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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7465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09:22: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三明市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林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专项资金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

第五条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第六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

— 3 — 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省级财政还可补助其他造林主体。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各类造林补助标准。

第七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省级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还可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各县(市、区)按照省林业厅、财政厅部署及工作实际,当年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与我市申报的任务一致时,按照申报的任务下达各县(市、区);当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多于或少于我市申报的任务时,按照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林木采伐、松材线虫病除治面积、各地中幼林面积、森林资源和其他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和安排,然后将任务下达各县(市、区)。

中央财政造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省级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现代农业(油茶)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长江防护林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或地方配套投资组成,具体按国家和省级年度下达计划资金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3%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 — 4 — 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第九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分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科技攻关等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各县(市、区)按照省上通知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建设计划和资金申请。市林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申请。市林业局、财政局根据省上下达的切块资金和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条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

— 5 —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公共管护支出只能用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偿的管护补助支出拨付流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上下达的管护责任面积和补助资金,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各单位的管护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一览表,属于国有单位的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下拔给国有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国有单位再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态林的山权、— 6 — 林权权属具体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属于集体和个人的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森林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的管护补助支出拔付流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上下达的管护责任面积和补助资金,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各单位的管护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一览表,属于国有单位的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下拔给国有单位,落实管护责任,— 7 — 国有单位再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规定,根据天然林的山权、林权权属具体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属于集体和个人的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承担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

第十五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是指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试点的补助。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园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宣传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七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包括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区管理机 — 8 — 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中央财政补助仅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其中: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要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的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中央财政补助不能用于省级重要湿地、湿地公园。

(二)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等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及评价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是指对重点古树名木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省上下达的生物多样性补助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

— 9 — 施内容、实施期限、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并通过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实施的应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完成实施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上报。市林业局将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一年一抽查,五年一总查,抽查、总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数的30%。对项目实施未达预期绩效目标或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取消第二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森林火险测报、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及森林火灾扑救,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九条

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建设补助。

办案(业务)补助用于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案 — 10 — 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教育培训等支出。

业务装备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办案场所标准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警察制式服装支出及省森林公安局批准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是指用于基层林业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含林业站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调查补助是指用于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建档等相关支出的补助。检查人员外业补贴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调查规划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6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林下经济利用补助、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林业科技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帮扶补助等。

— 11 — 第二十三条

林下经济利用补助按《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8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新建花卉生产设施、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花卉品种、发展花卉精深加工、建设花卉采后处理站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享受补助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复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各县(市、区)按照省上通知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建设计划和资金申请。市林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申请。市林业局、财政局根据省上下达的切块资金和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是指对竹产业发展、林业生物质精深加工及林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的补助。其中:竹产业补助包括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和现代竹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林业科技补助包括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和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 — 12 — 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的补助。

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是指用于省内林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林业标准制修订、林业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林业科技与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林业长期试验基地建设,以及林业科一技成果推广、科技普及与推广体系建设等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包括中央财政贴息补助和省级财政贴息补助。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一)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二)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三)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对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产品加工项目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不予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 13 — 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贷款可以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补助的贷款项目以及花卉产业发展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补助。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砚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

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林业局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补助申请,市财政局、林业局对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全市当年度林业贷款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补助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在预算规模内根据设区市贴息资金申报额进行分配并切块下达。

各地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开展标准化建设、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帮扶补助是指用于援藏援疆、民族乡、驻村、绩效评价等挂钩帮扶经费补助。

— 14 — 第五章 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包括国有林场改革补助及省级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事业费补助。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补助等。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支出的补助。

省级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事业费补助是指用于省属国有林场事业经费补助。

第六章 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林业局、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财政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第三十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除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和林业科技补助外,均采取因素法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按照各地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占权重50%,以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专项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等为依据。

(二)资源状况,占权重10%。

(三)财力状况,占权重5%,以各地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四)绩效因素,占权重30%,以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或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五)政策因素,占权重5%,以中央、省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和林业科技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其中: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按福建树王评选结果分配。林业科技补助,省林业厅、财政厅将会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1号)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相关《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十四条

从2017年起,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开展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专项资金分配试点,每年切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各地绩效目标考核奖励经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下达奖励经费。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林业厅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只下到市级的,市财政局、林业局在收到省财政厅和林业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厅。省财政厅、林业厅对安排到市县的省级财政资金,将会按预算预计数一定比例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到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将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 16 —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12个月,或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明确补助标准外,其他补助资金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查验收,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林权争议,对争议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中的林权

— 17 — 所有者经济补偿资金或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术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林业局报送上年度林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

