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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5808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6 10:24: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2 年12 月2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手续

第一条

学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报到手续,到公寓服务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等物品),并签字确认。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条

房间及室内卫生间的卫生由本房间的学生负责,每位学生有维护好房间内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房间内只允许存放学生本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五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第六条

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处堆放。

第七条

不准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第八条

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九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进出公寓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不准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不得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不得在床上吸烟,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焚烧废弃物。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

未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集会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员逗留时间不宜过长,应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公寓。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不得驶入公寓。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三十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不得光脚、赤膊。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情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或院系)同意,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让。

第三十三条

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不得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按期撤离公寓的,按照100元/日收取住宿费;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损坏公寓内物品,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全额计量收费和指标控制两种形式:第一年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每月免费使用电量15度、冷水3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联合培养学生、高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水电费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院发字〔2008〕219 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1—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研究所、国科大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维护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3— 第七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 —4— 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5—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学 —6— 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研究所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一、在同一地区变更研究所,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不同地区变更研究所,由转出研究所商转入研究所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所在研究所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研究所提出,经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8—

六、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八、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研究所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9—

二、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可分为:

一、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二、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三、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包括硕士阶段在内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四、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10— 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学生,准予结业;国科大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课程或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

—11— 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一、学生会由所在研究所的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二、学生会接受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研究所团委、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三、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一、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二、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12—

四、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进行宗教活动;

五、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六、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七、学生应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制定的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一、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德、智、—13— 体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或奖章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14—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作出,报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学生启动处分程序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作出。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

—15— 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批准处分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国科大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国科大或研究所规定的期限离开研究所,学生 —16— 管理部门将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所在研究所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科大根据本规定和经批准生效的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所实施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学字„2008‟80号)同时废止。

—17—

第三篇:西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见》,针对我校学生公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大学全日制在籍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学生及进修等所有在学生公寓的住宿人员。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西北大学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四条 学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公寓管理部门经营、服务、管理质量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门卫值班、设施维护、安全防范、水电卫生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设施,掌握业务技能,关心学生生活,热心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创造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楼长负责制,楼长负责公寓楼内的卫生、安全工作,负责对管理员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和维护公寓公共设施正常运作,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理管理和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后勤处、保卫处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卫生、安全、服务工作的监督。学生处和各院系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心理问题、学习问题和生活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八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要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卫生、学风、宿舍文化的组织及检查,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安排入住学生公寓。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在公寓居住者,须在入学报到两周内,持个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由本人承担校外居住的安全责任。如因出国、转学、休学、退学、结婚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持有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入住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和宿舍物品领用登记手续,领取宿舍钥匙。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与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由公寓管理部门另行换锁,由遗失者本人支付成本费;遗失钥匙隐瞒不报导致宿舍失窃,由钥匙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的,应赔偿成本费。

第四章 宿舍家具和设施管理

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家具和设施由公寓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第十五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家具和设施配齐后,公寓管理部门要建卡登记,由舍长验收签字。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缺后,办理离校手续。家具设施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搬动和拆卸,如有丢失和人为破坏,要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宿舍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部门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的责任,应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五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实行值日生制度,由舍长组织实施,安排轮流值周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并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按照学生宿舍卫生标准,每天进行打扫,保持空气流通,摆设整齐,卫生清洁。

第二十条 学生要讲公德,讲文明。不得向窗外和公寓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乱扔杂物、涂写、刻画和乱张贴;不得在宿舍内外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自行车应按指定停车点停放,不得在公寓区内随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公寓区内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打扫,保持环境卫生。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各宿舍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

第六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安全使用公寓配备的设施及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吹风等学习生活用具,严禁私拆、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违者,没收违章电器,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负,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插座上无插头,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公寓管理部门维修,学生不得私自维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有节约用水意识,用水要做到人走龙头关,打开龙头无水时要关好龙头,谨防来水后出现浪费现象。

第七章 公寓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在门口值班,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文明值班,严格把好出入门关,有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巡查,防止盗窃等案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规律,公寓实行熄灯制度,早上6:00开门、开灯,晚上23:30关门、熄灯,节假日熄灯时间延长1小时。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出示学生证,遇到特殊情况晚归,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原因,登记晚归原因和时间,不得翻墙(门)进入宿舍,以防发生意外。晚上关门后学生不得外出,特殊原因外出须有本院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签字假条。

