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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合集五篇]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5503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30 03:23: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巴东县沿渡河镇两河口加油站

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理制度

巴东县万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月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司各部门和生产单位。

第二章

预防措施

第四条

在接受建设项目时,应向建设单位索取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五条

生产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镜)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将其发票复印件及发放清单报公司质安监部。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并将其详细资料报公司质安监督部。第八条

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频次可根据工程项目首次检测结果确定,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每年10月底汇总一份报公司质安监督部,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表每年10月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

第十三条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主动联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第十六条

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连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有关个人健康等资料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于每年10月底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一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当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负责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下的。第十九条

重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第二十条特大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及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公司领导带队,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调查处理;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单位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劳动者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年10月底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工龄、职业接触史、诊断结论、诊断日期、诊断胸片或/和CT片号、诊断机构名称等。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健康培训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影响质量和安全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适用与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人员,适用于各车间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

2.职责

2.1综合部是培训、意识与能力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工作及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2各车间/部门参与培训、意识与能力的管理,负责管理好车间/部门的人员,使之达到胜任的要求。

2.3公司领导班子按分管业务负责相应人力资源管理。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人力资源配置

3.1.1依据公司发展需求,当各车间/部门有人员需求时,提供人员需求申请,经主管副总审核报综合部,经管理副总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岗位描述》报综合部后,综合部组织进行招聘,特殊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招聘。

3.1.2《岗位描述》应全面描述该岗位对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如教育、培训、经验和技能要求等,综合部按《岗位描述》组织进行招聘。

3.1.3招聘化工操作工由综合部承办,招聘大学生及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牵头,相关领导参加用面试或答辩方式决定招取。

3.1.4已确定的招收人员,应经过入厂安全、质量、保密及劳动纪律要求培训,培训合格后进行分配岗位,按规定试用。试用期一般工人为一个月,职员为试用期一个月,岗前期5个月,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提出转正报告,由主管副总审批交综合部,按合同管理签劳动合同。

3.2基本培训要求 3.2.1新员工培训

a)上岗基本教育:包括公司概况、厂规厂纪、方针、目标、安全、质量、环境意识、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这些教育由综合部安排;

b)岗前技能教育:包括所在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设备性能,及实际作业指导、现场异常或紧急状态处理,由各车间或相应部门实施。

3.2.2在岗人员培训

岗位技能的培训,公司每年策划形成培训计划,按培训计划实施。3.2.3特殊工种人员培训

a)特殊工种人员包括电工(维修电工、运行电工)、仪表工、锅炉工、起重工、焊工、及国家相关规定中涉及的特殊作业人员;

b)特殊工种人员由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车间,有计划地送外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

岗。

3.2.4检验人员培训

a)检验人员是指在技术部化验室工作,从事产品质量分析、检验、验证人员,也包括经授权从事中间产品分析或验证的人员,同时包括经授权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分析的人员;

b)属于质量分析检验人员应由综合部按计划外培,取得合格证,得到授权检验人员由公司技术部组织内部培训。

3.2.5内审员培训

a)内审员包括:质量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两个体系内审员,也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

b)内审员培训采取外培与内部培训相结合方法,内部培训同样具有相应效力。3.3培训计划及实施

3.3.1公司每年年初三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程序为: a)首先由各车间/部门填写培训需求表,提出培训需求;

b)综合部汇总后,依据师资落实情况和生产安排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c)年度培训计划需经主管副总审批后下发执行。

3.3.2应按计划组织培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计划应进行计划调整,调整计划要经主管副总审批。

3.3.3验证培训有效性,每次培训应保持签到、卷纸、教案及培训总结等相关记录。3.3.4建立培训档案,按人记录每一员工教育、培训、技能的经历。3.4人员考核与评价

3.4.1综合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能力考核,各单位应按综合部的要求按期完成考核任务。考核依据是员工个人素质、劳动态度、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生产、工作业绩、遵章守纪情况。

3.4.2考核采用“上三级”考核办法,依据《上三级考核细则》进行以确认人员能力实际上是否满足要求,每次考核后,应报常委会同意,对排在末位的给予调转、警告、降薪或辞退处理。

3.4.3保持人员考核记录3.5通过宣传教育,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作贡献。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加油站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档案的利用

1、公司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其中非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

3、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档案材料内容,如发现遗失必须及时汇报,追求责任。

4、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才能摘抄或复制。

5、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不准在档案材料中写字、划线或作记号等。

6、不准转借,必须专人专用。

7、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汇总表

单位名称:巴东县沿渡河两河口加油站

第二篇: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焊接、喷漆、打磨、涂胶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粉尘的危害:在焊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焊烟尘。打磨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砂轮磨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喷漆、喷胶作业常常接触到甲苯、二甲苯、乙苯外还可接触到丁酮、异丙醇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焊时使用铬、镍焊条,除可以产生烟尘外,还可以产生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工物,臭氧、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噪声危害:在焊接和打磨过程中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5.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焊接、打磨等有大量烟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防护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从事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5)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4条执行。

