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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6707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2 09:33: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团管理

吉首大学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湖南省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吉首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吉首大学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吉首大学社团联合会和吉首大学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校党委宣传部的领导。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党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进行预决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保卫处、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吉首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文娱、体育、实践、公益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必须取得学籍三个以上),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意见。

(五)挂靠单位以及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院系、研究所或党政部门。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保卫处、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其他原因不能成立社团的;第十六条 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6个月,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社团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社团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待期满离任后由社团联合会颁发。社团负责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就任。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且成立时为院级学生社团应以“**学院**社团”,院级学生社团不得直接以“吉首大学”命名。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但是只得在挂靠学院招收新会员,不得跨院系招收会员。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具备参加会长大会的代表资格。但是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晋级校级学生社团。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登记,发给《吉首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申请。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活动的开展,还必须得到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应将活动情况总结和活动决算报送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凭经批准的活动决算申请报销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可以按照成本的价格进行出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或者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审查后公布。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和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最近一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星级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公益性社团除外);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吉首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的式样由社团联合会制订。第五十五条 《吉首大学社团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社团管理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施行)

学生社团是指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社团,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学术文化性社团、文体娱乐性社团、服务性社团和社会公益性社团四类。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由院团委统一领导。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社团的成立及注销制度

1、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以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思想教育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以促进提高师范生技能、完善学生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气氛为宗旨的群众性团体,在校生均可以申请加入。

2、学生社团成立要求:

(1)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社团活动要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有社团章程,有具体的机构设置,有相应数量成员的社团方可登记。

(2)社团负责人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1、社团性质、宗旨、指导思想。

2、资金来源。

3、本年内重大活动计划书。

4、社团负责人及下设各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法。),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3)愿意服从并接受团委的统一领导。对学校的重要活动和团委下发的任务做到自愿参加,努力完成。社团成员须是在校生。学生社团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重复性质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

3、对不能按照学院要求开展活动或活动方式不当的社团要予以取缔。

(1)处理不好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主辅关系的社团。

(2)学期内未有任何形式活动的社团。

(3)开展非法活动,或活动内容不当造成较坏影响的社团。

(4)不服从学院统一领导,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团。

二、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及替换制度

1、社团负责人的能力和人品是社团凝聚力的关键,因此要求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的素质:

学习成绩要达到良好或优秀,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在本社团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具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特长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交活动能力。能够带领社团成员团结协作,互相促进。社团负责人不可兼职其他社团。

2、社团负责人的换届制度

(1)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为一年,各社团于每年的六月底在学院团委指导下举行换届选举,社团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辞呈,需提前上交书面辞职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并推荐代理负责人。

(2)社团负责人工作态度不认真、不具备开展社团组织工作能力的可由社团内部进行撤换,民主推选新一届负责人,并及时上报院团委。

(3)社团负责人工作中出现失误的,予以一定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较坏影响者将撤销职务。

三、社团成员及机构设置规定

1、组织机构不宜过于庞大,要健全社团内部干部的选举任免制度,完善社团内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条例。

2、各社团需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视各社团实际情况),另外按照成员数量、活动需要各社团可设活动小组组长若干名。

3、社团干部应职责分明,杜绝推诿,力求达到工作配合默契。同时注重骨干成员的培养,加强社团成员之间、社团与社团之间联系、互助。

4、社团应吸收真正有兴趣的同学参加,每学期要对社团成员进行重新登记,要保证社团人员的真实性。

5、兴趣爱好广泛的同学在不影响参加活动情况下可兼报多个社团。

四、社团的管理方式

1、学生社团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不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禁止非法活动。

2、社团负责人在开学初要向院团委提交学期工作计划,每次活动前认真履行活动申请手续,填写《社团活动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展开活动。

3、团委对各社团组织机构的建立及活动开展情况予以指导并进行抽查。

4、团委负责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各社团的工作计划、活动登记表进行审定和归档,保障社团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五、社团活动内容的规定

1、各社团能够配合课堂学习,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活动。本着满足广大同学精神文化需求的原则,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

2、避免热点盲从,保证活动的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活动的质和量。

3、可开展各类竞赛,以及必要的讲座和培训(建议一学期1-2次)。

4、各社团之间应加强联系,避免活动时间、场地的冲突,应密切配合院团委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合理安排活动时间。

