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20-4666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4 16:19: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臵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臵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臵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过去在移民安臵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臵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臵去向、生产安臵方式和移民安臵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臵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臵。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臵规划的编制工作。

2、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来看,有些工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项目法人。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前,一般都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因此,本条例在规定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时,划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编制;二是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3、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审批权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权限确定。由国务院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在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批准前,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广泛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必须按照本条规的程序编报审批。本条例的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有别于此前有关单位为开展移民安臵规划工作编制的移民安臵规划工作大纲。

2、在实际工作中,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时,应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意见应作为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附件。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主动做好移民规划大纲编制配合工作。第七条 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编制依据和实物调查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即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二是确定实物调查的实施季度主体和工作程序;三是明确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发布时间和主体。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工程占地,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土地的范围。

2、淹没区,一般指水库淹没区,即水库蓄水淹没的地区,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通常以正常蓄水位以下为经常淹没区,正常蓄水位以上因受水库洪水、风浪、船行波和冰塞壅水等影响淹没的地区为临时淹没区。

3、实物调查,又称实物指标调查,指对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林木、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等有形对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调查登记。

4、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指在一定区域内,其资源与环境在一定生产力和生活水平条件下,能够持续支撑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

本条包括的内容

1、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依据有: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区、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之前要进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只有详细掌握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内的实物类别、数量、质量和涉及的淹没人口数量与结构的前提下,才能够明确移民安臵任务,并为提出切实可行的移民安臵方案、估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金提供依据。

移民区、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情况是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全面了解移民区经济社会情况,搞清移民搬迁安臵前的生活水平,为实现移民安臵工作目标确定了参照系;全面了解移民安臵区经济社会情况,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移民安臵后生产生活恢复和发展趋势,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移民安臵安臵方案。

移民安臵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也是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过去,在移民搬迁安臵时,对移民安臵区资源环境容量和承载力考虑不足,造成部分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资源匮乏,缺少发展空间和条件。据调查,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水库移民,有80%以上是就地后靠安臵,耕地面积和质量下降,相当一部分移民基本口粮难以自给,长期依靠国家救济。同时,移民安臵区发展能力不足,移民就业门路窄,部分移民因搬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实践证明,要实现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

2、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是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是当地社会管理主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涉及到当地社会管理,所以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必须有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参与。、明确了实物调查工作的程序。一是,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二是,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作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是,调查结果必须经过调查者和被调查签字认可并公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调查结果签署意见。

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一些项目存在实物调查前突击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现象,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增加了工程成本和补偿纠纷。因此,本条例规定,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通告发布后,原则上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合法婚入人口外,其他人口都不得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落实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培训移民工作干部,积极配合做好实物调查工作。

4、为了落实调查者、被调查者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实物调查中的责任,保证实物调查的准确、可靠、有效,本条例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实物调查具体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物调查中的土地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调查内容。

第八条 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臵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臵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臵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内容的规定。制订本条的目的

明确移民安臵大纲的主要内容。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移民安臵任务,指为移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帮助移民在迁入地生存、发展等工作任务。主要指标是规划水平年需要完成的移民安臵人口,分为生产安臵人口和搬迁安臵人口。

2、移民安臵去向,指移民人口拟搬迁安臵的空间分布。根据移民安臵点所在行政区域,主要分为村内安臵、乡内安臵、县内安臵、省内跨县安臵和跨省安臵等。

3、移民安臵标准,指规划移民安臵的生产生活资料配臵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指标有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臵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4、农村移民生产安臵方式,指对农村移民生产安臵人口采取的生活安臵方式。主要方式有农业安臵、非农业安臵。

5、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指淹没线以上受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灾害,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区的邻谷可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库边地段孤岛和引水式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脱水影响,以及其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区。

本条包括的内容

移民安臵规划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要明确规划水平年需要完成的移民安臵人口,主要包括村内安臵、乡内安臵、省内跨县安臵和跨省安臵的移民人口。

二是要明确移民人口拟搬迁安臵的去向,主要包括村内安臵、乡内安臵、省内跨县安臵和跨省安臵的移民人口。

三是要明确移民安臵的生产生活资料配臵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包括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臵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四是要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臵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臵方式及其人口数量,主要包括农业安臵人口和非农业安臵人口。

