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科技大学排课、调(代)课管理规定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4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学运行
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已经201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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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教学运行管理细则
合理有序的教学运行是完成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教学质量稳定与教学过程有序,促使教学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管理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排课原则
1.保证学生学习效率原则。根据课程类别与特点,通过课程表的科学编排,分散主干课程,以尽可能均衡学生的学习负担,保证教学效果。
2.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原则。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利用时间、空间(教室、实验室)与教学属性(课堂与实验教学、课堂讨论、实践教学等)的调度功能,在保证教学运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现有教学资源的潜力,降低办学成本。
3.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原则。为保证教学效果与教师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分散任课教师的授课时间、相对固定任课教师的授课地点。
4.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安排原则。在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教学运行安排应尽可能配合全校公共活动。
第二条 配课
1.通识教育课程: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原则上7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体育类室外课程根据教学要求及场地条件组织基本教学单元;其它通识教育课程原则上120人左右为一个基本单元。
2.学科平台课程及专业方向课程:艺术类、外语类及其他特殊类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下为一个基本单-2-
元;其它学科平台课程原则上70人以上为一个基本单元。
3.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允许开课。第三条 课表制定的控制程序及要求
(一)管理职责
1.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教学任务下达。2.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工作。
3.系(教研室、研究室)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
(二)排课程序
1.学期第六-八周,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配课方案,并以教学任务书形式于第八周下发各学院。
2.教学任务书落实完毕(落实内容包括主讲教师姓名、职称、年龄、性别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如多媒体使用等)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于第九周内返回教务处教务科。
3.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学院教学任务情况,于十五周前排出下学期初排课表,发至各学院进行校对(校对内容包括课程先后顺序、周学时、起止周等是否正确)。
4.初排课表下发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提出对初排课表的微调意见,经学院审核后,于十六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全校排课总体情况,明确给出可否调整意见,确定最终的正式课表。
5.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全校学生选课,并下发正式课表。第四条 正式课表下发后,教师应按时按地点授课。第五条 调(代)课
(一)调(代)课内容包括: 1.变动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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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换主讲教师。
(2)改变教学时间、地点,变动理论课或实习、设计(论文)、大作业等教学环节的起止周次。
(3)教学运行过程中教师因病、因事或因公等临时不能授课。2.变动培养方案
(1)少量增加或减少某门课程的学时数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周数;
(2)增加、提前、推迟或取消某门课程或某一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以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需临时改变授课时间、地点2学时以内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需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2学时以上的;更换主讲教师、改变教学起止周次的,由任课教师与学生协商后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需改变授课时间10学时以上的;两门次以上课程交叉变更主讲教师、上课时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4.变更教学计划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4-
研究所)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理论课程调(代)课审批后由教务科、教学质量科备案;教学计划变更审批后由教学研究科备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调(代)课审批后由实践教学科、教学质量科备案。
(三)调(代)课、补课授课时间、地点的相关协调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务员与教务科(实践教学科)协商办理;调(代)课一律按“调(代)课审批表”要求办理手续,并由申请者(单位)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而擅自调(代)课者,按《河南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五)原则上教师调(代)课学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任课程学时数的五分之一。
(六)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调(代)课的审批,调(代)课情况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排课、调(代)课管理规定》(教发„2005‟16号)文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运行 管理细则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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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排课、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
关于排课、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
教务[2004]21号
为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师不折不扣地完成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排课:
(一)课程表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师教学任务书,将各门课程交错安排在一周之内的授课时间表,维护教学秩序,使教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保证。
(二)编制课程表应根据教学规律的要求,考虑不同课程教学的特点,使学生的学习安排做到科学、合理,以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排课的一般原则是:
(1)最佳上课时间安排难度较大,理解性较强的课程;(2)作业较多的课程和作业较少的课程交替搭配;
(3)同一教师的课要均匀安排;
(4)要考虑教学设施、教学手段的合理使用。根据需要,有关课程可安排合班课。
(三)编制课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和节次。若教师确有具体困难可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报教研室、专业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审批。在不违反教学规律和可能的条件下可以考虑个人要求。
