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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5643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7 15:34: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2> 缺少入党申请书的,需查明原因,若本人确实没有写过申请书被发展入党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3> 本人没有参加吸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或志愿书上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没有填写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4> 入党时本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原则上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5> 志愿书的填写存在空缺、涂改和错填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甄别处理。

<6> 入党材料中缺少直系亲属政审材料的,由所在党组织比照我校党员发展的有关程序负责函调,本人应积极配合,函调确有困难的,二级党组织应审查其人事档案并给出政审意见。

<7> 入党材料中缺少自传、思想汇报的,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写。

(3)入党材料审查通过者,由各二级党组织用Excel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见附件2,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审查未通过者,组织部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各学院党委不得将其编入支部,并按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其组织关系。

6、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持学校二级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校党委组织部”),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至省内的,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转移至省外的,持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

7、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必须将本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从二级党组织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党组织。

8、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应与学生毕业离校手续一并办理,并同时转出。各二级党组织应于每年5月28日前,统一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转移的方式是:用Excel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见附件3,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好有关手续后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返回,由各二级党组织分发到毕业生党员手中。

9、毕业生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接收单位已经确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接收单位尚未落实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10、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二级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到,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应由原二级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本人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二级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按照此办理)。

11、毕业生党员因特殊原因,其党员组织关系需保留在学校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二级党组织,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校期间,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经常与所属党组织保持联系,一旦落实单位,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预备党员的,应定期向所属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按转正时间提前十五天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12、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参照上述第六条办理。其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跨年度的,二级党组织应在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往届毕业生”;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没有跨年度的,视为应届毕业生。

13、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的,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组织关系去向的原因,经原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校党委组织部退回原介绍信,重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4、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属不慎丢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二级党组织的证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予以重新办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校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15、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要按期、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校党委组织部不予办理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6、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明确填写相关的内容,党费交纳时间栏不得填写“见证”字样,毕业生党员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党费统一交纳至当年6月份。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流动党员的确定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党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2)长期(半年以上)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的离退休和内退党员。(3)出国(境)的党员。

(4)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临时就业等原因进入我校的党员。

2、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2)离退休流动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异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党员,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3)内退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管理;发生流动时, 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组织关系按退休党员管理。

(4)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需要证明党员身份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5)因私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管理:

<1>出国(境)前应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报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备案。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出境后6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补办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予以补办。

<2>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境之日算起。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一般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延续。

<3>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核实并填写《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经校党委审批后,随同本人档案一起由人事处封存,需动用其档案时,人事处应及时与组织部沟通,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4)凡需要流动的党员,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1)各级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当做到:

<1>凡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没有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各二级党组织要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建立起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3>党支部要保持与外出党员和外出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待党员返回后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二级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编入党支部,并按规定做好与其他党员一样的教育管理工作和收缴党费,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2)流动党员必须做到: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期间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原所在党支部查验,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4>照《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已毕业学生流动党员,如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除按规定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外,还应保持与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尤其是预备党员,必须在保证经常主动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情况的前提下,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后,必须及时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支部大会,依据党员条件,认真讨论,符合条件的给予转正,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接到支部通知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支部大会后,本人必须参加会议。否则,不能履行转正手续。

凡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同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流入地的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二级党组织审批,报组织部备案。(4)对组织关系留在学校时间较长的历届毕业生党员,由所在学院党委与其联系,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关系的转移及教育管理工作。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5)凡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必须保持与原单位党组织的联系,报告在国外的工作学习等情况。(6)对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的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按期回国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讨论,二级党组织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二级党组织审批,组织部备案。

<2>经党组织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超过6个月可按《党章》规定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报二级党组织审批,组织部备案。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党组[2006]20号)、《关于新生党员发展材料、组织关系接收及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党组[2006]11号)以及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党组[2004]14号)自动废止。

附件:1.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2.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 3.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 4.《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5.《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0年7月16日

第二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1、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6个月以上),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6个月以内)。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系指狭义概念。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与本人的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与本人的人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2)关于党员信息卡片的使用:是传统的党员信息管理统计方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现在提倡党员信息化管理。

2、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只有这三种凭证。其他书面证明只是证明其党员身份,让其参加活动,但不能转接组织关系。其责任主体在流出地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同一党委的两个党支部之间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支部开具介绍信。

▲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6个月以内(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使用。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三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三权”。

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省级、副省级、地级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包括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以及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三权”。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或机要邮政转递。(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上海组织工作服务部》定点购买(地点:高安路21号,电话:24021286,24021287);(3)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 年以上方可销毁。

