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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69839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03:13: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管理办法

访问量:[14] 发布时间:2016-05-09 08:4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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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

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

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第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等事项变更

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 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 业 名 称 ××××有限公司 注 册 号 ××××× 负责人签字 ABC(企业印章)2004 年 10 月 25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HTTP://www.teniu.cc 兹委托代理机构/本企业人员 DEF 代理/办理本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事宜。委托人 ××××有限公司 注:委托人为负责人。

代理人信息

代理机构 姓名 代理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姓名 DEF 部门行政 电话 12345678 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核准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审查 意见 备注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副本 1: 副本 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签字 日期 证件名称 领 照 人 证件号码 发照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 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 营业执照、IC 卡(电子版营业执照)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第3 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 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原名称 申请变更名称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 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3* 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IC 卡(电子版营业执照)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3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 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原地址申请变更地址

上海市××区××路××弄××

上海市××区××路××弄×× 号××室 号××室×× 区、县××× 街道、乡镇

××路××弄×× 号 ×× 室

邮编 200000 电话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 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4 负责人登记表 营业执照、IC 卡(电子版营业执照)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 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原负责人 申请变更负责人 ABC XYZ 负责人登记表

姓名 XYZ 性别女

证件号码 ××××× 国籍 ×国 出生年月 1976 年07 月任职期限 ×年 住址 上海市×路×号×室 电话 ×× 照 片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备案)XYZ 签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 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营业执照、IC 卡(电子版营业执照)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第3 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 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原经营范围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 ×××××××××××××× ×××××××××××××× ×。

×××××××××××××× ××××××××××××××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 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4 营业执照、IC 卡(电子版营业执照)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审批文件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介绍 函。

6、第3 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 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原经营期限 申请变更经营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 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 4* 变更后的项目合同 5 营业执照、IC 卡(电子版营业执照)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 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3 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7、第4 项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 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原资金数额(单位:万元)申请变更资金数额(单位:万元)××××万美元 ××××万美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项目 文件证件名称 增设分支 机构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格),2 *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 章),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其他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 项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分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变更(备案)内容

增设外省市分支机构:××市×××路营销服务部__

第三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委派)书。

8.验资报告。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10.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无需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的,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和终止项目完税证明。

(1)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新增项目合同。

(2)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3)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清税证明。

◆ 经营期限变更的,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 资金数额变更的,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清算报告。本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6.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印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四篇: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制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2、外国(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为外国(地区)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确认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场所为外国(地区)企业自有的,提交企业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使用声明(原件1份);

4、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5、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6、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登记委托书

被委托经办人(或机构)姓名(名称):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年月日。

委托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说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外国(地区)企业情况

发包(委托)企业情况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委派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委派(先生/女士)为负责人。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盖章):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登记表

第五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介绍函;

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⑨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②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

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

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②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③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⑵承包工程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⑷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⑹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国(地区)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银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⑵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银行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保险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⑵保险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⑷验资报告;

⑸外国(地区)保险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外国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格中附有)上盖章或签字表示承诺。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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