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合集五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2600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0:34: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

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

(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制定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审计机关审核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

(二)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

(三)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

(四)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是指对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不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所支付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资产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是指对困难地区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专项补助。

第四章 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审计人员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和实际工作天数。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区差旅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水平。

(三)工作实绩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审计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审计的质量和完成的时间等。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数量、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模情况、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数量因素,主要是指地市级审计机关和区县级审计机关的数量。

(二)信息系统建设规模因素,主要是指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产规模情况和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人员情况、培训计划、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数量和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二)培训计划因素,主要是指培训规模、人数、天数、聘请教师人数等。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审计机关办公条件、人员、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办公条件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办公楼建设使用情况、办公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交通工具配备使用情况等。

(二)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报告,并抄送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测算依据、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需由地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上年度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审计署报送的审核汇总结果和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审核确定后,于6月30日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转资金的,按照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的省份,暂缓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略)

第二篇:财预[2015]163 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teniu.cc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163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9 月29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www.teniu.cc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工作要求;审核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

www.teniu.cc 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财政部;下达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省以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目标管理中的职责,由各地区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区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

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第八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www.teniu.cc 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1-4)。

第十条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二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www.teniu.cc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中央主管部门设定。相关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1),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定,按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2),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要求,将下级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时,应将、有关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按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3),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结合实际工作并参考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执行。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具体格式参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3)。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

www.teniu.cc 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中央主管部门设定并提交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财政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设定并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中央主管部门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提交财政部;专员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建议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上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绩效目标的审核意见。第十九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基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和程序,上报财政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财政部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中,对整体绩效目标或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交由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或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专员办等在相关绩效目标的审核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委托第三方等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www.teniu.cc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审核,可采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附2-1),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总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绩效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www.teniu.cc 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相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以后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或中期(实施期)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结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继续保留;对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的,应予以整合;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后,其绩效目标管理应同时符合同级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1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2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1-3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www.teniu.cc 附1-4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2-1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 附2-2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使用说明 附3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 附4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5〕9号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财行〔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1.20 【实施时间】2005.01.2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装备、执法办案以及特殊业务等补助支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二)基本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等必需装备;(三)执法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缉私打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执法任务;(四)特殊业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突发、重大的特殊紧急市场监管执法任务;(五)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基层工商所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0%;

(二)业务因素,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完成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25%;(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有关地区实施的特殊性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45%;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前款方式分配。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请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省级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申请补助数额、补助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对各地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并于8月底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及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同时,对不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暂缓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拨付。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01-01 【文

号】 财预[2000]128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

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

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 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和时间期限、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数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拨款的程序:

1.财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直接报送财政部;

2.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国务院的申请专项拨款报告,应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财政部不安排专项拨款:

1.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原则上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

3.经查实以前使用该专项拨款有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

4.按规定应由地方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或地方已承诺配套资金而在执行中不按规定比例或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其他财政部认为不能安排的专项拨款。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宏观政策目标的要求以及预算安排的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申请安排专项拨款的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直接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实地验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专项拨款的分配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为主,并逐步向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过渡,具体是:

1.已确定补助基数的专项拨款,按原定基数分配;

2.已确定单位标准定额的专项拨款,按照已定的标准定额和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定额标准需要调整的,按照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的定额标准分配;

3.已确定有补助期限和数额的专项拨款,按照确定的期限和数额分配;

4.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的专项拨款,项目要经过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5.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的,选取的因素应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设立的计算公式应规范、简便,要准确反映因素量化的要求。

第十条 各项专项拨款的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分配方法、分配数额和分配地区要经过集体讨论,不得个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拨款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应由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应该足额安排。

第四章 专项拨款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支付,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的专项拨款,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完成不了预算的,应向财政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由资金(或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加强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及时进行总结,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每年对专项拨款的使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数额不少于中央专项拨款项目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拨款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案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办法及各单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多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有中央财政就补助金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有关城市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批复文件。

(四)相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财政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70%的比例预拨专项资金。预拨资金的下达暂不考虑奖励因素。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清算报告。

六、专项资金的清算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城市为清算主任,城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整体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据有关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分清算。

七、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城市已完成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

中集研—-专注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培训、咨询!网址:www.teniu.cc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四)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至4)及数据软盘。

八、专项资金清算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审核意见报到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十一、财政部依据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并拨付专项资金。

十二、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三、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省(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一)

2.××省(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清算表(表二)3.××年××市已妥善安置的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三)4.××年××市已妥善安置的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表四)5.××省(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情况审核结果汇总表(表二)6.编报说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集研—-专注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培训、咨询!网址:www.teniu.cc 咨询电话:010-65707841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合集五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