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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窗口办事指南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4735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8 09:3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质监站窗口办事指南

质监站窗口办事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程序

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45日内,申请代码登记;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已过,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损坏的,组织机构应当自变更后45天内或代码证失效后15天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换证手续。组织机构办理代码证注销、补办手续的,应在组织机构注销或代码证遗失、损坏后尽快办理。

(一)申领

1、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原件(如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机关单位:市委(府)、编委有关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4)民间组织: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工会:上级工会核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6)律师事务所:司法主管登记部门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7)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市民政局核发的《当选证书》。

(9)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在同一纸面上),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非中文类护照需提供中文翻译件1份;

3、单位公章;

4、分支机构需带备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1份,并加盖公章。

(二)变更

《代码证》登记内容——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登记证书(如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公章;

5、原《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

6、分支机构需带备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填写《申报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三)换证

组织机构在《代码证》标示的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四)年审

已申领《代码证》的机构,每年在《代码证》申领月份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年度审验,办证部门不再另行通知。

办理年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与申领代码证所需资料相同;《代码证》正、副本,电子副本IC卡及正本复印件一份。

(五)遗失补办

遗失补办需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等报刊登遗失声明,凭报纸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办手续,所需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六)迁址

迁入:凭“组织机构代码迁入通知书”和当地外经委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迁入手续,携带资料与申领代码证相同。

迁出:登记部门(如工商部门)核准迁出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迁出手续。

(七)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应自登记证件核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代码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码证》正、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

(八)备案

如《代码证》到期应办理申领、变更、年检、换证等相关手续时,却缺少所需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等),须带《代码证》原件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换证、注销、年检手续的组织机构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的,其代码证无效,代码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程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事程序如下:

(一)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事程序:

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证:

● 安全阀检验报告原件;

● 压力表检定证书原件;

● 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如果没有,则需要提供容器本体上铭牌资料及有效期内验报告原件)

2、换证:提供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供历年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原使用证复印件。注:进口设备需要省检,无法受理。

(二)办理叉车牌照程序:

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 企业公章;

● 叉车操作员证副证复印件,没有证件需先报名参加培训;

● 叉车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拓印)或出厂编号;

● 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新车必需提供);

● 填写《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三、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须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办事程序如下:

1、委托方根据待检计量器具的种类、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致电本站咨询检定时限、检定费用;

2、委托方将待检计量器具送至我站;

3、本站收发员协助委托方填写《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

4、本站收发员对照委托单,查收计量器具;

5、本站收发员与委托方双方签字认可;

6、委托方交纳检验费用;

7、本站收发员开立办事回执,明确办结时限;

8、本站收发员将计量器具送质计所检定(校准);

9、委托方在预定的取证日期,凭回执领取检定报告书及退样。

四、特种设备报检程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报检程序如下:

(一)锅炉内检、外检、耐压力试验报检办事程序:

内检:

用户提供锅炉使用证复印件及司炉工司炉证复印件,用户预定停炉检查时间(1t/h以上锅炉须停炉1天以上,2t/h锅炉须停炉2天以上,3t/h以上锅炉须停炉3天以上),在停炉期间,用户需要把锅炉的上人孔、下人孔、手孔、前后烟管门、燃烧机部位打开,并做好清灰,通烟管等事前工作,以配合内部检查。质监站提前3天通知特检院,约检。

外检:

用户提供锅炉使用证复印件及司炉工司炉证复印件,用户预定外部检验时间。质监站提前3天通知特检院,约检。

耐压试验:

用户提供锅炉使用证复印件及司炉工司炉证复印件,用户预定停炉检查时间(1t/h以上锅炉须停炉1天以上,2t/h锅炉须停炉2天以上,3t/h以上锅炉须停炉3天以上),水温要求在60℃以下,以保检查时的安全,用户应在停炉期间做好清灰,通烟管等事前工作,以配合检查。质监站提前3天通知特检院,约检。

另:小型锅炉(即≤0.3t/h且≤0.7MPa的锅炉),不需要提供司炉工司炉证,只做外检及耐压试验。

(二)叉车安全检验办事程序:

1)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提供叉车操作员证副证;3)企业填写《机电类检验受理单》;4)企业公章;

(三)“安全阀”校验办事程序:

1)企业送交安全阀备件;

2)企业提供设备最高使用压力(不能超出设备的设计压力);

3)本站办证员认真核对,协助填写《安全阀校验单》;

(四)压力表检定办事程序:

1)企业送交压力表备件;

2)本站办证员协助填写《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

3)客户交纳检定费用; 4)本站办证员开立办事回执;

客户在预定的取证日期,凭回执领取压力表检定报告书及退件。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程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办事程序如下: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操作证复审程序

