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北关区司法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根据现行财务制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每次(项)1000元以上的开支,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每次(项)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财务开支和报销应按规定统一审核审批。
开支审批程序为:开支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执行。
报销审批程序为:开支经办人申请报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财务室报销。
申请报销时,应当同时提交开支审批单,未提交开支审批单或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的开支,不得报销。
(三)一般性出差和公务活动原则上不能在财务室借款,如因特殊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
(四)按规定需经政府统一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开支,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费用开支管理
(一)程序和手续
1、购置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填写《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申报表》送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相关部门负责留取、使用和保管,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市内各区(市、县)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外市的,须经局长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按局领导签发意见派员参加。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指住宿费本局自理的)必须凭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开支。
3、福利补助。干部职工因遭遇特殊困难,由本人申请福利补助,送办公室审核,报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公务接待费用。按本局制定的《市司法局接待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5、车辆费用。按本局制订的《市司法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执行。
(二)开支标准
1、因公出差费用。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公交车辆出差本市以外的,除交通和住宿费用按规定报销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乘坐公交车辆出差市内各县(市、区)的,除交通和住宿费用按规定报销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因公经双方联系出差外地,由局派车前往的,除按规定报销住宿费用外,不再报销生活补助和其它费用。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住宿的,一般应住内部招待所或中低档宾馆。局领导每人每晚市外不超过200元,市内不超过1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晚市外不超过100元,市内不超过80元。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说明理由,经分管财务局长批准方能报销。
(3)本局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值加班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协议工资外,按规定发给3倍工资。
2、教育培训费用。
(1)参加各类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教育,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凭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办理备案。毕业时,凭毕业证书、毕业档案,可给予报销学费的40%。
(2)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任职或岗位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3)由局指定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校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按有关部门开具的合法收费收据报销培训费用。
3、信息宣传费用按本局制定的《信息宣传奖励办法》执行。
4、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手续
1、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数据、印章必须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及逻辑,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2、报销费用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所有报销费用和物品的单据必须注明用途,并附开支审批单。
3、干部职工一切费用开支,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必须当月报帐,超出时间的,不予报销。
三、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1、财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开支标准,认真编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加强核算和监督,管好用好资金。对超过标准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结算或报销。
2、会计人员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记账结账,每月编报财务报表;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及时登记造册,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对账务、实物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3、出纳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报销制度。银行存款余额每月核对一次,库存现金逐月清结核对,每季度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月、季、年度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分析,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财务管理效能。
四、财务公开
(一)本局会计人员应每月将收支情况编制会计报表并列出各项收支的明细表报分管财务局长;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本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二)局干部职工对本局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时,可由局纪检和工会委员会派出代表进行稽核,并将稽核结果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布;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行为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若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出台的,则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xx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县xx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费用审核和报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促进xx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办事的精神,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项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收支范围
第三条
局机关经费收入主要是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或追加补助及其它收入。其他收入指本单位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及银行利息收入等。各项经费收入均由局机关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四条
经费支出主要是经常性的公用支出。具 体项目包括:工资津贴、补助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经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购置费、印刷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其他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财务管理及核算制度
第五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帐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费用支出由分管财务副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发票或单据,禁止白条开支。原始凭证填写要真实正确,内容齐全。所有发票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按审批程序审批报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大额开支,必须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开支。禁止超限额、超范围开支。第八条 临时借款的管理
1、局机关干部职工临时借款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局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含预借个人差旅费)必须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按有关标准审核计算借款额度,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款。所借公款不准用于私人事务。
3、凡办理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各项预借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不办理第二次预借。业务完成后超过半个月不办理报账手续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督促其报帐,报帐未清的由局会统股在其本人当月的补助补贴中全额抵扣,当月抵扣不清的,在次月扣清为止。
第九条 差旅费的管理
1、食宿标准。因公出差到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50元,出差到广州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20元,出差到地级城市的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乡镇的每人每天30元,餐费凭发票报销,超支自负。干部职工出差禁止住五星级宾馆,宿费按正式发票结算。
2、差旅费报销范围限于出差期间的食宿费、飞机车船费。
3、干部职工出差费用必须在出差回来5个工作日内,按本财务制度规定标准,整理好有关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人秘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报账。
