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_经销商操作手册
3.11经销商操作说明 3.11.1经销商注册
各经销商可以通过各省系统的管理员获得本系统的地址,在登陆界面有个[经销商注册]选项,点击进入注册页面填写自己的详细信息。图如下:
注册页如下:
1点击[录入购机信息],出现录入表单,如图:
输入购机时的相关信息,如最终售价、购机日期、发动机号等,点击[确定],具体操作可依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3.11.3申请结算
此模块位于菜单[结算管理]->[申请结算]。经销商在上一步操作完成后进入各级部门的申批流程中,审核确认后可以在此模块中申请结算。操作图如下:
选择相应的记录后点击申请结算,在此过程中可以依据各省的审批流程要求打印各自结算时需要的表。
打印时需要在查询栏中选择[申请结算],然后会有相应的按钮生成。如下图,目前提供了[生产结算汇总表][生成结算明细表][生成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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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行政0720705012063梁双鑫
浅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摘要:农业补贴作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近几年我国也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并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则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关键字:农业机械补贴,农民,实惠,评价
2004年正式启动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这项“惠农”政策是国家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这项政策已经实施了6年,它对农机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有目共睹,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农机行业的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及用户需求的影响都非常显著。
一、农业机械购置现状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减免、三补贴” 支农惠农政策重要内容之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我国实行以来,农户购机积极性高涨,农民收益很大,同时对购置补贴的依赖性也在增加,补贴政策对全年需求的影响力也在增大,农民短期内持币待购、等待补贴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昆明市元谋县为例,截止07年,该县有63户农户购置了农业耕作机,2户农户购置了联合收割机,去年全县农机耕地4万亩,占全县耕地种植面积的36%。在农作物播种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产生了良好的效益。农耕机及收割机在该县年平均工作时间为60天左右,每天可完成20-30亩(正常工作时间10小时∕天),按每亩收60-80元计算,直接收入为7万元左右,除去作业及维修成本2万元,盈利可达5万元,2年左右就可收回购机成本。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给农民带来实惠
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后,各类先进农业机械正式进入了我国农业生产市场,推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并给我国农民带来了四大好处:首先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直补农民,减少了农民购机的一次性投入。各级政府也相应制定了补贴措施,在政策上就直接给了农民实惠,引导更多的农民从事农机服务。二是农业机械的使用,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一改千百年来农民“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牛耕犁,实现了机械化耕地,及大的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收,改变了双抢时机的窘境。三是在减轻劳动强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以往农村雇请劳动力抢收抢种,每亩要付出100-160元的工资,而机耕则只需70元左右,仅此一项可为农民节约开支50%以上。四是增加了农业生产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调查得知,机耕可使粮食增产10%以上,另一方面,由于机耕速度快,缩短了双抢时间,争取了良好的抢种时机。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给我国农民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发展农业生产、增收节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开展农机购置直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机具不符合当地生产需要。
(二)产品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看不到样机,选购机具“摸着石头过河”。
(三)大中型机具补贴比例偏低。
(四)补贴销售的机具售价偏高。
(五)农用燃油价格的居高不下制约了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四、对策及建议
(一)财政补贴机具应体现多样化、灵活性、经济性的特点。
(二)加大各类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三)实施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的信贷政策。
(四)供货企业应当把补贴机具以批发价格销售,让利于购机户。
(五)实行燃油补贴,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仓储场地面积1000m2以上;
(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章经销商的推荐确认程序
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规定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相关规定,自主提出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名单,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确认的经销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由推荐农机生产企业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第四章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九条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条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三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五条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十七条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实行农民差价购机的地区,不得向农民收取全额购机款。
第十八条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应报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4.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1.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没有到达现场的;
2.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72小时内没有及时排除故障的;
3.属于易损件或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接到报修后12小时内没有及时排除故障的;
4.超出协商约定时间24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国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由于质量问题出现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隐瞒不报的。
