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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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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大教工[202_] 3 号

各高等学校工会:

现将《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国教育工会大连市委员会

202_年11月29日

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依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定期听取、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解决教代会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校长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处理有关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选举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民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投标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管理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办法及聘用(劳动)合同、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养老、工伤、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职工购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管理及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听取学校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报告和廉政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未经教代会审议,不应实施。第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师、干部、职员、工人,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比例:

80至200人,代表为40%至30%; 201至500人,代表为25%至20%; 501至1000人,代表为20%至10%; 1001至5000人,代表为10%至6%。

其中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60%,女代表、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时可以把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张榜公布,代表资格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 动免除:

1、调离原选举单位;

2、离校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3、退休;

4、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

第十九条

代表空缺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并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补选。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教职工、家属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部门和领导人提出质询;

5、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定期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工作、履行职权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时开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例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

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票。

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 持各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民主评议干部、财务监督、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l、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审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的工作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非代表中聘请,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按院(系)建立代表团。选举 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3、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按代表比例的5%-15%组成,成员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占多数。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应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每次例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针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出提案,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

提案征集工作应于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进行;代表应在会前两周将填好的提案表报到工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一般提案由一人提出,三人以上复议;重要提案由一人或几人提出,十人以上复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 定立案。

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后,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于教代会开会前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交给工会并转给提案人,征得提案人满意。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由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对提案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及其提案人予以表奖。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

检查后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报党委,并反馈给行政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工会提出代表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代表评议教代会制度。每次教代会闭幕时由代表填写《测评表》,对本次教代会的内容和形式给予评价。

工会将代表的评价及意见汇总,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党委和行政处理。

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党政的处理情况应向代表和教职工公布。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内容、时间及参加人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内容包括:

1、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2、拟订筹备工作方案

3、根据中心议题征集提案

4、督促起草主题报告及其他文件

5、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前期审议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

7、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是教代会日常工作与活动和代表大会期间活动转换的重要环节,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包括:

1、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补选代表的决议草案

3、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表决、选举办法

5、选举大会主席团

6、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相关事项,确定每次会议 的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校长做主题报告

2、行政负责人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处理报告

3、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4、民主管理委员会做教代会工作报告(包括代表检查、代表评议情况处理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等情况)

5、讨论

6、大会表决或选举

7、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8、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同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书档案,由学校工会负责。归档的文书材料包括: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

2、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筹备工作报告及请示报告

3、代表选举资料(基层选举情况报告、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5、大会议程表、日程表

6、校长工作报告、其他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

7、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8、教代会提案表及提案工作报告

9、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组织、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5、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6、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要配备专职委员负责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五十三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或

3、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修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大连市教育工会解释。

第二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2_] 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 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纳保证金。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第六条 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

第七条 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银行专户,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

第八条 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

(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

(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

(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金不落实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

(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六条 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任单位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

第五章 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

(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察机构审核;

(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

(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

(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

1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位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

附件1.xls

第三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2_]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2_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

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

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

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_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202_年04月16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202_]14号 【发布日期】202_-02-13 【生效日期】202_-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_〕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

第八条 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九条 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条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发的《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自202_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致大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一封信

携笔从戎竞风流

——致大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

金秋十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202_年冬季征兵命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2_年冬季征兵命令》精神,共和国的基石——绿色军营向你们敞开了大门。今年,大连市将在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广大在校大学生中开展征集新兵的工作。

国防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强大的国防,我们的民族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兵服兵役,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奉献力量,不仅是每个适龄青年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也是法律赋予的庄严义务。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近年来,我市广大在校大学生积极听从祖国召唤,踊跃报名应征,表现出了强烈的爱国热情,体现出了高校学子立志从戎、报效祖国的豪迈情怀。

亲爱的同学们,中国人民解放军已走过了79年的战斗征程。这79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国家富强而浴血奋战、无私奉献的79年,是忠诚履行神圣使命、创造不朽业绩、写下光辉篇章的79年。79年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的军队,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捍卫者,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忠

诚“守护神”。军队的任务光荣而伟大,军人的使命神圣而崇高!

