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育法学
一、判断题
第1题(2.0)分
学校是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第2题(2.0)分
当学校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第3题(2.0)分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正 确 错 误 答案: 正确
第4题(2.0)分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正 确 错 误 答案: 正确
第5题(2.0)分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公益性或者说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法律定位。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第6题(2.0)分
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是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应负的法定保护义务。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第7题(2.0)分
民办学校是一个法人实体,它对其所属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第8题(2.0)分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第9题(2.0)分
我国现有教育法规定教师是公务员。
正 确 错 误 答案: 错误
第10题(2.0)分
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正 确 错 误 答案: 正确
第11题(2.0)分
教师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正确
错误 答案: 正确
二、名词解释
第12题(3.0)分
教育法律救济
答案: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领域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
第13题(3.0)分
法律救济
答案: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第14题(3.0)分
教育法制
答案:
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的完整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第15题(3.0)分
行政救济
答案:
行政救济起因于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救济就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予以弥补的一种法律救济。
第16题(3.0)分
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第17题(3.0)分
民办学校 答案: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正规教育的机构。
第18题(3.0)分
现代法制
答案:
现代法制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地依法办事的一种治国方式。现代法制通常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动态系统;三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19题(3.0)分
法人
答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论述题
第20题(10.0)分
论述教师专业权利的主要内容。
答案: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包括: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21题(10.0)分
论述我国民办学校设立程序。
答案: 1.民办学校的筹设
《促进法》将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是设立的准备阶段,但筹设并非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必经阶段,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正式设立
正式设立是导致民办学校产生的法律行为。正式设立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立人的设立行为,而是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在我国,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由于我国采取核准设立主义,审批就具有在法律上承认民办学校存在的重要意义。
3.民办学校的登记
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获得审批后,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民办学校是公益性组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学校,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22题(10.0)分
论述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要求。
答案: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问答题
第23题(3.0)分
简述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法律责任。
答案:
1、违法招生的法律责任。
2、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3、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
4、违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第24题(3.0)分
简述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部门。
答案:
1、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3、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4、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第25题(3.0)分
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
3、损害结果。
4、主观过错。
第26题(3.0)分
简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案: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27题(3.0)分
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案:
1、刑事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法律责任。
第28题(3.0)分
简述学校的法律义务。
答案: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29题(3.0)分
简述法的本质特征。
答案: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第30题(3.0)分
简述法律对教育的功能。
答案:
1、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保障教育目的的实现。
2、建立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促进教育的有序发展。
3、促进教育行政的合法化,实现依法治教。
4、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利。
第二篇:教育法学
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答教育法学的特性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2.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经验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3.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手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制活动。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而事实证明,保证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仅仅靠“人治”,靠领导人的“开明”,或者单纯靠行政手段干预,都是不稳定的,必须实行依法治教,保证教育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纵向型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转移到以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教育关系与一定范围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并存的教育法律关系的新格局。改革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平等主体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各种社会组织的联合办学关系等,都是合同关系。教师管理也要逐步转移到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聘任制,它的基础就是一个聘任合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和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依法治教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须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学知识,以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指导依法治教的实践。(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和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已有很长的历史。自从社会有了法,人们就感受到法的力量,受到法的保护或受到法的惩罚,自然就要思考法是什么,评价现行的法及人们的法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工作不仅全面启动,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全面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态度,对于法律的评价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要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则更为重要。不能设想,一个对教育法缺乏了解的干部、教师,会严格遵守法,正确执行教育法。因此,必须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行动上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六项义务,其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第一项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该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五项义务,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等,也都要求教师应具备教育法制的基础知识,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方法。因此,在教师继续教育中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比较系统地学习教育法学有关知识,无疑会提高他们从法律角度分析各种教育现象,运用法律方法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调处有关纠纷的能力,更全面、准确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教师。
(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学习教育法学,不应当只看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要通过学好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并且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只有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公民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才能使依法治教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之日,就是依法治教实现之时。广大教师负有带领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责任,必须首先自己学好,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
2.请谈谈如何用比较研究法学习教育法学。
答;比较研究法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教育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方法,揭示出教育法的本质,进而认识教育法的发展规律及趋势的学习方法。比较研究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同时并存的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进行的比较。运用比较研究法,应当注意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对可比的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才有意义。
3.我国教育法的特性如何?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他便具有一般发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统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和学校,学校和老师,学校和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和学生,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及其复杂的。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简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案例一: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2.案例二: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
“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你认为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对此应有哪些思考?
