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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造计〔2010〕25号”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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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徽省“造计〔2010〕25号”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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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造计〔2010〕25号”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造计〔2010〕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工程量,分析机械台班用工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2007]004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 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仍然存在,现阶段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的波动已超出发包方和承包方能够预测范围,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材料风险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范围、幅度、依据和调整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二、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⒈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10% 的材料;

⒉幅度:单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材料价格发生±10%(包括10%本身)的变动时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价格发生±5%(包括5%本身)的变动时,予以调整;

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幅度以外的(包括本身)调增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调减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 ⒊依据:《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公布的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确定是否符合可以调整的幅度;

⒋计算方法: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加权平均值为A;招标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为B;调整幅度为D;投标标底中的材料报价为C;

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结算价=A-B×(1+D)+C 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结算价=A-B×(1-D)+C

三、以上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可再计取其他费用。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报:市建委、省造价总站

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对“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 费用约定的通知”文件的解读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同样也没有只跌不涨的市场。由于国家环保治理对一批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小型钢铁设备的淘汰和钢材出口到中东地区比国内价格高出20%,今年1至5月份国内钢材的价格一路走高,φ6.5mm圆钢从1月5日3180元/吨到5月17日3880元/吨,近5个月的时间涨了700元/吨,其涨幅已达到了22%,市场价格的波动异常。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台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其宗旨是为了解决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因国家宏观调控、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而产生的材料价格风险如何合理分担的问题,这样可以使占工程造价比例较大的主要材料大幅涨价时,施工企业不因独自承担涨价风险而发生严重亏损,同样,当材料发生下跌到一定幅度时,该文件的调整办法又阻断了施工企业获取暴利的机会。

此文件和以往定额计价的材料差价调整方式有很大区别:

一、范围和幅度

以往定额计价的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式中多以价格信息刊登的材料品种纳入了调整范围,而这次文件调整,只对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如:一个框架结构的小高层住宅能符合调整的也只是钢材、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这样防止在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技巧的运用。同时对低值材料和价值相对高的材料调整实现了不同幅度,如钢材价格上涨或下跌5%时,就可进行调整,但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涨跌幅度达到10 %时才能调整。

二、调整金额与投标时施工企业报价无关,但影响到该材料结算价。

例:市场行情下跌时其材料单价调整:工程项目在招标时钢材的《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公布的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3800元/吨,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为3660元/吨,工程中实际使用钢材月份 “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为3500元/吨,钢材单价应调整3500-3800×(1-5%)=-110元/吨,钢材实际结算价为:3660-110=3550元/吨。但如果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为3400元/吨时,那钢材实际结算价就成了:3400-110=3290元/吨。

市场行情上涨时其材料单价调整:工程项目在招标时 “信息价” 3500元/吨,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为3350元/吨,当工程实施中的钢材的“信息价”加权平均值为3800元/吨,钢材单价应调整3800-3500×(1+5%)=125元,钢材实际结算价为:3350+125=3475元/吨。

通过以上举例不难发现在市场行情上涨的风险得到了分担的同时,又出现了市场行情下跌时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在材料高价位时报价过低,既使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不但弥补不了低价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文件对材料涨价的风险分担予以了明确而且对材料价格下跌的利益进行了重新分配,有效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建筑市场。

造价站:何朝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二篇:定额人工费调整

节约或超支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人工费量差和人工费价差。

(1)人工费量差计算人工费量差首先要计算工日差,即实际耗用工日数同预算定额工日数 的差异。预算定额工日的取得,根据验工日报或设计预算中的人工费补差中取得工日数,实 耗人工根据外包管理部门的包清工成本工程款月报,列出实物量定额工日数和估点工工日 数。工日差乘以预算人工单价计算得人工费量差,计算后可以看出由于实际用工增加或减少,使人工费增加或减少。

