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辞职管理规定
辞职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员工辞职时,完整地交接工作,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的任何种理由辞职,均依本制度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需由经理签字认可。
三、公司员工的辞职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3.1员工申请辞职。3.2员工自动辞职。3.3公司辞退。3.4公司开除。
辞职时间以辞职申请最后批准的时间为基准,口头提出无效。
四、员工申请辞职:
4.1员工申请辞职原则上应在合同期满后方能考虑其辞职:正式员工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表》,按公司辞职流程审批后方能生效。
4.2试用期员工如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天预告申请,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辞职申请表》
五、员工自动辞职:
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5.1凡员工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视为自动辞职(旷工开除)。各部门主管对自动辞职人员要求在3天内提交自离人员名单上报事务部,以便及时了结自离人员人事劳务关系;
5.2未按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5.3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5.4自动辞职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赋予的一切待遇,(未提前30日申请离职)。员工应支付公司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保险除各人部分正常扣除外,公司部分需由离职人承担。对公司造成重大与损失的,公司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六、公司辞退
6.1凡公司员工若有发生《奖惩管理制度》所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在提前预告的情况下,做出辞退处理。
七、公司开除:
7.1凡本公司员工若发生《奖惩管理制度》所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其做出开除处理。7.2用人部门负责督导拟开除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任务,事毕转交事务部正式办理辞职手续。
八、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8.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8.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8.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8.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8.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0.1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日通知员工的行为;
10.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 30 日通知公司的行为;
10.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0.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辞职手续办理要求
11.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依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11.2被开除、辞退和申请辞职的人员,在正式办理辞职手续前均须配合公司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和相关事务处理终结工作,并确保得到有效确认。凡不配合执行或执行不彻底者,事务部可会同财务部门在其工资款中酌情扣以损失赔偿,情节特殊严重的,公司可不予计算或结算其任何
工资款项。
11.3员工辞职应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和《工作移交记录》。未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的,不视为正式的、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11.4员工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本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并签署意见;
11.5《辞职申请表》经本部门班长、负责人、副总、经理逐级审批通过后,由事务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11.6在确定交接事宜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为辞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十二、离职结算之特别规定:
12.1正常申请辞职经批准的人员,其工资按正常时间计算和正常统一规定的时间发放即月底打入“银行卡”中。
12.2被开除或辞退的员工,除按《奖惩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处罚外,视情况可以考虑一次性结算工资。(但需总经理批准)
12.3事务部负责对“旷工开除(自动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及事因,及时发布“书面通告”,以作警示。
十三、离职交接
13.1在事务部通知办理工作、财物交接之日,离职员工应按《工作移交记录》所列项目,逐项办妥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事宜的交接工作;
13.2原工作中保管办理的项目、账册以及公司的各项文件和客户资料等,须于离职前移交至直属上级指定的人员或相关部门;
13.3相关接收人须在对应项目栏签字确认,接收人在工作、事务交接时,须认真审查,不当之处须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才发现财物、文件资料亏欠未清的,由接收人与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所在部门责任人承担损失。
13.4离职员工在交接签署好的《工作移交记录》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后,报事务部存档。
十四、辞职管理
14.1凡是被公司开除、辞退的员工,均不得再次招入录用。
14.2凡自动辞职的员工,需再次复职必须待三个月后视情况方能考虑录用。
14.3对于按照正规程序办理辞职的员工,若需复职公司视情况给予考虑,并按规定以新进人员办理。
十五、相关事项规定
15.1辞职员工在提交《辞职申请表》后的 3 日(试用期)或者 30 日(正式合同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责任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戒。
15.2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事务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职员工。
16.1公司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执行。
16.2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XXX(大连)有限公司。16.3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16.4本规定自 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辞职管理规定
员工辞职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管理规定
3.1辞职程序
3.1.1员工应提前1个月向其部门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并将辞职报告交由部门主管,经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1.2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3.1.3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3.1.4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3.2离职谈话
3.2.1员工辞职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2.2员工辞职时,人事部负责人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3辞职手续
3.3.1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子移动存储设备;
2)公司的办公用品;电脑、桌、椅等;
3)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4)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
5)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3.3.2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3.3.3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3.3.4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3.3.5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3.4工资福利结算
3.4.1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3.4.2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3.4.3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押金;
3.4.4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4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5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
6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辞职管理规定