答: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3.案例三:一个和齐玉苓案雷同的案件
1994年,张广荣参加高考,虽然自我感觉还不错,但她的结果也和齐玉苓一样——名落孙山。没能上成学的张广荣回到了家乡干农活。可是四年后,张广荣听一个朋友说起来一所中学里有个与她同姓名的女老师,那个“张广荣”大学读的学校恰好是张广荣当时所报考的。
张广荣几乎没有费太大的劲就查清楚了那位“张广荣”老师的真名叫任敏,让张广荣吃惊的是,为任敏一手操办冒名入学的人正是任敏的公公——他是张广荣当年的数学老师,正是他对张说,“你没有考上。”而张广荣却信以为真。
1998年9月,张广荣将任敏告上了法庭,张提出了被告应向其赔偿物质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和赔礼道歉的要求.经过2年的时间,总算有了结果,2000年8月,法庭裁决,被告向张广荣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9000元。
请依法分析张广荣一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 答:此案属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思考: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防止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发生,避免对受教育主体构成伤害。
第三篇:教育法学练习
《教育法学》试题
一、判断题
1.依法治教是指教育部门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2.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
3.假定、处理、惩罚三个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是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要。
4.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5.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一个共同特点为: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6.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7.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9.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10.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11.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2.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13.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4.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15.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A.《钦定学堂章程》
B.《奏定学堂章程》
C.《京师大学堂章程》 D.《蒙学堂章程》
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是指()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
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
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
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 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
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
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A.导向性
B.对等性
C.强制性
D.有序性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1986年4月12日
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
D.1996年5月15日
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 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A.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B.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施
C.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
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A.1000个汉字
B.1500个汉字
C.2000个汉字
D.2500个汉字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A.国务院学位办授予
B.教育部授予
C.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D.高等学校自行授予 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A.两个等级
B.三个等级
C.四个等级
D.五个等级
三、多项选择题
1.教育法的效力包括()。
A.时间效力
B.空间效力
C.对具体事件的效力
D.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2.下列各项中,()为《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A.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B.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D.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3.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是()。
A.犯罪团伙化
B.成员低龄化
C.方式智能化
D.流失生犯罪率上升
4.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B.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C.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A.提出申诉
B.申诉受理
C.申诉处理
D.执行
6、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A.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C.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D.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5.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6.请解释“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的基本涵义。
五、论述题
1.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2.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
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教育法学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正确
5、正确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11、错误
12、错误
13、正确
14、正确
15、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
1.B
2.B
3.D
4.C
5.C 6.D
7.B
8.B
9.A
10.B 11.A
12.D
13.B
14.C
1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CD
3、ABCD
4、ABC
5、ACD
6、ABCD
四、简答题
