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明,以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www.teniu.ccG气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四)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五)车未停稳上下乘客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六)车辆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擅自关闭、拆装或故意破坏车用GPS定位系统装置的;
(八)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九)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十)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驾驶车辆未进入车辆始发站进行车辆例行安全检查的;
(三)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四)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的;
(五)不服从车站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线路或运行走向的;
(七)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3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将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
(四)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公司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十一)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5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和上岗资格,并承担因下列行为造成事故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客运车辆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20%)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对所驾客运车辆改型的;
(八)驾驶车辆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负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另根据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事故责任的划分,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一律停岗整改7天,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
第七节 驾驶员经营服务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5分,处以200元-3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首末班时间运营,且擅自变更或停止运营的;
(二)随意上下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未出具有效车票凭证的,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票、优惠乘车的乘客的;
(四)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未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的;
(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从事运营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经营考评扣3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的;
(二)车容车貌不卫生、整洁的;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与人闲谈,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四)空调车厢内高于28℃时,未按规定开启车辆空调设备的;
(五)未配备语音报站器或没有使用语音报站器的;
(六)驾驶员衣着不整洁、未文明语言、礼貌待客的。
第四十条 对同时违反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的,按照罚款金额最高的单项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节 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在本公司上岗资格,并予以辞退: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年满60周岁的;
(三)发现有重大疾病,影响安全行车,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
(四)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且安全意识不牢,屡教不改的;
(五)无故不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连续3次以上的;
(六)连续2年公司安全考评不合格的;
(七)一个月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2次或轻微事故6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半年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3次或轻微事故10次,负同等责任(含同责)以上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 果的,一年内严重交通违法达2次以上(含2次)。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②超过核定载客20%以上(含20%)的;③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的。
(二)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九节 奖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年度安全考评达到优良,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年度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经营行为量化考核加分标准以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办[2010]17号文件《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加分分值为准,奖励标准按照《万州区客运行业量化考核办法》每分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连续五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安全科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驶员,经营安全科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科室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中第七章和第十七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客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客运驾驶人聘用准入制度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 第三条.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 第四条.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 第五条.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客运驾驶人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第七条.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1).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3).有酒后驾驶违法记录的;
(4).有超员 20%违法记录的;
(5).有超速 50%违法记录的;
(6).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第二节 驾驶人准入程序及岗前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由承包人及驾驶人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由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
第二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经历等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的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交警队查寻出具)。
第三条 由公司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考试。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行车知识;
(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四).职业道德;
(五).安全告知知识;
(六).应急处置知识;
(七).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 12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 30 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第五条 驾驶人经公司初审,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的,报送当地交警队经复核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史证明,驾驶学校考核实操表,专职驾驶人身体体检表各一份。由公司与驾驶员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书》及《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交纳 2000 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
第三节 驾驶人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三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四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五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六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动态监控视频仪)、空调、视听等设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第八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查,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九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一条 连续驾驶车辆 4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 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二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须服从站务人员的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三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员不得在夜间(晚 22 时至早 6 时)驾驶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十四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和路面湿滑,冰冻路滑情况下强行超车。
第十六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 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查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节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第一条 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 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
⑴每月 10 日至13 日晚19:00 至20:00;
⑵ 25日至28日晚19:00 至 20:00;
每月学习应当接受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分管领导说明请假事由,对无故不参加者,第二天必须停班补学,公司将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处以 100 元∕次的违约金。