辞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企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条员工辞职的应在辞职30日前,向生产厂长马宗平提出书面辞职报告,马宗平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扣发30天的工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企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企业有权予以开除。
第六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企业以前,必须交还企业的一切财物。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篇:辞职、解聘管理规定
辞职、解聘、辞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辞职、解聘、辞退管理,保障公司运作正常、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辞职
3.1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30天)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副部级及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人员)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3.2辞职员工的直接领导、综合管理部部长(或分管人事人员)和分管副总要与其积极沟通,弄清员工提出辞职的真正原因,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若辞职员工执意辞职,单位负责人、综合管理部部长、分管副总在辞职书上签字,并注明允许离厂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按时间要求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
3.3综合管理部与每一名辞职员工耐心沟通,尽最大努力挽留表现较好的员工。具有专业职称和班长级干部,由分管副总和综合管理部部长谈话;副部级及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谈话。辞职员工若执意辞职,综合管理部做好顶岗人员准备。
3.4辞职员工到达允许离厂日,须到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厂,办理手续时辞职人应将自已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展情况、资料交接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说明,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接岗人到位前应尽职尽责,站好最后一班岗。重要岗位人员(如财务人员、设备、采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离职前要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分管工作存在的自身相关的问题全部解决后,方可离厂(不受30天限制),且对以后工作中发现的与其相关的问题负有终身连带责任。
3.5不按正常程序辞职,特别是重要岗位的技术性人员不办理手续离厂的,一是由所在单位通知财务部扣除未发工资和年终奖,二是按照劳动法由综合管理部、集团人力资源处和集团法律事务办追究其违约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理。
3.6对所有不按正常程序离厂的人员,其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否则一切后果都由其单位负责人承担。
4解聘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对员工予以解聘:
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员工拒绝接受降职、降薪、撤职处分的; 4.4员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的; 4.5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4.6达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解聘条件的。5辞退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对员工予以辞退: 5.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的; 5.2年内累计旷工满十五天的;
5.3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4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的;
5.5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6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5.7违犯国家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8其它应予以辞退的行为。6附则
6.1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请总经理审批。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制度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2012员工辞职管理规定
上海金达
员工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提前一个月离职申请,交部门主管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一个月内继续工作,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一个月后离职申请人于人力资源部取离职审批表,填写离职审批表后,给电子文件资料等物品移交接收人、工作交接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个人资产转交手续办理,确认厂牌、工作服、奖惩、碗柜、鞋柜、宿舍、图书资料管理事宜,总计应扣款签字;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合同协议、考勤和保险扣除事宜;
第六条本人携带离职审批表给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算工资;
第七条离职审批表一联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一联财务部计算和发放薪资,五天内结算完毕。
第三章 辞职管理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首先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并填写,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必须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方为有效申请,无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为无效申请,辞职申请日期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辞职后,自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将所做的工作向甲方交接,以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正常运转,不得有意怠工。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乙方承担。
第十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专员与辞职人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一个月后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办理好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同时职工应无条件地保守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离职后的二年内,乙方不能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具体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准。如乙方的泄密行为涉及到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继续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员工旷工超过三天,做自动离职处理,其主管将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自行接受工作及物品,交接中如发现有缺少,损坏的物品、文件,将按公司规定扣除剩余薪资作为赔偿,并且禁止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离职和调职人员在工作移交清楚后,承交人,移交人,监交人皆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并经有关单位会签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如住宿,应交还宿舍钥匙,结清宿舍水电费,办理退宿手续后应立即搬离,并接受检查,由宿舍负责人签字方可离厂,否则每滞留一天,其住宿费用按其未发放工资1%/天的标准扣除。
第四章 辞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上海金达
1、公司的电子文件资料及书面资料(客户资料、形成性文件等);
2、公司的项目资料;公司工作证、名片、钥匙、手机、手机卡、工作服、电脑、办公用品、图书资料;
3、备用金、发票、借款;
4、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七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人员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应书面委托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九条离职员工根据种类不同,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1、辞退:辞退后取消所有绩效工资、福利和年终奖。
2、辞职:辞职员工,没有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不享有年终效益奖。
3、自动离职(为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停发工资。
第二十条辞职员工结算工资,须扣除以下项目:
1、公司代缴保险费用;
2、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遗失公司物品赔偿金;
3、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代扣水电费、就餐费及其他需扣除款项;
4、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5、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以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