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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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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1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

第1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项目。1.2 项目地址

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路线起于合阳县百良镇,途经合阳、澄城、白水、铜川(老城区)至演池与包茂高速相连,再共线至本项目终点关庄,由此向西与已建成的菏宝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相连。根据陕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定汉线吴起至华池项目北起延安市吴起县,南至陕甘界(与甘肃省华池县接壤)与甘肃境内(拟建)的S15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高速公路顺接。1.3 投资估算

依据《定汉线吴起至华池(陕甘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菏泽至宝鸡联络线(G3511)陕西境合阳至铜川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198.71亿元。其中,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5亿元,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3.71亿元。1.4 项目规模

1.4.1 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路线起于陕晋交界处黄河西岸的合阳县百良镇,途经合阳、澄城、白水、铜川(老城区)至演池与包茂高速相连,再共线至本项目终点关庄,由此向西与已建成的菏宝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相连。合阳至铜川高速陕西境路线全长160.41公里,其中建设里程129.655公里,共线段30.755公里(与榆蓝共线10.835公里,与包茂二通道共线19.92公里)。全线拟建特大桥:8666米/6座(全幅,下同),大桥19843米/51座,中桥579米/10座,桥梁总长29088米;拟建长隧道2340米/1座(双洞,下同),中隧道730米/1座,短隧道150米/1座,隧道全长3220米。拟设14处互通立交;立交连接线长约31.21公里(其中:一级公路长约18.65公里,二级公路长约12.56公里);全线设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9处,服务区2处,停车区3处,交警中队营房1处,监控分中心1处,管理所2处,养护工区2处;

1.4.2 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北起延安市吴起县,与已建成的延志吴高速相接,南至陕甘界(与甘肃省华池县接壤)与甘肃境内(拟建)的S15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高速公路顺接。吴起至华池高速建设里程46.88公里,路线在吴起县境内

长度36.78公里,在志丹县境内长度10.1公里。全线拟建大桥14776.5米/54座(双幅,下同),中桥649米/8座,桥梁总长15425.5米,占路线总长32.9%;拟建特长隧道3356米/1座(双洞,下同),长隧道4285米/2座,短隧道234米/1座,隧道全长7875米;全线拟设阳台(枢纽)、吴起南、白豹共3处互通立交,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2处,管理所1处,服务区1处,隧道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1处,交警营房1处。1.5 项目进度

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项目中,合阳至铜川项目具体开工日期在招标结束后确定,但不晚于2017年6月份,交工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份。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项目同步建成通车,建设期共计三(3)年四(4)个月。本合同在签署时,项目概况中投资估算和项目规模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投资相关条款

本部分主要明确省交通运输厅与中标人之间关于投资及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过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回报机制、履约担保、转让与担保、违约条款等相关内容。

第1条 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的一般性权利

1.1.1 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建设(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运营维护等。

1.1.2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3 甲方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派驻监管部门,具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将出台的PPP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1.4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行使其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乙方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核,部分监管职责可交由甲方委派的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1.1.5 按本合同约定兑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1.1.6 拥有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乙方如出现实质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1.1.7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1.1.8 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及所有相关权益。

1.1.9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期满之日止,甲方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号令)以及省交通厅出台的交通行业PPP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乙方和其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若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降低乙方信用评价等级,限制乙方参与本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质量未达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项目交工通车日期不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出现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形、对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本条款适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及本项目乙方同时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的情形)。

1.1.10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1.2 甲方的一般性义务

1.2.1 行使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2.2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争取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及国、省、市、县专项补助或相关补偿。

1.2.3 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及时设立项目公司,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1.2.4 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协助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助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1.2.5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争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市、县有关税费等各类优惠政策,力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低限征收。

1.2.6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1.2.7 甲方应允许乙方在运营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获取广告经营收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1.2.8 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收回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16条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1.2.9 在本项目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未出现长期严重堵塞的情况下,甲方将严格控制审批建设本项目两侧25公里范围内全程并行的高速公路。

1.2.10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1.3 乙方的一般性权利

1.3.1 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享有并行使对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

1.3.2 项目公司可依规享受国家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的专项补助,和本项目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框架协议约定的市、县其他专项补助或补偿。

1.3.3 项目公司可依照适用法律法规享受减免返还税费和其他优惠政策。1.3.4 项目公司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1.3.5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1.3.6 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1.4 乙方的一般性义务

1.4.1 行使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4.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三十(30)日内,依法在陕西省境内全资出资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合法程序,由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设立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与甲方完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署。

1.4.3 乙方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制定项目公司章程,在项目公司注册前须将项目公司章程报甲方审核,并在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后,将项目公司章程(复本)报甲方存档备案。

1.4.4 确保合阳至铜川高速项目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肆拾叁亿伍仟万元整(¥4,350,000,000.00)、吴起至华池高速项目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拾亿柒仟万元整(¥1,070,000,000.00),乙方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在建设期内足额到位。

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前,项目公司首期到位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1,500,000,000.00)。

