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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帮困补助政策(定稿)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65841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20:30: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知青帮困补助政策(定稿)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因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办、财政局:

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十分关心,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帮困渠道,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生活困难(编者注:参见上海市政府:做好支内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困补助对象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

(一)“春节”、“国庆节”发放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60元,现调整为“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

(二)新增“五一国际劳动节”节日补助每人100元;

(三)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6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四)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经过上述帮困补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市民社区综合帮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扶。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本《通知》下发后,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三)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材料后,按规定确认帮困补助金额,交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转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据复核意见汇总并组织发放。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补助的人员资料,由原经办部门负责汇总造册,分别移交承担受理、发放工作的民政部门和承担帮困补助复核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五)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核实,并将去世人员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帮困补助金。

(六)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于每年十一月份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通知受理窗口调整或停发分档帮困补助金。无法提供上月养老收入有效证明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四、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和三大节日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列支。分档帮困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对等比例分担。

(二)开展这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核拨。

本《通知》执行日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和三大节日补助的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分档帮困补助,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按沪工总保(2012)27号《关于调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标准的通知》,已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2012年第一季度的生活补助和分档帮困补助按原标准发放;“春节”节日补助按沪工总保(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其差额部分于2012年3月10日前予以补发。从第二季度起,按沪工总保(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的标准发放。2012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沪工总保(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

具体调整帮困补助标准如下:

1、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即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金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2、“春节”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300元,现调整为每人每次500元;“五一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100元,现调整为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低于1000元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1001-1100元的,每月补助60元;1101-1200元的,每月补助50元;1201-13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1301-1400元的,每月补助30元;1401-1500元的,每月补助20元。

第二篇:知青回沪政策

知青回沪最新政策备份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所需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受理部门】

到上海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

知青回沪新政策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海,只要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所谓政策放宽,只是不需要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另外有二个子女的只要有一个户口在上海就可以投靠这个子女了。以前非要退休后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并且投靠的还必须是独生子女。

审批时间大约为:派出所15个工作日、分局40个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个人情况越简单批准时间越短。总的来说是个好消息。派出所的同志也说最好抓紧时间,说不定以后政策又变回去也难说。请大家速速办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生活帮困补助

【适应人群】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

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休证及复印件、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及复印件,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及复印件。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适应人群】

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

诊医疗费的,2007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标准及比例不变。

2.外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

【所需材料】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原户籍迁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应人群】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30%,门诊急诊个人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

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医保服务点

【所需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

1.在外省市未参加医疗保险(待咨询)

2.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篇: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第四篇:蔬菜大棚补助政策(定稿)

蔬菜大棚补助政策

(1)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投资建设温室大棚。

新建日光温室每栋补助1万元,新建春秋大棚每栋补助0.2万元,新建智能化自动调控联栋日光温室每亩(棚内面积)补助2万元。

(2)鼓励连片开发、规模化建设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

以园区或村为单位,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连片建设日光温室50栋以上的,每栋日光温室按0.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建设春秋大棚100栋以上的,每栋春秋大棚按0.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日光温室和春秋大棚混合建设总栋数100栋以上的,每栋日光温室按0.5万元的标准、每栋春秋大棚按0.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园区内建设冷藏设施、加工车间、技术中心、交易市场等基础工程的,按所建工程投资总额的20%进行补助。

申报立项被确定为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3)贷款贴息。

新建日光温室每栋可贷款2万元、春秋大棚每栋可贷款0.3万元、智能化自动调控联栋日光温室每亩可贷款4万元。在上述贷款限额内,市财政给予为期两年的利息补贴。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制定优惠信贷政策,做好设施农业信贷扶持工作。

(4)鼓励支持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争创名优品牌。

凡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凡取得省级、国家级名牌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5)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温室大棚总数达200栋以上,聘请高级蔬菜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的,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菜农评议合格的,每年对乡镇按每200栋补助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以园区或村为单位,建设温室大棚总数达50栋以上,并聘请高级蔬菜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的,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菜农评议合格的,对园区或村补助经费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三年以后不再补助)。

(6)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挂靠,定期安排果蔬种植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温室大棚建设新工艺、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员、园艺工、农艺工和种植农户。

(7)逐步建立健全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帮助农户规避生产经营风险,采取农民投保、政府补贴的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事业。

第五篇: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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