1)企业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如数推荐人员报名参加,或有志从事特种设备操作行业的人员自行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限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

2)填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3)参加培训或复审的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红底彩照5张(复审4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表、证明文件(只限培训人员提交学历证明、公司证明)

4)根据市局安排,通知企业或个人参加培训、复审考试;

5)企业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其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培训。

六、委托检验业务受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客户办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的办事程序如下:

1、客户根据待检产品的种类、名称、检验依据等信息,致电本站咨询可检项目、检验时限、样品要求及检验费用;

2、客户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检验项目,并提供检验依据;

3、客户按照检验要求提供样品;

4、本站接样员协助客户填写《产品质量检定委托书》,商定完成检验后的样品处理及报告书发出方式;

5、本站接样员与客户双方签字认可;

6、客户交纳检验费用;

7、本站接样员开立办事回执,明确办结时限;

8、样品由本站人员送质计所检验;

9、客户在预定的取证日期,凭回执领取检验报告书或退样。

来源:质监站 作者:质监站(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二篇:最新计划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

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申报材料

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2寸)。

(二)办理程序:

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流程: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 ↓

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即办 ↓

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 ↓ 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办 ↓

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但是,下类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2、本人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办理流程

1、育龄妇女外出前与村(居)委会签定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亲人或村(居)委会代办)

2、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发证并登记造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婚育证明应载明: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载有发证单位印章和发证时间,婚育证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育服务证

一、申请程序

1、符合《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条件的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合照1张。

2、单独二孩的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3、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要求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

(1)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应提交如下证明: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宝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需提供:

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子女为残疾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疾儿医学鉴定组的书画鉴定结论。

(4)“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6)“夫妻为双农民,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需提供: 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 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7)“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需提供: 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的证明;

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分的证明。

三、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流程图

申请→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及双方符合再生育的书面证明材料。↓

双农民,夫妻只有一个女孩 ↓

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政策性再生育审批 ↓

符合法宝条件的,材料齐全、有效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发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办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痛苦不堪、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于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①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 ②张榜公示七天;

③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初审。②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乡镇(街道)、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③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卫计局。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①县卫计局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②经复核确认后人员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③签注审核意见后,于7月15日前将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①县局于7月31日报省、市备案。

②市计委根对县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

③省卫生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厅,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

发放标准: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每人每月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奖励扶助对象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三张。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一)申报材料:

1、已婚对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级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局。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办理。

(三)承诺时限:即办

(四)收费标准:无

(五)办理流程:

当事人(或委托人)持村(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

计生办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不符合条件的当即说明理由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指南

一、申请鉴定的问题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鉴定所需的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

3、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的疾病诊断证明。

三、鉴定审批流程

1、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卫计局。

4、县卫计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卫计委。

5、市卫计委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计委申请省级鉴定。

7、市卫计委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卫计委。

8、省卫计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9、省级或市级卫计委将鉴定结果以书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卫计局、乡镇(街道)计生办及申请鉴定者。

第三篇:市建委窗口办事指南

市建委窗口办事指南

非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一、办理依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32号)

二、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办理条件:

1、建筑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全部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机具等全部清离现场。

4、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使用需要。

四、申办材料:

(一)《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

(二)需装订成册的文书资料(按A4纸张规格)

1、目录

2、基本资料

(1)法人授权申办竣工联合验收的委托书(原件)(2)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原件)(3)工程场地区位图

(4)重大的规划、设计变更图纸(资料)和原审批职能部门的规划、设计变更批复

(5)《供用水合同》

(6)区市政管理局出具的排水并入市政管网的证明材料(7)《供用电合同》

(8)《长沙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9)与运营商签订的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10)与运营商签订的有线电话网络服务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11)《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或通邮证明

(12)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其它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制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3)小区和各组团主要景观轴线、各建筑单体主要立面、地下室的照片(14)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期验收批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承诺(限分期联合验收和承诺办结的建筑工程项目)

3、市建委所需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及审查盖章的总图(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市规划局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2)《竣工测量成果复核意见书》

5、市公安消防支队所需资料

(1)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6)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6、市国土局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2)土地红线图(3)土地使用权证

(4)市国土测绘院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峻工测量报告书(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所需资料

(1)《长沙市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原件)(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8、市环保局所需资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环境保护设施的监测报告(限配置环保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

9、市卫生局所需资料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限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项目)

10、市人防办所需资料

(1)《长沙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复》

(2)《长沙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限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

11、市气象局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所需资料(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筑工程项目临城市道路设置车行出入口的批准文书(限临城市道路设置车行出入口的建筑工程项目)

