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 1 — 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_〕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 — 2 — 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3 —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本办法所涉标准中如有新标准规定的,从其新标准及规定。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六条 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 — 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2_〕31号)执行。
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手续应按《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2_〕1611号)、《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2_〕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
— 5 — 工许可等事项。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_)、《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2_)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2_〕1611号)等有关规定,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 6 — 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_)、《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2_)等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使用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 — 8 — 户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33019—202_)等法规和标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 9 — 并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 — 10 — 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2_)等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七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明显位置应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 11 — 第十八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等运行数据应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
第十九条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 — 12 — 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可按资金补助的相关规定申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开放,础设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其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参照公用充电基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23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_年10月23日印发
第二篇:重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_〕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专用和公用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用充电设施分: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换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六条
充电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护须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主动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第七条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2_〕66号)执行。
第八条 用电报装
(一)自用充电设施,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其它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发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充电设施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确定、竣工验收通电等相关业务流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准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四)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 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的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将运营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级数据监测平台。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用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六)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标注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一)将运行维护服务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的;(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企业经营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电气和消防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验收工作,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要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等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为全市充电设施安全监管牵头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定相关部门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_〕260号)、《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暂行)》(渝财产业[202_]451号)规定申请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位内建设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参照公共充电设施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建设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
办法
202_年05月16日 10:0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响应了国务院有关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意见。办法里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形成一条完善的产业链的目标。并细化了工作要求,指出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和标准,将会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出行方式。以下是办法原文: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5月5日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两美浙江”、“美丽杭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电动邮政车等,下同)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_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三、充电桩建设与管理
(一)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3.公用充电桩: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二)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杭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交流慢充桩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公用快充桩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共用快充桩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产权和建设主体。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与个体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2.共用充电桩:共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业主单位(合同协议已明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指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共用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自用充电桩和共用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质保期内)等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保证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3.公用充电桩: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建商业配建停车场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的公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充电桩建设投资单位。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建设审批。
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并执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2号)中明确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费用有关政策。
(五)建设要求。1.新建项目预留。
对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2.既有项目改造。
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区、县(市)政府为主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公交场站等共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2.明确安全责任。原则上由产权主体承担充电桩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价格管理
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2_〕205号)规定执行。为优惠用户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充电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三)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缴付充电服务费。
五、保障机制
(一)成立推进小组。
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下设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与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综合考评。
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纳入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停车场库建设考核内容,确保高效推进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桩建设补助办法,对202_年12月31日后在杭投资建成的充电桩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助,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所需资金在每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予以保障落实。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委(市推进办):负责本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充电桩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会同各区、县(市)政府或其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用充电桩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成立相应的推进小组和办公室,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办制定建设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经信委:负责编制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目标;负责监督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制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市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方式。
市旅委:牵头协调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增建充电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市城管委: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建充电桩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及时完成充电桩建设占道、临时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负责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的监管;负责杭产充电桩产品质量的监管,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非杭产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枢纽、入城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增建充电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我市充电桩布点规划的编制,会同市建委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充电桩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工作,并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负责充电桩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桩布点规划及充电桩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为全市充电桩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国家电网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公用充电桩建设任务;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应用情况,逐步将电动车换电站提升改造为集中式充电服务区。
市城投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并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充电服务。
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市交投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并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充电服务。
西湖电子集团:负责所销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共用充电桩建设,共用充电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
市科委、市园文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规范有序建设。
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等)业主单位: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严格按照充电桩配建标准落实新建建筑配建要求。停车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应当优先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使用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广和应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与推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快项目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任务,加强督促指导与协调推进;各停车场业主单位要以合作共赢、服务功能提升为目标,加快落实资金和场地,主动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并投入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与推广、充电桩配套建设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市民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度和支持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本办法自202_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篇: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XX市发改委关于印发XX市202_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X市发改能源字〔202_〕X号)和《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_年底,全县争取建成各类充电桩XXX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XXX个,自用桩XXX个),建成3个以上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15根以上;新建直流快充桩10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20根以上),满足超过42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_年底,累计完成规划布局公共充电站1座,各类充电桩