第四十一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造林、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 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1号)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除了本办法已明确对补助标准、补助条件、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进行规定的外,对明确的林业专项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 18 —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扶贫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3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06年浙江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2006年浙江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为加强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建立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原则

评价的原则是坚持“由点及面、稳步推进”,采取重点抽样的评价方式进行,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为重点。

二、绩效评价类型

对已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小组验收的项目进行“完成成果评价”;未完成的项目进行执行过程评价。

三、绩效评价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本办法对2005年由省财政安排的优势特色林产品基地和林木种苗项目等两类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对象为具体项目实施、建设单位。

为全面科学地对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反映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实施、运行效果,又能充分体现专项资金在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中所起的作用,着重从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项目实施后的成效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监督检 1

查全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项目组织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建设,预定目标的设定和规划情况等方面。

二是资金使用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含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方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制度建立等方面。

三是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及时性,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四是项目专项资金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设置是否合理,支持方式和投入环节是否正确及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等。

四、绩效评价方法

评价分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指数法和打分法。综合指数法就是指在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进行计算给分的方法;打分法就是指由行政机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按规定的定性指标凭历史经验或行业标准等进行判断确定分值的方法。

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全面性与简明性、通用性与专用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设置如下综合性指标。

(一)定性指标,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包括:

1、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建设的。15分

2、严格按省补助资金计划使用的。15分

3、做到专款专用,不存在挪用、移用、滞留专项资金现象的15分

4、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率达到80%以上。25分

5、资产管理规范,项目规划、预定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5分

6、资金管理制度、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健全。10分

7、项目档案管理规范。5分

8、项目建设达到计划设计要求。10分

(二)定量指标,满分100分,根据指标计算结果和权重确定。由项目建设管理评价、资金使用管理评价、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三类指标组成,其中前两类为通用指标,第三类为专用指标。具体指标内容为:

项目建设管理评价指标20分

1、计划投资完成率。实际投资额/计划投资额*100%,10分

2、计划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数/计划目标数*100%,10分 资金使用管理评价指标20分

1、项目资金到位率。实际投入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7分

2、省补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的省补资金/计划投入的省补资金*100%。8分

3、资金违规率。项目资金违规额/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

*100%。5分

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指标60分

根据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指标

优势特色林产品基地60分

1、核心区建成率。实际完成的核心区个数或面积/计划建设核心区个数或面积*100%。10分

2、核心区集约经营程度。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面积/核心区面积*100%。3分

3、良种覆盖率。实际应用的良种面积/基地总面积*100%。5分

4、标准化覆盖率。4分

5、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率。5分

6、农户培训率。5分

7、单位面积产量或产值增长率。(项目实施后的产量或产值-项目实施前的产量或产值)/基地总面积*100%。8分

8、核心区农户收入增长率。(项目实施后的收入-项目实施前的收入)/项目实施前的收入*100%。10分

9、示范辐射带动率。10分

林木种苗60分

1、种苗质量达标率20分

2、万元投入增益5分

3、技术创新程度10分

4、土地利用效果5分

5、产品销售实现率10分

6、营造林苗木使用率10分

(三)、附加指标15分

优势特色林产品基地15分

1、基地地域产品认证或产品有注册商标5分

2、经营管理机制创新3分

3、基地生态环境改善7分

林木种苗15分

1、建设品种达国内或省内先进5分

2、经营管理机制创新3分

3、基地生态环境改善7分

总评价分合计100+15分。

六、定性、定量指标分值计算

各指标按规定的权重进行计分,总分100分,其中定性指标占55%,定量指标占45%。附加分15分,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评价等次,总分≥95分为优秀、95>总分≥80分为良好、80>总分≥60分为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

评价总分值=定性指标评价分值*55%+定量指标评价分值*45%+附加分。

七、项目评价的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逐级考评,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考评,市、县

(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项目进行考评。市、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自我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市、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项目考评小组(有条件的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考评),通过查询资料、实地查看、专家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和考评,形成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省林业厅、财政厅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根据对各地的项目评价报告审核考评和抽查结果,综合分析,形成专项资金分项绩效评价报告和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八、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详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样式)。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详细说明。

九、材料报送要求。请各县(市、区)于11月底前将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考评报告报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各一式两份(A4纸),同时报电子文档(报送邮箱yyg@zjly.gov.cn)。

第三篇:济源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济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市对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原则,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

— 1 — 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单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 2 —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3 —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应选取直接相关、数— 4 — 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方式,必要时征求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补助企业的资金,应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部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在网上公示。资金分配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

