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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P44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2140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0:40: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投资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P44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执行董事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股东会、总经理、财务分管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作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作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会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投资收益: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证、审计、公证等的支出,以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印刷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费等。

(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准备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分。

(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年度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9)利息支出:指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二)基金净收益;

(三)其他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会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障基金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长期责任准备金

(3)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七条

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建账设卡,帐实相符,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财会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

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物不符,要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

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

10年

三、运输工具

4年

四、电子设备

3年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现行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试行。解释权属本公司。

高邮市信诚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

1、严格担保前审查、担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担保前调查,担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和上级领导担保。

(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品,要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在有效担保期间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被企业的经营情况。

2、严格遵守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好担保风险控制额度。重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民营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

4、严格控制担保各项程序。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总经理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方可下定论。

二、严格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执行错误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公司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拖期贷款,扣发经理、审查员20%基本工资,扣发全体工作人员一年的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

1、严格担保前审查、担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担保前调查,担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和上级领导担保。

(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品,要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在有效担保期间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被企业的经营情况。

2、严格遵守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好担保风险控制额度。重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民营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

4、严格控制担保各项程序。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总经理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方可下定论。

二、严格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执行错误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公司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拖期贷款,扣发经理、审查员20%基本工资,扣发全体工作人员一年的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http://www.teniu.cc 2008年03月11日 22:19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担保、融资行为,使投资、担保、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 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 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做出的决策同时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担保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 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 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 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第二章 投资

第一节 投资行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 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 资和其它投资,但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受托理财投资 以及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

第七条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整体资

金状况、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八条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理问责制度。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

(一)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

(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进行项目立项;

(四)项目审批、实施;

(五)项目跟踪、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既包括新项目投资也包括原有

项目增资,均需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员任组长、证券部牵头的对外投资 立项小组,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认真 论证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小组成员应勤勉尽职,充分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前期调研,会同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 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 争情况、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 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笔投资数额超过 公司净资产5%,年度累计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立项小组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书面文件报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及预算按决策权限报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已审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授权成立项目

实施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的人、财、物,按进度实施投资计划。在实 施中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项目调整预算程序与批准 实施的程序相同。

2、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或其它相关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

发起人协议等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必需经公司律师进行审核确认。在 签订对外投资法律文本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 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交公司证券部保存。

3、项目实施小组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出资手续。以非货币财产出 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验收和审计。

4、项目实施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如遇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项目实施小组应 及时提出调整投资项目的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 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依对外投资所占份额,对被投资单位实行差别

化管理。根据投资比例,公司有权向被投资单位推荐董事、监事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原推荐人员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经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讨论确定人选。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或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通过

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参会的股东代表必须按总裁办公会的决议履行 职责;推荐的董事和监事有义务将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议事项及时反 馈给公司。

第二十条 对于参股的长期投资项目,公司依据《公司法》及

其它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维护公司及被投 资单位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沟通,了解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每半年应对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报公司管理层;公司财务部按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会计核算。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三条当被投资单位出现或发生《公司法》所列解散、破

产等情况时,公司终止对外投资,并依法参与被投资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第二十四条当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被投 资公司股权:

(一)公司出于经营需要或战略安排;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有 抵触;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终止或转让对外投资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确定

后,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 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终止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

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五节 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立项小组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所提供 数据严重偏差,致使决策依据失实,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参与对外投资决策的董事会、高管人员成员,由于

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投资出现重大损失,依公司章 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未按投资计划执行对外投

资,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报告、调整、建议等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对外投资单位推荐的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义务,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更换推荐人选。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部未履行管理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责任人员勤勉尽职的,可以免 责。

第三章 担保

第一节 担保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对外借款时,公司根据经营利益需要及本制度规定,按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人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担保人是指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关联人或者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

第四十一条公司担保金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第二节 担保决策权限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 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 担保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信

