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定稿)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 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只设人口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XX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第二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经济合作社定名为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练墩行政村。
第三条 合作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股东为成员、以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合作社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法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股东享受红利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六条 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和承担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由个人分配股(人口股)和集体股构成。其中人口股占70%,集体股占30%,总股本金人民币61.8万元;设总股份61800股;每股为10元。
第八条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基础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出租。
第九条 合作社负责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将经营性资产委托练墩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经营,所获利润为合作社所有。
第三章 股东
第十条 凡持有合作社股权,并取得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拥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合作社股东。
第十一条 按照“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以股权形式明确股东在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第十二条 合作社向股东发给统一印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利分配的依据。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在本合作社股东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如今后涉及股权内部转让,由股东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1、合作社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合作社股东享受对合作社资产状况、资金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3、合作社股东享有对合作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必须通过股东代表逐级反映。
4、合作社股东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本合
作社的各项规定。
2、积极参加村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5、自觉服从国家、集体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四章 组成与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代表由股东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股东代表共78名,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股东户代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需上级镇政府备案)。
4、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和通过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确定,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2、拟订合作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3、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4、拟订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5、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6、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7、对有关未尽事宜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合作社财务人员兼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有权检查合作社财务。
4、对理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理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小组长
各村民组股东代表中设股东代表小组长1名,股东代表小组长由各村民组股东代表推选。
股东代表小组长行使下列权力:
1、召开本小组股东代表会议。
2、宣传贯彻理事会的有关决策。
3、听取和了解股东向理事会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4、协助理事会做好本小组的年终分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项目、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及理事会人员,严禁以合作社的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并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财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
织财会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股东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等收益部分和其它相关的收入。合作社的净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和扣除各项支出、应纳税金后的剩余部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当年净收益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上亏损。
2、提取3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和其它事务性开支,剩余70%由股东红利分配。
3、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的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4、对股东红利分配,首先支付集体的保底分红,确保下年合作社行政、社会性支出的需要,当所留可分配收益难以确保集体保底分红时,上述二项基金提留比例可适当降低。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偷盗赌博、打架斗殴、违法占地、违章建房、占欠集体财物拒不归还、无故拒缴税费、不赡养老人等,经股东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暂停享受其个人的红利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股东红利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合作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合作社为了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比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市场变故及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减收或亏损,则减发或停发当年的红利。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所辖区域内今后拆迁,如政策规定其宅基地补偿归个人时,合作社对原拆迁户宅基地如何处理,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另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今后凡夫妻离异者的一方(嫁入的女方或男方),一旦脱离了本经济合作社组织的,将收回其享有股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202_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三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1、2、3、„„。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1、2、„„。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 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说明:
1、本“章程(示范)”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时的必备参照件,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不允许删除,也不允许随意修改。
2、合作社制定章程时,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加入自由事项。自由事项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十章范畴的,则分别加入相应的章节中; 若其内容不属于一至十章范畴的,则可另加若干章,接在第十章的后面。
3、合作社章程一式若干份,其中应报改制审批机关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合作社留底若干份,具体份数由合作社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是由原
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
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
****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
元,负债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
元。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
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
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
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
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第九条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量化的人口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须经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推选,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方式,根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规程。
首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决定本社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可与村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董事长负责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
(三)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的,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
名(一般3~5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或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工,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 “三资”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
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本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生效,并报镇政府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股东代表签字:
第五篇: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