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 Henan Provincial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Exchange)。
第二条
性质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是集联络、经 济文化交流、社会性服务为一体,以豫商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豫商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豫商文化,发扬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塑造豫商形象,促进豫商交流,推广豫商经验,增进豫商友谊,维护豫商权益,宣传河南、建设河南,为各级政府分忧,为发展河南经济、实现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理念 乡情联友情 和合共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办公地点 郑州市黄河路38号
第二篇:民族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民族文化
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名为民族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是由山东大学热衷于民族团结事业的同学组成的学生组织,接受山东大学
党委、团委的领导,隶属于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团委。
第三条以“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为宗旨,以提高新一代大学生的民族
文化观、促进民族文化传播以及民族团结为目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奉行“民族互动,民族友爱,民族团结”的原则。
第五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立足本校,从自身优势出发,团结和带领广大在校大学生开展广泛的民族
文化传播活动,提高学生的民族文化观,推动社会主义民族事业繁荣发展。
第七条 为民族团结事业及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为具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同学提供帮助。
第九条 为学校的文化建设及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十条 对社团人员进行文化交流和教育。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文化交流会及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二条 入会条件:凡山东大学本/专科生,研究生,只要承认本会章程并报名申
请并缴纳5元会费,即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与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权利
(3)会员有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有维护社团整体形象的义务;
(2)有宣传本组织章程,团结会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社团决定撤销其组织资格。第十六条 社团可根据实际要求,决定聘请有关人士做名誉顾问。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必
要时经主席团批准可提前或延后举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民族文化交流的报告;
(2)制定或修改本组织的章程;
(3)选举本组织的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山东大学民族文化交流社团主要决策执行机构,会员全
权负责一切决议。决定、主持联合会日常事务,负责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第二十条 负责人的职权: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展开活动;
(3)聘请名誉顾问,招募会员;
(4)审查和监督本社团的财务收支状况
(5)决定本社团的其他机构设置;
(6)行使本社团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有以下责任:
1、提出本会的发展思路,规划协会的发展方向,负责本协会全面事务工作和活动策划组织开展;
2、主持本协会全体干部会议;
3、代表本协会定期向院团委请示汇报工作;
4、监督、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
5、加强本协会的对外交流工作;
6、向学生会主席团提交工作总结,做好年检工作;
7、负责做好学年的社团建设和新社团组建工作;
8、深入开展人员交流,工作调查研究,熟悉本协会主管部门人员的工作,学习,心理等情况,探索本协会有效发展模式。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有以下职责
1、协助会长开展共作,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2、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3、做好分管部门的本职工作;
4、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5、深入开展人员交流,共作调查研究,熟悉本协会主管部门人员及组织人员的工作、学习、心理等情况,探索负责工作更有效的发展。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为固定经费,事业收入,社会募捐及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使用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讨论通过工作方案并交于全体会员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由会长,副会长主持开展会员招募,培训并具体开展(招募方式方式分为全校招募和班级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工作实施情况并及时反馈主席团。第二十九条 由新闻网络中心负责活动新闻报道,并负责活动记录及会员档案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社团联合会及内蒙古文化交流协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
协会宗旨 民族互动,民族友爱,民族团结
协会原则 提高新一代大学生的民族文化观,促进民族文化传播以及民族团结
协会目的
第三篇:电商协会章程
安庆市电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行业自律体制,发挥本商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庆市电商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性质为非盈利性的服务组织,主要是有安庆市地方范围内电子商务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开展学习,交流,自律和维权活动的服务性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功德和行业道德,提高会员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振兴安庆经济,壮大繁荣电子商务市场做出努力。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庆市(总商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的会址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青园国际农机机电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二)进行与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三)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四)开展电子商务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推广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技术及应用成果,举办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及项目洽谈会;(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及声像资料;(七)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
(八);组织专家在电子商务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
(九)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自愿遵守本商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4,按时缴纳会费及相关活动经费。第十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向商会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3,参加商会组织的学习等活动,享有商会的各项服务。4,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商会的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准则。
4,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履行交流义务,完成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5,按商会的规定按时按量缴纳会费及相关活动经费。
6,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向商会反映相关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7,维护行业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核准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的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商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活动的财务预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其他有关本会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赣县丁氏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江西赣县丁氏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西赣县丁氏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赣县(含老县域)丁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文化交流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全心全意为丁氏文化经济服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推动各地丁氏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创新,不断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研究丁氏文化、经济及重要社会问题,为丁氏的文化、科学、品德、经济、人才跨越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江西赣州丁氏文化交流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江西赣县创维东路 邮编:3411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采集、整理、发布丁氏族谱信息及动态,及时传递信息;
(二)编辑、出版、发行丁氏族谱和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促进丁氏文化交流合作和学习考察活动。组织科学研究与调研,加强兄弟间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为丁氏的经济发展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支持;
(五)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简称大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后勤部长、慈善部长、监察部长的人选和罢免;
(三)执行大会的决议;
(四)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五)筹备召开大会;
(六)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对理事的接纳与除名;
1
(八)决定设立大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人事;
(十一)审批本会工作计划;
(十二)筹集本会互助会,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
(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高声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时,应由会长委托,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成员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和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慈善部部长及副部长,后勤部部长及副部长,监察部部长及副部长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本会顾问若干人,奉献伍仟元(含)以上名誉会长若干人,以参与领导、支持和协助本
会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会的资金来源为:
(一)丁氏宗亲的资助和捐赠;
(二)本会互助会的收益;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日常接受监察部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半年小结,年终汇总,造表送会长、常务副会长审示,后勤部长审阅,秘书长备案,以示公开,捐款应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或后勤部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为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所有开支实行行后勤部长审核,会长审批,有经手人、在场人三人以上签名,方可报账。会计人员变换,必须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后勤部长在场的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均属无偿工作,无工资及补助。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12年9月23日丁氏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篇: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简写为“HNHRA”。
第二条 性 质
本协会是由省内从事人才交流业务、人才服务、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 旨
本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从事人才交流、人才服务、中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的诉求,发挥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人才服务与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推进人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管 理
本协会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 所
本协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经二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省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建设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特别是标准化建设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人才服务业的良好秩序,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三、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组织本行业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布行业信息,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技术,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推动各地、各部门、各类型人才服务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六、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相关人才交流、人才服务信息,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人事人才政策、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引进、人才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人才服务业务。
八、积极发展会员,加强行业宣传,扩大协会影响,促进行业发展。
九、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办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一、经省内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组织;
二、经省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各级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
三、与人才服务事业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批准。
第十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为合法公民),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各级人才交流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三、对人才事业有突出贡献、有一定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人才工作者;
四、热心支持人才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理事推荐,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本协会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相应的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当与人才业务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考察、学习活动。
五、单位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可申请本协会的支持。
六、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人才服务相关业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各类人才服务。
三、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有条件的应尽力向协会资助活动经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四条 会 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二、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六)审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侯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二、理事人选资格:
(一)长期从事人才交流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二)有精力、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三、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掌握在60人左右。
四、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一)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二)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可少于三分之一。
五、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四)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作出处理决定;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三、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一定精干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协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2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