原则,公司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强制命令。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尽量降低 因担保造成损失的可能。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担保决策做出前,应成立财务总监任组长,合规风险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证券部人员组成的担保审查小组,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 分析,由证券部编制风险评价报告,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与相关 担保议案一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被担保人的审查范围包括:(一)财务状况;(二)管理情况;

(三)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四)现金流状况;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50%;

(二)主营业务市场萎缩,盈利能力弱;

(三)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拟担保金额的60%;

(四)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五)存在银行借款逾期或欠付利息、违规经营被主管部门处罚 等不诚信记录;

(六)最近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七)公司认为其他不应担保情况。

第五十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复印件提交监事会、财务部门。

第五十二条 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 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五十三条 担保事项由证券部具体管理,应经常检查监督担 保的履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报 告,同时按照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向债务人追偿。第四节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企业、公

司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予 开除处分,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证据表明是由于公司有关人员未尽职履行本制度

规定职责,导致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 情况给予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责 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融资

第一节 融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规范的融资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 允许的其他主体借入或借出资金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融入资金行为分为短期融资行为和中长期融资行

为。短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 资行为,中长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融资行 为。

第六十条 融出资金行为指公司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向法律允许的主体拆出资金的行为。第二节 融资决策权限

第六十一条 公司融资行为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决策。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一定限额内的融资决策 权,具体授权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融资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资金供求状况编制融资计划 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制订具体制度规范各种长、短期融资行为。第六十五条任何融资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 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定

期跟踪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融资款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归还融资利息和本金,维护公司的良好 信用。

第六十八条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而导致出现融资成 本上升等不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第六十九条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融资。第四节 罚则

第七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筹集资金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投资、担保、融资行为如属关联交易行为,相关股东、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 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十日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07-12-28 进展:临时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局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局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

偿程序,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公司

4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5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问题,同时实现本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担保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是指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担保。此外,本公司还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提供其它类型的业务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的担保活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合法 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担保的对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有关国家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全民所有制、股份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工业、交通、流通等企业;

第六条 本公司认为符合条件的其它类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资产;资信状况良好; 合法经营;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有预期偿还能力并能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本公司接受的担保项目必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四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技术成果应用开发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替代进口节约外汇的项目;

二、能迅速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项目;

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通过正式鉴定,并且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项目;

四、产品适销对路,具有很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覆盖率较高的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己列入其它贷款计划;

七、项目己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火炬计划;

八、其它经公司确认的经济技术项目。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范围:

(一)为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投资提

供担保。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产、学、研”项目投资提供担保;

(三)为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形

成经营规模的投资提供担保;

(四)为企业利用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

新的投资提供担保;

(五)其它投资担保业务。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十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风险控制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担保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 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关公司批准成市的文件、合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

六、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七、有关本次信贷申请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八、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表)及其由公司认可的 单位提供的资信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提供落实反担保的文件;

(一)办理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验证产权证明,审查产权证明或相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的评估报告(报告结果应被本公司认可)等资料。

(二)办理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资料

(三)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

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三条 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十八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主要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客户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取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客户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客户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主要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实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客户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该报告分为《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和《反担保评价报告》,其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客户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东构成;

3、主要负责人简历;

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分析: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管理水平分析;

4、基本风险度分析;

(三)客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报告》:

(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

(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七)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担保评价报告》: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

(四)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客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

若因客户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遗漏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二十五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

(三)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五)对申请担保客户及项目的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会计、经济、金融和技术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公司重大和疑难业务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审核意见填写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风险管理部意见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担保业务部,提请召开审保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保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保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财务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由审保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一条 审保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经理应于会前两天将经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资料(含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发送给与会的每位委员,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通知以下人员参加:

(一)审保委员会委员;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业务人员;

(三)审保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委员未达应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五分之四的,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由项目经理报告项目内容、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意见,项目业务人员作补充说明;

(三)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陈述内审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咨询的项目由秘书代表专家委员会陈述专家咨询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经理和项目业务人员;

(五)与会委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委员会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补充资料和落实情况的,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加以落实;

