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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五篇范例)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5209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3 03:45: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

2009年08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注册审批,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和发展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

本程序启动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和本程序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医疗器械的审批。

第五条 拟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将产品应急所需的情况及产品研发情况事先告知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相关医疗器械研制情况,必要时采取早期介入的方式,对拟申报产品进行技术评估,及时指导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第六条 对于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特别专家组,对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和审核。在3日内,对产品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对产品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签收。

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办或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 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第九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组织开展现场考核工作,并及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第十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应急审批”,并于受理当日由专人负责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第十一条 第一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第二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第三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进口医疗器械审批程序

进口医疗器械审批程序

一、受理办

1.受理

受理办接收申报单位所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注册申请项目,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录入(2个工作日)

3.录入后,对于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材料,将材料转技术审评中心(2个工作日)。

4.受理材料时的核查要点:见《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

5.对于技术审评中心认为不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受理办应及时发“补充材料通知单”,并接收补充材料,转交技术审评中心(申报单位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单”及受理办收到补充材料后,均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

6.对于技术审评完毕,结论为“基本合格”,需补充材料的,受理办发补充通知单,接收补充材料后,将材料转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申报单位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单”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办收到补充材料后,需转交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不能判定补充材料是否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注明情况,将材料转技术审评中心(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由技术审评中心判定资料的合格性。

7.受理办接到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转交的行政审批结束的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注册证、盖章、发布批件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

8.证书发放完毕的材料,转交技术审评中心档案室(在1个月内完成)。

二、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审评(50个工作日)

技术审评中心接到需要技术审评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评。审评要求见“审评细则”。

技术审评中心办公室在收到受理办转来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评项目分发到各处室。

1.主审人审评(工作时限:36个工作日):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实质性审查并填写技术审查报告。

2.复审人复审(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对主审人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复审,并写出复审意见。

3.中心主任签发(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对复审人复审后的技术审查报告进行确认,签发最终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评中心主任签发后,审评中心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评结论为合格或者退审的材料转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材料转受理办;技术审评认为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将补充通知单转受理办。

三、行政审批(注册项目:32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补证项目:14个工作日)1..医疗器械司注册处经办人:复核经过技术审评的项目,经办注册证变更、补证等其它项目(注册项目:7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补证项目:4个工作日)。

经办要点:

(1)技术审查报告

(2)申报单位、生产企业的诚信情况

(3)是否涉及我局或其他机关部门处理的案件(4)是否有投诉、举报情况

(5)上报批件内容的复核及确定

(6)经办人复核意见(意见与技术审评结论不一致时,应提交正式的申述报告)(7)审查注册证变更、补证的材料

2.医疗器械司注册处处长复核要点:(注册项目:7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补证项目:4个工作日)(1)技术审查结论

(2)经办人意见

3.医疗器械司司长复核要点:(注册项目:8个工作日,注册证变更、补证项目:6个工作日)(1)处长意见

(2)经办人意见

(3)签字(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产品)或签发(境内、境外产品重新注册,境外第一、二类产品注册)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复核要点:(8个工作日)(1)行政审查意见

(2)签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后的材料,2个工作日内转医疗器械司注册处;审批后的材料,医疗器械司注册处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受理办。奥咨达小编提醒你,快捷医疗器械注-册、zi询、各国ren-证、体系、临-床试验等一条龙高质量服务,服-务超过2600家企业,技术过硬,成功率高。报jia?快来问问奥咨达客fu吧!

第三篇:应急预案审批程序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计划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针对我矿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由我矿矿长组织编制我矿的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进行审批。

1、审批准备。成立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审批工作组,成员包括我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2、组织审批。审批工作由矿长或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审批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审批意见,按照审批意见对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经审批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矿长签发,现场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

神东寸草塔二矿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第四篇: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程序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程序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由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环节构成。审批总时限为自开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一、受理

主要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

(一)受理要求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交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重新注册)的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文本。

(1)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

(2)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

4.产品技术报告

产品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特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

(2)产品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确定的依据;

(3)产品设计控制、开发、研制过程;

(4)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说明;

(5)产品检测及临床试验情况;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

5.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6.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申报时内容为空白)、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7.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中的自测项目为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协议书。

8.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1)注册检测报告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且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出具检测报告;

(2)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3)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提交注册受理前一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

9.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1)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在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目录内;

②临床试验资料中应填写的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

③临床试验方案首页与临床试验报告首页填写是否一致。

(2)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并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说明(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

注: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3)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要求。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为以下形式之一的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考核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查或认证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3)国家已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提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细则检查的验收报告。

11.产品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1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于重新注册)

(1)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2)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13.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4.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2)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应清晰、整洁,每份申请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注:如某项申请材料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豁免条款的规定,可提交相应的说明文件。

(二)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受理要求对生产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意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

(2)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技术审评过程中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应按通知书要求收取全部补充材料。

4.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档录入工作,将申请材料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5.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其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给予注册的处理结果。(不计入审批时限)

(1)经审查符合规定批准注册的,告知申请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2)经审查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注册的,不予发证,将不予注册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

6.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审查记录按要求归档。

二、技术审评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确定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技术审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

(一)主审

1.主审要求

(1)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①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是否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本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及有关规定;

——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性指标是否已经列入注册产品标准;

