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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3631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18:31: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研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其他各类实验室,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建设。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善后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

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9位以上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依托单位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科普功能,定期面向社会开放,传播科学知识。每年应至少出版一部科普图书或科普影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研究方向调整、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六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工作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定

第二篇:教育部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特点,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具有科技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创新平台,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与管理的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公开、择优选择

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研究任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布局调整。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论证、验收与评估,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制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等方面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运行管理综合研究,编制重点实验室报告。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承担其所属单位(包括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地区(部门、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

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保障其管理和运行经费,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创新积极性。

(二)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新建重点实验室的论证。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般3-5个)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对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承诺书。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结果反馈主管单位并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组织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编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简称“建设计划书”)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一

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申请仅限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可委托主管单位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期制定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方向、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

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为9-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依托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依托单位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对重点实验室重组、整合、撤消等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五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

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三十七条 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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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是:

1.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3.协助并配套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3.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 模。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先进的科研装备和良好的科研条件。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 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具有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

第十三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总体上应基本满足上列条件要求,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且已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 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 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

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 成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 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 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类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四十一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四十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 费预算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省市共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英文名称统一为“Shan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厅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05]6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依法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局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 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国内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四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基本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已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供计划任务书承诺的保障。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没有完成建设期任务的,经科技厅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

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比例应在1/3以上,2次以上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四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四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x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晋科基发[2005]66号)同时废止。

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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