(八)会议评审采取实名票决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与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续议”意见并签名,80%(含)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视为项目通过评审;审保委员会同意

票数不足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但同意和续议票数之和达到80%(含)以上的视为续议项目,不同意票数达到40%(含)以上的视为否决项目。主任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但享有一票否决权。

会议结束后,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和主任委员最后综合意见)。

(九)担保业务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有权否决审保委员会同意的担保项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公司的年度担保项目及额度计划,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计划内项目在实施前,担保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担保委员会及股东会审批。

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计划外担保项目,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审批权限内认为有必要报董事长、董事会批准的,可签署意见后报批。对公司审保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均有权提请复议,但不能直接做出“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客户,必须先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再签订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客户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客户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客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八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二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客户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八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九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项目经理应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并通知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签发的同意为担保申请人担保的通知书;

(二)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有:

一、《委托担保协议书》

此协议是本公司同意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为其借款行为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二、《担保合同》

此合同是本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按约定或法律 规定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信用反担保合同》

此合同是反担保人就本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向本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所达成的有关各方权利及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抵押反担保合同》

此合同是债务人就本公司为其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而以其所有的财产向本公司提供财产抵押反担保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上述四种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其中《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其它合同的签订如当事人一方认为需要合同公证的,可在国家批准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公司承保有效期间的担保项目,由公司担保部 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一)按约定收取担保费,定期对已担保的项目进行跟踪检 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担保项目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特别例外情况,要以书面形式讲明问题及其症结,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

(二)担保项目到期前一个月,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债 务人按期归还贷款。

(三)担保项目终结时,由担保部办理项目完结手续,并会 同办公室将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因还旧借新或展期贷款需要延期担保的项目,债务人 应在该项目到期前二十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在申请获准后,按新担保项目的受理程序重新办理有关部门担保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逾期的担保项目,由担保部与放款单位、被担保 企业协商后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第九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

一、控制担保额度和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公司对任何一个企业或集团提供的担保责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也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值的15%(政府指定项目除外)。担保责任余额总计一般不超过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多不会

超过10倍;任何一个企业申请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三到五倍;股东单位申请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在公司原始股本的3-5倍;累计担保额度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之内。公司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壹年。

二、严格执行担保评审制度:

公司对每一个担保项目都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评审,与此同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评审,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定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担保人拟抵押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要求出具评估报告;针对特殊专业担保项目,公司另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五条 与协作银行共同控制:

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放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与银行密切合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共同控制风险,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担保人风险的控制:

A、事前控制

对申请担保人所提供的材料(尤是反担保抵押物)按担保业务受理程序(见附件)进行全面审查,申请担保的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公司所采取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将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反担保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长于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

对被担保人可以采取保证金反担保方式。保证金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被担保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额度、比例、时间等具体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被保证人另行商定。

B、事中控制:

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来实现事中控制。在担保期间,公司担保部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随时对其抵押物情况进行检查,汇同协作银行对其借款的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C、事后控制:

完善担保后期工作,担保到期前10天,本公司会同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企业下发担保到期通知单,由该企业签回执存档,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回收担保金;被担保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还款的,经协作银行审批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公司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续保;担保期限己到,经协作银行和公司的共同催收,被担保人仍未能偿还贷款的,由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公司在代偿债务,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须及时有效地派专人追偿公司所垫付的款项和其它损失。

第四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物:

一、债务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一)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以及其它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

1、债务人拥有所有权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3、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4、非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

5、非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

6、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7、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8、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9、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它反 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本公司的担保金额;

(二)财产抵押的价值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 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三)《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签订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四)上述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公司认可的其它法人为债务人向本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

(三)如信用人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其抵押(或质押)资产(不包括增值部分)价值或其价值与其它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本公司的担保金额。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过论证确有发展前途,但无可提供反担保资产的企业,本公司可以采取未来期权抵押,派员参与企业管理等办法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章

担保费的收取

第四十九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减少中小企业的财务费用负担,本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费收取标准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利率的50%以内,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一)担保费即担保费率与担保金额的乘积,由被保证人一次