五是要对移民搬迁前、后的生活水平进行评价和预测,并要明确提出评价和预测结果。主要指标包括居住条件、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收入水平等。六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提出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七是明确提出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主要针对水库淹没线以上受影响的类型,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确定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或界定标准。如浸没区应根据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综合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塌岸、滑坡区应在查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水位涨落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坍滑范围,综合分析确定。

八是明确移民安臵规划编制的原则。

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臵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臵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中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法律地位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一是保障移民安臵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确立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的法律地位。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在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时,必须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臵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本条与第十五条对保障移民区和移民安臵区居民在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和安臵规划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作出相同的规定。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和安臵规划没有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或听取意见不全面、不到位,将难以保障移民和移民安臵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移民安臵规划的顺利实施。一是可能会出现移民对移民安臵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臵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不满意、不认可,甚至出现拒绝搬迁的现象,造成移民安臵规划难以实施,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区域社会稳定。二是可能会造成移民安臵区居民不配合移民安臵工作,不接受移民迁入,甚至驱赶移民的现象。所以,在编制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和安臵规划时,广泛听取移民安臵区居民的意见十分必要。

关于听取意见的方式,本条例规定,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不是所有的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和移民安臵规划都要采取听证的方式,但当移民和移民安臵区居民与规划编制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对移民安臵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臵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存在严重分岐时,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具体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经批准的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臵规划的基本依据。制订移民安臵规划大纲,有利于确保移民安臵规划编制工作在正确的原则下进行。

3、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大纲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经批准后的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因为出现新的情况变化或者发现有重大错漏,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原机关批准。

第二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200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因此,我们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应以能满足政府部门正确判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可行为依据,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深度应以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投资概算为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明确移民安置目标、标准;分析计算移民安置人口;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制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初步预测分析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选定

农村移民安置居民点新址;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规划;提出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选定城市、集镇迁建新址,确定迁建人口、用地规模,编制城市、集镇迁建规划(修建性详规),提出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道路等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规模、标准,提出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对象和清理标准,拟定清理措施,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明确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研究移民安置项目分布和实施外部条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顺序、管理方案、进度安排,进行实施组织设计;拟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二、移民安置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必要时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人口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进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或实施技术要求;提出城市、集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专业项目处理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库底清理实施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提出移民安置区环保、水保工程施工图;复核移民安置实施组织设计;核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分项补偿费用概算;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代工作;必要时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修改报告及概算调整报告。

三、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

项目核准之前,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进行。在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由地方政府为主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并由

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签署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设计单位为主编制,移民和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设计单位为主完成,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审批权限报审。

在项目核准之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后续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实物指标复核时,实物指标复核以设计单位为主,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权属人对实物指标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签署意见;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配合,项目法人参与;移民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综合设代工作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由设计单位承担;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需进行调整时,调整概算报告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的主体设计单位承担。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如建设征地数量变化超过10%以上的,或者涉及增加如县城、集镇、重要基础设施等重要淹没对象的;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去向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县城、集镇迁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重大专业项目复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等)和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需报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经批准后编制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报告,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执行。

对于已核准并完成了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相应审批的项目,不需再重新进行移民安置规划编审;对于已核准但未完成实施规划设计的项目,应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按审批权限报审;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完成技术审查,但尚未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可仍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的规定报核准;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基本完成,或已完成但尚未技术审查、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新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审;对于未完成或只完成预可阶段规划设计工作,或可研阶段工作尚在初期的水电工程项目,可研阶段及以后阶段的工作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项目的提出及资金来源

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是方案决策的一个环节,根据以上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作用和深度的分析,故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应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提出。水电工程专业项目(包括集镇、农村集中居民点)的迁(改)建方案一般遵循“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三原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对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的,宜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建设;对原标准、原规模高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的,宜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建设;对原标准、原规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应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建设;对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需根据建设征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结合工程复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自行解决,并由其提出书面文件和投资分摊意见。

