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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0-2408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08:3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10-12-01 发布单位:政工部 作者:数字水泥网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见正文)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 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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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信部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

工信部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在水泥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投资与生产布局条件

(一)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站,必须符合所在地的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经济发展、市场需求情况相适应。

(二)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

1.对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每年新增水泥总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

2.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

3.对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必须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三)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的重组联合。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

(四)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内地有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经历。对进入水泥企业的国内外金融资本,必须向融资企业事先承诺在退出时不得转让给国外水泥企业。

(五)严禁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以新代老、增产减污”。

(六)新建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矿山开采许可、环境评价等权证手续后方可立项核准。项目必须完成拆迁与补偿协议、资金保障证明后方可开工。

(七)鼓励对现有水泥生产线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等项目投资。鼓励开发建设以消纳城市垃圾、工业废物和可替代原料、燃料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八)投资水泥项目的业主,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鼓励新线建设配置余热利用、可替代原料、燃料利用等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以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有可供开采30年以上的矿山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设计、科学开采。单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或超过日产5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除外);人口密度小于100人/平方公里的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单线建设规模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三)新建水泥粉磨站和水泥配制站的规模必须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单线粉磨系统)。边远省份可适度考虑30万吨规模。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必须配套100%散装能力。仅允许具备生产PⅠ型高强度等级水泥的大企业在异地建设水泥配制站,其配制的水泥产品品牌、商标和质量保障必须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四)水泥项目的建设必须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探、设计资质单位进行,严禁无证勘探设计。

(五)新建水泥项目的装备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节能环保技术,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0kgce/t(公斤标煤/吨);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2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118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96kgce/t。

(二)日产2000~<4000吨级(含2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115kgce/t;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5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123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100kgce/t。

(三)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四)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方案,为部门政府提供科学可行的节能规划。

四、环境保护

(一)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5号令),水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有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二)所有水泥生产环节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新建水泥项目必须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

(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四)矿山开采前制定相应的矿山植被恢复计划,矿山开采后应严格按植被恢复计划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

(五)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六)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必须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五、产品质量

(一)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必须符合GB175-2007。

2、特种水泥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二)水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为保证出厂水泥的质量,必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并形成文件和严格执行。

(三)水泥企业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水泥(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四)水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检验管理办法》,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五)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水泥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人、人体坠落、灼烫伤、移动设备、电力伤害、有害、有毒物质等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不得拖欠国家税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必须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七、监督与管理

(一)经核准的水泥投资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公告核准项目文件。

(二)公告后的核准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完成总投资大于15%)或自开工建设后两年内未投产验收的,其项目核准内容自动作废。

(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省级水泥(建材)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和经营。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造水泥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准入条件的,必须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根据本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八、附 则

(一)水泥项目指:新建或改造水泥生产线、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水泥配制站建设工程。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四)本条件自2009年月 日起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信部提高行业门槛 严控新建水泥项目

许可新

在水泥行业作为“盲目扩张”产业被国务院常务会议点名批评11天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昨日拿出了整顿水泥行业的具体对策。

工信部昨日下发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件》),对水泥行业准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根据《条件》,各地政府将“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其中,对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一律停止核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这意味着安徽、浙江等水泥生产大省今后将不会出现新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而对于水泥熟料年产能低于人均1000公斤的省份,则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核准――即新上马的水泥项目必须是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且产能与淘汰的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产能保持一致。对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高于70%的省份,则要求每年新增水泥产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水泥总产量的10%以内。

相对于近年来水泥行业的“疯狂扩张”,10%的增长将显得非常“缓慢”。据统计,今年前7月,全国完成水泥投资881.63亿元,同比增长66%。而据中国水泥网的统计,预计在今年年底之前还将有100条左右的生产线投产,同时,准备在2010年开工的生产线约有200条。

《条件》提出:“鼓励现有水泥企业间的重组联合,支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并购重组后的改造投资。”但该《条件》并未提出具体的“鼓励”和“支持”政策。

对于打算进入水泥行业的企业来说,《条件》还确立了一条“硬性条件”――只有在内地有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经历的企业,才被允许在中国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这意味着中国的水泥市场将在现有格局下嬗变,而不会再出现“新来者”了。

而对于想要进入水泥企业的国内外金融资本,《条件》提出,金融资本必须事先承诺,退出时不得转让给国外水泥企业。

《条件》还对环保、技术改造、生产工艺等具体指标提出了要求。根据安排,工信部将在本月20日结束对《条件》的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政府对水泥行业进行的结构调整并不意味着中国所有区域的水泥产能都严重过剩,在中国西北地区,目前基本未出现产能过剩问题。而在广东,虽然水泥产能过剩,但其产能中有三四成属于亟待淘汰的立窑、湿法窑落后产能,使得新型干法水泥的发展在当地仍有相当空间。

而针对政府对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上周五,工信部原材料司吕桂新处长在参加一个水泥行业论坛时表示,虽然当前政府采取措施干预产能过剩的行业,“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政策,有一条是不变的,即在保增长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

第三篇: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

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棉行业准入管理,依据《岩棉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岩棉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件。受理机关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生产线,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岩棉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第四篇: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五篇: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工信部正式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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