13、市水利局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限湘江二桥→三一大道→东二环→南二环→猴子石大桥→湘江大道以外,用地面积达到3公顷的建筑工程项目)

(2)水土流失监测报告(限湘江二桥→三一大道→东二环→南二环→猴子石大桥→湘江大道以外,用地面积达到3公顷的建筑工程项目)

14、市园林局所需资料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15、市地震局所需资料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三)需装订成册的图纸

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盖章的建筑专业施工图

2、经人防部门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限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四)其它不需装订的散件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初步设计总图3份

2、交通设施平面布置图

3、园林绿化景观竣工总图

五、办理程序:

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人员同步审查资料、验收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公告及送达

六、办理收费:

七、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一)《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应说明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各组团划分。

(2)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3)分期建设、分期联合验收和承诺事项落实的情况。

(4)总用地面积、划拨用地面积、出让用地面积、出让合同设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总平面布局、绿地总面积、绿地率、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商业总建筑面积、办公总建筑面积、其它公建总建筑面积、住宅总建筑面积、小户型住宅总建筑面积及其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和层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泊位总数及其在地面、地下室、架空层的分布位置和数量、环境保护等情况。

2、场地概述: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及其在城市中的位置,工程项目周边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原有和规划的重要建(构)筑物、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供应情况,工程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是否有党、政、军的重要单位及其名称。

3、总平面布置:

(1)功能分区原则、远近期结合的意图、发展用地的考虑。(2)室外空间的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

(3)本期验收区域是否配建了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燃气调压站、配电间、发电机房、垃圾站、公共卫生间、残疾人卫生间、监控室、监控探头、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人防工程等配套工程和设施,以及这些配套工程和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4、竖向处理:

小区内部道路、管道(线)的走向、坡度处理以及小区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小区内的管道(线)与市政管道(线)的标高衔接情况。

5、交通组织:

(1)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的布置。

(2)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场地的设置。

(3)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主(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最大及最小纵坡度等。

6、建筑单体:

(1)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功能分区、层数、层高、总高度、立面造型、外墙材质和色彩。

(2)垂直交通设施(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数量、布置和功能、残疾人通道和残疾人卫生间的数量和布局。

(3)住宅的套型、套数和各套型面积的配比、酒店(宾馆)的客房数、床位数。

(4)集中空调系统、直饮水系统、二次供水设施、油烟净化器、隔油池的数量和布局。

(二)各职能部门同步验收工程的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现场布置一个能容纳30人的会议室,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时到会。建设单位应在会场备齐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图、报建图和人防部门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待查,应提前开启设备用房、上人屋面、地下室、架空层、标准层的门。

2、市建委主持联合验收会议。建设单位负责会议记录。

3、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介绍项目的建设概况、重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调整。

4、各职能部门现场提问。

5、各职能部门分组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应专业人员协助工作。第一组:市建委(1人); 第二组:市规划局(1人);

第三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设计、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各1人); 第四组:市国土局(1人);

第五组:市环保局、市卫生局(1人); 第六组:市人防办(1人);

第七组:市气象局、市国安局(1人); 第八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人); 第九组:市教育局(1人);

第十组:市水利局、市园林局(1人)。

6、市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召开碰头会,商定联合验收初步结论。其他无关人员回避。

7、职能部门反馈专业验收意见,提出专业验收初步结论。

8、市建委提出联合验收初步结论。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政务大厅9号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731—88665362 投诉电话:0731—88665078、88665942 网址:http://www.teniu.cc 行车路线:

第四篇:长沙县电力局窗口办事指南

村居民建房临时用电办理

一、设立依据:

1、《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九条

2、《国家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第5点、第6点。

二、办理程序:

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办结完毕

三、申报资料:

1、《客户低压扩报装申请表》;

2、《用电申请单》;

3、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重[2004]25号)

2、收费标准:采取材料费加人工费的收取方式。

① 材料费:根据实际所需的材料按长沙建筑造价表执行; ② 人工费:单相表按50元/户,三相表按100元/户的标准收取。

窗口联系电话:0731—84872342

监督电话:0731—84872333

第五篇:长沙市建委窗口办事指南

市建委窗口办事指南

非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一、办理依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32号)

二、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办理条件:

1、建筑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全部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机具等全部清离现场。

4、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使用需要。

四、申办材料:

(一)《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

(二)需装订成册的文书资料(按A4纸张规格,无明确要求的可提交复印件)

1、目录

2、基本资料

(1)法人授权申办竣工联合验收的委托书(原件)

(2)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原件)