性预交。

(二)本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来确定担保费率。每年按照担保余额的2%-7%收取担保费用。

(三)担保费采取预收的办法,担保期限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半年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四)担保费的费率、预收的数额以及收取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协商后在《委托担保协议书》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 已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因债务人原因未能再继续签订《担保合同》的,本公司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承诺费。

第五十一条

因债务人原因需要变更《担保合同》的,经合同双 方同意,本公司除按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收取担保费外,还向债务人另收一定的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逾期担保费主要用于逾期担保费及罚款的支付。此项罚金的交纳度、比例、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债务人商定。

逾期担保费及罚款直接从担保费备付金中抵扣,备付金支付后仍有余额的,由本公司退还给债务人。

第十一章 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保 证期间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除本公司外,如果还有其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的,本公司仅就所担保的金额按所占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五条 如被担保的经济技术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 位联合投资的,则只对本公司所担保的投资人的借款债务承担担保责仔。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经济技术投资项目实行限额担保或全额担 保。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加利息(不含违约金、赔偿金、罚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时,本公司的担保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同时相应扣减担保金额:

一、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己偿还借款本息;

二、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己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三、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提前收回贷款;

四、因债权人或债务人违约而终止合同;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和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等等;

五、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履行债务后,在法 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自行取得代位求偿权,依法行使追偿权,即本公司立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追偿本公司所垫付的款项和其他损失。其中追偿的措施包括: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直接追偿;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丰要方式:

一、通知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或者按照约定在债务人的保证金中扣付,或按照约定委托债务人开户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债务人的存款账户中进行结算清偿;

二、处置反担保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三、要求信用反担保人按合同的约定偿付,或按照约定委托其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其存款账户中进行结算偿还。

第六十条 本公司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二条 在《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合同》、《信用反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后,本公司有权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债务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债务人须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六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期足 额缴纳担保费。

第六十五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本公司求偿权的行使,并在 收到本公司通知二十天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当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责任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主合同规定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本公 司的监督与检查:

一、将主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本公司所担保的经济技术投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用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四、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已向本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己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征得本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债务人,不得影响本公司的利益: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小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主合同以及与担保有关的合同;

七、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若债务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 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三章 反担保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 担保责任:

一、公司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交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一)垫付的借款本息;

(二)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三)其他费用及损失。

二、债务人未按期向本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本公司缴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一)应付的担保费本息;

(二)逾期罚款;

(三)本公司的其他损失。

三、在债务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时,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本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将其已抵押给本 公司的资产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定期或随时向本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本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第七十一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 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公司损失,同时,本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 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又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五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七十六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办公室将档案保存至规定年限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六章 投资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为加强对项目投资的决策管理,实现投资决策和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明确投资部工作的职责和流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任务:

l.通过寻找、鉴别和筛选,对目标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确定符合条件与公司要求的投资项目并提出建议;

2.对己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为投入资金的增值退出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实行登记储备制度(以收到书面材料为准)。

三、对项目的决策性意见均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和项日专责小组制度,具体负责该项

目的尽职调查和资金投入后的管理工作。

五、每周定期召开业务例会,对工作进行汇报、总结和计划:

l、对本周受理登记的项目进行讨论、筛选;

2、对通过筛选的项目制订尽职调查计划;

3、对正在调查的项目进行汇报、讨论;

4、对己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讨论:

5、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计划、安排。

六、对项目进行筛选、评估的标准:

1.拥有在3~5年内通过增值可变现的潜能;

2.拥有针对特定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并具有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及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3.拥有具很大市场前景的专有技术,且该技术的进入壁垒较高,难以模仿;

4.拥有一支具有远见卓识、富于创新、精干务实及现代市场经营理念和创立杰出企业信心的领导团队。

七、对通过筛选、进入尽职调有阶段的项目:

1.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

2.实施调查计划,及时做出书面调查备忘、反馈调查信息;