——是否明确了产品的预期用途。

②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提交的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说明中是否明确了产品上市后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说明中对产品的规格、型号的划分是否明确;

——所提交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为最新版本。

(2)产品技术报告

产品技术报告应能支持产品标准、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试验资料、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与其他相关文件具有一致性。

通过对该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设计开发、研制过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按照YY/T0316-2003《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编制。通过对该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风险在可接受的程度之内。审查要点包括:

①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

②采取了何种措施控制风险,对原有风险的评估结果;

③对风险控制措施的验证,必要时可查阅相关记录或说明。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

①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试验观察指标的确定是否合理,观察指标应选择最能反映试验结论的观察指标,具有合理性、重复性、特异性、客观性、可比性等要求;

——试验过程的总体设计应满足对照、重复、随机化的要求,保证样本(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即用较少的样本得出较为可靠的结果和结论,同时应遵循分组随机化的原则;

——试验持续时间应根据受试者的状况和耐受程度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试验例数也应依据相应的统计学方法进行确定,即满足进行统计分析的要求;

——应依据临床上公认的判定原则对受试产品的临床性能和效果进行判定,并说明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

——应依据相应的统计学方法,对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分析结果的统计学意义进行解释,由此得出的试验结论应反映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用途;

——临床试验应严格按既定试验方案执行,技术审评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交临床试验须知、知情同意书及临床试验原始记录。

②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审查要点包括:

——通过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临床用途等方面,得出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是否实质性等同的结论;

——通过对临床试验资料和其他技术文件的审查确认该产品的生产与使用技术成熟、其功能原理、预期临床使用效果(适用范围)在相关临床应用领域已经得到充分肯定。

(5)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①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审核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和不能表达的内容,如是否有禁止的内容、是否有必须明确而遗缺的内容;

②根据有关技术文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技术报告、临床试验资料、专家评审意见(如有)等),对说明书中关于产品的主要性能、结构、适用范围、禁忌症等内容予以确认。(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性能自测报告进行审核时应结合产品标准中出厂检测的内容及该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情况。审查要点包括:

①检测报告中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检验规则是否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②生产企业的现有资源条件是否有能力完成产品性能自测(出厂检测),如属委托检测应审核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检测方是否签有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委托检测协议。

(7)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产品注册检测报告的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免于注册检测的医疗器械,提交的说明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8)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通过对产品质量跟踪报告的审核可以确认申请注册产品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在使用中无重大问题。

(9)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并确认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产品范围涵盖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

2.本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主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审人员;

(2)对不符合主审要求的申请材料,出具技术审评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经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

(3)对按《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审查其补充的材料是否符合主审要求,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复审人员;

(4)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复审人员。

(二)复审

1.复审要求

对主审人出具的主审意见进行复审,重点对产品标准和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复审。

2.本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复审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2)对主审意见有异议的,应明确复审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经与主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通知书》按原渠道返回;

(3)对于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核准人员。

(三)核准

1.核准要求

审查各岗位审评意见,确定技术审评结论。

2.本岗位责任人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复审人复审后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签发最终技术审评报告并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转入行政审批环节。

注: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如需进行专家审评、鉴定的,由主审人员填写《医疗器械审查专家评审会议方案》经技术审评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企业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并保存《医疗器械审查专家评审签字表》及《医疗器械审查专家评审会议纪要》或《医疗器械审查专家函审意见表》。

三、行政审批

主要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查内容和审批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对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结果负责。

(一)审核

1.审核要求

(1)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内,审批过程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确定技术审评意见是否明确、一致,技术审查结论是否准确;

(3)核查申请企业的诚信记录,该申请企业是否涉及我局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

2.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注册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复核人员;

(2)对于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复核人员。

(二)复核

1.复核要求

(1)对经办人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审批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2.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医疗器械注册主管处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复核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审定人员;

(2)对于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报送审定人员。

(三)审定

1.审定要求

(1)对复核人员出具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查;

(2)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允许注册。

2.本岗位责任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主管局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定要求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记录》,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转交受理人员;

(2)对于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转交受理人员。

第五篇: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程序

事项依据 办理对象 及范围

(一)、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申请准产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2、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并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要求编制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4、第二类医疗器械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申请注册。

5、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二)、以下三种情况选择重新注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办理条件 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注册: ⑴型号、规格; ⑵生产地址; ⑶产品标准;

⑷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⑸产品适用范围。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3、第二类医疗器械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

(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申办材料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产品技术报告: 企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

4、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6、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7、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具体提交方式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

9、医疗器械说明书;

10、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6、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7、医疗器械说明书;

8、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对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国家已经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提交实施细则检查验收报告;

9、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

10、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申请材料要求

1、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⑵、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⑶、新的营业执照; ⑷、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⑸、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的申请材料要求:

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⑵、新的产品标准;

⑶、医疗器械说明书;

⑷、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⑸、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申请材料要求:

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⑵、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⑶、新的营业执照;

⑷、生产企业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⑸、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申请材料要求

1、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2、申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4、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534号)规定收费。注册和重新注册:2000/个 注册书变更:200/个

承办机构

医疗器械处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转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转医疗器械处行政审批 办理时间 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8158055

办理时间:早上8:30-12:00 下午2:30-5:30。

地点: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一楼受理大厅,邮编:330029

联系电话:8158101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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