五、对擅自变更规划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有关实施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新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移民安置有关实施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增加的投资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有关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权限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审核工作步骤。

(一)申报。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如需经国务院移民机构审批,按规定报请审批。申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备要件: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请示;

2.实物调查报告及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意见书;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相关图件;

4.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认可意见;

5.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必备要件:

1.涉淹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确认函(淹没线下及影响人口具体户数、人数、户人结构名册);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期间,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的意见;

3.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承诺文件;

4.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期间,应就具体安置方式和去向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地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意见,采取听证的应附原始听证记录;

5.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6.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前三年,移民及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及涉淹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情况年鉴情况;

7.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县级、乡(镇)或村土地开发与整理成果(集中安置需提交土地开发与整理的全部项目成果,分散安置需提交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主要措施);

8.淹没涉及的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方案和主管部门对复(改)建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

9.城镇及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与规划同阶段深度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1.防护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地质勘察和水文调查成果报告;

12.设计基准年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对安置点内的典型户型的方案设计图和预算造价;

13.自治区文物部门对工程建设淹没区内文物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4.移民及移民安置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低保实施细则;

15.淹没区设计基准年低保和五保户人数花名册;

16.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拟定的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和社会适应性调整措施;

17.主体工程特性表;

18.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9.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大纲》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收到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送审的上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书面通知并要求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补充、完善后报送完整送审件一式15份。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受理报送件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审核,审核通过后一周之内下达批复。

(三)审核。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成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评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四)批准。审核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依据审查意见向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申报单位下达批复意见,同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原则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需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审核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定本)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批复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将及时向申报单位下达不予通过决定书,说明不予通过理由,并抄送项目核准部门。

第四章审核内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内容:

第十条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大纲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字〔2007〕86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在全面调查了解收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分析移民安置区资源承载能力及经济发展等基础资料上编制。第十二条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组织、时限、参加人员、方法及精度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实物指标调查规范》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实物调查成果应说明是否履行公示、确认及公示成果无异议,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签署意见,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不同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的选择是否合理、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工程运行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不同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明确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界定标准。同时说明远迁移民在征地范围以外,又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零星果木、房屋及个人财产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大纲是否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明确移民安置任务、移民人口总规模、农村移民人口规模及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等。

第十五条是否表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同时说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

第十六条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成果,并充分听取移民区乡、村基层组织和移民代表意见,分析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去向和方式,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确定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应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得到移民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认可。

1.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问题若存在严重分歧,应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并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2.符合有关乡、村规划原则及标准规定,以及在分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明确移民生产安置资源配置和生活安置资源配置等标准;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及结合各个移民安置区容量实际,拟定分析具体移民生活安置去向和合理规划生产安置措施;

4.具有完整的各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安置规划以及各点内专业项目布局规划。第十八条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生产生活现状调查,预测推算至规划水平

年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如人均粮食和人均纯收入等具体指标变化数据。

第十九条补偿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法规;明确各分项补偿单价提出具体测算依据及方法;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并提出各项独立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标准;提出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后期扶持措施,并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预期达到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对后期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方法和各规划内容深度提出要求,同时拟定规划报告编制过程组织分工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报告其他内容是否全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附件是否完整。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2.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程占地、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界定是否符合大纲划定原则,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4.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成果是否与规划大纲一致;

5.受淹没、占地影响人口的调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损失分析是否合理;

6.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改)建、防护工程建设、工程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内容和成果是否按照规范编制;

7.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措施是否具体有效;

8.移民安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1.编制专题报告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是否全面并属使用有效期内;

2.规范要求的相应附件是否齐备。

第二十六条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能否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1.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确定是否合理;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确定是否合理;

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标准确定及安置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是否合理;

5.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可行性配置;

6.评价农村移民搬迁前生活水平各项指标是否详实,依据是否充分;搬迁后农村移民生活水平评价体系和预测结果是否合理;

7.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及平衡分析的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得到当地人民政府认可。

1.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实物数据调查成果的认可;

2.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村民小组对专题报告拟定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的意见(问卷、座谈会及听证)。