3.对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总结,做出评估,并对符合条件

和公司要求的项目做出投资建议报告。

八、对经过调查、建议投资的项目:

l.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成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与评估

2.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会同公司其它有关部门起草投资协议。

九、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1.建立项目跟踪管理档案;

2.定期取得项目的有关财务资料

3.定期对项目的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书面报告;

4.会同公司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峪控,对其资产活动等经济情况进行动态观测

5.为项目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为投入资金的增值退出创造有利条件;

6.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十、项目管理操作流程

受理登记

初审筛选 尽职调查 综合评审 投资决策 签订协议 资金调配 监管服务 变现退出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办法同等有效。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担保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附件: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资料移交登记

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整理资料

验收有效文本 办理担保合同审定

抵押或质押登记、公证

合同签署(担保)

定期检查

发到期通知书

发项目逾期通知书

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填写检查报告

检查总结

风险项目报请讨论

办理项目完结手续

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业务流程

投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2010-05-06

一、项目申请

1、客户到公司咨询担保业务,由前台引导到担保部接待处;也可在各公司网站上申请担保业务。

2、项目接洽人员请客户阅读《客户手册》,并根据客户情况填写《客户访谈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做出答复。

3、接洽人员根据《客户访谈笔录》内容出具意见,交部门初审筛选;

4、经筛选后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进入评审阶段;或出具《项目处理意见书》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经二级评审通过并落实相关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公司审保会。本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从项目受理开始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项目决策审批

根据二级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经公司审保会审定,报决策机构审批。从项目受理起应在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异地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担保手续的完成

1、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为相关银行出具意向性担保函。

2、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质押合同》、《监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同时完善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

3、经银行审贷会批准后,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同时按照规定收取担保费。

五、保后跟踪

1、项目经理根据与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承保期内按月(季)深入贷款企业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

2、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

3、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企业准备还贷资金。

六、担保终止

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并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

第二篇:投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执行董事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股东会、总经理、财务分管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作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作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对本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会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投资收益: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证、审计、公证等的支出,以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印刷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费等。

(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准备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分。

(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9)利息支出:指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二)基金净收益;

(三)其他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会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障基金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长期责任准备金

(3)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七条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建账设卡,帐实相符,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由财会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

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物不符,要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10年

三、运输工具4年

四、电子设备3年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若与国家现行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试行。解释权属本公司。

第三篇: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制度:日常开支、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报销程序标准)

(4)担保基金管理(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有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 收入等

(4)投资受益:进行投资取得的受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务、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审计、公正等的支出,以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拍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等。

(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等等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分。

(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取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取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有公司董事会决定。

(9)利息支出:指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 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1)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2)基金净收益(3)其他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证金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长期责任准备金(3)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

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度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务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10年

三、运输工具4年

四、电子设备3年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限额内留用,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月月银行对账,对未达账做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钱、物、账分管制度

(1)出纳人员专管货币资金的收支并进行序时登记。

(2)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减产物资的收发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3)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通过资产清查 达到账实一致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凡是涉及财务收支及税务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办法,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办理。通过财务部核算,监督控制各业务环节的资金周转状况及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应收账款为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收入,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暂收、暂付款项为临时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是利用暂时不用的资金为确保担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而采取的措施,应按设立担保公司的原则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金融债券等证券类别,并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是暂收保证金及存出保证金应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收取的会员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借入资金,对借入的资金应合理运用,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时,应该分期预提,分期摊入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第四篇: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

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

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

(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6)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

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

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有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

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投资受益:进行投资取得的受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务、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审计、公正等的支出,一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拍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 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

金等。

(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

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等等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

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

分。

(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取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

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取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8)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

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有公司董事会决定。

(9)利息支出:指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1)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2)基金净收益

(3)其他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

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证金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长期责任准备金

(3)资本保障基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度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务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10年

三、运输工具4年

四、电子设备3年

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限额内留用,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月月银行对账,对未达账做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钱、物、账分管制度