4、探亲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招待费用管理
1、接待工作必须坚持既热情周到又不铺张浪费的原则。
2、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准签单,每项(次)接待完成后,一律现金结帐,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帐。
3、所有来人接待统一由局人秘股负责按标准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股室有关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
4、接待标准。按处级、科级确定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按县标准处级9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40元)、科级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接待;省、市上级部门主要领导的接待由局长确定。住宿费另计。第十一条 福利费的管理
1、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病故,由分管领导或人秘股牵头组织慰问,一般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元,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
2、局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的慰问,由人秘股组织,每次慰问费支出不能超过200元,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邮电(上网)通讯费管理
1、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或浏览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信息。
2、通讯费按照职务分档次确定标准,每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3、办公电话费要当月缴交,缴费由人秘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列支。
第十三条 水电费管理
局机关水电费由会统股统一缴交,各股室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空调、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水电费要当月缴交,缴费由人秘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列支。
第十四条 交通费用管理
1、公务用车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司机差旅费、路途故障检修费、修理费等费用支出每10天报帐一次,由司机整理好单据经人秘股股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列支。
2、局机关定编汽车一律按照要求购买车辆保险,具体保险险种、投保金额由人秘股根据车辆实际需要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报刊资料、办公用品费用支出管理 局机关的报刊资料、日常用品由人秘股股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征订、购买,费用由人秘股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严禁铺张浪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人秘股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农业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农业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一、资金管理范围和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资金、业务专项经费、非税收入返还、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支农项目资金。
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收取的各项资金。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经费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从严掌握的原则。
2、经费开支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
3、所有开支坚持先预算审批,后按预算承办的原则。
二、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决算编制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科室、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下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预先编报支出预算。财务科在汇总科室、单位专项支出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常年收支状况及全局确定的下工作重点,按照事实求实、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通过综合平衡,统一编制全局财务预算。预算形成后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单位法人审核签章后上报。
(二)预算经费管理
1、行政、事业经费包括工资、公务费、会议费和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等,按实际需要,由局里统一掌握使用。
2、专项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要由相关科室、单位会同局财务科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统一编发东农财字文号文件,由局长核准签发,与财政部门共同行文下达。
(三)年终决算
会计终了,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由财务科提前一周时间下发停办一切会计业务__通知,进入对帐、平帐、决算时间。决算报告做到准确无误后,由会计人员装订成册并经局法人审核签章后上报。
三、非税收入管理
1、非税收入管理要严格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第___号令《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2、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通过财政汇缴结算帐户定期划转、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3、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的申领由财务科按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求凭证预购,严禁有非税收入收取权的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私自购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商财务科后,按有关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经费开支与结算报销。
(一)经费开支
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各科室、单位凡需经费开支,都要事先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填写《经费使用计划审批表》报财务科审核后,___元以下小额支出呈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大额开支呈局长审批后执行。
1、办公用品、会议接待、车辆燃修、房屋及其他维修、订阅报刊杂志、文印等日常公用支出,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经费使用计划审批表》报局办公室统一编报计划执行。物品采购、印刷及维修,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议价的方式确定定点商店或厂家,严禁随意性采购维修。
2、固定资产及工程类采购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财务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非日常公用支出(接待、礼品、探视、捐赠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办理支出业务。
4、差旅支出省内食宿无须自理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省内学习培训食宿自理和省外出差的必须由局长同意。
5、事业单位支出额要控制在各自专项经费余额和非税收入多返还部分之内,无经费及多返还非税收入的,原则上不再报送审批单。
6、各单位接待支出,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开支、后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做计划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可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现金借用
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支出。
1、正常零星办公支出按《东营市农业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一律不得借支现金。
2、差旅费属省内出差的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支,省外出差,机票、车票能够刷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确不能刷卡的原则上只借往返路费。有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需填写现金借支审批单,经财务科审核报单位法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3、大额借款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三)结算报销
财务报销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局财务报销流程集中签字报销。
1、现金借款、差旅费报销应在借款或返回后一周内到财务科报帐,其他事项须在两周内报帐,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2、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合规票据,否则财务科有权拒绝受理。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支出审批单才能办理报销业务。外出学习、会议报销必须附有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3、发放奖金或奖品必须附有表彰决定,签字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4、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外出参加会议等活动,住宿费报销标准为:副县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不超过___元/人/天,一般工作人员不超过___元/人/天;出差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标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出差不报销餐费,如需宴请上级部门领导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5、接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局《公务接待办法》执行。
6、职工住院,无特殊情况不予垫支住院押金。
第四篇:伊春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制度(试行)
伊春市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组织观念淡漠、纪律作风涣散、工作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树立司法行政机关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惩戒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违反局机关的决定、命令,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机关纪律,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依照本制度予以惩戒。
