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上海落户打分政策
2010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硕士
本科
27分 24分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6分 4分 2分 8分 7分 7分 7分 7分 7分 6分 6分 6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15分 12分 8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5分 2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分 8分 6分 5分 3分 1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3分 3分 1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5分 2分 5分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5分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3分
5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二: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三: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3分 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 以及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在沪“211工程”高校: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二:
其它“211工程”院校 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陕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三: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10101 010102 010103 02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哲学 外国哲学 政治经济学
040104 040105 040106 040109 比较教育学 学前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 020102 020104 020105 020201 020202 020203 020204 020205 020206 020208 020209 030101 030102 030103 030104 030105 030106 030107 030109 030180 030201 030203 030204 030207 030301 030302 030500 030501 030502 030503 030504 030505 040101 040102 040103 经济思想史 西方经济学 世界经济 国民经济学 区域经济学 财政学 金融学 产业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 统计学 数量经济学 法学理论 法律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商法学 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硕士 政治学理论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 国际关系 社会学 人口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学原理 课程与教学论 教育史
040110 040200 040201 040202 040203 040300 040301 040302 040303 040304 050100 050101 050102 050103 050104 050105 050106 050107 050108 050200 050201 050202 050203 050204 050205 050206 050207 050208 050209 050210 050211 050300 050301 050302 050400 教育技术学 心理学 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体育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 运动人体科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 民族传统体育学 中国语言文学 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国古代文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 英语语言文学 俄语语言文学 法语语言文学 德语语言文学 日语语言文学 印度语言文学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欧洲语言文学 亚非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新闻传播学 新闻学 传播学 艺术学
050401 050402 050403 050404 050405 050406 050407 050408 060102 艺术学 音乐学 美术学 设计艺术学 戏剧戏曲学 电影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 舞蹈学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080703 080704 080705 080706 080800 080801 080802 080803 080804 动力机械及工程 流体机械及工程 制冷及低温工程 化工过程机械 电气工程 电机与电器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70101 070102 070103 070104 071000 071001 071002 071003 071005 071006 071007 071008 071009 071010 071011 071012 080200 080201 080202 080203 080204 080400 080401 080402 080500 080501 080502 080503 080600 080601 080602 080603 080700 080701 080702 基础数学 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应用数学 生物学 植物学 动物学 生理学 微生物学 神经生物学 遗传学 发育生物学 细胞生物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物理学 生态学 机械工程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设计及理论 车辆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 精密仪器及机械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材料科学与工程 材料物理与化学 材料学
材料加工工程 冶金工程 冶金物理化学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工程热物理 热能工程
080805 080900 080901 080902 080903 080904 081000 081001 081002 081100 081101 081102 081103 081104 081105 081200 081201 081202 081203 081280 081301 081302 081303 081304 081400 081401 081402 081403 081404 081405 081406 081503 081505 081700 081701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物理电子学 电路与系统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信息与通信工程 通信与信息系统 信号与信息处理 控制科学与工程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系统工程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导航、制导与控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系统结构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 软件工程
建筑历史与理论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城市规划与设计 建筑技术科学 土木工程 岩土工程 结构工程 市政工程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桥梁与隧道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化学工程与技术 化学工程
081702 081703 081704 081705 082100 082101 082102 082103 082104 化学工艺 生物化工 应用化学 工业催化
纺织科学与工程 纺织工程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服装
120402 120404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社会保障
082300 082301 082302 082303 082304 082400 082401 082402 082403 082404 082500 082501 082502 082503 082504 083100 100207 100209 100217 100700 100701 100702 100703 100704 100705 100706 100800 120100 120200 120201 120202 120203 120204 120280 120302 交通运输工程
道路与铁道工程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轮机工程
水声工程
运载工具运用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飞行器设计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人机与环境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护理学
麻醉学
药学
药物化学
药剂学
生药学
药物分析学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药理学
中药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会计学
企业管理
旅游管理
技术经济及管理
工商管理硕士
林业经济管理