— 5 — 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强化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若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有关部门对同类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其补助数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有关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跨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与中央配套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和跨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清算。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提供者或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当年难以支出的,提出调整方案;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 6 — 下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季度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财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 9 — — 10 —

主办:市财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第四篇: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探讨论文

近年来,安徽省林业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及国家林业局的有力指导下,积极谋划和推进林业“双增”行动,决战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推动全省林业向高质量、可持续方向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绿色惠民,全力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林业生态扶贫、产业扶贫,让农民更多更好地分享林业改革发展成果。随着新《预算法》的深入实施,省林业厅以预算管理为抓手,深化行业各项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林业行业报表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

一、认真做好全省行业决算报表工作

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通过全省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省林业行业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质量明显提高。总体来看,我省的行业决算报表工作主要是分四步走: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报表工作

林业厅高度重视林业行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每年国家林业局计财司会计决算工作布置会结束后,厅计财处即形成会议的贯彻意见,并分别向厅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报表布置工作作出明确指示,提出具体的要求,计财处立即落实,组织召开全省决算报表编报培训会,厅分管领导亲自到会指导,传达林业会计决算工作的新要求和报表系统的新内容。及时加强培训工作,并明确各市县由专人负责,确保报表编审工作有序推进,及时完成。

(二)确定口径,创新报表填报方式

林业行业决算报表工作涉及的项目和资金数据较多,为确保稳步做好决算工作,全省已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工作。

1.细化资金,制作对账单。全省每年从资金下拨时就开始制作对账单,根据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专项表、省财政专项表、基建资金表和政府性基金表,将资金分解细化到县一级,年底根据国家局下发的资金对账单和报表格式,将每个项目资金定位到报表具体的行列,确定口径,减少填表时的不统一问题。

2.创新报表填报方式。省厅在前两年的报表审核中发现,因单机版报表表格无固定功能,在填制报表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错行的现象。在全省财会人员集思广益下发现可以利用Excel表格功能来避免错行现象,将报表格式导出到Excel,通过Excel表格的公式功能,制作一个模板,使报表和对账单联系起来,报表数据直接从对账单提取,完成报表的Excel模式后,再将数据直接复制到报表系统中,这样可以减少人为的差错。

(三)加强审核,提高报表数据质量

为了提高决算报表的数据质量,省林业厅着重加强了审核环节。

1.市县自审。由各市林业局按照省厅下发的对账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指标审核,同时与造林、林场、苗圃等主管部门核对面积、个数等相关指标,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再上报省厅。

2.互审。省厅选取业务娴熟的财务人员成立互审组,将全省报表任务分解到互审组成员,每个成员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市县,督促改正。通过互审,既加强了各市之间的交流联系,又使大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3.召开汇总会。全省每年召开决算报表汇总会,因近年财务人员变动较大,在汇总会上特意安排“老带新”环节,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带新人对报表进行审核,以此提高新财务人员的水平,使他们能尽快上手。同时对之前审核发现的错误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决算工作水平提供依据。

(四)做好分析,加强报表数据运用

省厅每年都对汇总的报表数据进行仔细研究和深入分析,形成详尽的分析报告,通过数据分析帮助领导了解全省林业当年的资金投入、使用以及产业发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如通过决算报表,能够看出各地为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投入资金已超过100亿元,在核对国有林场改革基础数据时,也优先同报表数据进行比对,从而最大限度利用报表数据。省林业厅也参照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的表彰方式,在决算报表布置会上对报表填报优异单位发放表扬信,促使各市奋勇争先,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同时,计财处领导在与市县林业局单位负责人工作交流中也会对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提出表扬。通过这些方式,不断促进市县林业局领导对财务工作的重视。

二、切实加强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增强预算意识,争取财政政策

省林业厅党组着眼全省林业建设大局,超前研究策划部门预算工作。每年就部门预算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进行全面谋划,深入分析下一全省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厅主要负责人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的原则,加强对部门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多次做出批示、提出要求,并在全省林业局长会议、全厅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上强调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带头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形势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新常态。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分管负责人召集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具体布置落实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保证预算不留硬缺口,要求把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编制作为单位的中心工作、项目申报的源头工作,按照越来越早、越来越细、越来越科学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2012年以前安徽省各类营造林资金只有3000多万元,经过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12年起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省财政专门拿出5个亿用于支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并且连续扶持5年。2016年在对人工造林进行全面补贴后,将结余资金1。2亿元专项用于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的中幼林抚育。截至目前,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已累计投入16。61亿元。2016年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即将到期,省厅又积极谋划启动实施林业“双增”行动,从而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的资金盘子继续用于林业“双增”行动。

