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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0-62059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6 15:39: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科„2010‟206号

日期: 2010-04-26 00:00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和二星级2个等级。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我省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节能办)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省建筑节能办负责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1月、5月、9月发布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附件一),并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三)要求附相关材料,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一试二份连同电子版报省建筑节能办。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

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

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第二篇: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建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绿色建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两类。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两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申报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四)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见附件一)一式2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二)一式2份;

(三)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2、技术总结:从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对建筑物的绿色、节能专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总结;

3、相关附件:实物抽查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含绿色、节能、环保及能源规划等方面相关内容;

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和绿色、节能专项设计方案进行说明,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

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

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8.项目风险分析;

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大连建设科技网网(www.teniu.cc)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二)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受理地点:大连市人民广场1号448室,电话:0411-83605344),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在建设部报备的绿色建筑评价依托单位和专家进行测评,并向大连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测评报告;

(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条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有关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 公示与颁证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大连建设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大连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对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报建设部进行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的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大连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建设部批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方案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3.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

第三篇: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省建设厅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 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一)《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相关评价分析报告、与参评项有关的计算和说明等,以及其它与设计评价有关的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一)《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未进行设计评价标识的需提供设计评价标识阶段的相关申报资料),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

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下设规划和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建材、电气、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确定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5~7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五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经过备案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并公告。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绿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四篇:《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广东建设信息网 作者: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 2011年08月22日 17:50:13

粤建科函〔201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估、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8-17 下午 02:32:1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2615

粤建科函〔201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 页,共 页 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估、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 页,共 页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受委托的相关协会退还申报资料。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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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相关协会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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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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