(6)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7)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8)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9)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6.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对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包含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落实,检查到各项目时,有关人员跟随一起进行检查,对项目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发现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现象应限期整改、落实、解决。以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一)对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第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塔山煤矿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上,公司党政历来把关爱职工的安全作为职业卫生健康的首要工作来抓,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比天还大”的安全理念,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整章建制,完善体系,完成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为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奠定了基础。下面,我就塔山煤矿职业健康情况的一些作法做一简要汇报。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历史发展的今天,职业危害防治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我们塔山煤矿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晋城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公司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二、创新管理机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工会、劳资、物供、后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领导组成员切实把防尘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循环图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责成专业人员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综掘工作面安装了除尘风机,有效的降低了割煤时粉尘浓度,综采工作面使用了架间喷雾、前后溜喷雾及机组的内外喷雾,并实施煤层

注水,从根源降低了粉尘浓度。目前,全矿井共安设净化水幕71道,转载点洒水35处,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三、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出台了《塔山煤矿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危害奖惩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等十项制度,严格进行实施。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本安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了安全管理的内涵,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进一步推进了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熟悉演练。

四、加强现场监测,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为了防治现场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我们建立了《矿井粉尘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完善。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我们引进了霍尼韦尔监控系统、安菲斯束管监测系统,并进行了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由监控部门对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调校,达到了监控有效、准确;矿通风部门严格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每半月对各扬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是全矿每月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按日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适时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五是在井下各作业场所安设职业危害警示标识237块,利用井口LED显示屏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五、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韩国产3M3000系列口罩和3M3701CN防尘、防雾滤棉,定期发放口罩和及时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劳资部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资供应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带有“LA”标志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有关的台账及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由安全管理监察站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鉴于此,我矿首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简报等阵地,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二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截至目前,全矿共计组织培训2500余人次;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档案,作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六是对我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七、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我公司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到了专款专

用,从07年至今,对劳动保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防护设施等累计投入3680.88万元,确保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公司委托同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对我矿接触粉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劳资部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今年,我公司接触粉尘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检,受检率达100%.充分显示了我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九、加强外委队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由于我矿外委队组多,人员更换频繁,为了强化外委队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在职业病防治上的合法权益,我矿对新来人员要求其必须在正规医院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井下工作,同时还要求各外委队组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上一律执行行业规范,与我矿员工要求一致。针对项目部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我矿进行严格的监督,每年按时督促其接触粉尘人员到同煤集团职防院进行体检,受检率达100%。

尽管我们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塔山煤矿作为一个新建的特大型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尚且不足,仍需我们认真地学习总结和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员工作业环境,切实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其相关权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

努力做到:

1、全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

5、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为此,我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1、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认真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

5、将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

与维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安全资金,在财务计划投入中实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为全公司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塔山煤矿公司

第四篇: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长才二井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 和呼吸性粉尘。矿井运输及提升等各生产过程中的所有作业操作均能产生煤矿粉尘,比如打眼、爆破、清理工作面、装载、运输、转载、顶板控制等过程,煤矿粉尘的80%来自采掘工作面。

在煤矿的诸多职业危害中,粉尘的危害居首位,如对粉尘危害认识不足不加以控制,它将恶化破坏作业环境,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可导致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病。煤尘在适宜温度和浓度30~50g/m³条件下,一旦遇有火源,就会发生煤尘爆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噪声及危害:

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如绞车房、主扇房、水泵房、空压机房、凿岩机、局部通风机、转载机等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

噪声对听觉功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听觉敏感度下降、语言接收和信号辨别能力差,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导致噪声聋。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宜发生工伤事故,长期处在一定强度的噪声中,可能对人体其他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3、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害是指在煤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

中毒三种类型。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及二氧化碳等,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

采掘作业爆破时产生的氮氧化物如二氧化氮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出现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甲烷气体会使人窒息,甲烷和空气混合在5~16%浓度时遇火能够发生爆炸,爆炸后生成的有毒气体,组成人员中毒死亡,有毒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4、高温作业危害:高温是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84kJ/(m³·h)的车间;工作地点热辐射强度超过12.56J/(c㎡·min);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0℃,相对湿度在80%以上,主要存在于地面施工场所。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1、为加强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矿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宝和(矿长)副组长:李顺竹(工会主席)

成 员:张凤明 王海民 迟明武 郑全宝 崔伦兴 曲景斌

韩喜君 于春勇 李永华 孙忠波 尹德发 王世永 徐贵安 吴占久 郭树春 孙玉宝 范宗清 高贵文 刁月清

矿下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孙忠波任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矿长为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

(8)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9)负责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3、有关职能机构职责

(1)安监科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等工作,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三违”行为和人员进行处罚。(2)技术科在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地点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遵守规程和技术政策及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3)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施方面的工作,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防护设施不到位或损坏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4)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粉尘的日常检查及检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等工作。负责日常和定期洒水除尘工作,加强“一通三防”

设施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维护,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