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坚持预防教育与警示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预防教育为主、警示惩戒为辅,做到惩戒与过错相适应。
第五条 惩戒种类: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或大会检讨;
(三)停职反省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降职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分管或本职工作任务的;
(二)迟到、早退及工作(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累计5至15次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3天以内的;
(四)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嬉戏打闹、玩游戏或谈论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五)工作期间发生骂人、打架行为的;
(六)工作日非工作需要饮酒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大会检讨:
(一)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或者工作态度消极懈怠,致使本部门责任目标明显滞后的;
(二)迟到、早退及工作(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全年累计16至30次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4至6天的;
(四)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大吵大闹,干扰正常办公秩序或玩游戏、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屡教不改的;
(五)工作期间发生骂人、打架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日酗酒,贻误工作的;
(七)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命令或不服从领导的;
(八)制造、传播谣言或小道消息,影响科室(部门)和谐共处的;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同事团结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职反省或调整工作岗位:
(一)工作作风涣散,因工作失误、失职未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导致全局整体工作目标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迟到、早退及工作(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全年累计31次以上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至9天或全年累计15天的;
(四)工作期间酗酒闹事,干扰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而贻误工作或不服从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蓄意造谣中伤,搞人身攻击,匿名举报陷害他人的;
(七)在执行公务中有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参与赌博、打架、迷信、色情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轻微未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使用: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至14天或全年累计16至29天的;
(二)对领导的正常批评帮助恶意顶撞、谩骂或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三)不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给部门或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尚且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条 对于需要给予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对错误行为确有深刻认识,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本规定相关程序视情节可酌情从轻或减轻惩戒处罚,比对相应的惩戒条款予以降低一个惩戒层次。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惩戒的,经过批评教育确已悔改,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惩戒。
第十一条 受到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惩
戒的机关工作人员,自受到惩戒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拔任 用、取消本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事假全年累计20天以上、病假全年累计30天以上或病事假累加超过4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可除外);或者受到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奖金。
第十三条 对予以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被取消奖金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综合考核结果,相应降低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对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大会检讨的惩戒,由局纪委提出惩戒意见,报局党委备案;对予以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的惩戒以及取消奖金,由局纪委提交局党委研究讨论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五条 惩戒决定做出后,由局纪委向受到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宣布惩戒决定,在局机关予以公布,并报局政治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2021年某局党费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2021年某局党费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党费财务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xx市党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账务管理
第一条
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前,应当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账簿归档等工作。
第二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共xx局机关委员会承办。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局财务审计处代办。党费财务工作不得外包,不得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党费。
第三条
党费设置账簿,会计核算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不得以流水账形式代替财务账簿。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做到数字准确、账目相符、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对在党费使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四条
收缴的党费及时存入党费专用账户,支出事项一般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上缴党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以个人账户转账。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工作胜任能力。党费业务和财务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xx市党费账户及相关工作资料交接管理办法(试行)》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指定用途的党费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使用情况和进度应当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党费既可以存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也可以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具体存款方式及金额由中共xx局机关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将党费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党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经济纠纷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或党费固定资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党内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现金奖励费用、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费用。
第十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使用财务软件用于党费记账,经中共xx局机关委员会研究,可以从党费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支出审批
第十一条
党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预算编制内容要具体细化。
第十二条
党费5万元以下的支出预算,由经办人签字,经申请单位、机关党委负责人,党务分管局领导逐级审签后执行;5万元至10万元的支出预算,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要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组织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党费开支标准遵循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xx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x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
第四章
监督和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费公示制度。党支部、总支每季度向党员公示《基层党支部(总支)党费交款单》,基层党委每半年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基层党委党费交款单》,通过张贴或内部网等形式,接受党员监督。党组每年要向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支情况,并将公示内容和情况报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第十六条
党组每年对自管党费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自查,次年x月x日前将党费工作报告报送市委市直机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