(四)课程表由系(部)提出初步方案,教务科综合协调后排出。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完成课表的编排工作,经教务处处长审核,于学期结束前将课表下发至各任课教师,新学期上课前发至各班级。
(五)课表排定后,教务科应按专业、年级编制学校总课表,教师任课情况总表,于新学期上课前分送院、各专业系(部)、教研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六)课表排定后,即具有法定效力,一般不允许变动,以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如教学工作中遇有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课表时,应由教研室、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长同意后予以调整。教师因私事而要求调整课表,一般不予考虑,对特殊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教研室、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后,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照顾。
(七)课程表调整后,教务科应立即通知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相关班级和教师。
(八)学院规定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时间不得排课,也不得安排调课和临时性上课,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教务处长批准,由教务科负责处理。
二、调课、代课、停课
(1)教师因公或因病、产、婚、丧等原因,不能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在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的同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申请调课、代课或停课,经批准后,在上课前一天办好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准假。
(2)申请调课或代课者必须事先征得同班对调课老师或代课老师同意,填好调、代课申请单,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后,方可由系(部)教务员办理调、代课手续,并发出书面调、代课通知给有关班级和教师。申请代课的老师应向代课教师提供教案、讲稿以及有关教学资料。
(3)教师因急事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调、代课者,应办理停课手续,同时明确具体补课时间。停课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处长批准。教师补课后,应到系(部)教学秘书办理补课注销手续。
(4)教师确因不可抗力,无法事先办理调课、代课、停课手续,应尽可能提前通知所在系(部)领导,并于事后尽快到系(部)教学秘书补办相关手续。
(5)调课、代课、停课应严加限制,并与系(部)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挂钩。未办理调、代课手续而私自调、代课者,按私自调课处理;未办理停课手续而私自停课者,按旷课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三篇: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字[2014]101号
江西服装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合理组织教学,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落实教学任务
第二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三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本、专科专业培养计划,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其所列各门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均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学任务由开课学院负责落实。
第五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1、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3、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根据我校师资现状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教学任务。
4、实践教学课程,各学院应安排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跨专业课程的教师,应经考核认定资格后方能予以安排;需安排校内行政人员和外聘老师承担本校教学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和机房上课的,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按照学校多媒体教学与机房的有关规定,由现代教育中心统一安排;如果在正常教学中需要取消多媒体教室或机房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7、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三章 排课
第六条 各分院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审核并组织排课。
第七条 排课原则
1、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学生学习。要考虑学生不同类型课程和每天课程量分布的均匀与平衡;二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教师授课。要考虑每位教师授课时间的均衡,不要在一天或两天内过于集中地安排较多的课程,以免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师健康。
2、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原则。一是确定合理的排课顺序;二是尽可能给重点课程、难理解难学的课程等分配好的上课时段;三是同一课程的多个上课时段要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四是体育课尽量不要安排在上午1、2节或下午6、7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
3、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活动教室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第八条 学期各周次的教学任务必须规划均衡,安排科学合理,不得出现无教学安排的周次或教学任务超负荷的周次。课程课堂教学可以安排为每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或者全学期上课、前半期上课、后半期上课。
第九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为考试周,毕业班和期末安排实践教学活动的,考试可以根据需要提前。
第十条 课堂讲授一般每次安排2学时或3学时,如第1~2节,3~5节,6~7节,8~9节,10~12节连排。对于特殊课程每次可安排4学时(或5学时),如第1~4节(1~5节),6~9节连排。
第十一条 课时的分配原则
1、根据各教学环节的周次安排,确定各专业年级全学期上课的总周数和周次。
2、同班级的不同课程避免同一教师担任,周课时控制在24学时以内,特殊情况应经教务处报送学校批准。
3、因国家长假或学校重大活动对教学周次造成影响时,排课时应延长相应的周次,以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排课如果牵涉到非本科学生课程时,应优先安排本科学生的课程。
第十三条 对部分在同一学期内开设且具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将先修课程安排在前半学期,其后续课程安排在后半学期。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服从教务处的课程安排,因健康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经学校核实,排课时可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五条
全校选修课、第二课堂及特色班教学安排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
第四章 调课和停课