(1)出纳人员专管货币资金的收支并进行序时登记。

(2)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减产物资的收发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3)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通过资产清查达到账实一

致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凡是涉及财务收支及税务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办法,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办理。通过财务部核算,监督控制各业务环节的资金周转状况及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应收账款为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收入,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暂收、暂付款项为临时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是利用暂时不用的资金为确保担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而采取的措施,应按设立担保公司的原则投资于风险较小的金融债券等证券类别,并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是暂收保证金及存出保证金应严格按制度执行,对收取的会员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借入资金,对借入的资金应合理运用,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时,应该分期预提,分期摊入成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属本公司。

第五篇: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佳宝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务审批制度

为保障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确保资金进出安全,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审批职责,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审批实行集中管理,每月25日需要提供下个月资金月报表,对预计的费用进行计划申报,由董事长审批,下个月资金原则上由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可授权临时审批,并由总经理事后补批。

二、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一)对外投资款,预付款及结算付款,应付债务,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到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偿还:

1.支付时应填列公司统一使用的《资金使用审批单》,并按规定填清内容。

2.报批程序:

(1)经办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随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供领导审批;

(2)财务管理部经理审核(或需相关主管会计初审后);;

(3)由总经理授权执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临时审批;

(4)总经理统一审批。

如属对外投资款项,必需报请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由总经理审批。

(二)其他各项费用

1.其它各项费用包括:备用金、差旅费。

2.预借备用金或差旅费:

各部门员工因公需预借备用金或差旅费,应填写专项借款单,说明原因,总经理批准。

3.员工出差回公司后七天内办理还款手续,如不及时结清借款又无特殊理由的,财务管理部将从次月工资中扣回。所需支付金额小于400元的款项,由经办人员自行解决,不予办理借款。

4.员工出差返回公司七天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部门经理及财务管理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管理部报销。

5.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以实际住宿天数计报。住宿标准由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参加培训或有关会议的住宿费用按实报销。

6.出差员工除自备交通工具外,一般须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如乘飞机,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三、支票管理:

1.支票领用实行登记制度。

2.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需签发时,支票上要填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领用人在支票存根及支票领用簿上签名。

3.经办人领出支票后原则上应在三天内到财务管理部办理销账手续。

四、费用报销:

1.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应本着“小额、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进行开支,不得计提发给个人。

(2)临时性发生的接待费用,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事后说明事由,报总经理批准。

2.办公费用:

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的采购、印制,参照《日常办公管理制度》执行,由经办人、保管人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3.工资、津贴和福利支出等日常性费用由财务管理部造表、总经理审批后发放,遇有变动需及时办理变动审批手续。

4.通讯费报销:按《市内交通费、手机通讯费管理规定》执行,财务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6.员工市内办事交通问题按《市内交通费、手机通讯费管理规定》执行,财务管理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二章 费用开支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费用开支的程序与办法,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财务制度,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公司对各项费用开支均实行归口控制管理,具体费用的审批权限、开支标准及办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费用开支范围

业务接待(招待)费、中介(礼品)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员工再教育费、医药费及福利补贴费等。

二、费用开支审批权限的归属

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原则上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总经理审批的主要范围:业务接待(招待)费、中介(礼品)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办公用品或其它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三、费用开支标准及办法:

1.业务接待(招待)费:根据工作性质限定接待标准和金额。

原则上招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接待客户应事先填写“招待费审批单”经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同意,并于事后补办手续,注明招待客人名单与招

待理由。

2.中介(礼品)费:

因业务需要支付中介费或赠送礼品,须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固定资产购置费:

凡属固定资产性质的费用开支,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每年盘点核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查明原因,并由责任人赔偿。属报废的按规定造清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凭此销帐。

4.办公用品或其它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购置办公用品或其它低值易耗品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印制名片、订购报刊书籍等由管理部统一办理并验收入库。业务书籍在征得公司分管总经理同意下可自行购买,5.员工再教育费:

员工参加业务培训、职称考试经总经理签字后报销相关费用。

投资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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