第二十九条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

1.城镇及农村居民安置点迁建规划用地是否符合迁建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

2.城镇及农村安置点迁建规划设计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3.工业企业迁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三原”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概算内容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估)算编制规范》编制;

2.选用价格水平年是否合理,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各项目补偿费(补助费)计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3.相关项目需要配套的概算外资金是否能落实。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是指导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查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1.在实物数据调查中提供虚假、谎报和随意涂改数据的;

2.为降低工程投资,对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处理而不纳入的人口和项目;故意压低各项复(改)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建设投资;

3.为使水利水电项目立项,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包装,提供虚假或过期的土地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通过审核,明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不报或为其进行技术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一年内不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的工程,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三条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两年内不动工,应重新组织编制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四篇: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

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规划

一、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规划 ㈠ 规划原则、目标 规划原则:

以综合整治为指导思想,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原则。移民安置区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长治”、“长防”、“移民开发”等工程项目相结合,充分利用各方面投资,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规划目标: 到2010年末,农业人口人均拥有0.8~1.0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0.3~0.5亩左右经果林,消除荒地和稀疏林地,使区内林草复盖率达到45%以上,土壤侵蚀量减少7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生活逐步走向富裕,生态环境趋于良性循环。㈡ 保护措施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迁建安置、城(集)镇迁建以及交通道路等专业项目改复建过程中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的措施。

1.坡耕地改造工程措施:坡耕地改梯坪地,是控制坡耕地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坡改梯主要是在小于25°的坡耕地上进行,大于25°的坡耕地应逐步实现退耕还林。规划坡改梯总计240.5万亩。坡改梯工程以修筑石坎水平梯田为主,在石料缺乏区域试验推广等高线植物活篱笆等措施。

2.生物措施:规划发展经果林207.9万亩,新植水保林436.7万亩、种草37.6万亩,水保林以松、杉、柏、刺槐、栎类、青杠、马桑、巴茅、荆条等为主,种植经济草种以蓑草为主,饲料草种以黑麦草为主。3.封山育林:对一部分疏林地和未成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共计376.7万亩。

4.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措施: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主要依据集雨面积、保护范围、侵蚀强度大小和减沙70%的综合要求布设,以蓄、小、群为主,坚持就地拦蓄,就近兴利。农村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措施规划详见表(略)。

5.城镇、工矿企业迁建和交通道路等专业项目复改建,在规划布局上应依山就势,严禁大挖大填。在“三通一平”及基建施工中需将废弃土方填放在指定低洼地段,并修建拦挡坝和护坡。对开挖过的场地,施工完建后应及时平整、恢复植被,或栽种经济林果,变废为利。

6.加强《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机构和三级管护体系。

二、城(集)镇迁建环境保护规划 ㈠ 规划原则、目标

规划原则:坚持城(集)镇迁建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相结合,城镇环境改善与区域环境改善相结合的原则。以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为导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针,污染物排放与区域环境容量相适应。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提高城(集)镇整体功能和环境质量,使城(集)镇迁建的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划目标:到规划水平年2010年,移民安置区“三废”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1.水质保护目标与控制要求

保护目标:三峡库区总体水质要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水标准。局部水域水质按其功能要求和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要求,分别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控制要求: 对进入移民安置区内各河流的污水实行总量控制,各河流的整体水质在不同水位期,监测断面平均水质浓度控制在(GB3838-88)Ⅱ类水标准以内。

江、河城镇段岸边水域水质:单个或多个排污口下游1000m处,相互影响后的岸边水质应达到Ⅱ类水标准。进入各河流的污水排放标准:2000年以前应达到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2010年以前,如果由于治理水平的提高,有新标准时,应执行当时国家或地方新标准。对易降解污染物,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要求,排污口下游1km岸边达标。

对难降解污染物应通过污水处理实行闭路循环,不得任意排放,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应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严禁排放。2.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为保护和改善城(集)镇迁建区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和城(集)镇迁建规划的环境功能分区确定大气保护目标(见表10-3-2)(略)。3.噪声控制目标

为使城镇迁建区有一个清洁、优美而安静的环境,保证迁建区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制定迁建区不同功能区类型的环境噪声控制目标(见表10-3-3()略)。㈡ 规划保护措施