★根据中组部2006年45号文件精神,新版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版的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原版相比较,有较大的改动,主要增加了“介绍信回执联”以及党员的相关信息(比如增加了男/女、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以及党员联系方式、党员所在基层党委的联系方式等),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大幅度减少党员“袋袋户口”,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市委组织部基层党建办公室的解释口径:涉及跨省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用“介绍信回执联”(第三联),由基层党委办理回执。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工作问答

一、流动党员的定义?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什么是《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流动党员身份和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

三、如何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外出前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地党组织在与流出地党组织充分沟通、了解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向未持证流动党员反向发证。

四、流动党员外出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凭证到流入单位党支部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到流入地社区(村)党支部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什么是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

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是指流入地党组织接收持证报到的流动党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回复流出地党组织或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回复仅在党支部之间实行,不层层回复。正式组织关系隶属本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之间实行;正式组织关系隶属外省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流出地党支部之间实行。

六、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流出地(单位)党支部查验,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七、《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年审?

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流入地(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进行年审。

“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八、《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遗失后如何办?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党支部报告。

九、申请领取新证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列内容填写已满或遗失,可申请领取新证。

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编号?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

十一、《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负责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个人不得涂改。其中:

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

“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十二、修订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何时使用?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

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注意:指在本市范围内,如跨省市的一定要到区委组织部或区委组织部的转接点办理(发现外省市的基层党支部直接开出的介绍信)。

根据市委组织部[沪委组(93)字第6号]文件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包括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所辖的分党委),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六个看”工作法:

一看抬头写法是否规范、转入单位是否明确。抬头一般要写全称。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①先工作地、后居住地的原则),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党员所在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与经营地协商,协商不成的以经营地为主(②先经营地、后注册地原则)。

二看党员姓名是否准确无误。姓名一定要准确,书写要工整,不能涂改,否则必须加盖校正章。

三看是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如果是预备党员,因涉及到转正问题,一定要摸清预备党员的情况和底数。如预备期开始的时间(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人事档案等有关问题。在转接之前,原单位党组织应该负责提供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存放在预备党员的档案中。

四看党费交纳是否超期。党费交纳截止日期一般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日期相符。

五看是否在有效期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遇超过有效期限较短的介绍信,一定要出具由党员本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连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起存档。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一般不予受理,可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操作。有的介绍信未注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以三个月期限为准。

六看落款印章是否相符。无论当面接待还是来电咨询,首先要看清或问清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落款印章名称。落款与印章不一致时,以印章为准;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一定要有加盖的骑缝章,骑缝章要规范。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的规定。企业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正式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所在单位(地区)党建工作状况等实际情况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在转接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的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可区分不同情况,由党员本人转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部门统一转。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转接党的组织关系的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上海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沪委组[1998]610号”。)

对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仍可以保留在机关建立的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或离退休人员联合党支部。

▲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

第三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目录

• 党员组织关系

• 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工作问答

•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规定

• 特殊群体的组织关系接转

• 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的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将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其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与本人的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与本人的人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2)关于党员信息卡片的使用:是传统的党员信息管理统计方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现在提倡党员信息化管理。(3)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也就是人事关系,学生阶段就是学籍关系)应当在一起,以便于管理。也就是说,党员在一个地方、单位工作、学习或长期居住,其党员组织关系就应当在这个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之中。(4)由于现在就业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毕业生暂时没有固定的就业单位,或者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所以,这类毕业生党员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实际的组织关系转接方式,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或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只有这三种凭证。其他书面证明只是证明其党员身份,让其参加活动,但不能转接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同一党委的两个党支部之间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支部开具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和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的唯一凭证,一定由本人携带(入党材料一般放入了人事档案中),并请妥善保管。

▲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6个月以内(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使用。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三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三权”。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省级、副省级、地级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包括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以及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三权”。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或机要邮政转递。(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上海组织工作服务部》定点购买(地点:高安路21号,电话:24021286,24021287);(3)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 年以上方可销毁。根据市委组织部基层党建办公室的解释口径:涉及跨省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用“介绍信回执联”(第三联),由基层党委办理回执。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工作问答

一、流动党员的定义?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什么是《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流动党员身份和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

三、如何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外出前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地党组织在与流出地党组织充分沟通、了解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向未持证流动党员反向发证。

四、流动党员外出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凭证到流入单位党支部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到流入地社区(村)党支部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什么是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

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是指流入地党组织接收持证报到的流动党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回复流出地党组织或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回复仅在党支部之间实行,不层层回复。正式组织关系隶属本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之间实行;正式组织关系隶属外省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流出地党支部之间实行。

六、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流出地(单位)党支部查验,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七、《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年审?