(2)人工费价差计算人工费价差先要计算出每工人工费价差,即预算人工单价和实际人工 单价之差。预算人工单价根据预算人工费除以预算工日数得出预算人工平均单价。实际人工 单价等于实际人工费除以实耗工日数,每工人工费价差乘以实耗工日数得人工费价差,计算 后可以看出由于每工人工单价增加或减少,使人工费增加或减少。人工费量差与人工费价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人工费量差=(实际耗用工日数-预算定额工日数)×预算人工单价 人工费价差=实际耗用工日数×(实际人工单价-预算人工单价)53.材料费的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材料费分析是从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入手,包括主要材料、结构件和周转材 料使用费的分析以及材料储备的分析。

(1)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分析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高低,主要受价格和消耗数量 的影响。而材料价格的差异,又要受采购价格、运输费用,途中损耗、来料不足等的影响;材料消耗数量的差异,也要受操作损耗、管理损耗和返工损失等因素的影响,可在价格差异较大和数量超用异常的时候再作深入分析。材料价格和消耗数量的差异对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影响程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因材料价格差异对材料费的影响程度=(实际单价-目标单价)×实际用量因材料用量差异对材料费的影响程度=(实际用量-目标用量)×目标单价(2)周转材料费分析主要通过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差异比较。周转利用率的计算公 式如下:

周转利用率=实际使用数×租用期内的周转次数进场数×租用期×100% 54.其他直接费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其他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

1)二次搬运费;2)工程用水电费;3)临时设施摊销费;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5)检验试验费;6)工程定位复测费;7)工程点交费;8)场地清理费。55.企业对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对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有:

1)项目成本目标和阶段成本目标的完成情况;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3)成本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情况;4)对各部门、各作业队和班组责任 成本的检查和考核情况;5)在成本管理中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的执行情况。56.项目经理对所属各部门、各作业队和班组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1)本部门、本岗位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2)本部门、本岗 位成本管理责任的执行情况。对各作业队的考核内容包括:

1)对劳务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的执行情况;2)劳务合同以外的补充收费情况; 3)对班组施工任务单的管理情况,以及班组完成施工任务后的考核情况。

对生产班组的考核内容(平时由作业队考核)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作为班组的责任成本。以 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为依据,与施工预算进行对比,考核班组责任成本的完 成情况。

第六章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新发展 57.带施工图项目总承包有哪些优点? 与一般的工程承包相比,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的最大的优点在于,总承包人可以从项目的 整体的高度来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工艺的使用、分包人的选择上进行变化,从而实现项目在总成本上的最优。

(1)设计上的优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施工到建成,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的各个方面

都与成本相联系,在实际的操作中,通过严格的材料使用的控制和工期上的按时,对于成本 的节约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能够从设计开始,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在一 起,通过最优的方式来设计施工图,那么这种成本的节约将是最大的。

(2)全过程的设计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的第二个优势是将形成一种全过程设计施工的结 构。由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一个项目进行总承包的,所以在出现了设计 上的问题的时候,不需要像分开承包那样,施工单位必须停工来等待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而是可以和设计单位一起联合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修订,这样,设计单位也知道原来设计导致施工上不成功的原因,并且可以根据这个原因迅速给出一个修改的设计施工方案。

(3)分包中的成本降低通过总承包这种方式,总承包单位将寻找的施工单位放在了整个市 场的广度进行选择。当总承包单位是进行某个项目带施工图的总承包的时候,如果本企业内 的施工单位就有这方面的专家,可以直接在内部组成一个统一体。但是,如果本集团内部没 有这样的 施工单位,那么对于总承包集团来说,可以和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实现总成本的优化。

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进行项目的成本管理,摆脱了条块成本上的节约,而是将整个项目看成是一个整体,对项目进行优化

第三篇: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定额站

采编人员:

发布时间:2011-12-05

建管〔2011〕367号

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二、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跨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三、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

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1〕26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省直有关厅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后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11〕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跨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

第四篇:京造定(关于人工费调整)

京造定【2008】4号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日期: 20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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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日期: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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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7月18日

第五篇:内蒙人工费调整文件

内建工[2011]30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 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内建工[2008]319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 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为

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号文件执行。

2.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人工差价问题。人工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2004年定额人工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人工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3.人工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造计〔2010〕25号”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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