1.水质保护措施

保护范围:移民安置区水质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库区水质功能保护区。库区水质功能保护区为长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库回水区。重点保护长江干流,大宁河、小江、乌江、嘉陵江、香溪河等主要支流。城(集)镇集中供水水源保护: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迁建城(集)镇供水水源集中取水口周围应设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由取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注意事项告示牌。在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100m范围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旅游以及从事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的水域,不得排入任何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保护范围的陆域内不得堆放固体废弃物、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和装卸垃圾、粪便或有毒物品的码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的活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从事放牧活动。禁止建立墓地和掩埋尸体。另根据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将取水口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的河段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的排入量,以确保下游取水口的水质满足饮用水源水质的要求。

城镇老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措施:老城区应加强沼气化粪池的建设,逐步改造雨污合流制的排水系统。城镇新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新城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截流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场)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江河。污水处理厂(场)应多方筹资,及早设计,尽快施工,争取在城镇迁建完成前投入运行。工业污水处理措施:工业废水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工业废水主要为有机物的可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达标排放。特别是含重金属、酸、碱、造纸等工业废水,按“三废”治理要求,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江、河等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对污染大户应加强监督,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使工业废水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对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而又无法进行治理的工厂企业,应予停产、转产。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凡是新、改、扩建的项目,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资源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在新老城区内限制发展化工、冶金、造纸等污染型工厂企业。

医疗卫生单位污水处理措施:医疗卫生单位、兽医站等机构含病原体的污水需经过特殊处理和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沼气化粪池或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加强对船舶的卫生管理:所有过往船只,均应装设船用油水分离器,客运船只的垃圾应集中起来,在到达港口停靠时,将其转运上岸进行集中处理,严禁向江河内倾倒。移民安置区内港监、环保和环卫部门应对停靠船只进行油水分离器和垃圾处理情况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

禁止向河流水体内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污染物、油类、酸液、尾矿、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垃圾、放射性废渣、废物等固体废弃物。2.大气保护措施

移民安置区大气污染主要为煤烟型污染,改善城(集)镇的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措施是改变能源结构、提高工业锅炉的消烟除尘率。主要措施为: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新城区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控制废气排放量,使之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逐步改变能源结构,提高城(集)镇居民天然气使用率,增加居民能源结构中天然气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和县城气化率争取达到85%。居民生活用煤应严格规定使用脱硫型煤,同时使城区的部分工厂企业也使用区域内可资利用的天然气资源,降低煤耗量,减轻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落实迁建区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居民区绿化、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林带和护岸林带的建设。

3.环境噪声防治措施

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工厂企业,在迁建时应增强其隔音能力,对产生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应进行消音和减振处理。噪声污染较大的打桩机、砼搅拌机、卷扬机等施工设备在居民区作业时,应避开居民休息时间。改善城市道路条件,改善车辆运行状况。在城区主干道和中心区域禁鸣喇叭,严格机动车辆的定期检修制度。

4.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措施:规划在城市和县城迁建区的郊区修建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对较小的城(集)镇,修建具备防冲、防渗措施的垃圾堆放场。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应采取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的措施。煤渣、煤矸石、粉煤灰可用来制造水泥、砼骨料、硅砖瓦等,酒厂、糖厂、罐头厂的食品弃渣可用来制造复合饲料或肥料,其余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应采取卫生填埋处理,对含重金属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医院、卫生防疫等单位,排放的含病毒、病源体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处理,不得任意倾倒,以免酿成环境污染事故,威胁区域人群健康。

三、工矿企业迁建与新建二、三产业污染防治措施

㈠ 对搬迁重建企业,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严格坚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㈡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迁建完成后,业主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其污染控制设施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并发给排污许可证后企业方能投入生产并排污。企业水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㈢ 移民新建二、三产业应选择污染小或无污染的项目,提倡发展绿色企业。

㈣ 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强污染源特别是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以便掌握污染源的动态变化,为环境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依据。

㈤ 迁建企业与移民安置新建二、三产业污染防治所需经费,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人群健康保护规划 ㈠ 环境卫生清理

