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个人如何提取企业年金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6584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20:27: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如何提取企业年金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个人如何提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现行我国部分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很多职工不清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年金如何取出来?

企业年金提取相关规定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法》第十二条)

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提取方式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可一次或分期领取;

2、职工出国定居时,可一次性领取;

3、职工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4、在退休前死亡,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备注】:企业年金不能随时提取,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离职企业年金怎么提取?能取出来吗?

因离职是不能提取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新单位已经建立职业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

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具体请参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第二篇: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适用范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3.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

(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4.1 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 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收入总额(上一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4.3 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

(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 5.企业年金的管理 5.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公司建立年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公司年金的各项具体实施政策。年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年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经办机构,其职能由公司人资部承担,负责处理协调企业年金日常事务。5.2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5.2.1 企业年金账户的开立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分为两个部分记录:公司缴费部分和员工缴费部分。公司缴费部分记录公司划入企业年金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员工缴费部分记录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5.2.2 企业年金帐户的管理

(1)企业年金帐户中明确已归属的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定期记入个人部分;

(2)企业年金帐户的全部资金的投资收益每年分配一次。具体分配办法:将年金账户的的总的投资收益,按照每个员工在企业年金账户中的缴费金额和年收益率进行分配,公司缴费收益分配到公司缴费部分;员工缴费收益,分配到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年金账户收益=年金账户金额×年收益率。)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6.1 个人部分财产归属权益的确定:

(1)员工个人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员工个人;

(2)企业辞退员工情况下,企业缴费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属员工个人。6.2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属如下:

(1)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自己提出离开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2)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在企业内部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账户累计金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保留或转移。保留一年,一次性(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支付,不计时间。

(3)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违纪违法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4)因员工违反有关制度或程序造成公司经济或声誉损失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5)上述规定中扣除的公司企业年金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公司账户中,由公司负责运用与管理。

7.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1 企业年金的提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或退职,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2)退休前身故的;

(3)职工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应急的。7.2 计发方式

一次性领取:员工按照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全额领取。7.3 计发办法

对于满足不同支付条件的情形,不同的计发办法如下:(1)退休领取: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

(2)退休前身故领取: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应急领取:职工可以按照如下规定一次性领取

① 如不满3年提取,只能提取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② 3-5年间提取,可取走3年内全部总额的60%,及3-5年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③ 5-10年间提取,可取走5年内全部总额的70%,及5-10年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④ 满10年后提取,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取走之前阶段全部总额的80%,及之后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8.中止缴费条件

8.1 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暂停当企业年金计划:

(1)经营状况不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差;

(2)根据经营形势,经公司研究后统一暂停。8.2 员工个人中止缴费条件

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自动中止缴费:

1、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9.本办法暂试行5年,如有不妥,再行修改。

第三篇:企业年金方案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2007年 10月 22日经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

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企业

年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1、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

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缴交或者暂停缴交年金费用;

公司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时与其岗位、贡献、年龄、本企业工龄等挂钩,保持合理差距。

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 工志愿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相应的投资方案,以保证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深圳市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

公司年金方案。

第四条 建立本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完成经核定的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本方案的人员范围:

1、在册在岗且档案在公司管理的员工;

2、由公司外派到非控股公司工作,且外派公司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

第六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

第三章 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

1、召集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2、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企业的义务:

1、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

3、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

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

2、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3、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

1、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公司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员工所在各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部分的税收优

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缴费部分,按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上工资总额的8.33%计提,并按以下公

式分配到参加年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

1、人均缴费额A=企业缴费总额/参加员工人数;

2、X1=A/21×(员工本人年龄-18)×80%;

3、X2=A/(计提-1983 +1)×员工本人企业工龄×2×15%;

4、X3=A/21×员工本人连续工龄×5%;

5、L=A×员工本人职务分×2%;

6、计入个人账户金额=(X1 +X2 +X3+ L)×α;

α=企业缴费总额/∑

= =+++niiiiiLXX1321i(X)×100%

以上年龄、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均按虚年计算。

第十三条 职务分按下列标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集团正职 4.5 正科级、中级职称 2 集团副职 4 副科级、助理级职称 1.5 部门正职 3 主办科员、员级 1 部门副职、高级职称 2.5 工人 0.5

第十四条 公司缴费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最高的不得超过参加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 倍。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1元,一年归集一次,在公司缴费当月由公司从员工个人

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公司将本年金一次性缴

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

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

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

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 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

账户转至新单位。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

3、本年金方案终止;

4、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

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从受益人 受托权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按国家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2、员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

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员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转入保留账户的,员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员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但公 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公司缴费;

2、员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

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每期企业缴费按本方案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年

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根据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度按比例计入个 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

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由受托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

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年金整体移交一年过渡期内,选择平安保险集

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期后,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七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

3、符合有关条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在退休前死亡;

5、出国定居;

6、其他特殊情况。

员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 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提前退休)或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

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由员工本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 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1、由于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

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但不得追缴以上所述的企业年金。

2、公司破产、兼并或重组。

3、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4、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终止缴费:

1、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终止缴费。

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终止缴费。

第三十三条 员工终止缴费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

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经市国资委审

批,并在董事会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由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企业发展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2、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3、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

在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4、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

务小组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

第三十八条 投资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

1、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3、在结束后 60日内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提交相关报告;

4、根据评估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变更,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服务小组的职责:

1、拟订受托人的招标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组织招标受托人;

3、起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4、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受托人,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受托人;

5、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缴费账单进行确认;

6、员工需要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权益

支付表进行确认;

7、员工离开公司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并对账户管理

人提交的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经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

人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确定。其中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在公司经营

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方案提出修改:

1、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公司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

2、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改制、兼并、分立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改革、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5、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程序与设立的程序相同。修改后需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方案可终止:

1、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暂停缴费连续超过5年;

3、企业破产、兼并或重组;

4、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方案终止时,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

障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四十八条 原员工后援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中所称的工资总额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计划生育奖励和

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函复后,自 2007

年1月 1日实施。

第四篇: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第五篇: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员工的后顾之优,保障员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体系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业务的办理;财务金融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核入

有关账目的处理

第二节 企业年金的提取

第四条 按照职工工资额(税后,不含奖金)的7%提取企业年金,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 企业年金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提取。

第三节 企业年金的建立

第六条 公司为每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在指定银行设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

同公司统一保管。

第七条 根据员工在册情况,按每位员工工资标准(工资+补贴)的7%逐月提取企业年金,每半年一次核入个人账户。

第四节 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八条 员工企业年金为个人收入,集团将在核入员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时,按有关规定人

工制品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五节 领取方式

第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领取方式。员工退休后,从公司领取企业年金存折。

第十条 其他情况下的领取方式

(一)员工由于正常原因调动离开公司,可从公司领取本人企业年金存折。

(二)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公司除名的,不得领

取本人企业年金存折,个人账户奖金由公司支取。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个人如何提取企业年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