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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7348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6 16:0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气瓶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 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工业气 瓶及所属部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等方 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工业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业气瓶管理工作,提高工 业气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地区公司管理职责 :

(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制定工业气瓶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并督促 执行。

(五)建立健全工业气瓶台账、档案资料。

(六)负责工业气瓶充装站充装资质取证、充装操作人员资质取证。

(七)负责工业气瓶供应商入网资质审查。

(八)负责工业气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处置工作。

(九)负责工业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十)负责工业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一)负责工业气瓶事故抢险、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六条 工业气瓶的管理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09 修订);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

(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四)《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2009;

(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

(七)《气瓶颜色标记》 GB7144-1999;

(八)《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1997;

(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1993);

(十)《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十二)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章 采购和使用

第七条 按计划进行采购和复验。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单位 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各类工业气瓶档案。气瓶档案至少 包括:气瓶台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复验报告、充装前气瓶 检验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气瓶领换记录、气瓶检验报告、气瓶判废通知 书等;气瓶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与管理,使用前应进行 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 库和使用。

第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2第五章 充装管理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 充装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充装工作。

第十四条 充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制度,充装 间应有注意事项或安全制度的醒目标识牌。

第十六条 充装站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 改装使用。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 瓶进行检查,严禁充装以下工业气瓶: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的;

(三)不满足充装要求的。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警示标 签和充装标签。

第二十条 充装必须实行重量复验制,严禁充装过量,充装的称量衡 器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充装后逐瓶检查,如有泄漏或其它异常应按相应操作规 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铺设导电橡胶板,站内设备必须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通风良好,并 安装可燃气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不准存放充装后的气瓶和槽车。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汇编写检验、使用汇总材料。内容包 括:气瓶种类、数量、检验数量、检验结果(报废数量、合格数量)等。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气瓶的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相关的法规 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气瓶一般每五年 检验一次。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 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气瓶检验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 期对气瓶送检。气瓶应逐只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在气瓶检验前,应对盛装不同介质 的气瓶制定安全、合理的处理措施,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打 检验钢印,挂检验标牌,涂检验色标。并负责对损坏的附件进行更换,对 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处理。

第七章 运输、装卸及储存管理

第三十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 卸及驾驶)、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第八章 报废及处置

第三十二条 气瓶经检验,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超过使用年 限的气瓶必须强制报废;对报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气瓶报废应按国家判废标准执行,报废气瓶由气瓶检验 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对报废气瓶应进行破坏性处理,同时气瓶表 面应涂敷明显标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业工业气瓶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制定单位: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锻造厂

二O一二年七月

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保障工厂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氯气瓶、液化气瓶。3职责

3.1 机电部门及相关方负责对气瓶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

3.2 生产安全科负责对气瓶的使用、储存进行监督管理。4工作要求

4.1 搬运

4.1.1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应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4.1.2 禁止用天车吊运气瓶。

4.2 存放

4.2.1 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禁止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2.2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气体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2.3 放置气瓶时应整齐、稳固,配戴好瓶帽。

4.2.4 放置气瓶的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4.2.5 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4.3 使用前的检查

4.3.1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4.3.2 气瓶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3.3 气瓶应符合检验期限。

4.3.4 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4.4 使用过程

4.4.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4.2 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4.3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4.4.4 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4.4.5 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禁止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4.4.6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4.4.7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应大于10米。

4.4.8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4.9 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4.4.10 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4.4.11 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4.4.12 禁止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4.4.13 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附则

5.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安全科。

5.2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篇: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场充装适用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

二、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库和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三、气瓶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四、气瓶应保持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五、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六、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七、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

八、气瓶应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

九、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分库存放;存放应保持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并且应保证库内设置防毒护具和足量消防器材。

第四篇: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在充装、使用、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及回收各环节准确无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业气瓶、气体的安全运输管理。

3、气瓶充装与运输

3.1气瓶应在有营业执照和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

3.2气瓶充装单位对向本公司提供的气瓶安全全面负责;

3.3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4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本公司说明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3.5气瓶充装单位应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3.6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4、气体库的安全要求

4.1气体库内的电气装置必须为防爆装置。气体库内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曝晒。

4.2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4.3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4.4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有效、可靠,库内及附近应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5、气体的入库验收

5.1气体在入库前,要根据凭证核对品名、来源、生产厂家、合格证,必要时索取检验报告。

5.2检验核对钢瓶使用期限,确保安全。

5.3气体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登记、立卡、建档等工作。

5.4进、退库的钢瓶,要仔细检查阀门是否漏气或沾染油脂,一经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隔离,禁止发放和使用,并挂有明显标志。

5.5气体钢瓶的状态标识

5.5.1绿牌区—重瓶

5.5.2黄牌区—空瓶

5.5.3红牌区—待检验或需打水压气瓶

6、气体的保管

6.1凡是进、退库的气瓶,必须空、重瓶分别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6.2不同气体气瓶必须直立隔离存放,在进、出库时,不允许混装运输。搬运时一定要轻拿轻放气瓶,不得撞击。

6.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6.4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6.5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7、气体的发放使用

7.1严格执行各项领用制度,认真履行发料手续。必须认真登记气体气瓶“领料单”,以便备查。

7.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7.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7.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7.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相关文件(略)

9、相关记录

9.1 《领料单》

第五篇: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协议书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协议

用气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气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业气瓶运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安全协议:

一、乙方所提供的气瓶是指甲方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

二、甲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合格气瓶送达甲方厂区后,保存和使用的安全责任即转移给甲方。

2、甲方在贮藏、使用气瓶时,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甲方在气瓶使用现场应有气瓶防止倾倒措施,并应经常对操作人员使用气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甲方在气瓶使用中应注意保持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得使用殆尽。

三、乙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2、乙方提供的工业气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气瓶必须配有防震圈、瓶帽、瓶阀等安全装置,并确保其安全、有效。

3、乙方所提供气瓶均应经过指定检验机构检测,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所提供气瓶必须贴有合格证。

4、乙方用于气瓶运输的运输工具和驾驶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

四、其他:

1、如发生劳动安全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安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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