1、.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6、“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X”指由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层次、特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自行确定一门或几门考试科目,综合科目是指建立在中学文化科目基础上的综合能力测试。
五、论述题
1、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
2、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
六、案例分析题
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第四篇:教育法学研究
研究生作业封面
(中学教师硕士研究生班)
专
业:思想政治教育 课程名称:教育法学研究 课程类型:专题
开课时间(学期):2009年—2010年第二学期 主讲教师姓名:
田鹏慧 研究生学号:
09 研究生姓名:
时萍 完成时间:
2010.11 成绩:
评阅教师签名:
我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2009级
时萍
现今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提倡赏识教育,让不少教师和教育管理者不敢再谈“惩”字,甚至认为“惩”是教育所不容许的事,教育就只能是表扬、赏识。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实践证明,没有‘惩罚’,教育是不完整的。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教育中的“惩戒”,恰当运用好惩戒教育,则不但不会损伤学生身心健康,而且能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惩戒,其本意据《辞源》解释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育。从其本意来看,惩治只是手段,警戒才是目的,惩戒是为了教育其不再犯和不违犯。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其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违犯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样做和不能怎么做的进行必要的规定,其指导性非常明确并告知违犯了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在事先就有规劝、提醒、告诫、警示的意思。
惩罚,从词意上理解,惩罚是严厉的处罚。一是惩罚所表示的惩戒力度是很严厉的;二是只强调了惩治本身,它并不以“警戒其不违犯”为出发点和必然目的。在一定情况下,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教育作用,但这种教育是不具惩戒的积极作用的,而是一种消极的教训。
体罚,他本身就是用罚站、罚跪、撞击等手段折磨和损害人的身体、心理来实施的惩办行为。体罚不具有教育意义,是一种触犯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当今学校教育所反对、所制止的行为。综上所述,惩戒教育为当前教育不可缺少的教育行为,是维护学生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之所必需。
所以,教育中“惩戒”是不必回避,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以,在“非惩不可的时候”实施有效的惩处,就是惩戒教育。
二、惩戒教育的内容
惩戒教育的内容涉及面很广,从从教育的角度和过错误行为的性质来看,惩戒教育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涉及违犯法纪的,各类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以法制教育的形式实施,对违犯了法纪的人,则按现行法纪依法实施处罚。二是涉及违背道德规范的,思想道德教育一直位居学校教育内容之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包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将以道德舆论谴责为主要方式实施惩戒。三是不符合一般生活、学习习惯的,这是小学德育最重要的内容,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着重以强制训练其养成良好习惯实施惩戒。
三、惩戒教育的实施
“惩戒教育”同“赏识教育”一样,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策略,就像“赏识”并不必然就是好的教育方式一样,惩戒也并非必然就是不好的教育。和“赏识”乃至所有教育方式一样,“惩戒”也在于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实施的度,研究惩戒教育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特有的教育作用——通过惩治达到警戒的目的。
1、把握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
(1)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教育应促进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所以惩戒教育应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但有人会说,处罚了人难道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吗?又怎能谈得上促进其身心健康呢?初一想,觉得提出这种疑问有道理,如若细想一下,想长远一些,就会明白:温室里培育的花草娇嫩艳丽,毕竟禁不起大自然的风雨,我们一味以“赏识”、奖励来教育学生,至多来一点不关痛痒的批评,不让他们承担因为自己错误而理应承受的责罚,他们不也像那些温室里花草一样么,哪里能适应能者上庸者下的激烈社会竞争呢?所以,我觉得教育者应理智的思考这一问题,用恰当的责罚不仅能帮助其本人改正错误,教育其他人,还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28条第2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8条第5款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根据其规定,个人认为惩戒实质上是对儿童的一种保护教育,因此,实施惩戒教育要合法,这些法就是要防止因教育中越位处罚,而造成对受教育者的意外伤害。
(3)遵循教育基本原则。首先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虽然对错误行为进行处罚,有惩的的意思,但仍要坚持正面教育,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处罚是为了让学生认识错误及其危害性,并努力改正。可见,处罚是为了教育学生以此为戒,引导其向好的方面发展,除了让做得不好的努力做得好起来以外,还要让做得好的坚持做得更好,所以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其次是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有强弱的差别,违反纪律有惯犯和过失犯(偶犯)之分,心理发展水平有高有低(有早有迟)等等,形成了个体差异,应该根据差异,选择最恰当的方式进行惩戒,才能收到最佳教育效果。
2、讲究惩戒教育的有效性
(1)掌握详细情况。准确了解事实经过,实事求的是划分责任,这是实施惩戒教育的重要前提。也许表扬错了,不会有太大影响,一般学生不会过余计较,但如果处罚错了,影响就大了,学生也绝不会无动于衷。尤其是面临突发事件,可供了解情况、判定错误的时间少,如果单凭所看到的或听到的,而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随意实施处罚,稍有不当,不仅事情处理不好,还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就“好心办坏事。要坚持“热问题冷处理”的原则。
(2)选择适当时机。也就是选择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等。比如,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情绪正激动的时候就不是恰当的时机,当教师心平气和时,学生也意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这时进行教育,实施处罚,不仅处罚方式及轻重比较合情理,而且学生了比较容易接受,惩戒的效果就好,相反则不然。一般来说,一是事发当时应当即制止错误行为,而不易当场进行处罚;二是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一无所知时,不适于马上处罚;三是一般不当众处罚。(3)反馈惩戒信息。对处罚后的情况要进行反馈,了解受处罚人的态度及表现,对改正不力的要进一步督促和教育;对于改正得好且有好的突出表现,可视情况取消处分和进行奖励。