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流入地(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进行年审。

“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八、《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遗失后如何办?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党支部报告。

九、申请领取新证的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列内容填写已满或遗失,可申请领取新证。

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编号?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

十一、《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负责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个人不得涂改。其中: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

十二、修订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何时使用?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流程可以分为转出和接收两个过程。转出过程由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转到其上级组织(该组织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的权限),该上级组织平级转移到接收过程的上级组织(同样,该组织也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的权限),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下转到最终接收的基层党组织,形成一个倒U字流程。

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支部向上一级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一级党委根据权限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市直机关(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本市以外其他县(市、区)的,须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各县(市、区)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外县(市、区)的,须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外地转入我市的党员,介绍信开至市委组织部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党员去向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的,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接转。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可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直属各基层党委之间可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各县(市、区)直属党(工)委之间,可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基层党(工)委下设的总支、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通过上级党(工)委进行接转。

在本市范围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包括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所辖的分党委),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使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式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开具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的“六个看”:

一、看抬头写法是否规范、转入单位是否明确。抬头一般要写全称。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①先工作地、后居住地的原则),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党员所在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与经营地协商,协商不成的以经营地为主(②先经营地、后注册地原则)。

二、看党员姓名是否准确无误。姓名一定要准确,书写要工整,不能涂改,否则必须加盖校正章。

三、看是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如果是预备党员,因涉及到转正问题,一定要摸清预备党员的情况和底数。如预备期开始的时间(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人事档案等有关问题。在转接之前,原单位党组织应该负责提供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存放在预备党员的档案中。

四、看党费交纳是否超期。党费交纳截止日期一般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日期相符。

五、看是否在有效期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遇超过有效期限较短的介绍信,一定要出具由党员本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连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起存档。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一般不予受理,可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操作。有的介绍信未注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以三个月期限为准。

六、看落款印章是否相符。无论当面接待还是来电咨询,首先要看清或问清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落款印章名称。落款与印章不一致时,以印章为准;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一定要有加盖的骑缝章,骑缝章要规范。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党员组织关系的有效转入,请主动与就业单位的党组织(注意:不是人事部门)取得联系,问清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称呼。转往省外的,介绍信抬头的称呼一般为省委、市委、县委等县级以上党委的组织部或省级的各种工委(如教育工委、企业工委、直属机关工委、国资委等)的组织部(处)。对于在铁路、部队、民航、金融等系统就业的同学,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一般为厅(局、师)级以上单位的党委组织(政治)部门。转人省内的,介绍信抬头的称呼一般为县级以上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

为了方便预备党员按时转正,预备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同时转入接受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

对持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要认真询问了解其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当视为自行脱党。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通过机要转递。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接转。介绍信抬头不准确、未加盖公章、公章模糊不清或不准确的,应当说明情况退回重开。

特殊群体的组织关系接转

一、高校毕业生党员: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干部、职工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或退职手续时要同时处理好党员组织关系。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达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应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安排组织生活,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

三、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在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安置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落实单位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如所在单位无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四、下岗职工党员: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组织生活;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第四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滨海街道党工委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调办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委托索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乡镇)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6)对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三、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2)尚未落实单位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3)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以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缴纳党费。

四、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2)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或者安置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3)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第五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

前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切实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对于严密党的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为此。中央组织部最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就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帮助各级党组织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一文。该书分为文件、问答和名单三个部份。文件部份,全文收录《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文件。问答部分,主要依据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和现行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文件,就有关政策性问题作出规范性解答。名单部分,收入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名单,以便各级党组织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进行查核。

该书既可作为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工作用书,也可作为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的学习材料。

编者

2004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4]10号·2004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

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

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本书中所讲的党员组织关系使用的是广义概念。

2.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3.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印制与保管有哪些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印制和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入党志愿书〉等党内表、册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答复》(组厅函[1999]31号)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的要求,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4.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6.什么情况下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7.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

改。应在介绍信、证明信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证明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8.如何发放和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9.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在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10.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1.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12.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3.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之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上述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的具体名称,详见本书名单部分)

14.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15.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16.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7.党组织为什么不得拒绝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

我们党是一个整体。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地和接收地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流入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当地或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18.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9.党员为什么不能不辞而别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1.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2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

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年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24.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学费。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25.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部队各级党组织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党员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退役后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法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族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7.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要求

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分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8.如何做好在人才合理流动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工作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29.如何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65号)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30.对工作调动的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精神,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1.对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要求,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

32.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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