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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闽政[2003]3号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2140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0:39: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闽政[200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

闽政[2003]3号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研究制定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方案。

一、进一步减少、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

(一)减少一批审批审核事项,扩大设区市、企业投资决策权。

1、在省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基建项目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国有和股份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基建项目,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一律取消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的行政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对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取消立项审批。

2、省内审批的未列入省重点、预备重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取消开工报告审批,其中建筑工程项目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3、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竣工验收一律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4、不再将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资金作为需要省里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对省计委审批权限内的设区市基建项目,凡是设区市可以通过自筹和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其他建设、生产、流通条件可以自求平衡又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限制的,全部下放给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省直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除跨设区市的外)相应下放到设区市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也要相应扩大县(市)的审批权限。国家对“政绩工程”、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级娱乐设施等基建项目有限制规定的,按现行政策严格执行。

(二)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减少审批环节。

1、计划部门:(1)在国家有具体规定或省政府已公布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基建项目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公路干线建设规划内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建设单位可直接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2)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基建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基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改为报送项目申请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3)基建项目工程招标方案的核准,合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的审批中,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审批的内容之一。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建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的审批中。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外,房屋建筑项目中的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合并,把抗震设防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批内容之中。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作劳动安全设施预评价的基建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审查合并到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中,并根据预评价审查结论审批设计。

二、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采取“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等形式,推行基建投资并联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牵头受理”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计划部门牵头受理。(1)对项目建议书审批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卫生部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的卫生审核、地震部门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化部门的文物保护要求审批、人防部门的人防要求审批、水利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和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审批等多部门的审批,由计划部门牵头受理。相关部门应协助计划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包括出具批文、审查审核意见书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会和初步设计审查会一律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并请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议,把好行业、专业审查关,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避免增加建设单位负担。审批条件具备后,计划部门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基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涉及水土保持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涉及到交通、铁路、港口、航空、防汛、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需要征求交通、民航、水利、文化、安全、消防、部队等职能部门意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3、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方案规定时限内完成。涉及林地征占用的,林业部门应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基建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4、施工准备的审批,除按规定需要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外,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批,以及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等特殊事项的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相关部门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包括出具批文、审核意见书等)。

(二)“报送相关”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受理后,即向申请单位告知该审批所要报送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由申请单位将所要报送审批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并联审批”主要内容

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送来的审批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批意见直接反馈牵头受理部门。

(四)“限时办结”主要内容

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1、计划部门: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按规定需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论证评估可行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含招标方案)审批时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评估论证可行,前置审批等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3)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含委托设计咨询时间),对经过会审修编的初步设计,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4)开工报告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仅限于省计委);(5)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年度计划的审批时限,按省政府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办理。

2、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项目30个工作日;(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和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5)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需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时限从60、30、15个工作日缩短为15、7、3个工作日;(2)环保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审批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5、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涉及海岸工程的项目,其报告书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6、地震部门: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评价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7、公安消防部门:(1)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工程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重点工程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为30个工作日;(2)消防专项验收,由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书。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作劳动安全设施评价基建项目,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劳动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

9、卫生部门:(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2)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3)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0、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等以及专项验收,并在上述审批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生产、卫生部门及时反馈本部门的意见。

11、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设施审批时限从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12、文化部门:(1)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撤销及使用权变更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3)征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4)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风貌和特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5)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3、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预申请,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15个工作日;(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急需取水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反馈时限为7个工作日;(3)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7个工作日;(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7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专项验收时限为7个工作日。

14、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占用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15、财政部门: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预算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2)竣工结算审查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3)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16、人防部门、气象部门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涉及征求人防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时限为4个工作日;征求气象部门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监督”主要内容

