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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助政策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6318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15:4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助政策

发表人:茉莉 提问时间: 2012-09-06 13:08

标题:关于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助 内容:

我在外地的同学告诉我他们领取了一次性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得到消息后我上网查询了一下,发现全国很多省份都有这个政策,只是金额多少不同。可就是不见天津市有什么政策出台。不知什么原因?这个问题在天津市政府是否有考虑?

回复部门:人口计生委

回复时间: 2012-09-06 16: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农口区县农业户籍的人员有一个奖励扶助政策,对夫 妻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目前是每人每月80元,年底统一领取。对非农业户籍人员目前还没有此政策。如您还有不清楚的请打12356咨询。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第二篇: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计生证明(下载)

证 明

兹有我司原所属企业xxx市xxx公司退休职工xxx,女(/男),身份证:xxxxxxxxxxxx,该职工于19xx年xx月与xxx(身份证:xxxxxxxxxxxx)结婚,属初婚,19xx年xx月计划内生育一男(/女)孩xxx(曾用名:xxx),19xx年xx月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属独生子女。

该职工于20xx年xx月办理退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无抱养无收养小孩,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经办人:xxx 电话:xxxxxxx)

2018年8月8日

第三篇: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办理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办理

适用范围:人员范围为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城市居民;2010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时间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下月起。所需资料:企业经办人携带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原件、《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 表》一式三份、《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此表需打印方式 填报;

办理流程:

1、将以上资料带到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2、再到市或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并备案;

3、将盖好 章的《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补助金人员花名册》一份交到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退休待遇发 放岗。

*备注*2006年1月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的退休人员独生 子女父母补助金的认定由人社局负责,认定过的退休职工男 满60周岁女55周岁的次月,系统将自动调整待遇,如果没 有办理的人员需要到人社局审批,并填写《提高基础养老金 申报审批表》(此表在审批机关人社局领取),审批盖章完成 后将此表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退休待遇发放岗。退休时间为 2005年12月前和2010年10月后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的认定由计生部门负责。

第四篇:关于独生子女政策

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均系本省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居住在本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五条•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国企申请补发•光荣证‣。

第六条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从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 3日。无异议者,申请人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四)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 2个或 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叛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五)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自始无效。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九条对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行政村负责上报名单,发证机关填写•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对已收缴•光荣证‣的,名单张榜公布 3日,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卡 “备注 ”栏内注明•光荣证‣收回日期,并及时变更乡级 “优先优惠政策信息库 ”户资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变更等情况建档立卡、统计上报,发放•光荣证‣名单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管理情况,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光荣证‣证件编号由各地自行规定;证件发放夫妻双方合持一证,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要求各持一证的,可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光荣证‣全省统一样式,定点负责制,免费发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农业人口此前持有效•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在 2006年 3月底前统一换发完毕。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予计生政字„ 2001‟ 16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2、•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式样

附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母亲 户籍地 父亲 户籍地 子女

年龄年龄性别

身份证号 常 住 地 身份证号 常 住 地 出生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承诺:我自愿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违反承诺,愿退出已享受 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申请人:男女

女方 单位 意见

(公章)年月日

意见

(公章)

单位

年月日

男方

乡办

事处 经办人签名: 审核 年月日 意见

乡计生办盖章

光荣证编号

发证日期

附件 2 :

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追缴、退回、终止奖励费原

姓名 领取《光荣证》

追缴退

回奖励 1、再生育子女(收养)

备别

男方

女方

年月

证号

费金额 2、非法收养子女、其他

第五篇: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2...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

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郜墨昌:关于退休职工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建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发布时间:2008-1-11 15:15:37

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各企事业单位也是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优越性和前瞻性,并鼓励职工积极响应优生优育的号召,每个家庭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企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我们感到,这恰恰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等经济政策相矛盾,政策上的不合理,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同时,有些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无力支付奖励金,因政策不到位,退休人员意见很大,由此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办法等由政府制定。”我们认为,政策只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强加社会成员去完成,而没有让社会群体去充分的参与和表意,从而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把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让企业等单位来承担这一条例规定也似乎与社会政策理念中提出的“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和“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相冲突,其中不但有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支持国家政策法规,而国家出台的社会政策也应与企业经济发展相统一,应该尽可能减少或减免企业税务之外的额外费用,保障非国有企业全体出资人的利益。那些有悖于国企改革根本目的,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重的社会政策应做出相关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在保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优待奖励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社会保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天津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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