第五节驾驶员的辞退及“黑名单”管理
第一条 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以下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及时调整或辞退:
(一).交通违法记满分;
(二).诚信考核不及格;
(三).从业资格证被吊销;
第二条 驾驶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其纳入客运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黑名单”:
(一)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 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经济处罚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一年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达 1 次以上的。
注:严重交通违法是指:
①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
②超过核定载客 20%以上(含 20%)的;
③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含 50%)的;
(三)因严重经营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较差,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诚信考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 20 分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 第三条 凡是被纳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公司不再行聘用。
第六节奖励措施
第一条 公司年底将对本优秀车队长、优秀驾驶员给予评优和适当奖励。
本制度自 2012 年 6 月 1 号起开始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驾驶员管理制度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龄20~50岁,健康状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具有职业高中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A1A2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客运车辆必须有相应的《准驾证》;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有酒后驾车的,超载超过20%的或超速超过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更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定级,持证上岗。第八条 驾驶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规定线路营运。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协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遇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第九条 驾驶员工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示停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②途经危桥,险路,渡口和加油站,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③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④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要协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清洁车辆卫生,做好下班准备。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第十一条 公司对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凡是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方准予驾驶我公司营运车辆,否则不允许驾车。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分为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和行车事故档案,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我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查实有违章行为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准驾证等,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且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3、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不符合驾驶员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起步做到“三看”,超车时做到“二不”,停车做好“四好”,行车中做到“四慢”,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遵守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
8、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9、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0、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公司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500元罚款,停班学习一周,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酒后驾车。
4、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5、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6、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7、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8、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9、无《准驾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10、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11、严重超速行驶的。
12、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13、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4、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15、无故不参加单位安全活动的。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划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在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后,立即报告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使公司和保险公司能迅速了解交通事故的情况,便于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篇: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龄20~60岁,身高155cm以上,其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应是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心理品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及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的驾驶员。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客运车辆必须至少具有两年安全驾驶经历。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有酒后驾车的,超载超过20%的或超速超过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安全行车知识、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客运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第七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八条 客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掌握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程、确定授课人员,统一开展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驾驶员的召集、通知和组织,由安全科相关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听讲,专心实践,不得迟到早退或找人代替。
第十一条 每次培训都要将出勤、评估、理论考试、实践考核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新进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培训目的: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员工能第一时间适应工作环境,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内容的培训;
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的培训;
3、行车安全告知知识、旅客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知识培训,并收集、积累相关培训材料;
4、职业特点和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5、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营运业务知识,线路业务知识,车辆进出站及停报班等业务理论知识培训;
7、技术保障内容的培训:(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培训;(2)车辆特点及日常保养知识的培训;(3)常见故障一般排除方法;
(4)了解掌握路线特点,吸取事故教训和经验。
8、开车实习,熟悉掌握驾驶操作。
9、跟车实习,熟悉掌握安全驾驶操作、掌握路面安全行车情况。
10、考核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及聘用合同。
第三章 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更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定级,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建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节约燃料润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监装和监卸工作,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规定线路营运。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协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遇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第十九条 制定驾驶员工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示停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旅客全部上车后,进入驾驶座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并告知旅客系好安全带。
5、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②途经危桥,险路,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③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④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要协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清洁车辆卫生,加足燃,做好下班准备。
