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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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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石建办〔2012〕62号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12年

4月20日|关键字: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

管的通知》

冀建质〔2012〕24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

(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

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

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

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

1、办公场地。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其中,办公场地按照企业注册人员人均15平方米计算,档案资料管理场地、检测设备仪器场地分别按照甲级40平方米、乙级30平方米、丙级及事务所20平方米计算。

2、场地证明。监理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

(三)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

1、企业的组织结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地所有制构成,企业出资方不得有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是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技术经济管理、档案信息管理职能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可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正常的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质量培训、质量检查、质量整改等证明材料。

3、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监理资料整理存档情况,在建工程现场建立档案的整理及存档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1、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冀建市[2007]662号文件的要求,数量按照每个监理部一台套、监理工程高峰期监理部的数量累计计算。

2、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监理企业应当在申请监理资质,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以及试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接受现场实物核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的技术资料。

二、深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一)严格监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资金、质量安全、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按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

3、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稽查等机构,应当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严厉打击虚假监理。以过低监理费用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

5、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监理政策法规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性质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1、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冀建市[2011]552号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监理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合理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群体项目,每个项目监理机构监管工程的规模不得超过12万平方米。

2、全面落实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对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负第一监理责任。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一级监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机构的总监,工程需要连续施工的,总监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现场履职,其他时间,可以由总监代表代行职责,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

3、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由总监执行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资料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现场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抽样调查的数量要求。

4、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企业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但以下情况可以免责或减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监理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经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监理企业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监理单位可以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

5、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现场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全省监理信息监管系统将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人员到位到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强化进冀监理企业监管

(一)强化进冀备案管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进冀监理企业的备案监管,认真核对进冀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进冀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河北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二)严格进冀后监理行为监管。对进冀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对其市场行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凡未按要求开展监理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予以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相关责任人今后不得进入河北建筑市场。

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监理企业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监理企业获得资质后,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未及时上报监理报表的,注册人员发生变化的,分立或合并的,有投诉或举报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是,全部实施实地核查,对全部资质规定的条件逐一核查,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抽检。监督检查前,监督检查专家组应当首先在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网上核查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做到人员到位、资料到位。

(二)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理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开展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部颁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每年与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并开展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监管机构共同组织,抽调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人员,聘请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监督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当场进行笔录,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公告。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发布监督检查公告,在全省范围内通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随机核查。

(二)建立申请监理资质企业现场核查制度。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可以自愿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向当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由省厅责成当地主管部门限时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监理监管的各项工作,规范监理行为,做到诚实守信,确保全省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关于201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的通知(定稿)

关于201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我会拟于2014年4~5月份在山东烟台举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人防部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

2.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单位的监理工作人员;

3.现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拟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的监理要求;地铁防护设备、器材、施工监理要求;人防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宣讲;人防工程建设常见质量通病及防范;教学辅导和互动答疑等。

三、培训组织

本次培训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由我会组织承办。烟台洞天园国家人民防空培训中心协办,主要负责参训人员接送,安排住宿、培训场地、课外活动等服务保障性工作。

四、培训报名

本次培训采用网上报名办法,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可登录中国人民防空网(http://www.teniu.cc进行报名。

培训班分四期,每期限额240人,参训人员请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相应的期数提前报名(每期时间安排见201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的通知附件1)。

联系人:杨建兰 刘敏 苏茂琼

联系电话:010-82409325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为每人1300元(含专家授课、教材资料、场地租赁以及办证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住宿收费为: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3人间每人每天100元;用餐形式为自助餐,每人每天100元。

六、结业颁证

培训班每期7天,培训结束组织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我会报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同意,颁发相关证书。

七、参训准备事项

1.参训报到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国家(省)建设监理(注册)工程师证或省市级监理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本人一寸彩色近照2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报名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每期时间安排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报名表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班报到及有关事项通知

附件下载

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第三篇:监理通知

监理通知

一、目前存在问题:

1、光纤网存在问题:

2、项目工程进度问题,本项目与原计划将近滞后一个月,由于集成商的二、急待解决问题:

1、确认传输网的核心节点和汇聚节点,集成商必须在本周三前完成节点的环境,落实辅助机房的条件,将所勘探的节点列出具体的勘察清单。

2、落实原勘探

三、项目重点:

1、四、监理建议

1、仔细研读招投标标文件,认真按照原标书要求,整个方案的设计不能偏离需求原则,对关键性需求不做实质性响应。

2、把握项目的关键点,调整项目实施方法,认真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保证本周五的核心和汇聚节点的论证和确定;细化网络传输方案,落实到实施级别,确保下周的专家论证顺利通过。

第四篇: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2003]60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中心、市建设安全协会: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四)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五、本市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

六、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会同建设教育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第五篇:219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2004-6-16 12:39:56 阅读次数:340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理意识,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工程安全监理水平,防范生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凡2004年2月1日以后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2004年2月1日之前签订监理合同的在建工程,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工程监理单位办理补签手续。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建立健全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四、工程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五、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对于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到位、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于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工作不到位、不作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组织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要进行重点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工程安全监理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理工作,认真指导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监理的投入和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在监理单位内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监理工作。

九、要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承揽监理业务,严禁超越资质、挂靠、转让监理业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越级、挂靠、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作为监理单位资质晋升、年检、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人员上岗、监理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安全检查、安全专项治理等形式,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和措施,查找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处罚力度,增强安全监理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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