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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68295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8 21:4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提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篇: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5]4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工程竣工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 工艺设备

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参数、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和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 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 工程监理

概述监理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七章 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第九章 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以及审计意见。

第十章 生产准备及试运行

概述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意见。

附港区形势图、总平面布置图及能够反映工程特点的部分图片。

附件2:

××××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1.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招标投标情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交工验收情况、管理措施及经验等。

2.主要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设计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经验与体会等。

3.主要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总结施工经验与体会等。

4.主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依据、监理主要工作、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包括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存在哪些缺陷、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和体会。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概述工程概况(监督范围)、监督依据、标准;主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工作内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检查情况;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档案资料评价、工程总体质量评定);存在问题与建议。

附件3: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项目法人:

四、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开工、完工日期:

九、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单项工程分别说明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和优良率,总述整个工程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优良率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三篇: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5]470号

颁布时间:2005-10-14发文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略)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略)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第四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wangbin发布时间:2007-2-5 9:11:07

(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1、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

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没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没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该会或该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应由建设、接管、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槲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6、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7、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8、各部门(公司)、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8日

第五篇:关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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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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