第四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凡是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1万元,方准予驾驶我司营运车辆,否则不允许驾车。责任经营者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安全科送交书面申请,经安全科通过驾驶员资格和驾驶技能审查合格,再办理登记,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办理准驾证后方可开车。第二十二条 安全科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经营者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我司属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损失一律由责任经营者承担,公司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有损企业信誉的事故,公司将按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罚。原已交安全风险抵押金而受过处罚的,要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存储,对不续办《准驾证》者,无损害企业安全信誉的退给所缴金额或余额。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我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查实有违章行为和未持我司《准驾证》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由经营科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企业办理的准驾证等,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且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3、不准超速行驶,下坡严禁空档熄火滑行,不准直流供油,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外单位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我司营运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不准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各行其道,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时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停车做好“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
8、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9、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0、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地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行驶途中遇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须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下客后方能谨慎驾驶通过。不准冒险通过危险路段。
12、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保证足够的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13、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车队和单位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本规定没有详尽的违章处罚,均按本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元罚款,扣车学习一周,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或者在接到公司处理违法情况的通知后,一周内未去处理的。
4、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2、当月被查处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5、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6、发生客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的。
7、无我司《准驾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8、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例会或安全培训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办法驾车的。
3、严重超速行驶的。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5、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6、开车时不系安全带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2、穿拖鞋开车的。
3、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五章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建立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划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在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后,立即报告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使公司和保险公司能迅速了解交通事故的情况,便于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起来。
3、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按赔偿金额10%的标准进行安全处罚。
第六章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客运驾驶人综合素质,强化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三十六条 客运驾驶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驾驶记录建立调离和辞退制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客运驾驶人员,予以调离或辞退,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再录用该驾驶员。
1、一个记分周期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累计记分达12分的。
2、客运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4、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或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
5、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6、饮酒后或醉驾营运车辆的。
7、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8、屡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造成交通事故或有多次违法记录且未及时处理的。
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0、驾驶人如有出现不服从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听从统一调度、虚报个人信息资格的。
11、有吸毒史的。
12、有公司其他规定要求辞退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及时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书,及时发放到当事驾驶人手中,解聘通知书一式三份,驾驶人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上报运管所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第四十条 为贯彻“车车安全,人人平安;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 条 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媒体做好驾驶员告诫工作,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第四十二条 告诫内容
1、车检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2、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情况,是否饮酒和服用药品情况,确定其驾驶员是否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检查驾驶员所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通报沿途天气情况,车辆行驶路线上的道路情况,叮嘱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谨慎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按规定的途中休息点休息以及高速公路上不违法停车上下客。”
3、如发现驾驶人有饮酒、生病、或者情绪不良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科处理,门检处暂时不予放行,待安全管理科处理完毕后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放行并告诫驾驶人不得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第四十三条 相关具体措施
1、调度室要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2、在山区、人流密集地等比较危险的路段行车,公司每天需派安检员及时提醒,小心驾驶,安全第一,宁慢十分,不抢一秒,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3、公司安全例检人员要做到每车一问,落实好本制度询问及告诫工作。
4、遇大雨、大雾、冰雪天气极端天气,GPS管理人员通过GPS平台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杜绝行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不得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营运。
第四十七条 休班时间严禁过量饮酒,必须保持旺盛的精力。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GPS监控室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并需通过GPS实时监控对驾驶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监督,对不听从及遵守的驾驶人在返程后GPS监控人员全权负责处理违规驾驶人,并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查询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违章驾驶员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让驾驶人认识其危害性,纠正和减少习惯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 公司安全内勤每半个月在开县交巡警大队查询驾驶员有无违法扣分记录;
第五十一条 对查出违法记分的驾驶员,由安全科通知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司暂停其参营资格。第五十二条 每月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通报。第五十三条 违法记分驾驶员处理: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6分的,作为重点督查和教育对象,并督促驾驶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7-11分的,通知驾驶员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回公司书面检查并保证,公司再参照处罚。(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公司作出辞退处理;
(4)经查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作出辞退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驾驶人的档案管理,避免因档案遗失或隐私泄漏,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的风险,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 作为客运企业,客运驾驶人档案是企业管理档案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驾驶人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员工的依据,是公司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为每位驾驶人建立公司档案,记录其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情况,以下资料纳入公司人事档案范围内:
1、应聘简历;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入职登记表;
