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XX 住所: 2.XX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裴朝全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代表出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X年X月X日
第二篇:劳务有限公司章程(DOC)
渠县承业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渠县承业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渠县万寿苑8#门市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施工劳务,劳务派遣,装饰装潢工程,广告业务,建材、装饰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姓名:许力之 住所:渠县特殊教育学校;
2、姓名:黄 军 住所:渠县学府豪庭10-12-2
3、姓名:刘佰元 住所:渠县工业园区
4、姓名:廖雪刚 住所:渠县步行街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1. 2016年8月1日许力之出资额为12.5万人民币,占总资本25% , 2. 2016年8月1日黄 军出资额为12.5万人民币,占总资本25% , 3. 2016年8月1日刘佰元出资额为 12.5万人民币,占总资本25% , 4. 2016年8月1日廖雪刚出资额为 12.5万人民币,占总资本25% ,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每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现推举刘佰元同志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现聘廖雪刚同志担任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任期三年;如中途需解聘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话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1名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股东会选举由黄军同志出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自2016年8月3日至2031年8月2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全体股东签字:
2016年8月3日
第三篇: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XXXX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XX月XX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共设施管理咨询服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李XX 地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出资方式:货币
李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X万元,占出资比例100%,其出资额于2017年X月X日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指定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指定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指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指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指定。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负责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7年XX月XX日
第四篇:广东省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省深圳市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
(2018 2019年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深圳市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街道XX东路XX号XXX大厦XXX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许可经营项目:劳务派遣(凭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经营)。(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XXX年,到期后可再续期。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X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身份证号码:XX020319XX0107004X 股东住所:XX省XX市XX区XXX19号201室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 XX020319XX0107004X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身份证号码:XX020319XX0107004X 股东住所:XX省XX市XX区XXX19号201室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 XX020319XX0107004X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确认实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万元 出资比例:60% 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X万元 出资比例:40%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 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执行董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执行董事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 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 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第七十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2018 2019年最新版)
第五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绍兴县齐贤镇羊山村湖岙。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或
分期)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韩城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金家村4-17-2号。
身份证号码:***437
以货币方式出资21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7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
额缴纳。
股东二:徐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安昌镇西街208号8室
身份证号码:***932
以货币方式出资9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30%,在2011年8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会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有法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1次,时间为每年年初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设;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绍兴县霆峰化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