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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精选笔记[共5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7022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9 03:3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专利法精选笔记

第一章 专利制度

发明人是个人,不是单位或集体,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发明人有署名权,专利权人有标识权

如果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都不公布。以后也不得请求重新公布姓名。公布准备后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共有专利权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一方转让,其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发明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被委托方。执业证颁发时不要超过70岁。

合伙人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提交: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场所、负责人姓名);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专利代理人姓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档案存放证明;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证明。

申请办事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通过上一年的年检。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可以向专利代理人追偿。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只保护产品

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保护的不是产品本身。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形状特征。在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空间形状属于保护的客体。

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单独的色彩不能构成外观设计,除非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图案。违反法律不包括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物质本身和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以授予专利权。属于疾病诊断方法同时满足2个条件: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对象,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为直接目的。

动物屠宰方法不属于治疗方法。非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不属于现有技术,而是属于抵触申请。

未给出任何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新颖性的判断: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上下位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

4、数值和数值范围;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的产品权利要求。

包含性能、参数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有区别对比文件中产品,则具有新颖性。

包含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即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具有新颖性。

包含制备方法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具有新颖性。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相同的发明创造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为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必怀疑其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外观设计也有抵触申请的审查,但外观设计不能用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外观设计相同: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仅常用材料的替换、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尺寸的不同。确定相同种类的产品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的外观设计,1、不能察觉的细微差异,2、不容易看到或看不到的地方,3、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4、作重复排列或排列数量的增减变化,5、镜像对称,6、单一色彩的外观设计仅色彩的改变。对于透明材料的产品,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该以其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

第三章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的,以注册地来确定。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联系人可以不是申请人或发明人之一。

代表人:除另有声明的外,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共有权利包括:提委转撤弃。提出、委托、转让(申请权、优先权、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优先权)、放弃。

权利要求不得有插图。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得有插图。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产品。

发明名称要反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

对产品权利要求,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大于”、“小于”、“超过”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理解为包括本数。

引证的中国专利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比本申请的申请日要早。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

生物材料申请:在申请日前或最迟申请日(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将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未提交的视为未保藏。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一般不超过20字,产品名称应符合小类列举的名称。外观设计至少提供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对套件产品:“套件4主视图” 对组件产品:“组件3左视图” 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1主视图” 外观设计的照片: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但是由透明材料或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成套产品中不应当包含相似外观设计。合案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有授权条件。

第四章 申请获得专利的程序及手续

专利法28条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42条保护期限的规定,以实际申请日计算专利权保护期限。已经确定国际申请日并制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申请日。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日落在周休息日的,均顺延至周一。

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为指定期限。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但是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可以减缓的费用: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实审费,复审费,3年年费。

申请费等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专利登记费等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权利恢复请求费是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复审费是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各种费用: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同一申请缴纳费用,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可以转换费用种类,缴费日不变。不同申请号(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原本和副本各一份。

以电报、传真、邮件办理各种手续,视为未提出(而不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1)发明或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图)、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缺少请求书、图片照片、简要说明。(2)未使用中文。(3)申请文件应打字或印刷,附图应均匀清晰、不得涂改。(4)请求时中缺少姓名或者名称,缺少地址。(5)外国未委托专利机构的。(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难确定的。(7)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挂号信送达,一件信函一个申请文件。

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国内:委托书不符合规定,期满不答复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外国(含港澳台):期满未答复,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被驳回。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如果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要提交新增加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并在3个月提交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请求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写错一项或两项的,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要求本国优先权,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要求了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享受外国优先权与外国首次审批的结果无关,只要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以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发明或实用新型——保密审查

国防利益保密的,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公告专利号、申请号、授权公告日。

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保密专利仅公布专利号、申请号、授权公告日。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提实审,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做出驳回决定并且决定生效,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共4种情况)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对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应全面审查,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缺陷的,应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已经发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的,缺陷在陈述意见或补正后没有消除的,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成套产品中不应该包含相似外观设计。权利要求的修改: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不予接受的修改:(1)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2)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保护范围。(3)将缺乏单一性的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独权。(5)主动增加从权。

允许对权利要求的修改:(1)在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但不能扩大范围)。(3)变更独权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4)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5)将独权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6)修改从权的引用关系。(7)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

