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港口企业在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等作业,应按交通部的规定,在作业前24小时将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定货种、泊位、经营人实行定期申报除外)。对资质核准范围内的品种或企业新增的作业品种,只要是首次在港作业,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各县区港口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并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编制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定期对港口作业现场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以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确保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各县区港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必要时可以与海事、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联合检查。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跟踪督查落实整改过程,直至验收合格。近期,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进行安全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资质认可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有关人员的资质情况;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堆场、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港口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应急事故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审批情况;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瞒报、谎报情况。

五、加强值班,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急反映和快速上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要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管,要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设施设备。严格事故报告程序,一旦发现在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淮安市交通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的通知

荣成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荣港航发[2011]31号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

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危险品码头、水运企业:

为切实加强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荣成市危险品码头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作出如下规定和通知,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具有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的港口、码头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经营

具有合法资质的危险品码头其危险货物作业的申报数量、作业地点、作业时间等和实际装卸作业的数量、作业地点、作业时间等必须相符。严禁为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如发现有资质的危险品码头为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进行危 1

险货物作业申报的,发生一次按《荣成市危险品码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20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停业整顿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吊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二、水运企业有《船舶营运证》的油船严禁为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提供运输服务

各水运企业严禁安排本公司有《船舶营运证》的油船到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如果发现此类违规情况,我局将通报海事管理部门,并对水运企业和违法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严禁为“三无”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和无《船舶营运证》的海上加油船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更不能进行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和海上加油。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严禁为“三无”船舶和无《船舶营运证》的海上加油船提供加油和装卸作业服务。如果发现违规情况,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严禁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码头严禁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如果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精神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附:具有作业资质的危险品码头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通知抄送:威海市港航局,荣成市安监局,石岛、龙眼海事处荣成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具有作业资质的危险品码头名单 1荣成市蜊江港务管理处(2号泊位)

2荣成市龙眼港务有限责任公司(4号泊位)3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1、2号泊位)4靖海集团有限公司(3号泊位)

5山东荣喜集团有限公司(3号泊位)6朱口集团有限公司(1号泊位)

7山东院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号泊位)8山东蚧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6号泊位)9荣成市宝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号泊位)10荣成市石岛明泰渔业有限公司(3号泊位)11荣成市万安石油有限公司(4号泊位)12石岛新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7号泊位)13荣成市石岛港务有限公司(7号泊位)14荣成市石岛渔港有限公司(3号泊位)15荣成荣通船业有限公司(1号泊位)

16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3号泊位)17赤山集团有限公司(2号泊位)

18荣成市明鑫水产有限公司(1号泊位)19马山集团有限公司(2号泊位)

20荣成市鑫发石油有限公司(1号泊位)21荣成市泓泰渔业有限公司(1号泊位)22荣成市松颖石油有限公司(1号泊位)

23山东省荣成市北海石油有限公司(1号泊位)24荣成市腾达码头服务站(2号泊位)25荣成市落风岗渔业公司(1号泊位)

26荣成市东霞口渔业有限公司(1号泊位)27荣成市河口渔业公司(1号泊位)

28荣成市三星船业有限公司(出运码头)29荣成市伽耶船业有限公司(1号泊位)30荣成市和兴船业有限公司(5、6号泊位)31荣成造船工业有限公司(2号泊位)

32荣成市龙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1号泊位)

第五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施行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据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适用该《规定》。

根据该《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规定》指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根据《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而且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规定》强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验,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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