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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详细说明)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10409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9 00:33: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详细说明)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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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_-3-29 阅读:78次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

办理部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秘书处(设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地点: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41室 办公电话:82001670 82003085(传真)电子信箱:zhangfang@mail.szbqts.gov.cn

一、工作依据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范》

二、承办单位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审定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四、申报对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验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五、评定方式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和监督为保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免费参评。评定每年一届,获奖单位不超过3家。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获奖组织奖杯、证书及300万元奖金。

六、申报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3.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十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4.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且无以下不符合情况: 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5.近三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七、申报材料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一式五份; 2.组织简介(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3万字以内)一式五份;

4.证实性材料(含主要竞争伙伴名录、主要用户名单)一份; 5.含上述材料(电子版)光盘一份。

八、评定程序 1.申报受理

每年3月-5月,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自愿申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组织的符合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2.材料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3.现场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合格企业,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上报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4.专家评委会审议

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采取现场答辩和记名投票方式,对侯选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5.社会公示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将拟奖企业或组织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就所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反馈。6.市政府审定

秘书处将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给予审定。7.表彰奖励

深圳市人民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

九、评定费用 免费参评。

第二篇: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企业积极追求卓越绩效,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授权,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机构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行业内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推动我市质量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做出显著贡献的的单位和团体。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为准绳,提高评定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10名,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四)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保的相关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获得“抚州名牌”及以上荣誉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其它单位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推进质量兴市各项工作,为全市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明显成绩。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因本单位或团体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四)没有发生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兴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在质量管理等领域对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个人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报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人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兴市办应当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牌(章、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第三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指导评审机构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奖依据,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获得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受理;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四)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五)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单位;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并确定特别贡献奖单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获特别贡献奖的,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单位应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_年5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2_〕5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市长质量奖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解读

奖,并颁发了《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泰政规[202_]10号)。为此,作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的泰州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就《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规范性文件作了解读。

我市设立市长质量奖的背景。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质量日益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质量水平已成为衡量国家、城市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追求卓越质量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质量管理的一种有效选择。目前,全球有美、英、法、日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贯彻实施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设立了政府质量奖,著名的有美国的波多里奇奖(即总统质量奖)、日本的戴明奖和欧洲质量奖。尤其美国波多里奇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成功经验,推动了卓越绩效标准在企业的运用,成就了许多著名企业。目前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也正在调研起草《国家质量奖励条例》,探索建立“国家质量奖”的奖励制度。

202_年,国家质检总局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卓越绩效标准等同转换为我国国家标准,并从202_年1月1日颁布实施。在国家质检总局倡导下,国内许多省、市大力贯彻卓越绩效标准,相继开展质量兴省、质量兴市活动,并设立省、市长质量奖。各省、直辖市中设立省(市)长质量奖的有山东、广东、浙江、江西、上海、天津、重庆、安徽、湖北、黑龙江、河南等近20个省(直辖市)。在全国省辖市中设立市长质量奖的更多,特别是山东所有省辖市都设立了市长质量奖。我省13个省辖市中,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徐州、淮安、宿迁等8市都相继设立了市长质量奖。

为深化质量强市工作,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管理标杆、提升管理绩效,激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进而增强全市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今年也将启动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工作。

我市设立的市长质量奖有什么特殊意义,它与一般的奖项有什么区别?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泰州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行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设立该奖项的目的是进一步引领企业提升质量、优化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树立质量管理标杆,学习先进典型,带动全市广大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我市原来设有市质量管理奖、服务质量奖,这些奖是我市质量工作的基础奖项,相对设定数量要多些(每年不超过20家)。而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不超过2家,每个奖励达50万元,目的是引导企业追求卓越,争做标杆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我市的市长质量奖是如何认定的?怎么奖励?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每年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订,并按行业制定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企业评审总得分7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3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市长质量奖的参评基本条件共有六项: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或服务经营3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三是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并获省以上质量奖或连续3年获市质量奖;四是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拥有专利技术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五是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前列,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六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市政府将成立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于质监局。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将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50万元奖金。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将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长质量奖对加强质量工作有哪些促进作用?

市长质量奖的设立和评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双轮”驱动战略的有效选择。全市各类企业要大力加强和改进质量工作,以卓越的绩效去争创“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设立和评审必将在进一步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学习先进管理,提高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作为管理部门,如何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评审质量?

一是加强资格初审。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严格对照申报的六项基本条件,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该奖项每年评定不超过2家,条件不成熟可以空缺。

二是加强评审人员监督。要求市长质量奖资料和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参与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接受社会监督。获得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提名资格的企业,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一周。

四是过程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对其申报市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五是荣誉自律。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企业每年应填报《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当地质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企业发生严重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的;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映的等,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3年内对其申报市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下一步重点工作是什么?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是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是培育和发展,它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更多企业发挥好主体作用,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名牌意识,积极改进质量管理,还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引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就具体的工作讲主要有:制定市长质量奖培育和发展规划;征集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和市长质量奖标志;宣传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大力培养企业首席质量执行官和自评师;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工作计划。在这里也请广大的企业和读者,更加关注“泰州质监网”(www.teniu.cc 密码86883513 泰州质监局质量处 花开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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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历届获奖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历届获奖企业名单

(原创)历届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202_-202_)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

青岛港务局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出租汽车分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卷烟厂

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网通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

清溢精密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浙江德力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香港地铁有限公司

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国一航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石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港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九工厂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

202_年全国质量奖获奖名单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氧气有限责任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总体设计部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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