1.4.5 乙方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必须以货币形式注入项目公司基本账户。1.4.6 项目公司须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乙方应监督并保证项目公司申请获得的车购税资金,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被挪用资金,若项目公司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被挪用资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对该部分资金予以偿还。

1.4.7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资金在建设期内按计划足额到位,且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和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筹集本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应负责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1.4.8 乙方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融资交割。如需提供额外的担保、支持等,由乙方提供。甲方对项目公司融资不提供任何担保。

1.4.9 如本项目工程投资增加,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追加资本金及项目融资。1.4.10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或对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在项目公司盈利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如项目公司破产,乙方应负责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对其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1.4.1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本合同第二部分第5条以及第三部分相关规定向甲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保持持续有效。

1.4.12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予以配合,提供融资能力、财务状况等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安排的相关审计,若发生改制重组等情形,应将相关法人资格证明及资格条件资料向甲方报备,否则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4.13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承担并按本合同约定,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足额向甲方支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两阶段设计、各类审查、环境评估、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地震评估等所形成的合同、许可文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PPP咨询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具体费用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以双方共同聘请的有资质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在五(5)日内确定)审

计结果为准,审计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须在甲方提供相关合同、支付依据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1.4.14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承担合铜高速经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征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4.15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1.4.16 由乙方及项目公司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竣(交)工标准、养护保准、移交标准,具体参见本合同相关规定)。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4.17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竣(交)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做好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1.4.18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1.4.19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在项目交工通车后,各项相关服务设施同步启用,且需达到预定的服务水平。

1.4.20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并提供给甲方。

1.4.21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就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1.4.22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

1.4.23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第2条 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乙方全资设立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乙方应对其出资额以外的项目公司的债务和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以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3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

3.1 本合同签署后三十(30)日内,乙方完成项目公司工商注册。

3.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00),须于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六十(60)日内实缴到位。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乙方以资本公积的形式注入项目公司。

3.3 在项目交工验收之前,乙方及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改变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在项目交工验收之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股权比例、转让股权、增加或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3.4 若乙方及项目公司违反本部分第3.3条款,则上述行为视为无效,甲方将责令乙方及项目公司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同时有权一次性按照被转让股权价款(增减资额对应的价款)的10%兑取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及项目公司未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1)日,甲方有权按照对应价款的1%另行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以上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未支付的违约金。

第4条 回报机制

4.1 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通过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4.2 项目公司可依法享受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补助和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助。车购税资金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作为乙方的资本金,不免除乙方资本金出资义务。其他补助主要为地方政府对吴华高速建设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支出。

第5条 履约担保

5.1 履约保证金分三个阶段,分别为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由乙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并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和移交期内保持银行保函持续有效。

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应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交通银行的省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履约保函格式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5.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和金额

5.2.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金额为壹拾亿元整(¥1,000,000,000.00)的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日前保持履约保函持续有效。

5.2.2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在交工验收日之后,建设期履约保函失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金额为贰亿元整(¥200,000,000.00)的运营期履约保函。

5.2.3 移交期履约保证金:移交日三百六十五(365)日前,在运营期履约保函失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移交期履约保函,金额为移交前一(1)年大修所需的费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移交日前三百六十五(365)日至移交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止。

5.3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出资,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按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全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5.4 乙方可以开立多份有效期首尾相连的银行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每份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按第5.2.1条款至第5.2.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交一份用以替换的保函,用以替换的保函自原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第7条 违约条款

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外,乙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甲方有权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纠正,若逾期未能履行或纠正,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可通过对乙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在通知送达时开始生效。

7.1.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注册设立项目公司; 7.1.2 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前,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确保首期到位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1,500,000,000.00);

7.1.3 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7.1.4 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足额注入项目公司; 7.1.5 乙方未能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7.2 在第7.1条款情形下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后对项目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参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相关条款执行。

7.3 特许经营协议中任何甲方有权兑取项目公司履约保函的情形,甲方均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

7.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外,甲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纠正,若逾期未能履行或纠正,乙方可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7.4.1 甲方未被省政府确定为本合同的签署单位、甲方不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7.4.2 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第二篇:余庆至遵义高速公路PPP项目推介公告

贵州省余庆至遵义高速公路PPP项目推介公告

贵州省余庆至遵义高速公路工程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为吸引更多理念先进、技术专业、管理科学的资本实力融入到本项目,招选优秀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现将项目初步情况公告如下,欢迎有合作沟通意向的社会资本踊跃参与。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和黔南州境内,沿线经过余庆县、湄潭县、瓮安县及遵义县4个县。项目起于余庆县半坡,与江口至瓮安高速公路相接。经中关、小腮、土地坳、灯子上、季家寨、茅哨坪、小泥田、西溪沟、枇杷坪、下堕坪、上堕坪、院子、污泥坝、老沟溪、檀木坪、花山、三根花、平定安、吊元沟、牛皮塘、后坝、团山堡、大坟地、草棚坳、严汪坟、水麦坑、灰城坝、石泉、红色土、大雁河、草田庄、新街、小林藤、中寨,止于遵义县三岔镇冷水坪,与乐理至冷水坪高速公路(遵义西南环)相接。