第十六条 课表经教务处排定后,由教务处组织整理并印刷成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因教学计划的临时调整必须改动课表的,须由分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课程安排调整后,由分院负责通知有关上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八条 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短期或长期更换主讲教师的,需填写《更换主讲教师申报单》,经分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九条 课表排定公布后,上课教师不得再提出关于排课时间、地点的更改要求。如有特殊原因不得不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的,由教师本人填写《江西服装学院调课申请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师所在分院领导、学生所在分院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后办理调课手续。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除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批准外,一律不得调课。
第二十一条 遇到全校重大活动必须调课或停课时,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并及时通知到各分院,由各分院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办理调课时,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江西服装学院调课申请单》。《江西服装学院调课申请单》一份存教务处教务科,一份存教师所在分院,一份存学生所在分院。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原则上一律由教师本人办理。在办理教师调课审批手续时,必须逐级认真审核,避免理由不充分或影响面大的调课。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的调课,由分院负责通知相关的学生和教师。
第二十五条 在审批教师调课申请时,分院必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其学时数在4学时(含4学时)以内的,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其学时数在4学时以上的,必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更换主讲教师者,将按《江西服装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26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12月12日
主题词: 教师 教学任务 意见 抄 报:校领导 抄 送:各分院
江西服装学院教务处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 份OA发)
第四篇:anmb%fgr排课调课管理规定
、.~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成都市技师学院排课及调课管理规定
课程表是学校组织、实施、和检查教学过程的依据,为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结合《正方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对课表编排、调整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任务安排,流程如下:
1、教学计划修订
2、教务处在系统中下达计划任务并下发纸质文件
3、系部接到计划任务后在系统中进行计划任务安排(安排教师、行课周次、周课时、合班等)
4、系部计划任务安排完成后,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印制《教学任务书》分发到各系部,由系部负责发放至任课教师本人
二、课程安排
1、教务处在系统中制定《校历》、《排课结构表》以及排课需要相关参数;
2、系统设定完成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排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排课时间、地点,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审核并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备案;
3、课程安排,教务处将需要特殊安排的课程按流程进行安排,完成后进行自动排课,完成后由各系部教务管理人员进行手动安排,直至排课完成;
4、课程排定后由教务处印制《教师个人课表》、《班级课表》、如有需要可加印《课程课表》、《总课表》分发到各系部,由系部负责分发。
三、课程表定稿后,非特殊情况不予更动。
四、各班课程表在执行中,确有具体情况需要更改课表的,需由教师本人或系部教务管理人员在系统中进行申请(教师在web端申请,教务管理人员在客户端申请),教师本人申请后打印《教师调、停(补)课申请》一式两份报系部审批并签字盖章,系部留存第一联,将第二联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收到申请后,在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并印发《教师调、停(补)课通知》共四联,分别通知学生班级所在系部、教师所在系部、教师本人、教务处。
五、各系(处)在审批更改课表申请和教师调课申请时,应坚持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理由不足者不准随意调课。调课申请审批通过后,授课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班级所在系办公室和学生。
六、教师因病、因事(突发性事件)来不及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者,应提前告知系部或教务处,由系部或教务处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处理结果。事后应在两天内补办调课手续。凡未补办手续或理由不足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八、遇有全校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时,须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给予临时调课。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篇:教师调代课规定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师调、代课管理规定
2017-09-30 1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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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第三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任课时间和任课地点的调整。
第四条 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经批准后由其他任课教师替补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 补课是指任课教师因调、停课原因消失后,根据教务处的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的行为。
第六条 每学期开课前确有正当理由需变动课程表安排的,必须由任课教师于开课前提出书面意见,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停课:
(一)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全校性活动占用上课时间:
(二)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上课。第八条 调、停课手续的办理:
(一)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全校性活动需要调、停课的,应由任课教师持所属部门的书面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教务处方可发出调、停课通知;
(三)因病、因公、因事需调、停课的教师,必须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提出所调课程,说明调、停课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拟定补课安排意见,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一周内调课超过四学时以上,需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五)调、停课应于上课前一天办妥手续,以便教务处做好安排。因情况紧急无法在上课前一天办妥手续的,须在上课前以电话形式告知教务处,随后补办手续;
(六)调课审批表一式三份,课程所在系部一份,教师所在系部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并在收到调、停课审批表后应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学生;
(七)任课教师要求由代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应填写《代课申请表》,系部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代课;
(八)任课教师在调、停课原因终止后,应按既定的补课方案与所授课班级的班主任协调后实施补课行为,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不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或办理调、停课手续后不补课者,均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