第三十条 学生要讲文明、守纪律,宿舍内禁止留宿异性及外来人员,严禁出租床位;严禁攀爬窗户、楼顶及阳台,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宿舍者须关门、关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可疑人员及各类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乱接电源,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口堆放杂物,严禁封堵安全出口。

第三十四条 公寓内不得进行买卖、经商、酗酒、斗殴、打麻将、赌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排球等干扰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宠物、动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损毁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条 因私来访人员进入公寓必须经被访者陪同,查验登记并暂扣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时间为11:30-13:30,17:00-21:00;来宾未经楼管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公寓须通知公寓管理部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遵纪守法、团结友爱、维护公寓良好秩序和优美环境,对举报危及宿舍和学校稳定安全的信息,抵制和劝阻不文明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公寓内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寓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定期评定“优秀宿舍”,并给予奖励,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予以通报批评,并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院系将学生在学生公寓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学综合考评依据之一。3次以上评为“优秀宿舍”,有资格被推荐参加学校学“文明宿舍”的评比,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其承担卫生值日学生,应被扣除学德育分,5次以上评为“最差宿舍”的成员,取消参加学评奖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开出“处罚通知单”,要求其限时整改,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扣除其学德育分。对严重违反规定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北大学后勤集团并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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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思想沟通、感情及信息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反映学校素质教育成果的重要窗口。公寓管理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学生公寓达到安全稳定、设备完好、秩序井然、环境整洁、温馨祥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理安全管

第一条??? ?严格公寓门卫制度,实行定时开锁公寓大门。

第二条??? ?公寓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超过规定的大功率电器,以免造成触电或因

负荷而引起的用电设备损坏。如有违反,除没收设备、核定功率及时间收取电费外,从重给与纪律处分。凡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自负。

第三条??? ?大量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存折、储蓄卡、有价证券、有效证件、钥匙、手机、手表、随身听等贵重东西,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第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各种炊具做饭,严禁焚烧废纸杂物,严禁点燃蜡烛和

使用明火,以免引起火灾。凡违反此规定而引发火灾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受到损失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好房门,个人使用的柜子要及时锁好,宿舍钥匙 不得借给他人,凡因违反此规定而造成财物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 ?严禁小商小贩或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宿舍。

第七条??? 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来客须持有效证件在公寓管理室登记,同意 后方可入内。

第八条??? ?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留校外人员和亲友在公寓住宿。如有违反,每人每天按20元收

第九条??? 取

住宿费。

第十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等带进和私藏公寓。

第十一条??? ?严禁在架子床上洗漱打闹,严禁骑坐窗台。

第十二条??? 公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并详细做好记录,以备 查用。

第二章? 设备管理?

???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拆装宿舍窗扇、纱窗扇,以免造成损坏。凡开、闭不够灵活,难以正常使用的,应及时报公寓管理室,由专业人员维修,不得强行推拉,自行拆卸,以免造成损坏甚至脱落。

???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拆装架子床上的护栏、床梯,以免造成上下不便和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凡因锁具故障和钥匙丢失而不能打开锁的,应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不得随意自行乱砸乱撬,以免造成房门、柜门损坏。凡违反此规定造成设备故障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 第十五条不得随意拨打“119”“120”“110”等特殊电话,严禁拨打骚扰电话,违反者经记录查询,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节约用电,做到人离灯关,不得私换灯具及大灯泡。

???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及时关水,杜绝常流水。严禁在水房戏水打闹。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由公寓服务员负责,各宿舍内卫生

由各宿舍自行清扫。

??? 第十九条 坚持卫生清扫制度,随时保持公寓干净整洁,公寓服务员对公共场所要坚持上、下午及晚上的一日三扫两拖。

??? 第二十条 各宿舍要坚持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卫生。

???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保持环境卫生。

???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从窗户向外泼倒污水、乱扔杂物,凡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从严处理。造成行人受到损害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含宿舍)严禁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以保持门窗、墙壁等设施的完好整洁。违反规定,造成设备和墙壁污染甚至破损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剩饭菜及室内垃圾及时清扫,倒入垃圾道,不得堆放在楼道甚至倒入水池、便池,以免造成下水堵塞。凡违反此规定造成下水堵塞者,一经查实,收费疏通。

第二十五条 大便入坑,小便入池,便后洗手,手纸入篓,自觉维护卫生间卫生。?? ??