不允许的改变:(1)改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超过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为明确具体的内容。?(3)将原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文件中没有明确这些分离特征的关联。(4)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不能改变申请类型。保留原申请日,各种法定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已经届满或不足两个月的,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起15日内补办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申请日和申请号。申请号一定要正确。

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后提出的分案申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是国际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号是进入国家阶段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公告之日起生效。

授予专利权应当建立专利登记薄。任何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薄。

专利权的终止有三种情况:(1)专利权期满终止,(2)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放弃只能是专利权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视为未提出。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

因权利转移引起的著录变更手续,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不能请求恢复的权利的期限: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中止程序自当事人向专利局提出中止程序请求书之日起开始。

中止程序应当提交请求书,附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号或申请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是6个月。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在请求撤销中止程序时,应当提交生效的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视为未提出)。任何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评价报告。

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篇:专利法相关名词解释

一、专利“三性”

俗称的“专利三性”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法修改后的强制许可:

1因未实施专利引发的强制许可。2因为充分实施专利而引发的强制许可。3因已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4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引发的强制许可。5因国家出现非常情况引发的强制许可。6因公共利益引发的强制许可7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国内生产与销售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8因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健康而引发的从WTO国家进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9因公共健康引发的强制许可。10因依存专利实施而引发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任何机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用专利方法销售的情况。

情况:除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还有以下几种:(1)强制许可。(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①专利权用尽后的第三人的某些行为②先使用权的实施行为③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四、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

都有三性的要求;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可以适用强制许可;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五、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9)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侵权成立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3)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部分属于等同手段替换;(4)侵权物中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侵权不成立的情况:(1)缺少一个或一个必要技术特征;(2)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不相等

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在决定对一项技术方案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有效和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者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予以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含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和方法)未含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则应该按多余指定原则判断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是多余的技术特征。如果是多余特征,则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去除这些多余技术特征,然后,继续按等同原则判断是否侵权,如果不是,则应该判定为不侵权。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撤销的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作者: 王亮

第四篇:专利法电子版

一、学习心得体会:师兄师姐说,大学选修课是您能够系统的学习另外一门自主课程的唯一,而我很有幸的遇见了金教授您,在您一个学年的授课过程中,您不仅让我学习到了重要的经济、专利课程,也让我懂得了无论年龄多少,都应奋发自强的精神。这几周的有关专利知识的学习,我切身体会到专利知识这门课程的的实用性,在生活中的应用范围之广,令我在今后的生活中都更加受益匪浅。在此我先感谢传授我这些专利知识的金教授您。

众所周知,在当今这个注重知识,信息量极其大量的时代,人们的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也更加注重,维护自身利益就显得很重要。但是,对于相关这样的专业知识,很多人都是望其兴叹,其一是周围找不到懂得相关知识的朋友,这样,即使我们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因为对于这些知识的缺失,我们往往蒙在鼓里,没有及时维护我们自身利益;同样,因为对于这些知识的缺失,我们往往也会在不经意间变成犯错的一方。因此,就像教授您说的一样,学习了这些知识后,不仅可以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上生后中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帮助自己周围的同事朋友,可以说,学习了这门课之后是百利而无一害的,虽然这短短课程时间不能完全领悟这门课的精髓所在,但,我会不断在日后生活中继续学习,使专利这门应用知识完全贯彻在我的今后人生中……

二、个人建议:因为上学期上过教授您的课,所以也对您做出了我的个人建意。但在这个学期中,我明显感觉到了一点,就是教授您和蔼了许多。记得上学期那时同学迟到时您的反应,让我记忆犹新,上课迟到是不对的,但是您“恨铁不成钢”的良苦用心让我感动。您是我大学期间在大教室唯一不用麦的老师,您浑厚的中气音回响于整个教室,希望老师您注意身体,保护好嗓子,用您独特的方式传道授业。最后的一点建议:希望老师培养出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学生,桃李满天下。

三、专利相关案例:

1)南京恒源有限公司诉称其自行研制的系列路灯,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 2005年2月9日被授权生效,2005年4月份该发现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该公司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为此,南京恒源照明有限公司经过和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交涉,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致使侵权事实发生。为维护南京恒源照明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南京恒源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确认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侵犯南京恒源照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2、判令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赔偿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人民币;

4、判令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山东路路通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过原告的专利产品,其只是实施了路灯安装,从生产厂家购货,关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事,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2)世界贸易组织(WTO)当地时间31日将对美国提出的成立特别专家小组来解决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求进行第一次会议讨论。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乃根教授认为,第一次会议就通过该要求的可能性不大。