(5)机电队负责全矿防尘供水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检修管理到位,防尘供水管路按需铺设到各个硐室和采掘作业场所,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的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6)采掘队及其他部门负责所在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用维护好施工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按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到位。

(7)供应科严把所购物资的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入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投入物资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劳动个体防护用品齐全,做到发放及时,并做好发放记录。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在岗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煤矿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矿长为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 机电设备硐室不得超过34℃。

(2)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监控,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传感器必须设置齐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系统运行正常。

(3)做好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加强通风设施和采空区密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供水系统。

(1)建立完善矿井的洒水灭尘系统。由地面不低于200m³的静压水池供水,主供水管路每隔200m、各分支管路每隔100m、采掘巷道每隔50m设置供水三通阀门,按要求合理扩展供水管网,防尘管路铺设到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各使用地点。

(2)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主要进风巷道每月必须冲洗清扫一次,各车场巷道每10天必须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每7天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巷道每10天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采掘队每班进行冲洗灭尘,所有清扫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好洗尘记录,巷道积尘比较严重的地点,可适当增加清扫次数和范围。

(3)井下各场所不准有2mm厚,连续5m的粉尘堆积,巷道不得有杂物,不得有积水,保持水沟畅通。巷道应保持湿润。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安装洒水除尘设施,并对洒水喷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5)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6)加强通风除尘管理,确保风量满足施工地点需要,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要求,防止粉尘飞扬。

(7)加强员工的个体防护,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加强粉尘日常检测管理,防止粉尘超标作业,由通风队测尘人员按要求对井下粉尘进行检测。

1)总粉尘: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7、噪声防护措施。

(1)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节能高效设备。

(2)加强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3)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4)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为接触噪声工作人员配备耳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有害气体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

(2)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防护服,穿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确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安全措施执行。

(3)严格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及时排除炮烟等有害气体。

(4)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等情况,工作面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前需再次对工作面进行洒水灭尘。

(5)盲巷及采空区应及时按规程要求予以封闭,设立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并按要求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无关人员,密闭要求每7天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密闭墙外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墙墙体,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发现密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加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严格执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遵守规定,认真填写瓦斯日报、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

场作业人员,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每班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作业地点、硐室、使用中机电设备地点和其他有人作业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每班检查1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7)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和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检查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工作面作业地点瓦斯随时进行检测。

(9)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通风设施完善,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矿井风量满足各工作地点需要。

9、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风速

适宜,满足通风降温需要

10、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1、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存档、上报并予于公布告知。

1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4、每年按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5、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

16、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及相关待遇等条款。

17、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8、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职业病防治法》管

理规定,聘请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19、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

(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满足工作需要,防治经费包括:

1)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费; 2)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费;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

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防暑降温费; 6)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费;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购置费;

8)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 9)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等。(2)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并整改到位。

2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相关责任人,轻微的按“三违”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要加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任人,对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

第二条

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对所分管部室、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程、规定等。

第八条

监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部署或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点。

第九条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及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仪器等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督促、指导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履行“三同时”规定。

第十四条

监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统计申报工作。各类检查资料保存完善。

第十五条

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总结经验教训、规律和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监督全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及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矿级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十八条

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矿长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监督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

(六)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七)按规定为接害岗位员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按照“党政同责”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监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二十条

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监督建立健全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监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矿长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科的工作,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组织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及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

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中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督促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副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矿长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中长期、、特殊时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目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设计、施工方案。

审批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措施,监督制定本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五)认认真听取、采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对生产过程中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活动。

(五)参加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职代会职业病危害防治员工维权职责,对职业卫生专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专业领导分管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方案。

(四)对生产技术中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章

矿各职能部门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科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

带领部门人员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将其列入全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四)负责编制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督促材料部门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

(七)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完善《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三年一次的评价工作。

(十)负责组织上岗、在岗、离岗及特殊时期的各类及告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参加制订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好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审核全矿的安措计划,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情况。

(四)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五)负责监督全矿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防尘、防噪设施,确保完好可靠。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列出专项资金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审批与统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关费用的支出、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二)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做好上岗、在岗、转岗及离岗员工健康体检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参加岗前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保证培训不少于4学时。

(三)负责与员工签订签订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书。

(四)按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相关人员。

(五)积极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工会及工会代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二)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工作,维护劳动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职工培训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并做好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意识。

第三十二条

机材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

(三)审核、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从采购、发放、仓储、报废,到培训、佩带、使用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四)对劳动防护用品年费用进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退休尘肺病人资料统计,按规定组织退休尘肺病人进行健康体检。

(三)建立完善尘肺病人康复疗养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设备设施,按计划组织尘肺病人康复疗养。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各职能科室、单位区(科)长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措施落实。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使用。

(五)按规定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治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六)协助职业危害防治科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和建立“两档”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资金的落实、使用。

(八)负责本部门、单位所辖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警示与告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二)参加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教育培训。

(三)爱护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设备、设施,并能正确使用。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

(五)积极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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