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2538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11:3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二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9‟7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 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 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5月15日印发打印:黄玉明校对:所得税处岳建英(共印15份)-5-

第三篇:SB73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范文

SB7

3网上申报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网上申报时使用。

3.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

内地税发[2005]32号

2005-5-20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具体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五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代征印花税。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

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 6月 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第五篇:SB7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SB74

电子缴税(费)协议书

编号:

甲方(纳税人或客户):乙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码:丙方(银行):行号:

该银行的清算银行代码: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准确、及时入库,提高三方工作效率,甲、乙、丙三方就电子缴税(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选择使用电子缴税(费)方式。甲方在丙方设立账户,并同意丙方按规定从该账户划转税款,该账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提前到乙方办理终止原协议、签订新协议手续。

甲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字号开立对公账户授权丙方根据乙方扣款信息和指令扣款,也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授权丙方根据乙方扣款信息和指令扣款。无论以何名义开立授权扣款账户,经营者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后即表示认可。

甲方应于缴纳税(费)款时,保证在缴税(费)账户中存足不低于应纳税(费)款额的可用金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为甲方使用电子缴税(费)方式提供免费咨询,并对有关操作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甲方在乙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代码:甲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计算机代码:

二、甲方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从甲方缴税(费)账户主动划扣税(费)款;划扣前,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且无需甲方提示付款凭证和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也不需验证账户支付密码。

缴税(费)账户名:缴税(费)账号: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账户所有人授权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从该账户主动划扣甲方税(费)款;划扣前,丙方无需征得账户所有人同意,且无需账户所有人提示付款凭证和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也不需验证账户支付密码。

账户所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年月日

三、丙方根据乙方发出的扣款信息和指令,在缴税(费)账户可用余额不小于申报税款额前提下,从缴税(费)账户即时足额划转相应金额税(费)款。丙方不得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乙、丙双方应密切协作,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做好电子缴税(费)方式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各自网络与通信系统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

四、甲、乙、丙、账户所有人四方应共同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互相签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账户所有人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文件送达乙、丙方之前,本协议始终有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章)(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章)(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预留银行印鉴)

使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通过银行以电子方式缴纳税(费)款前,与银行、税务机关签订协议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编号:由征管应用系统根据规则自动生成的15位文书号码。

(2)该银行的清算银行代码:国库清算税款时需使用此代码。

(3)甲方在乙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代码:征管应用系统中给每个纳税人赋予的、全省唯一的、20位编码。

(4)缴税(费)账户名: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缴税(费)的账户名。

(5)缴税(费)账号:纳税人提供的、用于缴税(费)的银行账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3份,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各存1份。如该账户不是甲方在银行设立的,本协议一式4份,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账户所有人各存1份。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