二、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02010200 02010400 02010700 03030100 04010100 04010200 04010300 04010400 04010500 04010600 04020100 04020200 05010100 05010300 05020000 05020100 05020200 05020300 05020400 05020500 05020600 05020700 05020800 05020900 05021000 05021100 05021200 05021300 05021400 05021500 05021600 05021700 05021800 05021900 05022000 05022100 05022200 05022300 05022400 05022500 05022600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 保险 社会学 教育学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教育技术学 小学教育 艺术教育 体育教育 运动训练 汉语言文学 对外汉语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 俄语 德语 法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 日语 波斯语 朝鲜语 菲律宾语 梵语巴利语 印度尼西亚语 印地语 柬埔寨语 老挝语 缅甸语 马来语 蒙古语 僧加罗语 泰语 乌尔都语 希伯莱语 越南语 豪萨语 斯瓦希里语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00 05022800 05022900 05023000 05023100 05023200 05023300 05023400 05023500 05023600 05023700 05023800 05023900 05024000 05024100 05024200 05024300 05024400 05024500 05024600 05024700 05024800 05025000 05025100 05025200 05025300 05025400 05025500 05030100 05040000 05040100 05040200 05040300 05040400 05040500 05040600 05040700 05040800 05040900 05041000 05041100
05041200
保加利亚语 波兰语 捷克语 罗马尼亚语 葡萄牙语 瑞典语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土耳其语 希腊语 匈牙利语 意大利语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泰米尔语 普什图语 世界语 孟加拉语 尼泊尔语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荷兰语 芬兰语 乌克兰语 韩国语 塞尔维亚语 克罗地亚语 挪威语 丹麦语 冰岛语 翻译 新闻学 艺术类 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音乐表演 绘画 雕塑 美术学 艺术设计学 艺术设计 舞蹈学 舞蹈编导 戏剧学 表演
05041300 05041400 05041500 05041600 05041700 05041800 05041900 05042000 05042200 05042300 05042400 05042500 05042600 05042700 05042800 06010300 07030200 07040100 07040200 07040500 07120000 07120100 07120200 07120300 07120400 07120500 07120600 07120700 08020300 08020400 08020500 08020600 08030200 08030300 08060100 08060200 08060300 08060400 08060500 08060600 08060700 08060800 08060900 08061100 导演
戏剧影视文学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摄影 录音艺术 动画
播音与主持艺术 广播电视编导 艺术学 影视学
广播影视编导 书法学 照明艺术
会展艺术与技术 音乐科技与艺术 考古学 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 生物技术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学类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科技防卫 信息安全 信息科学技术 光电子技术科学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复合材料与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科学与技术 生物医学工程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信息工程 软件工程
08070600 08072400 08080300 08080400 08110200 08120400 08130100 08140500 08140600 08150000 08150100 08150200 08150300 08150400 08150500 08150600 08150700 08150800 10010100 10030200 10030300 10050100 10070000 10070100 10080200 10080300 110203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制药工程 飞行技术
船舶与海洋工程 纺织工程
服装设计与工程 航空航天类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飞行器制造工程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航空航天工程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 航天运输与控制 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基础医学 麻醉学 医学影像学 中医学 护理学类 护理学 中药学 药物制剂 会计学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1分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 2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第二篇: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http://www.teniu.cc/download/index.jsp 附件1: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2、持有人才居住证满7年
http://www.teniu.cc/xinxi/file.jsp?f_ID=2308
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第三篇:新版海归上海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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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归上海落户政策
2015年底,上海市人社局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操作的依据、管理部门、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条件、家属随迁的条件、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及办事流程等事项。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 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 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海归求职网(www.teniu.cc)-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 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 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 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 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 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 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 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海归求职网(www.teniu.cc)-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上述 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 www.teniu.cc)-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 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海归求职网(www.teniu.cc)-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 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 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www.teniu.cc)-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 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 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海归求职网(www.teniu.cc)-专注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服务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 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 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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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海积分落户政策
2017年上海积分落户细则: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适用对象和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第五篇: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落户政策汇集:
1、应届毕业生
按申请表填报,由就业办打分,如通过则能落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子女: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附件2: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3、和上海人结婚
http:///xinxi/file.jsp?f_ID=23
52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附件3: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
4、人才引进
http:///detail.asp?id=8137&lmid=A3501常见问题解答
http:///xinxi/file.jsp?f_ID=2308留学人员来沪申报户籍
出国留学归国人员目前规定应在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入沪申请,否则将无法办理。附件5: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
另附: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