5、社团活动不能脱离广大社团成员,要调动全体社团成员的积极性,真正为广大成员服务。

6、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学术交流等活动;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展社会政治、学校交流、文体方面活动,需经院团委报请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奖惩制度

1、开展竞争,奖惩分明,每年六月份由院团委对各社团进行总结评比,评选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先进社团个人”。具体评选要求如下:

(1)“优秀社团”按照社团总数的30%评选后报送院团委审核产生;

(2)“优秀社团负责人”由各社团负责人、院学生会部长以上成员及各社团成员代表按照社团负责人总数的30%-40%评选产生;

(3)“先进社团个人”由各社团按照社团成员总数的10%的名额在社团内部进行公开评选。

2、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社团负责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与警告。

3、对不认真参加活动的社团成员由各社团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社团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1、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各社团通过收取适当的会费自筹、院团委部分经费资助。

2、由学生社团承办的全院性的学生活动经费,列入院团委向学院申请拨付的专项经费中。

3、院团委直接管理和审核各社团的活动经费,建立社团财产档案以便对社团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

本办法(试行)如与学院其他管理制度冲突,以学院制度为准,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团委具有最终解释权。

共青团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委员会

第三篇: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英语沙龙在社团管理上一贯坚持自由、灵活、有序原则,对社员提出的关于社团建设和社员自身权利的合理要求和建议予以高度的重视,尊重社员的意愿,对社员负责。社员在按照有关制度享有入会和退会自由的同时在社团组织中要服从英语沙龙社团的领导,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具体管理条例如下:

1、英语沙龙社员须有热情饱满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随即应变的思维,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对分配的工作能够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务;

2、社员须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衣着整洁大方,微笑待人,礼貌用语,不做有损英语沙龙形象的事情;

3、社员不得在与会期间喧哗吵闹,不得随意乱拿社团内部物资。否则,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记过、开除等相应的处分;

4、开社团及部门会议时社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到。若有事有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提前请假,未经请假,迟到早退达5次者、无故缺席3次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5、社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分别处于警告、批评、通告、辞退;

6、培养社团意识,全面了解社团,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7、正确行使社员权利,确实履行社员义务。

二、社团定期根据有关规定对社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注重师表形象,做文明大学生。

3、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团结社团会员,配合社团各部门工作。

4、遵守英语沙龙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文件指示精神,执行各项决议。

5、结合社团特色,注意全面发展,学习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素质。

6、重视专业学习,拓宽知识面,认清我要学和要我学之间的关系。

英语沙龙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补充,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渠道。英语沙龙将进一步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对社团进行管理,把社团管理全面引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从而规范社团行为,实现同学、社员、学校和英语沙龙监督的三维一体化。对此,我们将始终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宗旨,加强社团内部的管理,规范各个部门的行为、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推进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而使社团内部的各项工作更上新高。

法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英语沙龙

社团规章制度

各社团内成员要本着尽忠职守的态度,认真完成每一次的组织计划。

1、社团内成员不得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破坏学校规章制度,如有此类事件发生(包括被别的同学举报),给予社团考核中扣分的处罚,一次扣2分!

2、各社团在组织每一次大、中型活动时,必须具备四份书面材料:活动前三份(申请活动书,活动计划书、活动具体内容),活动后一份(活动后的总结)。前三份材料缺少其中任何一份,活动不能举行。没有活动后总结书的,在社团考核中扣0.5分!

第四篇: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学院各社团的全面管理,进一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同时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使社团活动真正起到锻炼、造就更多创造型、开拓型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二、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三、各类社团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社团活动章程

一、所有社团必须每周都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室外活动的社团如遇下雨天,必须告知社团部,社委会会进行活动时间调整,否则按没有进行社团活动处理。

二、社团活动地点及时间须全部告知社委会,社委会有权力随时抽查社团活动情况,如有 特殊原因需更换活动地点,必须在社团活动之前通知社委会,方便社委会进行社团活 动调查,否则按没有进行社团活动处理。

三、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向社委会请假,在社委会允许的情况下,可暂停一次社团活动或更换一次社团活动时间,否则按没有进行社团活动处理。

