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作用,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外贸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0号)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结余;省财政根据省级财力增长情况和外贸发展情况每年适当安排的资金;省级外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各类外经贸企业,均属本办法实施范围。根据本资金规模今后将地方外经贸企业逐步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发展海外企业,组建国际经贸网络;
(二)促进科技兴贸,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中央补贴促进政策的相应配套;
(三)鼓励出口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创建国际品牌;
(四)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或组织参与各类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五)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实缴保费给予补贴;(六)根据外经贸发展形势变化需要安排的其他资助项目。有偿使用主要解决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临时困难。
第四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需使用资金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途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作为无偿使用时,由省财政厅会省外经贸厅根据当年外经贸发展重点进行安排,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需要使用资金的企业根据操作办法要求提出申请,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共同商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作为有偿使用时,需使用资金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原因和用途,并填写申请表,由担保人担保,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省财政厅签订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使用合同。
第七条 作为有偿使用的外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本金或不缴纳占用费的企业,自资金到期的次日依照本金和占用费额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
第八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在资金使用后向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提交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报告,说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截留、侵占资金,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及不按规定及时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等行为的,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外贸发展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2_〕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作用,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外贸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贸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60号)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结余;省财政根据省级财力增长情况和外贸发展情况每年适当安排的资金;省级外贸发展基金存款利息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各类外经贸企业,均属本办法实施范围。根据本资金规模今后将地方外经贸企业逐步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发展海外企业,组建国际经贸网络;
(二)促进科技兴贸,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中央补贴促进政策的相应配套;
(三)鼓励出口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创建国际品牌;
(四)促进进出口公平贸易,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加或组织参与各类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五)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实缴保费给予补贴;
(六)根据外经贸发展形势变化需要安排的其他资助项目。有偿使用主要解决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临时困难。第四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需使用资金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途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作为无偿使用时,由省财政厅会省外经贸厅根据当年外经贸发展重点进行安排,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需要使用资金的企业根据操作办法要求提出申请,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共同商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作为有偿使用时,需使用资金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原因和用途,并填写申请表,由担保人担保,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使用单位与省财政厅签订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使用合同。
第七条
作为有偿使用的外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本金或不缴纳占用费的企业,自资金到期的次日依照本金和占用费额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
第八条
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在资金使用
后向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提交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报告,说明省级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用途,挪用、截留、侵占资金,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及不按规定及时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等行为的,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外贸发展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主题词:外贸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1050份
第三篇: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2_〕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2_〕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_-202_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2_〕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引导资金使用计划。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拨付扶持资金的4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贷款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九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计经贸发〔202_〕481号、苏财建〔202_〕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_]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江苏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
附件:
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加盖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扫描件(单纯购臵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扫描件(单纯购臵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
7、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8、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9、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项下的各类项目需提交其申报条件第2项“其他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项下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需提供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个数比率不低于80%的说明。
10、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及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的内容要求,并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11、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扫描件。
12、企业202_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1)资产负债表(2)现金流量表(3)损益表(4)审计报告 13、202_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14、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项目概况;②企业基本情况;③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④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⑤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⑥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⑦项目实施进度计划;⑧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6、其它企业认为可提供的证明文件。其中第4项至第15项必须作为电子版申报材料附件在网上按照顺序填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word格式。
二、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加盖公章)。
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5、项目简介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如: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简介: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
专利补助项目简介:简要介绍企业专利技术及其在企业应用情况。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
7、专利补助项目需提供202_年至202_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或授权专利明细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8、202_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9、202_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其中第4项至第10项必须作为电子版申报材料附件在网上按照顺序填报。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项目审查为网上申报资料审查,所有提供的图象电子文档必须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或拍照,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图象电子文档均采用JPG格式,图片大小建议1200×800,多页图象文件采用word文档插图,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M,图象清晰,不允许旋转90°或倒臵。
二、网上填报项目前准备工作
网上填报项目前,请提前将以下文件扫描成彩色电子文档:
1、营业执照副本。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4、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5、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6、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项下的各类项目需提交其申报条件第2项“其他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项下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需提供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个数比率不低于80%的说明。
7、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 及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或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扫描件和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8、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9、企业202_审计报告。
10、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11、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word格式)。
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的材料准备类同。
三、网上填报过程注意事项
请在项目申报栏新增项目,按项目类型选择项目。填报过程中及时保存,填写完成后点击附件,将准备的电子文档按附件顺序要求添加上传。完成后点击校验,通过校验后,点击上报。
第五篇: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批准整合设立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增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基本设施建设、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决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发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提出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省安委会审核后下达。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每年结束前,由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实训基地、技术支撑设施设备、监管监控信息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高危行业和公共安全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项目补助;
(三)应急救援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备及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
(四)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等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测、防护等所需装备建设以及县、乡镇、开发区安监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支出和补助;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主要用于对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一线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奖励;
(六)安全文化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
(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及应用奖励;
(八)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安监局、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后,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