本项目便捷连接了黔中经济区遵义和凯里两个中心城市,同时也开辟了遵义市南下珠三角新的高速公路通道。项目实施是对黔中经济区高速公路网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充分发挥黔中经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黔北经济协作区与“三州”(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民族地区的经济联系,为加快区域旅游、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本项目全长94.407公里,其中余庆县境内47.34km,湄潭县11.82km,瓮安县境内10.75km,遵义县境内24.497km;全线共有桥梁18838m/63座。其中特大桥1400m/2座,大桥16912m /55座,中桥526m/6座,项目桥梁占路线总长的19.954%;全线共计隧道24563m/26座,隧道占路线总长的26.018%,其中长隧道共17824m/10座,中隧道共3024m/4座,短隧道共3715m/12座。全线采用v=80公里/小时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为24.5米。

本项目工可投资估算总金额125.98亿元。

二、项目拟采用的运作方式

项目拟采取“股权合作(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投资入股)+EPC”的方式。即社会资本中标后,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出资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项目公司股权。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在项目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本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为项目总投资的25%,由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按照30%:70%的比例认缴(社会资本投入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政府出资人投入项目资本金拟申请发改委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

三、项目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拟定为34年,其中:建设期4年,收费期30年。

四、社会资本资格条件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拟不得超过3家。社会资本拟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近三年(2013~2015年)每年均为盈利,且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等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上述要求)2、2014年末总资产13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净资产4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需满足此要求,且联合体各成员的净资产应大于其出资额度)

3、资质要求: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

(3)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公路行业设计甲级,或专业设计(同时具备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三个专业)甲级。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总体资质需满足上述要求)

五、征地拆迁

政府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六、项目风险分担

本项目的建设、财务(包括融资风险和利率风险)和运营管理等风险拟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包括新增竞争性项目风险,收费标准调整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和征地拆迁风险)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

七、项目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进行总投资控制,社会资本应承担项目最终总投资扣减政府应承担的费用后相对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全部超支责任。

项目最终总投资以经审计的完成项目工程的全部费用合计值确定。

八、项目收益分配机制和运营补贴机制

(1)项目公司盈利前,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均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

(2)项目合作期内,当经审计的项目实际车辆通行费收入低于工可报告预测值的80%时,政府将向项目公司拨付运营期补贴,补贴值为实际车辆通行费收入与工可报告预测值80%之间的差值。运营期补贴采取每3年支付一次的方式。

(3)项目合作期内,当经审计的实际车辆通行费收入在工可预测通行费收入的80%~120%之间时,则视为合理回报区间,具体收益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按照3:7的比例分成。

(4)项目合作期内,当经审计的实际车辆通行费收入超过工可预测通行费收入的120%时,超过120%的部分视为超额收益,全部归政府方所有。

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项目公司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十、本项目监理单位由招标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十一、联系方式

本项目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项目具体情况以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本推介公告同时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欢迎有兴趣的社会资本于7月 日前携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简介、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前来垂询。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三篇:渭源(路园)至武都(两水)高速公路项目概况

渭源(路园)至武都(两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概况

拟建公路起点为渭源县路园乡,以枢纽立交接天定高速公路陇西至渭源连接线,途经殪虎桥、大草滩、岷县、阿坞、哈达铺、脚力铺、何家堡、宕昌县、临江铺、官亭、两河口、沙湾、角弓,终点在两水镇顺接武都至罐子沟高速公路起点,路线总体走向由北向南,全长243.504km,采用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80km/h的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24.5m。拟建舟曲连接线起点为宕昌县两河口,以枢纽立交接兰海国家高速公路渭源至武都段(主线K202+150),途经大川、南峪,终点为舟曲县城东侧,与S313线顺接,路线总体走向由东向西,全长15.405km,采用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80km/h的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24.5m。该项目计划于2013年底全线开工建设,2018年底建成投入使用,施工期为60个月。

第四篇:关于成立中铁一局S215线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项目第SS-3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通知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一人[2012]284号

关于成立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S215线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项目

第SS-3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我集团公司已中标承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S215线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项目第SS-3标段项目工程。为了加强工程管理,全面履行合同,决定成立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S215线三岔口至莎车高速公路项目第SS-3标段项目经理部,李百振任项目经理,张林任项目常务副经理,曹西斌任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经理部下设六部一室,即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监察部、财务部、计价合同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工地试验室。

项目经理部地址: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希依提墩乡五大队 邮政编码:8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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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8-7859140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机构成立通知

抄送: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S215线三岔口至莎车公路项目上海

市代建指挥部,河南宏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政府,麦盖提县人民政府,莎车县人民政府,董办、司办、发展部、项目中心、施技部、安质部、物设部、人力部、财务部、审计部,三公司,存档。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印发 — 2—

第1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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