1575个(其中公交车80个、环卫车10个、公务车21个、公用桩68个、城际充电桩16个、自用桩1380个),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三、充电桩建设模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要求
根据《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我县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为推进我县各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规划期内的充电桩建设任务,满足未来我县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各乡(镇)及行业部门均需成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推进方案,明确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细化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所辖区域或行业充电基础设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政策措施。各乡(镇)要注重做好辖区内居民用户的宣传推广工作。
(二)项目申报阶段
项目单位要按照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点要求,公用桩和专用桩均须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委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施工,已竣工项目不得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三)建设阶段
1.确定运营主体。集中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和特许经营等政策措施择优确定一家电动汽车充电桩特许经营企业,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及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授权期限不超过30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特许经营者分批投资建设、运营XX县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充分满足全县电动汽车对充电桩的需求。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原则上可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运营或者移交政府;特许经营者通过运营回收成本和赚取合理利润。
特许经营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生产(组装)或建设、运营充电桩的内容;
(2)依法照章纳税,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由投标人提供网页查询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3)设置了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4)经济实力雄厚,能按《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技术标准,完成充电桩建设任务。
2.建设安装。特许经营企业应根据规划布点,先行到县供电公司申报电力报装流程,做好项目现场勘测,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县供电公司应提前介入,做好电网接入服务工作,确保充电桩建成后及时接入公用电网并投入运营。
3.评估验收。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须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将作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申报的重要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推进工作。
各乡(镇)及行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落实工作责任,使项目按期建成并持续运营。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和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和措施,为项目选址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1.县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运营主体的确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备案,参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做好竣工项目的补贴申报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充电站的用地审核。
3.县财政局: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公用和专用充电桩的省级和市级补贴拨付。
4.县住建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及城区主要道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车、出租车领域及火车站、高速公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6.县城管局: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城区布点、选点工作,免收充电桩施工开挖费用,负责环卫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7.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8.县文广新旅局:负责旅游景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9.县卫健委:负责医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10.县教体局:负责学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
11.县供电公司:受理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包括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桩(站)运营的用电需求;做好充电桩(站)产权外的线路维修;负责充电桩(站)计量电表的免费供应及电量计量;参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消防措施的监管。
13.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乡(镇)政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协调推进和自用桩的建设与管理。
(三)强化规划引领
县发改委要认真抓好《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规划和我县电动汽车的发展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各类充电桩站的建设。
(四)强化配电支撑
1.县供电公司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切实解决充电设施建设电网容量不足的问题;要尽量缩短并网距离,为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节省并网投资,原则上并网距离不得超过1公里,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建到哪里,电网配套支撑到哪里。
2.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向县供电公司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新装用电或扩容时,可直接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电网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3.县供电公司要制定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电力报装流程(包括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
(五)加强考核监督
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基础设施建设攻坚内容和我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把项目选址、电网接入、用地报批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做扎实,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如期实现投运。
附件:XX县202_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配表
附件
XX县202_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配表
全 县
任务数(累计数)
总数(根)
其中:专用和公用桩(根)
合 计
XXX(市下达任务XXX根)
XXX(市下达任务XXX根)
县住建局
XX
XX
县机关事务局
XX
XX
县教体局
XX
XX
县文广新旅局
XX
XX
县交通运输局
XX
XX
县城管局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镇
XX
XX
XX乡
XX
XX
XX乡
XX
XX
XX乡
XX
XX
XX乡
XX
XX
XX乡
XX
XX
第五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机制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工程包推进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坚持统筹规划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尚未完成规划编制 的设区市请抓紧完成,并通过各地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建设力度
(一)落实配建比例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2_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二)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
一是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2 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是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民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是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三)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 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 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配建充电桩。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四)加快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全力推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及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车充电设施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公交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设独立占地充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可考虑对外开放。
(五)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六)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停车位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优先推进沈海、京福、福银、厦蓉、泉南、长深高速及平潭连接线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宁上、莆永、宁东、沙厦等高速路网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_年底前形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权限
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二)建设单位的准入条件
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在本省具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不含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项目申报要件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场地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或者经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年限不少于3年。同时,租赁合同或者经营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必须提供运营场地的合法性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职运行维护团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充 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项目受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省发改委。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四、强化支撑保障
(一)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财政价格政策 202_年省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4998万元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为省内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建设运营单位;补助标准按照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鼓励各地加大配套奖补政策。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_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按《关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2_]143号)执行。提倡对电动汽车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优惠。
(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规定辅以相关规费减免、发行绿色债券和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打捆为充电站群由设区市发改部门统一上报省里。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积极支持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202_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 7 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设区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并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选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各设区市应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五)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产权分界点划分的基本原则是接入10千伏公用馈线的客户,采用电缆接入的,分 界点为环网柜(或电缆分支箱)出口处,环网柜(或电缆分支箱)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采用架空接入的,分界点为T接点设备出口处,需安装柱上分界负荷开关、柱上分界断路器等设备或增补T接点杆塔的,由电网公司出资建设;低压居民用户产权一般以计量装置(电能表)为产权分界点。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加强效率监督和问责。在产权方(场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由供电公司为充电设施装设独立电表,方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与供电公司直接结算及开具电费发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商高压报装时,若无法提供安装场所权属证明,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租赁合同的合作方必须提供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非违章建筑证明。及时修订完善《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 1036-202_),以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六)加大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_]628号)中的全国统一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支持和配 9 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各地可考虑在条件较成熟的住宅小区开展示范建设,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
(七)推广充电设备责任险和充电安全责任险 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五、创新服务体系
(一)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 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本省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列入省级名优产品目录。鼓励充电服务企业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创新“互联网+停车+充电”的综合服务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
借鉴中国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的做法,坚持自愿、平等、合作、互惠原则,支持成立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论证。积极构建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是基于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不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第三方服务管理平台,设区市按照“充电企业运营服务平台——地市级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管平台——省级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管平台”的技术路线,鼓励建设地市级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管平台。各地发改部门要会同经信部门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企业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与能源行业标准。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范发展,重点是充电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互联互通,即充电硬件的互联互通,实现不同电动汽车与不同充电设施间能够连得上,充上电,解决“车桩不匹配,不兼容的问题”;充电服务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的位置、状态、充电参数、运营商信息等信息跨平台共享,便于电动汽车用户查询和使用,解决“桩信息不全不准,装许多APP问题”;充电服务的支付互联互通,实现跨交易平台、跨运营商的充电支付无障碍,解决“众多充电卡,交易不方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