美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办公室参赞柯恒(MarkCohen)昨日在上海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对中国政府这几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是给予肯定的,但中国在这一领域仍存在一些大的问题,因此双方需要更多的交流和改进。

10月可能成立专家小组

今年4月,美国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向WTO提起诉讼。紧接着6月,中美就此问题在60天的磋商期即将到期前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取得任何成果。

按照WTO程序,60天之后若未能达成任何共识,美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WTO提起成立专家组请求,也可以选择继续磋商。不愿继续谈判的美国在8月13日表示,美国政府已经要求WTO设立专家组,裁决其提出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指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肖恩·斯派塞当天称,尽管中方在过去几年中也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但美方仍对目前的结果不满,因此要求WTO进行仲裁。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8月16日表示,中方对此十分遗憾。

张乃根教授认为,在第一次会议上WTO是不会轻易通过的。但到了10月的第二次会议上,WTO就会同意建立调查小组,原因是“既然你们美国坚持要成立那就成立吧”。

本案是第五起美国在WTO中起诉中国的案件,也是第三起提请成立专家组解决争端的中美诉讼案件。

“学会保护自己的专利”

在美国长期担任知识产权政策顾问的柯恒认为,中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确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于网络下载等没有严格的制约。

柯恒认为,中国目前最应该做的就是学会保护自己的专利。虽然美国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而起诉中国,但像微软这样的美国企业毕竟只是跨国公司,中国的市场只是它的一部分。但如果中国不学会对自己的公司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最终受到冲击的是中国自己的市场。

一名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的高级顾问昨日对早报记者表示,就算成立了专门仲裁小组,也不是什么非常严重的事,这只是WTO里常有的程序,不足为奇。

知识产权是中美贸易争端中的老问题。在中国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美国频繁使用的是国内法中的“301条款”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攻击。

另外,WTO的专家组对诉讼的仲裁时间相当长,2006年3月由欧、美、加向WTO诉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规定案一直要等到2008年1月才能作出裁决,历时近两年。

第五篇:专利法案例

14岁女孩以专利入股有望每年坐收百万元红利

一个还差5个月才满14岁的女孩,即将成为百万富翁。昨日,在重宁爱心救援服与重庆黑牛服饰有限公司合作签字仪式现场,满脸稚气的许重宁甚至并未意识到自己将创造又一个少女财富神话,而市场调研报告显示,许重宁用自己的专利入股生产救援服,每年有望坐收超过百万元的红利。

杨XX是四川绵竹东方汽轮机厂职工,在汶川地震中骨盆严重受损,昨日,他专程赶到重庆为许重宁做“活广告”,重伤中,杨XX稍微动动腿都会疼得落泪,是许重宁的发明让他能够在卧床的三个月间轻松换洗衣服,才没落下其他病友因长期无法换衣导致的褥疮。

这是一套可在1分钟内组装起来的服装。一堆不起眼的条纹布料,加上10条拉链和4处按扣,护士可轻松将它们拼接成长袖、短袖、长裤、短裤甚至被单。病人丝毫不费力,只需陪护人员帮助侧侧身,衣裤就可轻松穿上或脱下。前年,尚在重庆沙坪坝小学读六年级的许重宁发明了这身衣服,今年初,已升入重庆市七中读书的她拿到了国家专利——上衣一个专利,裤子也拿了一个。重庆市服装行业协会负责人称,靠发明服装获专利极少见,一套衣服两项专利许重宁是重庆第一人。

用一个14岁小丫头的发明闯市场,黑牛老总赵XX说自己没有头脑发热,市服装行业协会中的上百位老板也一致看好这套新型救援服。签订协议后,黑牛获得了重宁救援服10年的独家生产权,下个月,许重宁的发明就将批量生产,上市销售。

赵XX说,新型救援服市场定价每套60~80元,和当前主打病员服价格相当。据统计,全国有800万套以上的消耗量,这种国内独有的救援服只要抢占十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年销售值就可达5000万元左右。

赵XX说,在买断生产权的10年间,许重宁将全程参与生产和销售。衣服以她的名字命名,她就是形象代言人,若消费者对产品提出意见,她将加以改进。每卖掉一套衣服,作为专利拥有人的她可获得2~4元的提成,算下来,每年分得的红利至少超百万。据《重庆晚报》

专利法精选笔记[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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