第三章社团经费章程

一、收费社团必须向社委会提交:总人数、个人收费数、社团收费总数、社员签名及上交社委会总数。

二、社委会有随时抽查社团账目的权力,如发现账本与现金数量不符,社委会有权没收该社团的所有经费,如有不执行者将开除社长职务并给于相应的学院处分。

三、如社团在一学期内需进行第二次或多次收费,都必须向社委会提出申请书,经社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否则一律按社团胡乱收费处理。

四、社团如需进行一些道具的购买,必须向社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否则一律按社团胡乱收费处理。

五、收费社团若无故停止或长期停止社团活动,必须退还社员所有费用,否则可按诈骗行为给于学院级处分。

第四章处理方案

一、没有进行社团活动的处理方案

第一次:给于社团警告处分。

第二次:给于开除社长职务处分,如是收费社团必须上交所有社团经费,不履行者给于学院级处分。

二、社团胡乱收费的处理方案

第一次:没收该社团的所有经费并给于社团警告处分,不履行者按第二条处理。第二次:开除社长职务处分,没收该社团的所有经费,不履行者将给于学院级处分。

三、收费社团若无故长期停止社团活动的处理方案(其中“长期”为两星期或两星期以上)开除社长职务,没收改社团所有经费,否则按诈骗行为给于学院级处分。

四、没收社团所有经费指的是:该社团的社员从第一次收费到后续几次收费的账目总和。

第五章 附则

一、任何社团必须无条件遵守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会社委会所有。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社委会之前规定及社团章程与本章程不一致,皆以本章程为准。

上海大学巴士汽车学院社委会

第五篇:社团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及学院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联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由社联统一管理、监督;

(三)遵守《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四)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设立、变更及注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有3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负责人所在书院团总支支持和认可;

(三)具有规范的社团名称,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且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及相应的组织结构;

(五)原则上须聘请1名负责任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有挂靠单位的,须经挂靠指导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于每学期第一个月向社联社团发展部提交一下申请材料:

(一)《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设立学生社团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章程至少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性质及类别(理论学习型、宣教媒体型、学术科技型、公益服务型、文体艺术型、社会实践型),组织机构设置、产生程序及职责,会员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的终止程序等。

(三)指导老师、社团发起人简历。

(四)初创会员花名册。

第八条 社联社团发展部接受设立申请后,必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九条 社团设立申请材料经社团发展部审查通过后,报请社联主席召开社联常委会议,听取社团发起人的设立申请报告。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社团设立申请,由社联主席提交至学院团委审批。学院团委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周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公告的形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所列申请材料不全的和依照第九条进行审查的内容为“否”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设立的;

(三)在申请设立中弄虚作假或初创会员少于15人的;

(四)社团宗旨不明确的。

(五)经社联研究认为不适合设立社团的。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社团,应当积极做好首次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并于学院团委批准之日起20天内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社团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等。

第十二条 未提出申请及申请未经批准前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和向学生收取会费。一经发现,经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者移交保卫办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新申请设立的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内已设立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

第十四条 更改社团名称、社团负责人变更、对社团章程进行重大修订等的,应填写《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变更登记表》,并提交社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社团资格,由学院团委发布注销公告:

(一)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向社联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而累计两次受到社联黄牌警告的;

(三)每个季度开展社团活动少于一次或会员少于15人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经社联研究认为应予以注销社团资格的;

(五)未参加年检、年检弄虚作假或年检不合格的;

(六)分离、合并的。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与社团活动、阅读社团文件、知晓社团具体情况的权利;

(三)对社团干部及各组成机构监督、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联及社团理事会的领导,服从社团整体安排;

(二)积极参加社联及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互帮互助,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社团发展。

第十七条 社团应严格把握会员入会关,社团成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人。如需增员的,须据实填写《学生社团增员申请表》申报批准。社团成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社团通过纳新(参加每学年初集中纳新的社团须填写《学生社团集中纳新审批表》)、考核后确认成员资格,并由社团到社联统一办理《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

第十八条 社团应加强社团成员管理,及时、如实登记社团成员名单,并按学期为会员办理《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注册手续。对经常不参加社团活动,兴趣爱好不浓厚,会员意识淡薄的应予以除名不予注册,并报请社联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社团干部