移民迁入新居前必须对居住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主要包括

: 1.加强建筑、生活垃圾和粪便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对新址环境卫生污染源(如坟墓等),选用石碳酸、生石灰和漂白粉等药物消毒灭菌处理。

2.移民搬迁前,进行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灭蚊、灭蝇、灭鼠活动,降低病媒生物密度。移民搬迁后,开展经常性的灭蚊灭蝇灭鼠活动。

3.加强水源防护管理,防止各种污染物对水源造成污染。㈡ 疾病监测、疫情抽查及预防接种 1.卫生检疫

对移民安置区新老居民及外来人员中可疑的带菌者和患病人员进行检疫,对确诊者及时进行隔离和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重点抽检的病种主要有:疟疾、肝炎、钩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此外,对外来人员还应视其来源地的疾病构成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2.预防接种

对移民安置区危害较大且易流行的疾病采取预防服药和免疫接种等方法,提高人群对疾病的抵抗力。预防接种的主要对象为搬迁移民,主要项目有:疟疾、钩体病、乙脑和病毒性肝炎等。另外,对从事皮毛收购和加工者注射炭疽疫苗,在丝虫高发区普服海群生盐进行预防和治疗。3.人群健康监测

在移民安置迁建前后,必须加强人群健康的监测工作,特别是动物疫源性传染病和虫媒传染病的监测工作。监测内容见生态环境管理监测规划。㈢ 饮用水卫生检测

城镇、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及分散建房的移民,应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凡新的饮用水源,要进行检测,衡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内容见生态环境管理监测规划。㈣ 卫生宣传、管理与监督 在移民前和移民过程中,有计划、全方位地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增强移民和老居民的卫生观念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防病抗病能力。加强安置区卫生尤其是食品卫生、水厂等特殊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经常性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和卫生检疫。㈤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高区域医疗卫生防疫的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卫生防疫站建设标准”,完善各县、市卫生防疫站人群健康观察与保护的仪器设备及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安置区卫生防疫力量。

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应结合农村移民搬迁规划充实、加强。建议在移民安置区各村建立卫生保健室,各乡镇逐步建立乡镇防保站,负责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防治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五、生态建设规划

㈠ 珍稀濒危植物和古、大树木保护

移民安置区珍稀濒危植物,分布高程在600m以下易受移民安置活动影响的物种主要有荷叶铁线蕨、疏花水柏枝等,规划对其采取建自然保护点进行特殊保护。

对分布高程在600m以下易受移民搬迁破坏影响的100余株古、大树木进行重点保护。主要采取建围栏挂牌进行就地保护,定期对古、大树木进行调查与监测,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㈡ 森林植被保护

移民安置区森林植被保护主要是防止移民安置活动对现有森林植被的破坏。实行封禁治理,加强对幼林的抚育管理和采伐迹地的恢复工作;严禁乱砍滥伐木材资源;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㈢ 野生动物保护

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同时控制有害野生动物(主要是鼠类)密度,需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保护现有森林植被,绿化宜林荒山,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广阔的栖息地

。2.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稀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和执法管理。3.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场所和迁徙路线,严禁乱捕滥猎。

4.在移民迁建前后大力开展灭鼠活动,同时加强对蛇类、猫头鹰类等鼠类天敌的保护,抑制鼠害的发生。㈣ 城(集)镇和农村居民点周围及道路绿化规划

1.城(集)镇绿化

绿地生态系统是现代城镇的重要组成部分,迁建城(集)镇绿地应以点、线、面、带形成系统。城市、县城要因地制宜地修建公园和各类公共绿地,做好住宅小区绿化;工业区和生活区、商业区之间设置防噪声、防尘、防污绿化带;加强道路和房屋四周的绿化工作。2.农村居民点与道路、农田田间绿化