(二)强化预算管理,深化资金改革

省林业厅在实施财政预算改革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刀刃向内,改革创新,牢牢把控“三个确保到位”。

1.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确保到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预算改革要求,逐年加大力度,对林业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2015年预算编制中林业厅严格按照“两个1/3”的要求,压减了专项资金个数,压减后专项资金为18个。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我厅经协商省财政厅,又进一步加大了整合力度,将省级林业专项整合为5个,较2015年减少13个,压减率达72。2%。

2.资金提前下达工作确保到位。根据《预算法》的要求,省厅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就将林业专项资金全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科目,并提前下达到市县,2016年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率为100%。

3.落实绩效奖罚措施确保到位。在保障各二级预算单位中心工作的同时,进行奖优罚劣,对预算管理较好,支出进度快的单位进行奖励,优先安排增加项目资金额度;对支出进度较慢,年底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压缩其项目资金额度。

(三)规范预算行为,创新管理观念林业部门预算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涉及面广,有中央转移支付、基本建设拨款、一般预算拨款、一般转移支付、政府管理非税收入等,资金总额达数十亿元;预算支出涵盖了种苗、造林、抚育、湿地、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林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管好、用好预算资金是保障事业发展和稳定的关键。

1.健全管理制度。省厅对经常性的专项资金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专项资金,《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省级专项资金,在制度上保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

2.明确支出责任。预算一经下达,省厅即将每个项目明确到处室、单位,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并要求各单位列出时间表,限期支出,对中央转移支付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下达。

3.规范资金分配。对造林、抚育等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任务、省林业规划及扶持重点、林业财政资金政策、林业任务等要求,选择客观因素,全面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确需采用竞争立项的,采取下发立项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在网站公示、厅办公会议研究等程序,保障了项目“公平、公开、公正”。

4.改革下达方式。由过去的一个文件下达一个专项,改变为项目打包、统一下达的方式,既加快了支出进度,也减少了文件办理数量,方便了市县查询。5.加强信息公开。将所有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均在林业网站上进行公开,便于监督。

6.定期通报进度。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预算执行。一方面将预算执行结果与下一预算安排挂钩,另一方面与各单位考核挂钩,有效保证了预算执行的科学、高效与安全。

7.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每年开展林业财政资金专项检查,全省林业系统通过自查、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一方面全面查找和整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研究创新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建立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总结推广各地和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提高林业财政资金监管水平。

(四)加强沟通协调,提升管理水平。行业或部门的财务管理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行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省厅计财处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行业处的指导下,面对林业行业连续的改革,以及林业专项资金供求矛盾和深化预算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又一个挑战,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积极宣传国家和省厅各项财政预算管理政策,维护各项财经政策的顺利执行,为领导当好参谋;同时积极反映林业行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需求,为财政部门支持林业改革发展架起了桥梁,使财政部门“为政府理财、促行业发展”的宗旨和理念在安徽省林业厅得到了充分体现。安徽省林业厅在林业会计决算工作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做了一些探索,整体水平较过去有所提高,但和其他省份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的领导下,省厅仍以扎实奋进、开拓创新的姿态,齐心协力使全省林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五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探讨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探讨

淮北市烈山区会计核算中心 张维伟

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是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整个财政支出中,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现就近年来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当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中“项目内容细化、编制时间提早”的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一探讨。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内容 1.专项资金的含义及特点

在不同的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在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总体看,其含义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按项目核算。2.专项资金的构成与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 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等,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3.对专项资金管理现行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分为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专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性经费)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办公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项目的专项报账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就上交财政。

一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使专项资金从预算、执行、核算各个环节做到了有制可依,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用现行制度予以解决和规范,亟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专项资金的科学界定。专项资金是财政分配用于专项事业的资金,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理论界对公共支出分类主要有理论分类和统计分类两种,但无论那一种分类方式,均对专项支出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制度中虽然将专项资金解释为财政或上级拨入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的财政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定额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外均属于专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但是,由于对专项资金不同的界定,在管理和统计的口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对于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目前规定是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时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再予拨付。这类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在界定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管理方式。在各地财政部门,有的将其纳入综合预算,实行收支脱钩,并将拨付的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用款单位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有的虽也纳入综合预算,但未实现收支脱钩,拨付的资金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其结余部分由用款单位自行决定开支。这使得大量超标准、超定额的人员经费、公务经费和一些不能在业务费中开支的费用挤入预算外收入的现象出现,形成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个人收入和待遇大大高于没有收入的单位,导致同是行政单位但收入待遇上却苦乐不均。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分配不够合理。