第十九条 社团干部是指社团负责人(正、副社长、团长、会长或理事长)及下管一级各部门正、副职。社团干部的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担任社团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二)未受到任何处分或受处分后后续考察教育鉴定结果为“合格”;

(三)最近一学年无重新学习课程,且星级宿舍评比达到“良好”(四星)级。

(四)无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学组织撤职、罢免,或应对曾负责的社团被注销或黄牌警告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

(五)未在我院其他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

(六)为人正派,作风端正,乐于奉献,富有创新精神,责任心强,热爱社团工作。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的基本权利:

(一)在社团章程许可范围内,行使管理社团的权利;

(二)对社联进行监督、建议、批评、检举的权利;

(三)享有获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的权利;

(四)参与校内各学生组织干部选聘的权利。

(五)社团干部是学院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凭注册有效的《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会员证》方可享受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待遇。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接受社联等上级组织的领导,服从学院工作安排;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社团管理,推进社团发展;

(三)任期内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 社团干部的产生及罢免按照社团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担任社团干部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社联给予撤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行为不端,严重败坏社团干部形象的;

(三)不服从上级组织领导,屡教不改的;

(四)利用社团名义为个人谋私或私吞、挪用社团款项的;

(五)一学年内重新学习课程超过2门的或星级宿舍评比未达到“良好”(四星)级的。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须在社团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社团活动(会议除外),否则视为社团自行解散,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以下类型活动的,须向社联项目与活动管理部履行报批手续:

(一)活动参与对象超出本社团成员或跨部门合作开展的;

(二)出校开展活动的;

(三)邀请或联合校外单位开展活动的。

报批程序如下:

(一)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周向社联提交《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及《安全预案》(至少包括活动主管单位、负责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二)社联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团委审批;

(三)经学院团委研究认为需要报学院领导批准的,还需报请学院领导批准。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举办活动的宣传单、海报、条幅等宣传物发放、张贴、悬挂必须严格按规定贴在宣传栏上,原则上时间为一周。严禁进宿舍散发宣传单。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获得商家赞助的,赞助方可以冠名、形象推介等方式获取适当赞助回报。要在校内进行产品展销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场所仅限于商业街。

第六章 社团经费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社团成员缴交的会费,商家赞助,个人或单位捐赠,以及学院支持、奖励经费,经费使用情况应做到定期公开。

第二十九条 社团可以通过项目申报的形式,向学院团委申请活动经费支持。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可按学年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20元。确因开展工作活动需要、且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的,经报请学院团委批准,可适当提高会费收缴标准,但每人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50元。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推销、售卖商品,组织有偿培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诸如参赛费、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必须向社联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经费赞助的,应签署《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学生活动赞助协议》,并复印一份向社联财务监管部备案,纳入社联财务检查范围。赞助经费1500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在校园内作产品展示展销。

第三十三条 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负责人),建立《财务收支账本》,对所有经费的来源、用途等进行详细的记录,每学期至少向会员公布两次,《财务收支账本》于社团年检时交社联审查、存档。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利用社团敛财、挪用社团经费等的,一经发现或遭会员投诉,由社联财务监管部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撤销其职务,注销其社团会员证,并移交学工部门按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社团年检、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经考核,年检合格的,予以公告全院;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公告注销。每学年末(每年6月份)学生社团应主动向社联社团发展部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及评先评优考核。年检材料包括:

(一)《学生社团年检登记表》;

(二)本学年内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三)财务管理情况及社团《经费收支账本》(经费收支详细报表)。

(四)会员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发现社团有严重财务管理问题的,年检结论认定为“不合格”。第三十七条 社联对社团开展活动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核结果分“优秀”(五星级)、“良好”(四星级)、“合格”(三星级)、“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社团及个人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学院团委对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社团考核结果与指导教师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社团”(五星级)、“社团先进工作者”、“优秀社团干部”、“社团优秀指导老师”等奖项,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严重不符,经提出后屡不更正的;

(二)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如滥用经费,私吞等);

(三)未经批准,社团规模超出规定人数的;

(四)上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不配合上级组织工作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经社联研究认为应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条 被给予黄牌警告(第一次)的社团,取消学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暂时终止其活动资格,进行整改。整顿改善后,可向社联提出恢复正常活动书面申请,经社联检查通过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重新恢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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