4、劳动合同;
5、奖惩记录;
6、保险缴纳记录;
7、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
10、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证明。
第五十七条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要求
1、办公室管理人员及安全科分管经理负责驾驶人档案的建立及维护工作,自驾驶人入职第一天起为其建立档案,员工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员工档案按部门编号统一管理,以便查询(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度)。
2、辞职、辞退驾驶人的档案从原档案中提出,单独保管。
3、信息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转借、涂改,要建立存档、销毁记录,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第五十八条 档案查询权限:档案涉及个人及家庭信息等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翻阅、泄露员工档案内容。
第十一章 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第五十九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严格驾驶人安全管理,限制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进入客运市场,保障本公司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条 驾驶员“黑名单”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科。第六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规定
1、被公司查证属实,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记录的。
即: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被记满12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一年内2次被记满20分的;一年内有3次被通报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公司查证属实,有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记录的或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隐瞒不报的。
3、发生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故或组织非法游行集访或组织罢运的。
4、已被其他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录入“黑名单”库的或被县其他客运公司抄告到本公司“黑名单”的。
第六十二条 “黑名单”驾驶员处理
1、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库的,向驾驶人收回公司发放的有效证件,清退处理;
2、进行驾驶员“黑名单”公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乘务员录用条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课请的乘务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不良爱好,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50周岁之内。
2、忠于职守,热爱乘务工作,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对待旅客必须做到:主动、热情、周到、有礼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持有偏见,不准与乘客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事件发生。
3、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听从调动。
4、关心集体,搞好内外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平易待人,不妄自尊大;襟怀坦白,助人为乐,树立新风尚。
5、爱护集体财产,廉洁奉公,公私分明,管好财务,不贪占小便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6、努力钻研业务,丰富社会知识,了解旅客心里,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搞好乘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篇: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客运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批制度
按照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客运管理的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凡是驾驶挂“丽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名称的车辆驾驶员,不论车辆的所有权、产权如何,采用什么方式经营,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和服从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驾驶员要填写《新增机动车辆驾驶员资质审批表》,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有效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丽江市警示教育中心学习证明、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体检证明回执单、驾驶员涉毒检验证明、准驾理论考试成绩单、路考成绩单、场考成绩单、单位接收证明,到安全处办理《准驾证》、《客运资质合格证》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3、驾驶员在与经营者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发生事故除了安全统筹(保险)按规定理赔外剩余经济损失如何分摊。
4、以上手续完毕后,方可上岗驾驶准驾同类车型的旅客运输车辆。
第二条审批流程
一、经营单位办理流程:
1、填写《新增机动车驾驶员资格审批表》
2、审核机动车驾驶员相关资质证件及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二、集团公司安全处办理流程:
1、审核《新增机动车驾驶员资格审批表》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全。
2、审核驾驶员相关证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的签批意见。
3、审核《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
4、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证。
第三条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客车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1、客运经营者在聘用客车驾驶员上岗前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安全处认真进行“资质关,年龄关、技术关、身体素质关、岗前培训关”等项考核审查,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19座以上大型载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驾
车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A1类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旅客运输大客从业资格证》及集团公司《客运准驾证》;
3、10座以上的公共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驾车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A3类车型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及集团公司《客运准驾证》;
4、9-19座中型载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车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B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和集团公司《客运准驾证》;
5、9座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车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C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及集团公司《客运准驾证》。
二、高快客车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1、聘用高快客车驾驶员时,各客运单位要严格审核其安全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条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核准。
2、高快大型客车驾驶员必须具有连续驾驶大型客车3年以上驾驶中客经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A1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旅客运输大客从业资格证》和集团公司《准驾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能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核准的高快客车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5、一次性交纳3万元安全风险保证金,驾驶员的安全风险金,交各经营单位专项建帐管理。驾驶员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在驾驶高直快客车,除按规定扣除违规和责任事故扣赔款后,其余部分如数退还。
三、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客运安全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加强安全管理,对客车驾驶员重点加强安全意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宣传教育。
2、客车驾驶员每月至少必须参加二次单位安全学习活动,全年不得少于24次、累计学习时间24小时以上,每次安全学习活动要求单位安全员认真做好签到考勤记录。
3、客车驾驶员必须服从隶属单位管理、保证做到定线、定班、定站运行,并按规定时间发车。如遇有特殊情况影响按规定发车或中途不能完成本趟班线行驶任务,必须提前两小时向隶属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以便安排其他客车顶班或调整运行班次,较好地维护公司的社会信誉。
4、大型客车白天连续行驶在400公里以上者或驾驶员连续驾车4小时以上的,夜间连续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驾驶员连续驾车4小时以上的,必须有相同准驾车型的驾驶员换班驾驶;夜班车在凌晨2-5时必须强行停车休息;通过三级以下路面必须遵守有关的通行规定。
5、驾驶员变换所驾客车的,必须到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对新驾驶员与所驾车辆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领取《准驾证》方准驾车。
6、为了保证客车驾驶员的稳定性,便于管理和教育,有利于提高驾驶队伍素质,解聘驾驶员必须收回集团公司《准驾证》、《客运资质证》。
四、高快客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高快客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上述“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得服从隶属单位管理,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每月参加单位安全学习活动不得少于2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搞高服务质量。
2、随时做到保持客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客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确保客车技术状况良好,严格坚持客车安全例保检查及发班实行站务员和驾驶员签字制度。
3、做到按要求着装上岗,车容整洁,按规定时间发班以及定班、定线、定站运行。
4、禁止在运行途中随意停车或上下旅客;禁止超员、超速或强超抢会、占线行驶,保证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
5、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或财产,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警及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
6、未担班的高快客车,必须按照单位指定的场地停放,并交停车场或门卫保安人员看守。否则,凡是驾驶员随意乱停车发生的损失,均由驾驶员自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