近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缺少明确的定论。换句话说,就是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加之在预算编制中,缺少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预测和编制方法,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 预算”。

专项资金分配结构是指专项支出总额中各类专项的组合以及各类专项在整个专项总额中的比重。专项资金的结构反映着一个时期的政策趋向和变化,其优化与否关系着用款单位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的履行其职能。由于当前财政对专项资金没有科学的界定,各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统计口径不尽相同,测算比重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但从一般情况说,对于大类的专项统计口径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以某市2001年大类专项支出情况为例,除基本建设支出、卫生经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占到10%以上外,其他项目比重均低于8%。这一分配结果,形成专项资金使用分散,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3.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现象严重。

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在专项资金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现象。

一是年终突击花钱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完工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应上缴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后方可留用,但是一些用款单位为了不上缴专款结余,年终突击花钱、突击采购。如有的用款单位采取在年底根据专项的预算统计结余金额后,进行突击购置;或者将尚未开工的项目的专项支出,提前拨付,并且“以拨代支”列入当年支出等等,以达到期末不留结余,从而不上缴财政的目的。

二是重复购置,设备闲置,资金浪费现象尚未杜绝。一些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攀比之风盛行,对于一些不经常使用的设备,如摄像 机、照相机、投影仪和一些大型仪器设备等,存在着“别人有,我也要有”的错误观念。由于利用率不高,形成购置后设备闲置,无形中造成资金的浪费。

三、问题的主要成因分析

1.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弱化。在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方面尤为突出,“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单位在专项支出过程中,财务支出监督滞后,主要应付财政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询问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涉及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法规相对滞后,对于一些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的用款单位,单位会计只有等发现后尽量予以协调、向财政请示调整专项预算,而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力度,直接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财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2.一些制度和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的要求。现行制度中有些条款过于粗放,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办公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这种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笼统规定的条款,与目前实行的细化部门预算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此类问题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同样存在,形成预算实现了细化,但核算尚未细化的问题,造成监督和管理上的困难。3.单位财务部门缺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对于用款单位上报的各类专项资金更多地只是从数字上简单汇总,用于应付上级部门的要求,而没有从财务角度加以分析和利用,特别是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相关同类专项使用标准的归纳和确定的了解。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些建议

1.尽快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分类不是核算问题,而是财务管理问题。应根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及内涵,明确哪些项目应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确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统计口径,从而达到科学管理,有效监督的目的。除按规定定额确定的人员经费和基本支出的公务费(包括特殊部门的经常性特殊经费)等支出作为财务基本支出外,其他财政安排、追加或上级拨入的经费(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应全部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同时,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每年对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尽量避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具体内容上的重叠。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分类,不仅有利于用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控制,同时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开展综合评价。

2.建立项目库,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议建立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数据库。加强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是防止资金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必要前提。所谓“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数据库”,就是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制订三年工作目标,并将该工作目标细分至各业务科室。根据各业务科室工作目标,依据财力编制上报各滚动预算计划,并依据该滚动预算建立预算项目数据库。对照当年预算计划分析整理本年预 算执行情况,研究影响本预算执行的各相关因素。根据三年中心工作指标,以六个月为界,编制三年业务项目滚动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参照预算政策的变动状况,每六个月对预算项目进行修订和补充。

3.细化预算编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增强预算本身的透明度,就是要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而专项资金监督必须贯穿在整个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即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事前管理,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项目实施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要求及产业政策发展趋势,分析影响项目资金编报的各类因素,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目的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事中管理,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项目负责人,对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要签订合同,财务部门应对照项目下达指标及工作计划,真实、全面、完整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映,坚决杜绝虚假支出,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事后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应依据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整改,最后通过整改后的情况撰写项目总结。

4.建立专项资金效绩评价。目前实施绩效评价的方式很多,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采取的方式,应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来确定。对于效益是经济的、有形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支出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效益评价法;对那些成本易于衡量,但效益却不易衡量,而且通过此项支出所 提供的商品或劳务,不可能以任何形式进入市场交换的支出评价,则可以采用“最低费用法”。例如对于实验室仪器设施支出,可以通过测算人群占有量和设备利用率,及调查该设备对化验、诊断的作用等,与相近或同类地区比较,确定目前条件的最低配备量。若评价结果超过这一指标,再行购置,将会造成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反之则相反。此外,对于一般性专项资金还可以采取“比率分析”、“比较分析”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结构和增减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判断资金效率情况。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中或事后。事前评价,有利于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事中评价,可以分析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事后评价,则可以审查和评价对项目支出成果是否符合目标要求。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效绩评价分析制度,对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资金结构,强化监督管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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