1、建立《审批跟踪监督卡》制度,把监督权交给投资者和社会,把监督贯穿于整个审批过程之中。

牵头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出审批申请时,由牵头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该审批涉及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并发放《审批跟踪监督卡》。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审批文件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凭《审批跟踪监督卡》受理,并在卡上签注受理时间、经办人员姓名。申请单位将审批文件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后,应及时把所持有的《审批跟踪监督卡》交回牵头受理部门,若未及时交回的,牵头受理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负责收回。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报送给牵头受理部门时,牵头受理部门应在卡上签注相关部门的办结时间,并填上受理经办人员姓名。《审批跟踪监督卡》可作为机关效能绩效考评的依据,同时对未按时办结的部门进行效能督查。

2、各有关审批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实行“窗口”式办公,审批审核事项涉及部门多个处室的,需确定主办处室,对有关处室推行人员“AB”角制度,强化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审批限时回复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各自审批作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对申报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为契机,结合“数字福建”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现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计算机联网,通过“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本方案由省计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程序,报省计委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各设区市的基建投资项目审批已进入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

1、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后审批流程图(略)

2、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一览表(略)

第二篇:闽政〔2011〕2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2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县域推进、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为原则,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师素质、规范办学行为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投入的长效机制为保障,着力缩小学校和城乡之间的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全省92个县(市、区,开发区)于2012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2017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初步均衡的主要要求为: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编制、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城乡统一并落实到位;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超大班额”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及时消除D级危房,农村寄宿制学校基本消除“大通铺”现象;教师、校长校际交流有序开展,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基本配备到位,大部分学校能开齐开足课程,学习困难学生得到有效帮扶。

基本均衡的主要要求为:县级政府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健全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部完成,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全面落实,城区“小片区”管理模式实施到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有效保障,开齐开足省颁课程,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规范。

(二)分阶段目标

2012年底前,21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5年底前,81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17年底前,全省92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具体分县别安排见附件)。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的分区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限规划安排,按照省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和基本均衡发展的标准,制定推进本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和每所学校,确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明确本地区内分区域、分阶段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线路图,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规划应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报送省教育厅。

(二)如期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

1.优化完善中小学布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0‟28号)要求,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未来人口变动趋势、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结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

建设,抓紧完善修订县域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确定长期保留、过渡性保留和拟撤并的学校。在调整过程中,既要坚持适度集中、积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又要注重稳妥推进、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2012年前,解决好66人以上“超大班额”问题,2015年前全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2.按标准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5年前基本配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基本完成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对照《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确定每一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年限,按时序进度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本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年限同步或适当超前。

3.按进度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逐校建设和申报,设区市教育局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促进每一所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

(三)整体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1.全面实施教师、校长交流制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要求,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教师资源。2011年在11个县(市、区)启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2013年在所有县(市、区)全面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解决寄宿制学校教师异地任教和支教教师住宿问题。

2.配齐配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省定要求核定教职工编制,近年新增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补充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确保2012年底前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实施农村紧缺教师代偿学费计划,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师资特岗计划,扶持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教师。

3.加大教师培训工作力度。市、县(区)两级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强化教师培训机构及培训能力建设,按规定比例核定教师培训经费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大力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骨干教师培训。通过远程网络培训和送培下乡等形式,为农村、山区教师培训、输送优质师资和培训资源。

(四)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服务与管理。2011年、2012年分别新增4.5万个学位,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聚地区和城镇化发展较快地区的义务教育就学需求。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政策。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完善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中招录取的办法。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2.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积极实施教育关爱工程,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形成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建立在校留守儿童的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全面改善特殊教

育学校办学条件。到2015年,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办学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津贴。逐步扩大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试点范围,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办法和保障体系。

4.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学生的帮扶制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关爱、帮助、转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实施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2011年在设区市所在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县(市)的城区建立“小片区”管理模式试点,以片区内优质学校为龙头捆绑周边一般校,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带动一般校提升办学水平,有效缓解城区“择校”问题。2012年起将“小片区”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至其他县(市)的城区。

2.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深化课程改革,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足开好省颁课程,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和校本课程的课时。推广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建立、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和反馈指导体系,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校际间的教研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质量的均衡提升。