(七)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二十一条经销商违反本办法二十条规定,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报农业部备案。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第二十三条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警示和黑名单制度。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或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对违规经销商做出的处理决定,均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备案。对销售范围广、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经销商,由农业部通报全国。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对经销商做出处理决定时,应收集必要的书证并存档备查,处理决定下达前应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我县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在省农业厅、州购机办、州农机管理总站的领导下、县农业局购机办按照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实际开展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机手致富作出了较大贡献。
一、基本情况
2019年省农业厅下达我县第一期县级资金为900元,实际完成900万元,购置机具8000台,受益农户5000户、省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50万元。其中:拖拉机19台、补贴资金130.08万元;杀虫灯1453台、补贴资金72.65万元;植保机械3300台、补贴资金66.018万元;微耕机3030台、补贴资金569.53万元;旋耕机28台、补贴资金9.18万元;铧式犁1台、补贴资金0.11万元;插秧机9台、补贴资金24.15万元;冷库4台、补贴资金10.88万元;烘干机33台、补贴资金17.82万元;收割机4台、补贴资金2.32万元;沼液车8台、补贴资金7.2万元;于2019年10月前全部进行逐机核实,报帐材料上报州购机办审核合格通过。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强农惠民政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农机科技措施,我县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十分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牵头、财政、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购机领导组,从年初就开展调研工作,上报规划项目资金900万元、经省农业厅批准后项目资金为910万元,根据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批复制出我县2019年购机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结合农业农机发展际实需求最初进行资金分配为县级留20%、80%平均分配到十个乡镇每个乡镇50万元,后期结合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科学调配。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施方案》要求,规范操作。
1、确定补贴对象及购置机具数量。确定补贴对象是县、乡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及购置数量,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补贴额在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2500元以上的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7天、同时电脑录入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购机者、打印申请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购机办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2、强化机具核实。进一步强化补贴核实工作,重点核实:是否购机;进行购买者、机具及县农机核实人三合影,三合影到每一台机具、不留死角、共核实机具8000台;核对购买机具是否与《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一致;农户出具的购机发票金额是否与成交价格(含农户差价购机款和补贴额)一致;发票上是否注明补贴额等。经农户签字认可,方能出具核实表,按规定要求需注册登记的购机补贴机具100%进行了注册登记。
3、杜绝套购行为。注重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与补贴对象签订“购机承诺书”,并要求补贴对象履行“购机承诺书”内容,对补贴对象进行购机前培训,重点讲解购机补贴政策要求及补贴对象、经销商和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严禁套购、倒卖行为发生。
4、规范审核报帐材料。2019年购机补贴实行省级集中报帐、县级审核报帐材料。经销商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交报账材料,县级上报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资金明细表等,农户申请表,指标确认通知书、企业供货表和核实表等具体材料盖章签字齐全后装订成册由县级农机部门保管,纸质申报材料信息应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5、规范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强化档案管理,做到规范存档。存档资料主要有:工作文件、会议记录、自检自查报告、验收总结、报账材料、归档表、承诺书、“三合影”、公示公布原件和影像文档等。对所有报账材料留底存档。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农机购机补贴项目资金下达后我县及时在消息报、有线电视台、县农业信息网、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18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等五次,充分利用宣传单,标语、信息大力宣传购机补贴政策,发政策宣传、报名通告等3000份,特别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解答问题。
开展了集中报名和乡镇报名两种方式,按照报名开展了摸底调查、2019年报名、购机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实行按报名先后将初选购机人员分乡镇张贴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购机农户。
通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扎实开展,使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农业装备水平,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特别是引进了新型插秧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及植保机械,使我县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耕、耙、收、插、植保等全程化科技服务;提升了农机作业水平,促进了生产方式的转变。在万亩机械化插秧示范中实现了精耕细作,2019年广大农业农机战线科技人员扎实开展机械化示范工作,共投入先进适宜插秧机50台套,抽水机100台套,历经45天、创建3个机插秧示范区,培训机插秧操作手4场次200人、开展微耕机安全操作技能培训8场次900人,实现机械插秧苗面积2.5万亩,完成机械化收割6万亩,高质高效的机械化作业服务为农业高产创建和发展农业产业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增强了农业综合能力,促进了稳产和持续增收,收获后处理机械及其他机械引进推广使增产的粮作加工后带来更大的增收。
第五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甲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_________
乙方(购机者):___________________
为落实中央财政购机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愿购买如下机具:
机具名称
机具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价格
中央财政补贴金额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实际支付金额
二、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购机,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机具差价款____元,并提交本协议。
三、甲方责任:
1.落实中央与地方补贴资金;
2.协调供货。
四、乙方承诺:
1.按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如放弃购机,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协议;
2.二年内不擅自转让所购机具。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购机时提交供货商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