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建设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顺应全世界军事领域内进行的军事变革的潮流,我军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正在由机械化向信息化加速转变。当前,军队建设亟需高素质的人才。大学是“人才摇篮”,大学生们历来被人们誉之为“天之骄子”。同学们,建设强大的国防需要你们,绿色军营在召唤着你们。同时,军旅生涯也将对你们的成长成才大有裨益:绿色军营最能培养和激励“祖国利益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人志存高远,成为立志成才的强大精神动力;军旅生活的磨练,也将造就勇敢顽强、刚毅坚韧、乐观向上的意志品质,为成才道路上的拼搏进取奠定基础;军队严密的组织、严格的训练和紧张有序的生活,可以磨练雷厉风行的作风和组织协调的才能;现代军事领域又是对科学技术最新成果利用最广泛、最迅速的一个领域,这又为军人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提供了良好的载体。我们大学生有知识、有激情,绿色军营将是我们有志青年施展抱负、锤炼成长的广阔舞台。

今年,大连市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相关政策规定是:

一、征集对象和条件凡校址在我市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不论户口是否在我市,年龄为18岁至22周岁,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符合有关条件,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应征。政治条件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

定执行。

二、学业安排按照[202_]辽征发9号文件规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要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学费减免按照[202_]辽征发9号文件规定,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按不低于30%的标准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四、退役后的复学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民政部门及就读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并视情在本校内优先选读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在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适当增加学分。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应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因难的,可以申请

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的,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要准其复学。

五、优待安置

1、国家和省优待安置政策。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地方政府和学生所在学校要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地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无论入伍前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安置。退出现役的大学生,无论复学与否,其服役年限均计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龄。

2、大连市优待安置政策:(1)凡是从我市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分户口所在的省份和地区,服役期满后,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每年按1.25万元的标准发放优待金,我市户籍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重复享受普通义务兵优待金。(2)我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放弃复学并申请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优待金后,还可以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5万元。(3)在法定

服役期立功受奖的,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增发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4)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优待金。服役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亲爱的同学们,自古军营出俊才。翻开历史长卷,许多有建树、有作为的杰出人物都有过当兵的历史。在《国外历史名人传》登录的423人中,有过军旅生涯的达214人;而被收录在《中国历史名人传》中,有过从军经历的则达60%以上。正如你所熟知的军旅歌曲《当兵的历史》中那名脍炙人口的歌词:“生命里有了当兵的历史,一辈子也不会后悔”!

如果你符合条件,就到学校的大学生征集办公室去报名吧。国防建设需要你们,军营在召唤着你们,到军营中来吧,在军营施展才华,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也许你们就是未来的将军!

在此,我们预祝有志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在校大学生们,能够实现自己的夙愿与梦想,成为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光荣一员!

二OO六年冬季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宣传单

为适应国家兵役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建设需要,鼓励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202_年,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今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义务兵及其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凡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在校男学生,不论户口是否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2周岁,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符合有关条件,只要本人自愿,均可报名应征。

二、征集程序

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武装部报名,通过目测摸底,统一组织到区征兵体检站体检。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对体检合格者进行严格政治审查,合格者批准入伍。

三、学业安排

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学校可安排参加本学期的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修完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课程,经部队批准可回校参加考试。

四、复学和优待

在校大学生入伍,学籍保留到退伍后一年内,退役后一个月内要到就读学校和区人武部报到。学校根据规定安排其复学,并视情况优先选读其它专业。学习困难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升本、本考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原是本科生的,本人愿意可转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剩余学杂费,本人愿意可返还或由学校保管。退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按不低于30%的标准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等级;对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抵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一次二等功的,学费全免。

辖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大连市每人每年给予1.25万元优待金。并享受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对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大连地区户口除外)。退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所在地政府按城镇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军龄计入以后工作工龄。

五、时间安排

征集时间:10月15日-12月10日体检时间:10月30日-11月5日

政审时间:11月1日-25日走访时间:11月21日-30日

定兵时间:12月1日-4日起运时间:12月10日

咨询电话:***485840755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连市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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