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网络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入学注册、学籍建立、学籍异动、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青海省使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并按照“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分级管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各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完成全国学籍系统部署,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县(区、市)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学籍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业务责任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 籍处理;指导、协调、检查本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负责人及学籍管理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各市、自治州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所属各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违规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情况,需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及时处理。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业务。4.发布公告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八条 学校负责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学校 1.审核学生学籍。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第十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提出转学等异动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我省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十条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须依据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并根据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到学校报到注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四章 学籍建立
第十二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建立电子学籍,初高一新生电子学籍系统升级等。
第十四条小学一年级学生首次建立电子学籍程序: 1.纸质数据信息采集。学校、班主任、家长分别填写《学校基本信息表》、《班级信息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全省各中小学均采用教育部统一制订学籍信息表。
2.录入模板。由各中小学校信息管理员根据采集到的数据信息表,将其内容录入Excel表并进行认真审核。
3.上传数据。各小学认真审核Excel模板数据后,登录学籍系统,自行导入数据。
学生学籍信息入库后,经学校和本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查重,对通过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学生退回。
第十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照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薄》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学籍异动
(一)转学
第二十一条 提出转学申请。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的,家长(监 护人)需向转出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签字,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首办学校(转出、转入学校任何一方)签署意见并盖章,返给学生及家长一份转学申请回执。
第二十二条 电子学籍系统转学流程:
1.首办学校(转出、转入学校任何一方)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3.首办学校领导审批转学申请。
4.首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手续。5.对方学校审批转学申请。
6.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只需在首办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无需到其他三方签字盖章,所有转学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除首办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转学证明外,其他三方无需上传证明材转学。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条件等必须符合我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各地学籍变动具体条件规定)。
2.转入学校依据地方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9.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二十四条 若外省转入学生没有学籍,由接受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超班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对转学流程中超过规定时限不进行相应审核操作的,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第二十七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每年毕业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升级更新时间根据教育部要求统一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8 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三十二条 省、市(州)直管学校学生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其他学籍异动
第三十三条 休学。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发起休学申请。因病申请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一次进行审核操作。休学期限按1学期和1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 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一次进行审核操作。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三十五条 恢复入学资格。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原因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
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三十六条 退学、开除。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及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第三十七条 出境、出境复学。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一次进行审核操作。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三十八条 死亡、失踪。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三十九条 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统计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 10 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登记义务教育阶段的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其他离校。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毕业年级不允许各类学籍变动。第四十二条 异地借读。异地借读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集体前往对口帮扶省(市区)就读;另一种是由家长个人为学生办理前往外省(市、区)就读行为。无论哪种形式的异地借读学生,均需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纳入借读学校学籍管理。
在我省办理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取得省外借读高中学校的学籍,参加借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能在省内中学保留(空挂)学籍。
省外借读高中生要重新转回省内就读的,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转移手续,高三年级不受理转学。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市(州)、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配备和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制定本地区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
实行学籍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随意变动。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籍学期复核制度。各市(州)、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对本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予以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学生学籍信息发展异动,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异动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允许将学生学籍信息向外提供,严格防止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附则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____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___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____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___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___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三篇: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四、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
五、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父母双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学校。
六、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七、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八、普通高中学生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九、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第三十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附件4),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在《转学申请表》和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农村完全小学学生转学,还需经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学生学籍卡片;
4.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优先保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迁入施教区学生的转学要求,因班额过大原因无法接纳的,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三十五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三十六条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的以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必须退学的,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其他学籍变动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小学、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6),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同,只是从左到右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7),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三条 对修完小学、初中或高中规定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或者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高中学生,不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肄业)证明书》(附件8),编制花名册(附件9)。
结业的初中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结业的高中学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重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花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依法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在学校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普通高中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撤销处分的权限、程序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程序相同。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专门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当地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篇: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所有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高中学籍根据《巴州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并结合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各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工作,市属各公办学校要充分利用“库尔勒市教育信息化平台”,实行电子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逐步实现电子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