?? ???第四章?? 内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内务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务的管理.检查评比由公寓管理员.各系辅导员.学生会生活部、女生部共同负责。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公寓均要成立公寓管理小组,学生会有关部长任组长,在系辅导办和公寓管理员的协调、指导下搞好公寓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公寓锁门制度,不得随意出入。严格执行留宿卡、出入卡、校外留宿卡等制度。

第三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保持公寓的安静,严禁高声喧哗,敲击器物。熄灯后不得下棋打牌、吹拉弹唱,听收音机等,不得互窜宿舍,不得在水房洗漱,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各种宠物带入公寓,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给与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吸烟、喝酒、赌博,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的督促检查和管理,不得刁难谩骂学生干部,甚至无理取闹。

第三十四条 所有住宿人员均应按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员和辅导员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公寓内打架、盗窃、外人侵入以及设备故障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电路及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室报告,严禁任何个人私自维修,否则按人为损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寓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所报故障进行鉴定,经鉴定属正常使用故障的,予以免费维修;凡属人为造成损坏的,落实责任人进行赔偿后予以维修,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该宿舍集体赔偿后予以维修。

第三十九条 公寓公共区域的设施出现故障,由各公寓管理员负责报修并检查验收维修情况。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凡模范遵守本规定,被评为文明宿舍者,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一条 自觉维护公寓卫生、安全、秩序,举报和揭发有意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聚众酗酒、聚众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对防治事件发生、排除事故隐患有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包庇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将给与相应经济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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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寓安全

1.为了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保证全体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学生公寓内严格禁止一

切妨碍公寓安全的行为:

严禁使用热得快、电吹风、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

严禁私拉电线、网线;

严禁在公寓区焚烧信件、废纸或其他物品;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及乱串宿舍。

严禁翻越阳台护栏及房间隔墙。

以上安全规定,违反者除没收违章器具外,并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2.住宿学生家长、亲友来访,应持有效证件填写会客记录,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公寓。

3.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已的物品,不要将现金及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内。携带大件物

品出门,必须经宿舍管理员登记。

二、公寓卫生

1.学生公寓整体环境的清洁,是保障住宿学生身体健康、防止疾病发生的基本措施。所有管理人员与住宿学生,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2.住宿学生必须坚持每天搞好宿舍内部个人卫生,自觉叠好被褥,保持床铺、桌面等的整齐洁净。

3.值日生应当每天清扫室内、阳台的地面,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4.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整体环境清洁卫生,在学生公寓区内禁止一切有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随地吐痰及随手乱扔垃圾杂物;

禁止在家具、门窗、墙壁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一经发现,当事人必须承担恢复原样的费用;

禁止在公寓内用餐;

禁止将外面的家具、砖石、木板等杂物带入公寓。

三、公寓文明秩序

1,公寓内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文明优雅的仪表。全体住宿学生都必须自觉维护公

共秩序,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爱护公物,遵守作息时间,服从管理,按时就寝,按时起床。

2,学生公寓内禁止一切防碍文明秩序的行为:

禁止抽烟、喝酒、打架、打扑克;

禁止传阅不健康书刊;

禁止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禁止在公寓内打球、踢球等剧烈活动;

禁止在公寓区内停放自行车;

禁止大声喧哗,以及插放音响等一切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

未经管理员许可,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学生居住的公寓。

四、公寓维护

1.对于公寓内设备、设施的维修,学生可报管理员或班主任。

2.属自然损坏的设备、设施,维修时不收取费用;如属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的,应收取

工料费。故意破坏者将加倍赔偿。

3.人为损坏一周内不主动报修者,以故意损坏公物论处,除照价赔偿外,将给予处分。

五、公寓的评优与奖惩

1.学校将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和各系平时的抽查记录以及上级检查等多方资料,每学年对

公寓的安全、文明、卫生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于考评成绩优秀的个人和寝室,学校给予表彰。

2.公寓管理员负责对住宿生的全权管理,有权制止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章、违纪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给予处分。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开发区一中2010、9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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