(3)工程场地区位图

(4)重大的规划、设计变更图纸(资料)和原审批职能部门的变更批复

(5)《供用水合同》

(6)区市政管理局出具的排水并入市政管网的证明材料

(7)《供用电合同》

(8)《长沙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

(9)与运营商签订的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

(10)与运营商签订的有线电话网络服务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

(11)《住宅楼房申请投递表》或通邮证明

(12)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其它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制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3)小区和各组团主要景观轴线、各建筑单体主要立面、地下室的照片

(14)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期验收批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承诺(限分期联合验收和承诺办结的建筑工程项目)

3、市建委所需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及审查盖章的总图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市规划局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2)《竣工测量成果复核意见书》

5、市公安消防支队所需资料(限消防必验项目)

(1)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6、市国土局所需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

(2)土地红线图

(3)《土地使用权证》

(4)市国土测绘院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测量报告书》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所需资料

(1)《长沙市建设项目完费通知单》(原件)

(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8、市环保局所需资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环境保护设施的监测报告(限配置环保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

9、市卫生局所需资料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限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项目)

10、市人防办所需资料

(1)《长沙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复》

(2)《长沙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限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

11、市气象局所需资料

(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筑工程项目临城市道路设置车行出入口的批准文书(限临城市道路设置车行出入口的建筑工程项目)

13、市水利局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限涉水项目以及湘江二桥→三一大道→东二环→南二环→猴子石大桥→湘江大道以外、用地面积达到3公顷的建筑工程项目)

(2)水土流失监测报告(限涉水项目以及湘江二桥→三一大道→东二环→南二环→猴子石大桥→湘江大道以外、用地面积达到3公顷的建筑工程项目)

14、市地震局所需资料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三)需装订成册的图纸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建筑专业施工图(原件)

(四)其它不需装订的散件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总图3份

2、交通设施平面布置图(限配置机动车泊位300个以上的建筑工程)

3、园林绿化景观竣工总图(限公园周边控制范围以及有效用地面积30000平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办理程序:

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人员同步审查资料、验收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公告及送达

六、办理收费:

七、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一)《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应说明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各组团划分。

(2)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分期建设、分期联合验收和承诺事项落实的情况。

(4)总用地面积、划拨用地面积、出让用地面积、出让合同设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总平面布局、绿地总面积、绿地率、总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商业总建筑面积、办公总建筑面积、其它公建总建筑面积、住宅总建筑面积、小户型住宅总建筑面积及其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和层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泊位总数及其在地面、地下室、架空层的分布位置和数量、环境保护等情况。

2、场地概述: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及其在城市中的位置,工程项目周边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原有和规划的重要建(构)筑物、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供应情况。

3、总平面布置:

(1)功能分区原则、远近期结合的意图、发展用地的考虑。

(2)室外空间的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

(3)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燃气调压站、配电间、发电机房、垃圾站、公共卫生间、残疾人卫生间、监控室、监控探头、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人防工程等配套工程和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4、竖向处理:

小区内部道路、管道(线)的走向、坡度处理以及小区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小区内的管道(线)与市政管道(线)的标高衔接情况。

5、交通组织:

(1)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的布置。

(2)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场地的设置。

(3)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主(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最大及最小纵坡度等。

6、建筑单体:

(1)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功能分区、层数、层高、总高度、立面造型、外墙材质和色彩。

(2)垂直交通设施(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数量、布置和功能、残疾人通道和残疾人卫生间的数量和布局。

(3)住宅的套型、套数和各套型面积的配比、酒店(宾馆)的客房数、床位数。

(4)集中空调系统、直饮水系统、二次供水设施、油烟净化器、隔油池的数量和布局。

(二)各职能部门同步验收工程的基本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现场布置一个能容纳30人的会议室,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含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协助验收人员应按时到会。建设单位应在会场备齐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图、报建图(配建了人防工程的需备齐人防部门审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待查;应提前开启设备用房、上人屋面、地下室、架空层、标准层的门;应依据验收通知中明确的职能部门名单,确定各部门的协助验收人员。

2、市建委主持联合验收会议。建设单位负责会议记录。

3、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依据《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简要介绍项目概况和重大的规划、设计变更。

4、各职能部门现场提问。

5、各职能部门分组验收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应专业人员协助工作。

第一组:市建委(2人);

第二组:市规划局(1人);

第三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设计、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各1人);

第四组:市国土局(1人);

第五组:市环保局、市卫生局(1人);

第六组:市人防办(1人);

第七组:市气象局、市国安局(1人);

第八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人);

第九组:市教育局(1人);

第十组:市水利局、市园林局(1人)。

6、市建委组织各职能部门召开碰头会,商定联合验收初步结论。其他无关人员回避。

7、各职能部门提出专业验收初步结论。

8、市建委提出联合验收初步结论。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政务大厅9号窗口

联系电话:0731—88665362

投诉电话:0731—88665078、8866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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