第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好服务区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学前测试和学前教育为借口,拒收年满7周岁的儿童入学。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留级。
第五条 小学入学流程。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本、房产证或住房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小学生学籍登记卡》,并取得学籍。
第六条 初中入学流程。小学生学习期满后,一律按户口所 在初中学区免试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口所在初中学区的学校,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中学生档案表》,并取得学籍。
第七条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含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学校入学。我市优惠政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择校。办理流程:父母持军官证及单位证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第八条 高中入学流程。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应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毕业升学统一考试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库尔勒市每年高中招生计划、学生学业成绩、报考志愿(普高、职专)统一录取,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填写《巴州高一新生信息采集表》,并取得高中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学校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对于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
续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 二 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转学对象只限于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转军人子女及从外地迁入学校服务区的人员子女。
第十二条 凡正常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办完手续后方可入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十三条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需由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转学申请、《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存根一并存入转出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市区内各中小学之间不得互相转学。
第十七条 接收转入、转出学生的学校必须填写流动学生花名册、续建学籍卡、学籍表。对军转干部子女因父母调动而迁移的教师子女等情况特殊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转入学生应提供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对于转出学生学校应将学生档案密封后提供给转入学校。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程序为: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校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和学校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表中的“休学原因”由休学学生家长如实填写并签字负责。
3.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4.休学学生家长持休学学生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把好休学关。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休学。学生因病休学,仅限经本市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或休养一个月以上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因病住院和休养不超过一个月者,只能请病假,不能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复学时间由学生和家长确定,一般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学生和家长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学生休学”流程办理。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学生,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生应在预定的学期预备周内,由本人和家长
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凡病休的学生,必须有医院的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必须取得有关证明,方能复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四个月的复学学生,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情况,并征得本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编入相应年级。休学时间达一年的学生,复学时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复学学生的学号需重新编号。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每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升、留级制度。小学、初中、高中不得留级。如确系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留级的,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留级申请表》,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方可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经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经班主任与任课老师协商推荐,并进行测试,学校同意(初中、高中需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跳级,跳级手续由学校统一按规定办理。
第 五 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教育属九年义务教育范畴,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间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返校复学的学生。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计算)。第二十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乱纪现象,屡教不改者,可令其退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应建立荣誉室,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进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荣誉室。
第三十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处理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只限于高中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或将学生逐出校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学生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处分登记表》。警告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务委员会批准。高中学生的留校查看,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3.撤消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撤消处分登记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进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合格(含补考)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 初、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质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 的)。
2.初中毕业统考各科成绩合格者(含补考合格);高中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及格)。
3.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教委的《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合格。5.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要认真填写操行评语。毕业时,由班主任结合学生三年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语,填写在“登记表”中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三条 初、高中毕业证书统一由自治区教育厅印制。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由州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第三十四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课不及格,虽通过补考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市教育局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
第八章 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编制学号,义务教育阶段学号为10位数码,其中左起前四位为公元纪年,第五、六位为学校
代码,第七、八、九、十位为学生个人编码,个人编码由各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人数自行编排,各校各班学生编码都从0001开始,中间不得有重号,空号。
第三十六条 高一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经检查无误后,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学籍表需贴好照片作为永久保存档案资料,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学区的学校就读。市属各中小学在接收外地转入学生时,学生本人及父母在本市的户口本是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之一。参加初、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学生的异动情况(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等)应在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及时建档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属全日制普通中学均不许开办复读班,不得招收毕业生插班复读,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复读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学期及时、认真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保存。
第九章 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负责,高中学籍管理手续由州教育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收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复学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转出学生必须接到接收学校出具的接收函(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属所有中小学严格按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并结合学校的教育实际,及时向市教育局报批招生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各学校不得随意扩班和增加招生人数。
第四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接受审查,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起开始执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库尔勒市教育局。
附件:库尔勒市学籍管理样表1-13
第五篇: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
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利用“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转变管理方式、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第六条 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学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的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居民户口簿》的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一节 一般变动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更新。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 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二十四条 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
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第四节 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的学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学时相应的年级就读,并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应予以除名。凡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甘教基〔2010〕41号)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甘教基〔2011〕47号)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达到要求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