农村集中居民点建成后,应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和路旁的空隙地,包括预留发展用地,植树绿化。机耕道与人行道绿化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方式;田间小道的绿化可因地制宜地种植一些防护林、经济林,如洋槐、乌桕、桑树等。㈤ 库岸绿化带建设 原则上整个库岸都应植树种草形成库岸绿化带。正常蓄水位175m淹没线以上的原有林木、果园、薪炭林及草地等,除纳入城(集)镇迁建总体规划的部分外,其余均应保留作为岸边绿化防护林带,并对其中的疏林地进行改造,绿化荒山、荒坡。新建城镇沿江地带宜建设滨江公园,提高沿岸绿化效果。

六、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规划 ㈠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详见表10-3-4(略);

移民安置区监测点位(断面)见表10-3-5(略)。㈡ 环境管理规划

建议成立移民安置区生态环境管理办公室,由各县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负责,成员由政府办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人组成。

生态环境监测应以现有机构为主,对环保、水利、林业、以及卫生部门等现有机构的人员装备,适当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五篇: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A.1总则

A.1.1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内容,提出本要求。

A.1.2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前,应按照《移民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的认定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并根据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完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A.1.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A.1.4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局和移民安置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A.1.5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A.1.6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A.1.7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本标准第2章~第14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A.2概述

A.2.1简述水库概况及主要工程特性。

A.2.2简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工作过程;反映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式、方法和结果。

A.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A.3.1简述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2简述滑坡、塌岸等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3简述枢纽工程建设区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4简述城集镇新址占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5提出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的个人财产处理原则,明确相应的处理范围。

A.4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A.4.1简述实物指标调查的依据、方法、过程、公示和确认程序。

A.4.2提出经公示确认的实物指标汇总成果,并分别反映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两部分实物指标统计成果。

A.4.3简述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实物指标的分析计算方法和结果。

A.5规划依据和原则

A.5.1提出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布或制定的有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等。

A.5.2明确移民安置规划的原则。

A.6安置任务

A.6.1简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与结果。

A.6.2简述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的方法与结果。

A.6.3简述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和结果。

A.6.4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城集镇情况。

A.6.5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工矿企业情况。

A.6.6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专业项目情况。

A.6.7简述规划防护工程项目情况。

A.6.8简述临时用地情况。

A.7安置标准

A.7.1简述农村移民安置目标和标准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7.2明确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3明确公路、水利、电力等各类专业项目复(改)建工程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4明确工矿企业迁建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5明确城集镇、专项设施、农田等各类防护工程和文物古迹处理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7.6明确临时用地复垦规划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A.8移民环境容量

A.8.1简述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8.2简述采用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方法及其理由。

A.8.3简述移民环境容量分析成果。

A.8.4论述所选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对本工程移民安置需要的满足程度。

A.9规划方案

A.9.1简述形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必要时提出下一步进行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复核、补充论证和比选的内容和方法。

A.9.2简述形成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内容包括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规划等。

A.9.3简述确定农村大规模集中居民点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集中居民点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4简述确定城集镇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5简述确定各类企业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各类企业处理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6简述确定专业项目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各类专业项目复(改)建、水利和交通设施等其他移民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7简述确定防护工程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城集镇、农田等各类防护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8简述确定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临时用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9.9简述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A.10后期扶持方案

A.10.1简述应执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A.10.2根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结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的意见,提出后期扶持措施有关建议。

A.11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A.11.1简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A.11.2说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方法的来源、合理性与可靠性。

A.11.3说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的资料和参数取值。

A.11.4提出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成果,并通过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现状分析比较,提出评价结论。

A.12补偿费用

A.12.1明确补偿费用概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A.12.2明确补偿费用概算项目划分与费用构成。

A.12.3明确补偿补助项目概算中主要补偿实物量的计算方法,补偿补助项目单价和专业项目工程概算编制方法。

A.12.4提出各项独立费和预备费的取费项目。

A.12.5提出分年费用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A.13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A.13.1明确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法和程序。

A.13.2提出移民安置进度计划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计划。

A.13.3提出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等各参与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各方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A.14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可以根据需要,将下列资料作为附件:

A.14.1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报告。

A.14.2相关设计审查意见(包括预可性研究审查、正常蓄水位选择审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审查、实物指标成果审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审查等)。

A.14.3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阶段成果签署的相关意见等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