3.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要按政策规定招生,不得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人事、编制、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资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开展督导评估

省级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经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由省政府批准认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认定。教育部对通过审核认定的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开发区)授牌并予以公布表彰。省政府对授牌表彰的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适当奖补。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篇: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7]11号 【发布日期】2007-06-03 【生效日期】2007-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闽政[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七条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省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代编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是,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六)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省财政专项投资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前应商省财政厅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条件成熟后,省财政厅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向省财政厅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审计厅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 号)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在现有相关调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底前完成;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财政厅、农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重点加强市、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以厦门、泉州、福州、三明等土壤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较好的地市为依托,提升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财政厅等参与

合理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由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选取蔬菜产业基地、果园和茶园集中分布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农业厅、经信委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结合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科技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系统构建,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并对接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国土厅、数字办、经信委、卫计委、林业厅、住建厅、科技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有关市、县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以电镀集控区、制革集控区和铅酸蓄电池生产集中区域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土壤污染。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负责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较多的地市为重点,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继续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自2017年起,在全省铅锌、铜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我省铅锌矿污染专项整治。在返还采矿权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不予通过。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自2017年起,稀土、锆英砂等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企业每年要对矿区和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安监局、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区和省控区要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提高制革、铅锌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电镀等行业准入门槛。新建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生产、炼钢、铁矿石烧结和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规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负责

2.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由各市、县负责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大型石化产业基地、以化工为主导行业的工业园区,以及规模化的皮革、合成革、电镀专业集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商务厅等参与

以电子废物拆解集中区和拆船厂等为重点,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牵头,省国土厅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等参与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以我省水稻主产区为重点,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商品有机肥生产等措施。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2016年底前,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不低于2000万亩(次)。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蔬菜主产区、水果优势产区和茶叶优势产区,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2016年底前,完成28个示范县建设,全省推广应用面积达1000万亩以上。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2016年底前,建成农药、兽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选取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在我省水稻主产区、蔬菜主产区、水果优势产区和茶叶优势产区,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实现上述农产品主产区全覆盖,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行动,在福州、厦门等地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等参与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省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逐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经信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加强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福州、莆田、漳州等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全部完成划定工作,送省环保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厅牵头,省林业厅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支持各县(市、区)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产粮大县、蔬菜主产县、水果和茶叶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财政厅等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或园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牵头,省国土厅、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经信委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经信委、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县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经信委、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三界”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沿海各市、县要重点监督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对现有超标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沿海市、县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县(市、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实施计划,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所在的设区市要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设区市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设区市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有关设区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国土厅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国土厅、发改委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

在漳州、三明、南平等地市启动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视情况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中给予倾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2017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以及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等,启动5至8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国土厅、科技厅等参与

(八)强化土壤环境法治

1.完善地方法规标准

以《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为基础,加快制订《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省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省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指导文件。出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基本健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质监局、国土厅、农业厅、住建厅、经信委、林业厅、水利厅等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汞、铅、镉、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茶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重点查处焚烧电子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皮革与电镀等违法生产企业等,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公安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九)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加强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

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作用,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设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针对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诊断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教育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工矿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开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经信委、环保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发改委、科技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十)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明确工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要抓紧研究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2017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要编制完成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环保厅要将上一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农业厅等参加

2.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水利厅、经信委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牵头,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及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有关市、县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高院、检察院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国土厅、住建厅、农业厅、粮食局等参与

6.加强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6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内容。每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审计厅、统计局、效能办等参与

对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县,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公安厅等参与

第五篇: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闽政[2003]13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2003-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闽政[200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个地方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他各方。?

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七、委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权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同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由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填写。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决定,不得再委托第三人作出征收决定,也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八、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作出征收决定,应当依法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一)责令当事人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缴纳;?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三)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其收缴社会抚养费。?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依法承担代收代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十三、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书面通报一次。?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了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管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由财政部门核拨。?

十五、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提供。?

十六、违反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

(二)不依法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三)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闽政[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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