3、实施惩戒教育的一般方式
因为惩戒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所以,在此我们所探讨的惩戒教育方式都应以前面所提到的一些基本原则为前提的。
(1)公众处罚。是一种较普遍的处罚方式,因为惩戒的内容大多是公共规则中已经涉及到的,也就是大家都知道违犯了会受到什么处罚。所以对这样的一类错误行为,除较私隐的以外,大家都知道了,在处罚时以公众处罚为宜。比如,乱丢垃圾被发现,除了清理自己丢下的垃圾外,还要打扫规定范围的清洁卫生,并监督管理一段时间。对这类事件的处罚,大家都见得到,有时为了警示大家,还会特意在一定场合公告出来,扩大影响。再如对经常上网吧、游戏厅的,通常在对个人进行教育处罚之外,还要在班内甚至是校内把处罚决议公示出来。既是为了显示公共规则威严得到了保障,也是为了警诫他人。公众处罚突出了集体自律,有利提高制度约束力,能够较好的营造正确的集体舆论。
(2)个别处罚。对于一些比较私隐的的问题,或者心理品质特殊的人,又必要处罚的,适宜采用个别处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学生自尊,这种方式对特殊问题和特殊学生教育很有必要。
(3)自选处罚。基本上是在学生对错误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也知道应该受到何种处罚,给予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罚方式选择的自由,是处罚的一种策略,有利于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像魏书生老师、李镇西老师在民主管理中都特别注重运用这种自选处罚的方式。
(4)舆论处罚。就是对发生比较普遍的事,或者是发生了尚未具体确定责任人,但又必须惩治的事等,对此可通过大家的讨论进行舆论处罚。在小学生中,随意拿别人物品的事常有,说他是偷窃吧,太重;但若不加教育纠正,必然会发展成偷窃。教育中有老师就采取了虚拟情景进行舆论处罚。教师利用一次班会,让同学列举了自己丢失的东西,然后老师把一个被假设的“小偷”——一把凳子,请到了讲台上,让大家痛诉其行为。这种“斥桑以育槐”的教育策略其结果可想而知。
总之,通过对教育惩戒内涵及方法的探讨,我们要坦然面对惩戒教育,回归教育的本来面目——有奖有惩,并做到赏罚分明,奖惩有术,促进学生心智的健康发展。
第五篇:教育法学作业
什么是教育申诉制度?在什么条件下,教师和学生才
能提起申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一种运用非诉讼的形式进行的救济方式。这一制度旨在尊重并保护个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它以《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主要是使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教师、学生通过对相应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来进行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申诉制度按照申诉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特殊专业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以教师作为申诉主体,以学校、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当处理为申诉内容,以政府行政机关为申诉受理机关。由于它不借助司法机关,也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因而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只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的时候,他可以向该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侵害时,他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只要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上述合法权益,就可以进行申诉。这些权利是在《宪法》、《民法通则》中有详细规定。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如果教师认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某一项事务处理得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时,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教师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申诉,但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而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申诉制度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首先,是基于公民的申诉权而建立的,是公民申诉权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学生作为公民对学校或教师的失职行为有申诉的权利。其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所规定的,受宪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所以,任何有关机构不得阻碍或者剥夺、压制学生申诉。再次,学生申诉有特定的申诉范围、内容、程序和被申诉人。2.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主要发生在教育领域中,是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或决定致使学生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诉讼,不是诉讼方面的申诉,其申诉内容、程序、条件等也是非诉讼性的。
3.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急制度
任何诉讼的发生,都以申诉者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进而寻求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申诉制度是一种权利保护制度,是公民除起诉、行政复议等制度之外的另一条权利保护途径。学生申诉制度也一样,其目的和实质在于补救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可能会因教师和学生的不当处理受到侵害,如开除、体罚等。由于处于相对人地位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学生对这些不当侵害既不能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来补救合法权益,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校方或教师的侵权行为,所以,学生只能运用法定的申诉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这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按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高校招生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这些处分包括学籍、考试、纪律、校规等方面。如果学生认定学校的处理不公正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学校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我国《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我国有关法律对规定学校或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否则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学生评价包括多个方面,从日常的操行评语,到小考、中考、期末考、毕业考、升学考等,学校和教师对所有这些评价都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如果学生认为评价不公正,影响到学生的学业、生活或升学,可以提出申诉。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导致不良后果,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对这些侵权行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