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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0-55317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1 15:4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 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 政策环境

第十条 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 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

第十三条 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每学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每学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 内设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教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他民办学校应聘时要提供前一学期劳动聘用解除证件,方可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六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身具备的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严禁民办文化补习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就乱招生、乱广告。

民办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进行招生。

民办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公办学校不得设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阻止学生的正常流动。

对县内职业学校招生实行“随时注册入学”制,各学校要提供信息、提供方便。

县内民办学校可以向县教育局招生部门了解中招信息,中招办要提供中招考生的名单、成绩,以便招生。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委托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明确列出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确定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七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情况应每学期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民办学校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发票。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跨学段(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预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严禁民办学校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形式向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办理: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生注册交费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特殊变故、应征入伍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凭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3)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含军训时间)14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60%;学校开学28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的50%,住宿费不退;学校开学28天以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再退还本学期的学费、住宿费。中途转学的退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条开学时间的计算依据广丰县教育局下发的校历安排确定。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赞助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管理使用。在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金和校产归学校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或挪作他用。学校终止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要求从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学校章程中明文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没有明文规定的,视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应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有办学结余的。

(3)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形成书面提取方案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与该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该校的财务状况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 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认真执行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坚持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做到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办学的社会效益。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发展特色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类合格人才。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或优秀学校。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捐资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县政府予以表彰。对评估未达标的学校,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评估合格的民办学校方可享受县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的收入、经费支出、财务管理、办学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丰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学校名称:中宁县华尔教育培训学校新南街教学点学校地址:中卫市中宁县新南街邮政银行隔壁申 请 人:余涛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2013年1月22日

中宁县华尔教育培训学校新南街教学点办学申请

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根据中宁县教育局颁发的中宁教体发【2012】210号文件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提高我县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国《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中宁县华尔教育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余涛

二、机构名称:中宁县华尔教育培训学校新南街教学点

三、办学地址:中卫市中宁县新南街邮政银行隔壁

四、培养目标:

我校本着以孩子为主,为孩子的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专业英语要求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具备听、说、读、写的基础技能:知识面较宽,适用性较强,在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五、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六、办学类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七、办学内容:朗文3H教材英语培训课程和麦克森自然拼读。

八、办学层次:小学及初中学生

九、办学形式:专业英语培训及辅导

十、办学条件:

我校占地面积320平方米。设立3H电教室7间,学习环境优雅,课程设置丰富,学习氛围浓厚,硬件设施完善:学校配备

教学中所需的各种教学设备,液晶电视、电子白板、电脑等,进一步方便提高教学。就此特针对初中、小学开设一对一辅导,英语专业培训,全科性辅导班以减轻学生学习压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十一、内部管理体制:

我校坚持不懈地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董事负责制。学校有理事会,校务会两大领导班子:理事会为决策机构,校务会为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机构。两大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决策、管理、监督拧成一股绳,做到三力合一。

十二、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筹资金22万。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以上申请报告妥否?请批示。

办学申请人:余涛

2013年1月22日

第三篇: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汇总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汇总一

2018年刚刚开始没几个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大部门,就联合下发对于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据了解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的整改要求一共有六条,其中前三条就是关于办学许可证的规范,而这一个问题也难道了很多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我们都知道办学许可证对于民办学校的作用,但是办学许可证办理难度很多也是人们所了解的,那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有哪些?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的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之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且及时告知申请人。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发证:对批准设立的则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公示: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该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根据相关资料表示,各地要按照普职比大体相当原则科学编制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并且还需合理配置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学位资源,做好统筹抓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还要积极探索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对于各地加强民办学校工作和管理起到好的作用,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该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跨省区招生。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汇总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 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改变的,应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校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持伪造或过期的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机关及其他机关监督检查。副本在学校开展具体办学活动时使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者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副本。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的办学活动属非法行为,应立即停止办学活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合法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的有效期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变更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点或场所举办民办教育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标记。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举办者应当在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原办学许可证遗失,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毁损的,举办者凭毁损的原证向审批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的,原办学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注销的,办学许可证编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办学许可证:

(一)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民办学校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违规、违法办学,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即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指经由我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学校名称:远大教育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老交通局家属楼 申 请 人:张兰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2018年8月22日

克东县远大教育教育培训学院办学申请

克东县教育局:

为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提高我县学生综合素质,结合我国《教育法》关于民办学校有关规定。本着能够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反复论证,也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现特申请开办远大教育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张兰

二、机构名称:远大教育

三、办学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老交通局家属楼

四、培养目标:初中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我校本着以孩子为主,为孩子的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专业英语要求学生打下扎实的语言基础:具备听、说、1 读、写的基础技能:知识面较宽,适用性较强,在培养学生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五、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六、办学类型:教育培训

七、办学内容: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八、办学层次:初中

九、办学形式:课后辅导

十、办学条件:

我校占地面积150平方米。设立3个教室,学习环境优雅,课程设置丰富,学习氛围浓厚,硬件设施完善。就此特针对初中、小学开设一对一辅导,学科专业培训,全科性辅导班以减轻学生学习压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十一、内部管理体制:

我校坚持不懈地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董事负责制。学校有理事会,校务会两大领导班子:理事会为决策机构,校务会为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机构。两大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决策、管理、监督拧成一股绳,做到三力合一。

十二、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筹资金10万。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望领导给予批准!

办学申请人:张兰

申请日期:2018年8月22日

第五篇: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学校名称:峡江县依宸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峡江县工业园区(原福贵园)内 申 请 人:陈忠亮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2016年3月3日

峡江县迪依宸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申请

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峡江县迪依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职业培训要求,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有专业技术能力的职业技术人才,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让学生学有所长,学以致用。

二、培养目标: 培训以学生的就业为优先目标,教会学生生存本领,教会他们获取幸福生活的能力,让每一位学生都有专业技能,让每一位学生都有加薪前景,让每一位学生都有一份好的工作。

三、办学规模:

我校准备每年培训300至500名电脑专业人员,培训会计400人以上,培训电子商务创业人员1000至1500人,家政服务培训家政服务培训每年培训100-300人,年培训各类人员总计2500人以上。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峡江县迪依宸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峡江县工业园区(原福贵园)内;

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陈忠亮

身份证号码:***737

4、拟聘任校长:陈旭东

身份证号码:***41X

5、举办者: 峡江县迪依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6、主管部门: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

1、计算机培训(办公自动化、电脑维修、平面广告设计、室内外装潢设计、网店美工等)。培训层次:初级、中级;

2、家政服务培训(开设保姆、月嫂等工种);

3、会计培训(会计考证培训,初级、中级会计实务);

4、电子商务培训(网店运营班,电子商务创业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网店摄影美工班、网店客服、网店店长、网店推广等))

7、承办政府部门的相关培训(如创业培训等)

七、招生对象:

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退伍军人。

八、现有办学条件:

我校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设立多媒体教室两个,其它教室四个,电脑机房两个,拥有四十多套电脑设备,学习环境优雅,课程设置丰富,学习氛围浓厚,硬件设施完善:学校配备教学中所需的各种教学设备,液晶电视、电子白板、投影机等,进一步方便提高教学。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专业技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九、内部管理体制:我校坚持不懈地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董事负责制。学校有理事会,校务会两大领导班子:理事会为决策机构,校务会为管理以及监督保障机构。两大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使决策、管理、监督拧成一股绳,做到三力合一。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我校办学经费由谢国平独立出资20万,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买、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聘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以上申请报告妥否?请批示。申请单位:峡江县迪依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忠亮

2016 年 3月 3 日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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